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制

填报要求

1.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填报本表。

2. 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 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 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 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 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 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8.表中黑体粗字为必填项。

填表说明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2. 中心经度3. 中心纬度]: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4.单位环保机构名称5. 专职环保人员数]: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

[6.联系人7. 电话/传真8. 电子邮件9. 通讯地址10. 邮政编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

[11.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12.上年生产(经营)天数]: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 [13.年末职工人数]: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14.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5.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6.登记注册类型]: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7.隶属关系]: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8.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9.开户行20. 帐号]: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21.上年总产值22. 上年利税金额]: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23.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24.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25.环保设施原值]: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26.污水治理设施数27. 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28. 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29.锅炉数30. 锅炉总蒸吨数31.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2.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3.工业炉窑数34.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5.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6.废气治理设施数37.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8. 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9.脱硫设施数40. 脱硫设施脱硫能力]: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41.排污许可证编号42. 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43.是否重点污染源]: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44.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45. 上年环境违法罚款]: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1.治理设施名称]: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2.污染类别]: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3.处理方法]: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

[4.设计处理能力]: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5.处理量]: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6.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7.运行天数]: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8.运行费用]: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9.投入使用日期]: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

表1-3上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产(用)量

[1.主要产品名称]:指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2.计量单位]: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3.设计年产量]:指该产品设计年产量。 [4.年产量]:指该产品的上年实际年产量。

[5.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指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 [6.用(耗)量]:指该原辅材料的上年用量或上年耗量。

[7.单位产品用水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用水总量/产品产量。

[8.单位产品能耗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能源消耗量,折成标准煤计。单位产品能耗(燃油耗)量=能耗(燃油耗)总量/产品产量。 [9.其中单位产品煤耗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煤炭消耗量,以原煤计。单位产品煤耗量=耗煤总量/产品产量。

表1-4上年单位产品排污量

[1.主要产品名称]:与表1-3中的主要产品名称对应。 [2.计量单位]:与表1-3中的计量单位对应。

[3.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污水排放量。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4.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名称]: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水污染物名称,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5.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6.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废气排放量。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7.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名称]: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气污染物名称,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8.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表1-5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1.煤炭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煤炭总量。 [2.燃料煤]: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燃料煤炭总量。 [3.原料煤]: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原料煤炭总量。

[4.其他固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煤炭外其他固体燃料总量。 [5.油类燃料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油类燃料总量。 [6.重油]: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重油总量。 [7.柴油]: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柴油总量。

[8.其他油类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重油、柴油外其他油类燃料总量。 [9.其他液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油类燃料外其他液体燃料总量。 [10.天然气]: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天然气总量。

[11.其他气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总量。 表1-6上年用水情况

[1.用水总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新鲜用水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3.自来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自来水水量。 [4.地下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抽取的地下水水量。

[5.地表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直接从地表水(如湖泊、河流、水库)中抽取的地表水水量。 [6.其它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其他水源的水量(如雨水、雪水和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废水但可作为申报单位新鲜使用的水)。不包括处理后回用水。 [7.重复用水量]: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8.重复用水率]: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对污水的循环利用效率。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用水总量×100%。

表内指标关系:1=2+3,5=6+7+8

表内指标关系:1=2+7,2=3+4+5+6,8=(7÷1)×100%

表1-7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达标排放量4. 超标排放量]: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5.直接排入海量]:指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量之和。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

[6.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指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量之和。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 [7.排入城市管网量]:指每一排放口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量之和。

[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量]:指每一排放口直接或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之和。 [9.其他去向量]:指每一排放口除直接排入海(江河湖库)量、城市管网量外的污水量之和。

[10.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11.去除量12. 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去除量是指某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3.排放量合计]: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4.达标排放量15. 超标排放量]:申报单位上年底所有污水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内指标关系:2=3+4=5+6+7+9,7≥8,11≥12,13=14+15

表1-8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2.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3. 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分别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总数量和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4.废气排放量]: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5.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6.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7.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8.去除量合计9. 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10. 其中燃烧废气去除量11. 其中工艺废气去除量]:去除量分别指燃料燃烧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2.排放量合计]:是指按排放口加总后排放的污染物量之和。

[13.达标排放量合计14. 超标排放量合计15. 燃烧废气排放量合计16. 燃烧废气达标排放量17. 燃烧废气超标排放量18. 工艺废气排放量合计19. 工艺废气达标排放量20. 工艺废气超标排放量]:申报单位上年度所有废气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1-9上年固体废物产生及去向情况

[1.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高浓度液态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2.产生量]:按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填写。 [3.主要有害成分]:指固体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4.综合利用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上年度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5.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综合利用往年贮存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6.处置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7.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8. 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9.其中运往集中处置厂量]:指申报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往集中处置厂的数量。

[10.处置往年贮存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内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往年贮存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11.贮存量合计]: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12.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13. 不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量。

[14.历年累计贮存量]:指申报单位往年累计至上年末贮存的固体废物量之和。 [15.排放量]: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16.是否办理转移联单]:是指申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办理转移手续情况。

表内指标关系:2=(4-5)+(6-10)+11+15,6=7+8,11=12+13≤14

表1-10上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

[1.污染治理项目名称]:指以治理污染源的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项目名称。本表中的项目是指上年内正式施工的项目,包括上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上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上年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上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上年恢复施工的项目,为上年正式施工的项目。凡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2.治理类型]:按企业治理污染的对象分为9类,参照《治理类型代码表》填写。

[3.开工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4.建成投产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5.计划总投资]:指污染治理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和预算)需要的总的资金。

[6.至上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至上年末,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中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实际完成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不能计算入此指标。

[7.上年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合计]:指在上年度企业实际用于环境治理工程的投资额。投资额中的资金来源,是指投资单位在上年内收到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上年度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8.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收缴入库的排污费中统筹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10.其他资金合计]: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11.国内贷款]:指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

[12.利用外资]: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13.企业自筹]:指企业自行筹集的污染治理资金。

[14.上年竣工项目设计及新增处理能力]: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的配套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处理能力。上年度内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属新建项目的填写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能力;属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填写经改造后新增加的处理利用能力,不包括改扩建之前原有的处理能力;只更新设备或重建构筑物,处理利用“三废”能力没有改变的不填。其中“工业废气”为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工业粉尘)两部分废气处理能力之和。 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

[1.水污染物名称2. 污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污水允许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5.气污染物名称6. 废气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 废气允许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气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2、废水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废气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标立方米/时,固体废物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噪声治理填降低“分贝”值。

表内指标关系:6≥7,7=8+9+10

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1. 按各工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2. 标明工厂方位,四邻。

3. 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 4. 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

5. 标明污水、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及其监测点位、固废处置场所等的编号及其名称(编号必须与排放情况表中一致)。

6. 若有的车间不在厂区内,应另绘该车间所在地的平面示意图。7. 编图图式(右图)。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图2生产工艺示意图

1. 生产工艺按方框图绘制;工艺复杂的企业,可按车间分别绘制,重点放在产生污染的工艺流程上。 2. 标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

3. 标明给、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 4. 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 5. 标明各监测点的位置和编号。

图2生产工艺示意图

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的污染治理工艺分别绘出示意图。

图3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

表2-1污染物排放年汇总表

[1.污水排放口数量]:指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本年度)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水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4.排放量]:指经测算的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量之和。

[5.废气排放口数量6. 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7. 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分别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总数量和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8.废气排放量]:指各工艺废气、燃烧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9.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10.燃烧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11.工艺废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12.排放量]:指经测算的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量。

[13.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 [14.产生量]:按申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填写。

[15.综合利用量]:指申报单位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本年度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16.处置量]:指申报单位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本年度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17.贮存量]: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叫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18.排放量]: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质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2-2-1污水排放口年排放情况(多个排放口单位复印此表)

[1.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2.排放口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 [3.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 纬度]: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度、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进行填写。

[7.执行标准类别]: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8.污水排放规律]: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写。 [9.排放天数]:填写该排放口的排放天数。

[10.排放时间]:对于排放规律为间断排放或周期性排放的申报单位注明平均每天排放的小时数。 [11.排放去向]: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12.水体名称]: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13.污水排放量]:指该排放口污水的排放总量。

[14.其中达标排放量15. 其中超标排放量]:达标量是指该排污口所有污染物某月全部达标排放,即为达标排放。某月只要有一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即为超标排放,达标或超标月各自排放量之和即为该排放口的全年达标排放量或超标排放量。

[16.排放月份]: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17.最后一次建设的项目名称]:指有污水流入排放口的生产设备或装置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名称。

[18.建设日期]:指申报单位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日期,没有环评审批的按项目动工日期填写。 [19.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名称]:按申报单位实际购买的自动监控仪器名称填写。

[20.污染物名称]:表中的预置的污染物名称中有产生的必须填写相应情况,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21.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填写本年度排放的该污染物量之和。

[22.达标排放量23. 超标排放量]:指该排放口该污染物每月实际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量的相应月排放量之和。

表内指标关系:13=14+15,20=21+22

表2-2-2废气排放口年排放情况(多个排放口单位复印此表)

[1.排放口名称]: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2.排放口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 [3.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 纬度]: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7.执行标准类别]: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8.是否两控区]:根据《酸雨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和《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选择。 [9.排放口类型]:选择工艺废气排放口或燃料燃烧排放口。 [10.设备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表示法》、《工业炉窑分类》填写。 [11.废气排放规律]: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进行填写。 [12.排放天数]:填写该废气排放口的排放天数。 [13.排放时间]:指每月的累计排放小时数合计。

[14.排放口高度15. 出口内径]:按排放口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6.装机容量]:填入锅炉、火电机组等的装机容量数。

[17.燃料名称19. 燃烧方式]:分别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和《燃烧方式代码表》进行填写。 [18.燃料耗量]:参照申报单位的燃料进货单,按实际耗量进行填写。 [20.燃烧设备用途]:在生产经营或冬季采暖上,按用途分别划“√”(两项都有的全划)。 [21.车间工段名称]:指此排放口排放的工艺废气产生(来源)的车间或工段名称。 [22.废气排放量]:指该排放口的废气排放总量(体积)。

[23.其中达标排放量24. 其中超标排放量]:达标量是指该排污口所有污染物某月全部达标排放,即为达标排放。某月只要有一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即为超标排放,达标或超标月各自排放量之和即为该排放口的全年达标排放量或超标排放量。

[25.排放月份]:在相应的实际排放月份后划“√”。

[26.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名称]:按实际购买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名称填写。

[27.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28.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填写本年度排放的该污染物量之和。

[29.达标排放量30. 超标排放量]:指该排放口该污染物每月实际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量的相应月排放量之和。

表2-2-2废气排放口年排放情况

2、执行标准类别分为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

表内指标关系:22=23+24,28=29+30 表2-2-3边界噪声排放情况

[1.测点名称2. 测点位置]:指申报单位边界噪声测点名称及位置描述。

[3.对应噪声源及编号]:指该测点位置所对应的噪声源及其编号。 [4.噪声源性质]: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填写。 [5.功能区类别]: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填写。

[6.昼间噪声排放时间]:指6-22点正常工作的昼间时段内。 [7.执行标准]: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写。

[8.等效声级9. 超标分贝数10. 超标天数]:按具体情况填写。 [11.夜间噪声排放时间]:指22-6点的夜间工作时段。 [12.执行标准]: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写。

[13.等效声级14. 峰值声级15. 超标分贝数16. 超标天数]:按具体情况填写。 [17.边界超标长度是否超过100米]:按照具体测量情况选择。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制

填报要求

1.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填报本表。

2. 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 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 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 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 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 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8.表中黑体粗字为必填项。

填表说明

【表封】

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6.[填表人]: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后划“√”。

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2. 中心经度3. 中心纬度]: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旗、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4.单位环保机构名称5. 专职环保人员数]:指申报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

[6.联系人7. 电话/传真8. 电子邮件9. 通讯地址10. 邮政编码]: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及经邮政部门认可的办公通迅地址和邮政编码。

[11.投产(开业)日期]: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12.上年生产(经营)天数]: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 [13.年末职工人数]: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14.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5.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6.登记注册类型]:按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7.隶属关系]:按照《隶属关系代码表》(GB/T 12404-1997)的规范填写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8.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4754-2002)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并在“□”内填写代码。 [19.开户行20. 帐号]: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21.上年总产值22. 上年利税金额]: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23.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上年度利用“三废”(污水、废气、固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

[24.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25.环保设施原值]: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26.污水治理设施数27. 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28. 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29.锅炉数30. 锅炉总蒸吨数31.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2.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3.工业炉窑数34. 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5. 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6.废气治理设施数37.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8. 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9.脱硫设施数40. 脱硫设施脱硫能力]: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41.排污许可证编号42. 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环保部门给申报单位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和发证日期。 [43.是否重点污染源]: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

[44.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45. 上年环境违法罚款]: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2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1.治理设施名称]: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2.污染类别]: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3.处理方法]: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

[4.设计处理能力]: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5.处理量]: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6.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7.运行天数]: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8.运行费用]: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9.投入使用日期]: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

表1-3上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产(用)量

[1.主要产品名称]:指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 [2.计量单位]:本行业内通用的计量单位。 [3.设计年产量]:指该产品设计年产量。 [4.年产量]:指该产品的上年实际年产量。

[5.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指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 [6.用(耗)量]:指该原辅材料的上年用量或上年耗量。

[7.单位产品用水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量=用水总量/产品产量。

[8.单位产品能耗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能源消耗量,折成标准煤计。单位产品能耗(燃油耗)量=能耗(燃油耗)总量/产品产量。 [9.其中单位产品煤耗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煤炭消耗量,以原煤计。单位产品煤耗量=耗煤总量/产品产量。

表1-4上年单位产品排污量

[1.主要产品名称]:与表1-3中的主要产品名称对应。 [2.计量单位]:与表1-3中的计量单位对应。

[3.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污水排放量。单位产品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4.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名称]: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水污染物名称,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5.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单位产品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6.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指该产品按计量单位的平均废气排放量。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产品产量。

[7.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名称]:指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三种主要气污染物名称,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8.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该污染物按计量单位的平均排放量。单位产品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产品产量。

表1-5上年能源消耗情况

[1.煤炭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煤炭总量。 [2.燃料煤]: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燃料煤炭总量。 [3.原料煤]: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原料煤炭总量。

[4.其他固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煤炭外其他固体燃料总量。 [5.油类燃料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油类燃料总量。 [6.重油]: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重油总量。 [7.柴油]: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柴油总量。

[8.其他油类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重油、柴油外其他油类燃料总量。 [9.其他液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油类燃料外其他液体燃料总量。 [10.天然气]: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天然气总量。

[11.其他气体燃料]: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除天然气外其他气体燃料总量。 表1-6上年用水情况

[1.用水总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新鲜用水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3.自来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消耗的自来水水量。 [4.地下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抽取的地下水水量。

[5.地表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直接从地表水(如湖泊、河流、水库)中抽取的地表水水量。 [6.其它水]: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其他水源的水量(如雨水、雪水和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废水但可作为申报单位新鲜使用的水)。不包括处理后回用水。 [7.重复用水量]: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8.重复用水率]: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对污水的循环利用效率。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用水总量×100%。

表内指标关系:1=2+3,5=6+7+8

表内指标关系:1=2+7,2=3+4+5+6,8=(7÷1)×100%

表1-7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达标排放量4. 超标排放量]: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5.直接排入海量]:指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量之和。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海域的污水。

[6.直接排入江河湖库量]:指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量之和。直接排入是指未经城市下水道或其它中间体,直接排入江河湖库的污水。 [7.排入城市管网量]:指每一排放口排入城市管网的污水量之和。

[8.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量]:指每一排放口直接或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之和。 [9.其他去向量]:指每一排放口除直接排入海(江河湖库)量、城市管网量外的污水量之和。

[10.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11.去除量12. 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去除量是指某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3.排放量合计]: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4.达标排放量15. 超标排放量]:申报单位上年底所有污水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内指标关系:2=3+4=5+6+7+9,7≥8,11≥12,13=14+15

表1-8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

[1.排放口数量2.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3. 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分别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总数量和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4.废气排放量]: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5.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6.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7.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8.去除量合计9. 其中当年新增设施去除量10. 其中燃烧废气去除量11. 其中工艺废气去除量]:去除量分别指燃料燃烧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所去除的污染物量之和。

[12.排放量合计]:是指按排放口加总后排放的污染物量之和。

[13.达标排放量合计14. 超标排放量合计15. 燃烧废气排放量合计16. 燃烧废气达标排放量17. 燃烧废气超标排放量18. 工艺废气排放量合计19. 工艺废气达标排放量20. 工艺废气超标排放量]:申报单位上年度所有废气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1-9上年固体废物产生及去向情况

[1.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高浓度液态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2.产生量]:按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填写。 [3.主要有害成分]:指固体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4.综合利用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上年度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5.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综合利用往年贮存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6.处置量合计]: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7.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8. 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9.其中运往集中处置厂量]:指申报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往集中处置厂的数量。

[10.处置往年贮存量]: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内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往年贮存的固体废物的数量。

[11.贮存量合计]: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12.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13. 不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量。

[14.历年累计贮存量]:指申报单位往年累计至上年末贮存的固体废物量之和。 [15.排放量]: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16.是否办理转移联单]:是指申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办理转移手续情况。

表内指标关系:2=(4-5)+(6-10)+11+15,6=7+8,11=12+13≤14

表1-10上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

[1.污染治理项目名称]:指以治理污染源的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项目名称。本表中的项目是指上年内正式施工的项目,包括上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上年继续施工的项目。上年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上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上年恢复施工的项目,为上年正式施工的项目。凡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2.治理类型]:按企业治理污染的对象分为9类,参照《治理类型代码表》填写。

[3.开工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4.建成投产年月]:指污染治理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和效益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5.计划总投资]:指污染治理项目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和预算)需要的总的资金。

[6.至上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至上年末,企业在污染治理项目中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实际完成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不能计算入此指标。

[7.上年完成投资及资金来源合计]:指在上年度企业实际用于环境治理工程的投资额。投资额中的资金来源,是指投资单位在上年内收到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上年度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8.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收缴入库的排污费中统筹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10.其他资金合计]: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11.国内贷款]:指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资的各种国内贷款。

[12.利用外资]: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13.企业自筹]:指企业自行筹集的污染治理资金。

[14.上年竣工项目设计及新增处理能力]: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或主体设备)及相应的配套辅助工程(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处理能力。上年度内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属新建项目的填写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能力;属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填写经改造后新增加的处理利用能力,不包括改扩建之前原有的处理能力;只更新设备或重建构筑物,处理利用“三废”能力没有改变的不填。其中“工业废气”为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工业粉尘)两部分废气处理能力之和。 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

[1.水污染物名称2. 污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污水允许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5.气污染物名称6. 废气中污染物允许排放量7.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 废气允许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气污染物及其允许排放情况如实填写。

2、废水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废气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标立方米/时,固体废物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噪声治理填降低“分贝”值。

表内指标关系:6≥7,7=8+9+10

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1. 按各工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2. 标明工厂方位,四邻。

3. 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 4. 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

5. 标明污水、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及其监测点位、固废处置场所等的编号及其名称(编号必须与排放情况表中一致)。

6. 若有的车间不在厂区内,应另绘该车间所在地的平面示意图。7. 编图图式(右图)。

图1单位平面示意图

图2生产工艺示意图

1. 生产工艺按方框图绘制;工艺复杂的企业,可按车间分别绘制,重点放在产生污染的工艺流程上。 2. 标明投加的原料和辅助材料。

3. 标明给、排水流程、水源种类、废水种类、总排污口注明编号和废水排放去向。 4. 标明废气、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的排放位置。 5. 标明各监测点的位置和编号。

图2生产工艺示意图

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的污染治理工艺分别绘出示意图。

图3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

表2-1污染物排放年汇总表

[1.污水排放口数量]:指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本年度)污水排放口的总数量。 [2.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3.水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4.排放量]:指经测算的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量之和。

[5.废气排放口数量6. 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7. 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分别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的总数量和工艺废气、燃烧废气两类排放口数量。 [8.废气排放量]:指各工艺废气、燃烧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9.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10.燃烧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11.工艺废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12.排放量]:指经测算的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量。

[13.固体废物名称]: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 [14.产生量]:按申报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填写。

[15.综合利用量]:指申报单位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本年度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16.处置量]:指申报单位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包括本年度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17.贮存量]: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叫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18.排放量]: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质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2-2-1污水排放口年排放情况(多个排放口单位复印此表)

[1.排放口名称]: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2.排放口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 [3.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 纬度]: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度、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进行填写。

[7.执行标准类别]: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8.污水排放规律]: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写。 [9.排放天数]:填写该排放口的排放天数。

[10.排放时间]:对于排放规律为间断排放或周期性排放的申报单位注明平均每天排放的小时数。 [11.排放去向]: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12.水体名称]: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13.污水排放量]:指该排放口污水的排放总量。

[14.其中达标排放量15. 其中超标排放量]:达标量是指该排污口所有污染物某月全部达标排放,即为达标排放。某月只要有一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即为超标排放,达标或超标月各自排放量之和即为该排放口的全年达标排放量或超标排放量。

[16.排放月份]: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17.最后一次建设的项目名称]:指有污水流入排放口的生产设备或装置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名称。

[18.建设日期]:指申报单位最后一次新、扩、改建的项目的环评审批日期,没有环评审批的按项目动工日期填写。 [19.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名称]:按申报单位实际购买的自动监控仪器名称填写。

[20.污染物名称]:表中的预置的污染物名称中有产生的必须填写相应情况,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21.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填写本年度排放的该污染物量之和。

[22.达标排放量23. 超标排放量]:指该排放口该污染物每月实际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量的相应月排放量之和。

表内指标关系:13=14+15,20=21+22

表2-2-2废气排放口年排放情况(多个排放口单位复印此表)

[1.排放口名称]: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2.排放口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 [3.排放口位置]: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 纬度]: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7.执行标准类别]:按照(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填入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的相应类别编号。 [8.是否两控区]:根据《酸雨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和《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选择。 [9.排放口类型]:选择工艺废气排放口或燃料燃烧排放口。 [10.设备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表示法》、《工业炉窑分类》填写。 [11.废气排放规律]: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进行填写。 [12.排放天数]:填写该废气排放口的排放天数。 [13.排放时间]:指每月的累计排放小时数合计。

[14.排放口高度15. 出口内径]:按排放口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6.装机容量]:填入锅炉、火电机组等的装机容量数。

[17.燃料名称19. 燃烧方式]:分别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和《燃烧方式代码表》进行填写。 [18.燃料耗量]:参照申报单位的燃料进货单,按实际耗量进行填写。 [20.燃烧设备用途]:在生产经营或冬季采暖上,按用途分别划“√”(两项都有的全划)。 [21.车间工段名称]:指此排放口排放的工艺废气产生(来源)的车间或工段名称。 [22.废气排放量]:指该排放口的废气排放总量(体积)。

[23.其中达标排放量24. 其中超标排放量]:达标量是指该排污口所有污染物某月全部达标排放,即为达标排放。某月只要有一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即为超标排放,达标或超标月各自排放量之和即为该排放口的全年达标排放量或超标排放量。

[25.排放月份]:在相应的实际排放月份后划“√”。

[26.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名称]:按实际购买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名称填写。

[27.污染物名称]: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28.污染物排放量合计]:填写本年度排放的该污染物量之和。

[29.达标排放量30. 超标排放量]:指该排放口该污染物每月实际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量的相应月排放量之和。

表2-2-2废气排放口年排放情况

2、执行标准类别分为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

表内指标关系:22=23+24,28=29+30 表2-2-3边界噪声排放情况

[1.测点名称2. 测点位置]:指申报单位边界噪声测点名称及位置描述。

[3.对应噪声源及编号]:指该测点位置所对应的噪声源及其编号。 [4.噪声源性质]:按《噪声源性质名称代码表》填写。 [5.功能区类别]:按《噪声功能区名称编码表》填写。

[6.昼间噪声排放时间]:指6-22点正常工作的昼间时段内。 [7.执行标准]: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写。

[8.等效声级9. 超标分贝数10. 超标天数]:按具体情况填写。 [11.夜间噪声排放时间]:指22-6点的夜间工作时段。 [12.执行标准]: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写。

[13.等效声级14. 峰值声级15. 超标分贝数16. 超标天数]:按具体情况填写。 [17.边界超标长度是否超过100米]:按照具体测量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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