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印制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一)年报目录„„„„„„„„„„„„„„„„„„„„„„„„„„„„„„„„„„„„3
(二)定报目录„„„„„„„„„„„„„„„„„„„„„„„„„„„„„„„„„„„„5
三、调查表式„„„„„„„„„„„„„„„„„„„„„„„„„„„„„„„„„„„7
四、附录„„„„„„„„„„„„„„„„„„„„„„„„„„„„„„„„„„„„„24
(一)工业企业能源品种填报目录„„„„„„„„„„„„„„„„„„„„„„„„„„„24
(二)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填报目录„„„„„„„„„„„„„„„26
(三)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填报目录„„„„„„„„„„„„„„„„„„„„„35
(四)主要指标解释„„„„„„„„„„„„„„„„„„„„„„„„„„„„„„„„„36
(五)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45
(六)报表主要审核关系„„„„„„„„„„„„„„„„„„„„„„„„„„„„„„63
(七)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65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市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种登记注册类型、各行业(除军队系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法人单位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填报目录、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三)本报表制度的年报目录中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定报目录中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用水情况统计、能源加工转换统计、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等。
(五)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月度、季度、年度。各项报表报送上海市统计局的时间、收表部门及报送方式详见目录,企(事)业单位报送时间和方式按布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填报报表所涉及的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参见《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填写。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2008)规定,能源节约量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91)规定。
(七)能源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本报表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的方式,以“以条为主、条块联动”形式组织实施。各有关中央属、市属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下属的法人企业(单位)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将统计报表主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有关中央属、市属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范围以外的法人企业(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
《公共建筑物能源及水消费情况》(NY118表)调查名单由各区县统计局从区相关部门自行获取。
(八)网上报表的有关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定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4号)的通知精神,全市主要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数据从2009年年报开始全
1
面实施网上直报。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各区、县及有关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单位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县企业直报网址如下:
黄浦区: http://218.242.177.37 卢湾区: http://218.242.177.41
徐汇区: http://218.242.177.46 长宁区: http://218.242.177.35
静安区: http://218.242.177.40 普陀区: http://218.242.177.42
闸北区: http://218.242.177.44 虹口区: http://218.242.177.36
杨浦区: http://218.242.177.45 闵行区: http://218.242.177.43
宝山区: http://218.242.177.34 嘉定区: http://218.242.177.38
浦东新区:http://218.242.177.47 金山区: http://218.242.177.39
松江区: http://218.242.177.48 青浦区: http://218.242.177.49
奉贤区: http://218.242.177.50 崇明县: http://218.242.177.52
主管单位企业网上直报网址:http://218.242.177.57
(八)统计报表订购:上海统计发行站
地址:宝通路247号 电话:56306606
注:欢迎登录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网上直报,上海统计网网址为http://www.stats-sh.gov.cn
二、报表目录
3
5
三、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20 年1— 月
记号
主管单位代码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单位)名称: 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1统
计
表 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指标(除工业总产值(当年价)保留整数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中消费量的上年同期数仅限新增品种填报。
7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1市
-统
1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
月
补充资料: 1、发电煤耗:本 期(25)/千瓦时;上年同期(26)/千瓦时;
2、供热煤耗:本 期(27)吉焦; 上年同期(28)吉焦。
注:1、补充资料仅限发电企业、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填报; 2、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分月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1市
-统
2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
1
1
年
6
月
9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20 年 1- 季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统
6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附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自来水生产企业的取水源可以是陆地地表水或地下水或其他自来水厂的外供自来水;
2、污水处理厂的取水源可以是污水(含在其他水中),外供再生水(中水),或排放经处理的废水(不作外供统计,只作 为废水排放量统计);
3、其他企业的废水供污水处理厂处理,作废水排放统计,不能作为外供水量统计; 4、海水淡化企业取水源可以是海水,外供海水淡化水; 5、本表指标除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均保留整数。
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2、在本表中,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电力折标系数采用1.229。
11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统
7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除交通运输业外)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 NY103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
月
企业(单位)名称:
注:本表指标除补充资料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交通运输业企业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 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N Y103-1表
制定机关:上 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 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2 012年1
月
企业(单位)名称:
附表:
注:1、具有国际航运和航空业务的企业,若其船只或飞机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为两个不同的国家(即国际航班或航线,包 括港、澳、台地区),则其消耗的燃料需填报在“国际航线”指标中;
2、本表指标除补充资料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13
主要能源收、支、存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0统
5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
1
1年
6
月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发电和用电情况
2010年
表 号: NY108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填报单位(盖章):
年
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15
电力建设设备情况
2010年
表 号: NY109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填报单位(盖章):
年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燃气及石油收、支、存平衡情况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1统
1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17
国内、外加油油品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Y113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供热企业调查表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 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Y114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年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附表中的“其他行业”是指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之外的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
2、单位所在地区代码按照《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中的地区代码前5位填报; 3、行业类别代码按照《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填报; 4、隶属关系代码:10中央属;20市属;30区县属;90其他;
5、供热方式代码:01热电联产;02锅炉房;03地热井;04其他。
19
成品油供应企业调查表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1统
7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计量单位:
年吨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公共建筑物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20 年1— 月
建筑物编码
建筑物管理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建筑物管理 单位名称:
建筑物投入使用日期 建筑物所在地详细地址:
表 号: NY118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除消费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均保留整数。
21
农业能源消费情况
2010年
登记
主管单 位代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统
计
表 号: U 1 1 0 表 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是否国家抽中单位: □ 1 是 2 否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
01
1
年
6
月
补充资料:1、从事的主要农业行业□ 1 种植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5 农林牧渔服务业
2、经营总收入(64)万元 其中:农业(65)万元
3、经营总支出(66)万元 其中:劳动报酬支出(67)万元 购买能源支出(68)万元 4、农产品销售收入(69)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合计金额=煤炭金额+人工煤气金额+天然气金额+汽油金额+煤油金额+重柴油金额+轻柴油金额+液化气金额+电力 金额
2、表中指标保留整数,补充资料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全社会用电量情况
20 年1- 月
表 号: 4 0 7 表 P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统字(2010)87号 国有效期至: 0122年1月
综合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资料来源于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全社会用电分类(全口径)》;
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是指1至本月累计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
23
四、附录
(一)工业企业能源品种填报目录
25
27
29
31
33
(三)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填报目录
35
(四)主要指标解释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P201表和P201-1表中的消费量合计就是此种概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含义见相关指标解释。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 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非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37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为生产二次能源产品,用能源产品作为能源加工、转换装置的原料(火力发电为燃料)消费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 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煤制油 指把固体状态的煤炭经过化学加工直接转化成液态烃类燃料,如汽油、柴油等产品或化学原料的技术。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经过能源加工转换装置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 、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和其他石油制品,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
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P201和P201-1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方法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P201表)-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 (P201-1表) -回收利用能源合计(P201-1表)。
终端能源消费量 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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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P201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 是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粗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它石油制品 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石油制品很多,“其它石油制品”其中项中只列出“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它石油制品”其中项“其他”中一起填报。
石脑油 属一部分石油轻馏分的泛称;用途不同,各种馏程亦不同。馏程自初馏点至220℃左右,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70℃—145℃馏分,称轻石脑油,生产芳烃的重整原料;70℃—180℃馏分,称重石脑油,用作生产高辛烷值汽油。用作溶剂时,称作溶剂石脑油;来自煤焦油的芳香族溶剂油也称作重石脑油或溶剂石脑油。
润滑油 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后所得的馏分油为原料,经溶剂脱蜡或传统的压榨脱蜡,再经白土或加氢精制工艺所得的基础油,加入清净、分散、抗氧抗腐、抗泡等添加剂达到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润滑油还包括生产润滑脂原料的自产润滑油,但不包括软麻油、白油和年度标准油;通常按用途分为:全损耗系统用油、齿轮用油、压缩机用油、内燃机用油、主轴和轴承用油、液压系统用油、金属加工用油、
电器绝缘用油、热载体用油、防护和放蚀用油、汽轮机用油、热处理用油、蒸汽气缸用油、专用润滑油和其它润滑油等。
石蜡 一种白色或黄色的透明碳氢化合物晶体材料,通常含油量低,是蜡基原油蒸馏过程中的残留物之一,包括全精炼石蜡、半精炼石蜡、食品石蜡、黄石蜡、皂用石蜡、其它石蜡(包括制烛、抛光、防水及包装用蜡乳液)。
溶剂油 指用作溶剂的汽油,如催化重整抽余油、直馏油等经分馏或其他方法得到的用作溶剂的汽油,属轻质油;通常根据用途,分为橡胶溶剂油、香花溶剂油、抽提溶剂油、工业溶剂油等。
石油焦 指原油经减压蒸馏后所得的重油或其它重油为原料,通过延迟焦化法或煅烧法获得的一种焦炭,但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的焦炭和能源消费统计的焦炭均不包括石油焦。石油焦按用途分为三个牌号,每个牌号按质量分为A、B两种,牌号有1A、1B、2A、2B、3A、3B等,主要用于制造石墨电极、炭素、碳化硅、碳化钙等,也可作为燃料直接用于冶炼、锻造等工艺。
石油沥青 一种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非冷凝气体(也称蒸馏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丙烯和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主要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液化天然气 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层气(煤田) 指主要存在于煤矿的伴生气体,俗称煤矿瓦斯,可以用来发电,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
热力 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量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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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余热余压 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多余的副产热能、压差能,这些副产热能、压差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
企业对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压有计量装置并可计量其数量的,自用部分应填报P201表的消费量和P201-1表的回收利用量。假如A企业回收的余热余压外供给B企业,A企业将外供量填报回收利用,B企业填报热力购入量和消费量,不填报回收利用量。A企业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扣除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B企业不应扣除这部分外购热力消费量。
其它燃料 指能源统计目录标明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注意: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
几个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汽油,1升=0.73千克,1千克=1.3699升
(3)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0升
(4)轻柴油,1升=0.86千克,1千克=1.1628升
(5)煤油,1升=0.82千克,1千克=1.2195升
(6)燃料油,1升=0.91千克,1千克=1.0990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当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当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当年内销售,只要是当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 “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当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当年内生产,并在当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
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当年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当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取水量 指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新水量。取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污水处理达标水、未达标污水、收集雨水利用、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工业取水量包括采盐业所取的海水、汲取的地下卤水、盐湖水,包括海水淡化企业所取的海水,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所取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取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不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我们称之为河湖海冷却直排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
取水量按取水企业和供水单位商定的结算水表的流量计算。如没有水表,应按取水企业和供水单位商定的、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取水量。
支付费用的取水量 指取水量中需要向供水单位支付水费的水。有些企业取水不需要支付水费。
取水支付金额 是指报告期企业取水所支付的水费,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水费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如电费、人工费、设备费等。
外供水量 指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主要有自来水生产企业向城镇用户供应的自来水量;或者是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向社会销售的产品水量;或者是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后得到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要求标准的水质向用户单位提供的水量;或者是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量,或者是一些工业企业提取的地下水、地表水向外单位用户提供的水量。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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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地表水 指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海水。地表水分为淡水和咸水。陆地咸水湖的水为咸水。一般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是淡水。
地下水 指在地质岩层或土层中的水源,地下水的开采一般是通过钻井从地下抽取水量。地下水也分为淡水和咸水。
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网供应的水。
海水 指工业企业取自海洋的水,主要用来制盐、化工生产、海水淡化。海水用于冷却后直接排放,应统计在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中。
其他水 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比如一些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或者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等。其他水不应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
雨水收集利用 指用水单位专门建立雨水收集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作为水源的补充。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收集利用统计。
再生水(中水) 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海水淡化水 指海水淡化企业取海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将海水中的盐分从水中去除得到的淡水产品。
重复用水量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或符合企业用水标准的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指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直接排回到的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是作为单独一项指标统计,不应包含在取水量的指标中。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一般多见于发电厂。
废水排放量 指用水单位将所取水使用后,向本单位外排放的水量。废水排放可能经过本企业的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也可能没有经过净化处理排放。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废水排放量企业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计算排放量。没有计量装置的,应依据有关管
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排水量,如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规定,可将取水量视为排水量填报。
(五)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每吨锦纶综合能耗、每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每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每吨腈纶综合能耗、每吨维纶综合能耗、每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每吨锦纶用电量、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每吨腈纶用电量、每吨维纶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复合木地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复合木地板产量(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耗电】(千瓦时/平方米)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复合木地板产量(平方米)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生产复合木地板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之和,包括生产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摊销在该产品上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分摊到该产品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复合木地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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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原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26)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印制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一)年报目录„„„„„„„„„„„„„„„„„„„„„„„„„„„„„„„„„„„„3
(二)定报目录„„„„„„„„„„„„„„„„„„„„„„„„„„„„„„„„„„„„5
三、调查表式„„„„„„„„„„„„„„„„„„„„„„„„„„„„„„„„„„„7
四、附录„„„„„„„„„„„„„„„„„„„„„„„„„„„„„„„„„„„„„24
(一)工业企业能源品种填报目录„„„„„„„„„„„„„„„„„„„„„„„„„„„24
(二)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填报目录„„„„„„„„„„„„„„„26
(三)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填报目录„„„„„„„„„„„„„„„„„„„„„35
(四)主要指标解释„„„„„„„„„„„„„„„„„„„„„„„„„„„„„„„„„36
(五)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45
(六)报表主要审核关系„„„„„„„„„„„„„„„„„„„„„„„„„„„„„„63
(七)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65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市能源供应和消费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种登记注册类型、各行业(除军队系统以外)的机关、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法人单位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填报目录、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三)本报表制度的年报目录中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定报目录中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用水情况统计、能源加工转换统计、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等。
(五)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分为月度、季度、年度。各项报表报送上海市统计局的时间、收表部门及报送方式详见目录,企(事)业单位报送时间和方式按布置本报表制度的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填报报表所涉及的主管单位名称与代码、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参见《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填写。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2589-2008)规定,能源节约量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91)规定。
(七)能源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本报表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的方式,以“以条为主、条块联动”形式组织实施。各有关中央属、市属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下属的法人企业(单位)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将统计报表主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有关中央属、市属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范围以外的法人企业(单位)的能源统计工作。
《公共建筑物能源及水消费情况》(NY118表)调查名单由各区县统计局从区相关部门自行获取。
(八)网上报表的有关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制定的《上海市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工作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4号)的通知精神,全市主要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数据从2009年年报开始全
1
面实施网上直报。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各区、县及有关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单位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县企业直报网址如下:
黄浦区: http://218.242.177.37 卢湾区: http://218.242.177.41
徐汇区: http://218.242.177.46 长宁区: http://218.242.177.35
静安区: http://218.242.177.40 普陀区: http://218.242.177.42
闸北区: http://218.242.177.44 虹口区: http://218.242.177.36
杨浦区: http://218.242.177.45 闵行区: http://218.242.177.43
宝山区: http://218.242.177.34 嘉定区: http://218.242.177.38
浦东新区:http://218.242.177.47 金山区: http://218.242.177.39
松江区: http://218.242.177.48 青浦区: http://218.242.177.49
奉贤区: http://218.242.177.50 崇明县: http://218.242.177.52
主管单位企业网上直报网址:http://218.242.177.57
(八)统计报表订购:上海统计发行站
地址:宝通路247号 电话:56306606
注:欢迎登录上海统计网查询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网上直报,上海统计网网址为http://www.stats-sh.gov.cn
二、报表目录
3
5
三、调查表式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20 年1— 月
记号
主管单位代码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单位)名称: 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1统
计
表 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指标(除工业总产值(当年价)保留整数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2、本表中消费量的上年同期数仅限新增品种填报。
7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1市
-统
1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
月
补充资料: 1、发电煤耗:本 期(25)/千瓦时;上年同期(26)/千瓦时;
2、供热煤耗:本 期(27)吉焦; 上年同期(28)吉焦。
注:1、补充资料仅限发电企业、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填报; 2、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分月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1市
-统
2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
1
1
年
6
月
9
工业企业用水情况
20 年 1- 季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统
6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附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自来水生产企业的取水源可以是陆地地表水或地下水或其他自来水厂的外供自来水;
2、污水处理厂的取水源可以是污水(含在其他水中),外供再生水(中水),或排放经处理的废水(不作外供统计,只作 为废水排放量统计);
3、其他企业的废水供污水处理厂处理,作废水排放统计,不能作为外供水量统计; 4、海水淡化企业取水源可以是海水,外供海水淡化水; 5、本表指标除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均保留整数。
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2、在本表中,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电力折标系数采用1.229。
11
表 号: P制定机关: 上
2海
0市
统
7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除交通运输业外)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 NY103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
月
企业(单位)名称:
注:本表指标除补充资料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交通运输业企业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 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20 年1— 月
表 号:N Y103-1表
制定机关:上 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 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2 012年1
月
企业(单位)名称:
附表:
注:1、具有国际航运和航空业务的企业,若其船只或飞机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为两个不同的国家(即国际航班或航线,包 括港、澳、台地区),则其消耗的燃料需填报在“国际航线”指标中;
2、本表指标除补充资料外均保留两位小数。
13
主要能源收、支、存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0统
5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
1
1年
6
月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发电和用电情况
2010年
表 号: NY108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填报单位(盖章):
年
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15
电力建设设备情况
2010年
表 号: NY109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填报单位(盖章):
年6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燃气及石油收、支、存平衡情况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1统
1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17
国内、外加油油品情况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Y113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
年
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供热企业调查表
2010年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 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Y114表
企业(单位)名称: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1年6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附表中的“其他行业”是指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之外的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
2、单位所在地区代码按照《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中的地区代码前5位填报; 3、行业类别代码按照《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2010年)填报; 4、隶属关系代码:10中央属;20市属;30区县属;90其他;
5、供热方式代码:01热电联产;02锅炉房;03地热井;04其他。
19
成品油供应企业调查表
20 年1— 月
记号
代码主管单位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统
计
登
表 号: N制定机关: 上
Y海
1市
1统
7计
表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计量单位:
年吨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均保留整数。
公共建筑物能源及水消费情况
20 年1— 月
建筑物编码
建筑物管理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建筑物管理 单位名称:
建筑物投入使用日期 建筑物所在地详细地址:
表 号: NY118表
制定机关: 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本表指标除消费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他均保留整数。
21
农业能源消费情况
2010年
登记
主管单 位代 名称:主管单位 组织机构代统
计
表 号: U 1 1 0 表 制定机关: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企业(单位)名称:
是否国家抽中单位: □ 1 是 2 否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 号 有效期至: 2
01
1
年
6
月
补充资料:1、从事的主要农业行业□ 1 种植业 2 林业 3 畜牧业 4 渔业 5 农林牧渔服务业
2、经营总收入(64)万元 其中:农业(65)万元
3、经营总支出(66)万元 其中:劳动报酬支出(67)万元 购买能源支出(68)万元 4、农产品销售收入(69)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合计金额=煤炭金额+人工煤气金额+天然气金额+汽油金额+煤油金额+重柴油金额+轻柴油金额+液化气金额+电力 金额
2、表中指标保留整数,补充资料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全社会用电量情况
20 年1- 月
表 号: 4 0 7 表 P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统字(2010)87号 国有效期至: 0122年1月
综合单位: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注:1、本表资料来源于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全社会用电分类(全口径)》;
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是指1至本月累计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
23
四、附录
(一)工业企业能源品种填报目录
25
27
29
31
33
(三)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填报目录
35
(四)主要指标解释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4.购进量金额不应包括运费和装卸费用。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P201表和P201-1表中的消费量合计就是此种概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含义见相关指标解释。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 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非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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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 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为生产二次能源产品,用能源产品作为能源加工、转换装置的原料(火力发电为燃料)消费数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发电厂的厂用电不作为发电的投入统计。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 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煤制油 指把固体状态的煤炭经过化学加工直接转化成液态烃类燃料,如汽油、柴油等产品或化学原料的技术。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经过能源加工转换装置产出的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和煤制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 、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和其他石油制品,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
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P201和P201-1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方法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P201表)-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 (P201-1表) -回收利用能源合计(P201-1表)。
终端能源消费量 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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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P201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账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 是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粗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它石油制品 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石油制品很多,“其它石油制品”其中项中只列出“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焦”、“石油沥青”等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些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它石油制品”其中项“其他”中一起填报。
石脑油 属一部分石油轻馏分的泛称;用途不同,各种馏程亦不同。馏程自初馏点至220℃左右,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70℃—145℃馏分,称轻石脑油,生产芳烃的重整原料;70℃—180℃馏分,称重石脑油,用作生产高辛烷值汽油。用作溶剂时,称作溶剂石脑油;来自煤焦油的芳香族溶剂油也称作重石脑油或溶剂石脑油。
润滑油 指以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后所得的馏分油为原料,经溶剂脱蜡或传统的压榨脱蜡,再经白土或加氢精制工艺所得的基础油,加入清净、分散、抗氧抗腐、抗泡等添加剂达到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润滑油还包括生产润滑脂原料的自产润滑油,但不包括软麻油、白油和年度标准油;通常按用途分为:全损耗系统用油、齿轮用油、压缩机用油、内燃机用油、主轴和轴承用油、液压系统用油、金属加工用油、
电器绝缘用油、热载体用油、防护和放蚀用油、汽轮机用油、热处理用油、蒸汽气缸用油、专用润滑油和其它润滑油等。
石蜡 一种白色或黄色的透明碳氢化合物晶体材料,通常含油量低,是蜡基原油蒸馏过程中的残留物之一,包括全精炼石蜡、半精炼石蜡、食品石蜡、黄石蜡、皂用石蜡、其它石蜡(包括制烛、抛光、防水及包装用蜡乳液)。
溶剂油 指用作溶剂的汽油,如催化重整抽余油、直馏油等经分馏或其他方法得到的用作溶剂的汽油,属轻质油;通常根据用途,分为橡胶溶剂油、香花溶剂油、抽提溶剂油、工业溶剂油等。
石油焦 指原油经减压蒸馏后所得的重油或其它重油为原料,通过延迟焦化法或煅烧法获得的一种焦炭,但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的焦炭和能源消费统计的焦炭均不包括石油焦。石油焦按用途分为三个牌号,每个牌号按质量分为A、B两种,牌号有1A、1B、2A、2B、3A、3B等,主要用于制造石墨电极、炭素、碳化硅、碳化钙等,也可作为燃料直接用于冶炼、锻造等工艺。
石油沥青 一种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非冷凝气体(也称蒸馏气),主要成分为乙烯、丙烯和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主要用作燃料和化工原料。
液化天然气 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层气(煤田) 指主要存在于煤矿的伴生气体,俗称煤矿瓦斯,可以用来发电,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
热力 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蒸汽。在统计上要求外供热量作为产量统计,外购热力作为消费统计。自产自用热力不统计。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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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余热余压 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多余的副产热能、压差能,这些副产热能、压差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
企业对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压有计量装置并可计量其数量的,自用部分应填报P201表的消费量和P201-1表的回收利用量。假如A企业回收的余热余压外供给B企业,A企业将外供量填报回收利用,B企业填报热力购入量和消费量,不填报回收利用量。A企业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扣除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B企业不应扣除这部分外购热力消费量。
其它燃料 指能源统计目录标明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注意: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
几个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1)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汽油,1升=0.73千克,1千克=1.3699升
(3)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0升
(4)轻柴油,1升=0.86千克,1千克=1.1628升
(5)煤油,1升=0.82千克,1千克=1.2195升
(6)燃料油,1升=0.91千克,1千克=1.0990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当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当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当年内销售,只要是当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 “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当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当年内生产,并在当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
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当年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当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取水量 指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新水量。取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污水处理达标水、未达标污水、收集雨水利用、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工业取水量包括采盐业所取的海水、汲取的地下卤水、盐湖水,包括海水淡化企业所取的海水,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所取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取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不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我们称之为河湖海冷却直排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
取水量按取水企业和供水单位商定的结算水表的流量计算。如没有水表,应按取水企业和供水单位商定的、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取水量。
支付费用的取水量 指取水量中需要向供水单位支付水费的水。有些企业取水不需要支付水费。
取水支付金额 是指报告期企业取水所支付的水费,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水费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如电费、人工费、设备费等。
外供水量 指供水单位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主要有自来水生产企业向城镇用户供应的自来水量;或者是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向社会销售的产品水量;或者是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后得到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要求标准的水质向用户单位提供的水量;或者是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量,或者是一些工业企业提取的地下水、地表水向外单位用户提供的水量。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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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地地表水 指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海水。地表水分为淡水和咸水。陆地咸水湖的水为咸水。一般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是淡水。
地下水 指在地质岩层或土层中的水源,地下水的开采一般是通过钻井从地下抽取水量。地下水也分为淡水和咸水。
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网供应的水。
海水 指工业企业取自海洋的水,主要用来制盐、化工生产、海水淡化。海水用于冷却后直接排放,应统计在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中。
其他水 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比如一些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或者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等。其他水不应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
雨水收集利用 指用水单位专门建立雨水收集设施,将收集到的雨水作为水源的补充。天降雨、雪后,流到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不作为雨水收集利用统计。
再生水(中水) 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低,从环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
海水淡化水 指海水淡化企业取海水,经过特定的生产工艺将海水中的盐分从水中去除得到的淡水产品。
重复用水量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或符合企业用水标准的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指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直接排回到的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是作为单独一项指标统计,不应包含在取水量的指标中。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一般多见于发电厂。
废水排放量 指用水单位将所取水使用后,向本单位外排放的水量。废水排放可能经过本企业的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也可能没有经过净化处理排放。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废水排放量企业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计算排放量。没有计量装置的,应依据有关管
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排水量,如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规定,可将取水量视为排水量填报。
(五)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的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每吨锦纶综合能耗、每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每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每吨腈纶综合能耗、每吨维纶综合能耗、每吨纱(线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布混合数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每吨锦纶用电量、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每吨腈纶用电量、每吨维纶用电量、每吨纱(线)混合数用电量、万米布混合数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上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成的丝织物,分为: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复合木地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复合木地板产量(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耗电】(千瓦时/平方米)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复合木地板产量(平方米)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为生产复合木地板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之和,包括生产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摊销在该产品上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分摊到该产品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复合木地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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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
分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油/吨)
=1000×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内、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服务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炼油生产装置包含: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内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部分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内。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部分。用于生产汽油的MTBE、生产MTB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原油加工单位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服务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内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26)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服务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耗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