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下述条款将影响现有《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收费部分,为此西安交大长天排污费征收管理项目组于近期围绕下述条款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4.3版本对外发布,发布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
法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除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原则:
基本原则:超标收费但不加倍,超标排污费计入达标排污费项,按达标计费 具体内容:
根据二十四条及七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超标不加倍,此规定包含特殊污染物
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继续不收费
根据第四十五条及七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不收费,超标不加倍,此规定包含特殊污染物
对于申报时间在6月1号及其后的数据计费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执行算费,之前数据按照原标准执行算费
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下述条款将影响现有《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收费部分,为此西安交大长天排污费征收管理项目组于近期围绕下述条款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
4.3版本对外发布,发布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
法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除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原则:
基本原则:超标收费但不加倍,超标排污费计入达标排污费项,按达标计费 具体内容:
根据二十四条及七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超标不加倍,此规定包含特殊污染物
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继续不收费
根据第四十五条及七十四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不收费,超标不加倍,此规定包含特殊污染物
对于申报时间在6月1号及其后的数据计费按照新水污染防治法执行算费,之前数据按照原标准执行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