口头约定利息没写在借条上,能否要回利息?

导读:近日,我们微信后台有这样一则咨询:“一朋友借钱30万不还,有两张借条,一张写明月利息2分,另一张则没有写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若要起诉,能否要回全部利息。”

上次我们在订阅号中分享了“对方借钱不还,怎么办?”的问题,这次我们就借此咨询中的问题聊聊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要回利息的问题。

一、仅口头约定利息,没有写在借条上。

这一事实对出借人来说,想要主张利息在实践中是很困难的,出借人只有在系列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利息约定,才有可能要回口头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有约定利息需要明确写入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常常难以证明借贷双方曾口头约定了利率,以及利率具体是多少,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二、约定月息2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早前我们都熟知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中已经修改了这项规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四倍”已经成为历史,现在法院认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以“24%”、“36%”为法定标准。

那么超过法定标准部分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呢?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故,在该案例中,出借人可以凭借有约定利息的借条向债务人主张2分的月利息,但是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另一张借条中,要想主张口头约定的利息需要充分的证据证实,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结合上期与这期的咨询案例以及民间借贷产生的背景(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比较紧密的人之间),可以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往往出于信任和情面,不会强行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仅仅凭借口头约定行事;或借款人出具了借条的,出借人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等事项也不作明确要求,这为收回借款带来隐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需要谨记,发生借贷关系,需要写好借条(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借款的数额币种、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并保存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在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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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口头约定利息,没有写在借条上。

这一事实对出借人来说,想要主张利息在实践中是很困难的,出借人只有在系列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利息约定,才有可能要回口头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有约定利息需要明确写入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常常难以证明借贷双方曾口头约定了利率,以及利率具体是多少,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二、约定月息2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早前我们都熟知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中已经修改了这项规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四倍”已经成为历史,现在法院认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以“24%”、“36%”为法定标准。

那么超过法定标准部分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呢?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故,在该案例中,出借人可以凭借有约定利息的借条向债务人主张2分的月利息,但是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另一张借条中,要想主张口头约定的利息需要充分的证据证实,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结合上期与这期的咨询案例以及民间借贷产生的背景(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比较紧密的人之间),可以反映出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往往出于信任和情面,不会强行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仅仅凭借口头约定行事;或借款人出具了借条的,出借人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等事项也不作明确要求,这为收回借款带来隐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需要谨记,发生借贷关系,需要写好借条(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借款的数额币种、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并保存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在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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