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考试重点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通常人们将电子商务法视为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所解决的问题集中于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字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安全标准与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等方面。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10)网上税收问题(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我们可以根据三个基本原则来界定在线交易主体:第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第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第三,主体公示原则。

4.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应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安全保护的义务(2)合理注意的义务(3)及时删除的义务(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

5.什么是电子认证: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1)要求数字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2)收取费用的权利。(3)及时获得通知的权利。(4)单方撤销或终止数字证书的权利。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2)公开其名称、许可证号、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审查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4)保证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证书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5)妥善保存与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

7.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1)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2)当签署时,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控制之下(3)任何在电子签名后所作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4)当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是为了保证与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时,如何对签署后的信息所做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

8.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的优势:(1)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而传统签名的签名人一般都会亲临交易现场。(2)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象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庭提交。(3)大多数人只有一种手书签名样式(虽然事实上它可能发生演变),但一个人却可能同时拥有许多个电子签名。(4)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署者完全忘记的情况,而电子签名则有可能被遗忘。(5)传统手书签名可以用视觉进行比较,而电子签名一般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9.为什么我国只认可可靠电子签名:

10.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11.电子合同的有效及有效性:

12.电子合同签订一般步骤:

13.要约符合什么条件:

14.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其功能是代替商事交易主体完成常规的商贸活动,是商事主体双方的头脑和身体功能的延伸。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

15.知识产权概念及特点:广义而言,包括一切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从狭义的传统解释而言,则是国家通过法的形式所确认和保护的智力成果创造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商誉性标记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6.著作权: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版权。

保护对象类型: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特征:(1)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又都具有信息的特征。

(2)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3)著作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既不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也不是物质奖励,它是作品的支配利用权为标的的商品交换的价格体现。4.著作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该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方法、观点和感情。5.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6.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完全随作品的载体即有形物的转移而转移。7.著作权保护具有地域性。

保护期限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7.民事侵权方式:(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8.侵权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19.域名定义: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主要有:(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2)域名的全球惟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 20.我国企业域名保护问题:(1)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2)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 (3)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21.网络消费概念:广义的网络消费者,就是上网接受由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而进行网络活动的人。狭义的网络消费者,仅限于参与网上在线购物的那部分个人。在接受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以购买一定的生活用品为其选择网络的目的, 因而, 狭义上的网络消费者其实是双重支付者, 他们一方面要向网络服务经营者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另一方面, 还要支付网上所选择的商品的费用。 22.消费者特点、权利: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本节仅介绍其前五种基本权利,其它的都是基本权利的衍生权利。 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 自由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权,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

2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2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个人数据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25.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3)邮箱地址。(4)网络活动踪迹。

26.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保护模式1.法律规范2.建设性的行业指引3.技术保护模式4.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5.安全港模式

立法原则:(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2)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应当注重与国际准则接轨。(3)制定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1)Cookies文件的滥用(2)监视软件的滥用(3)滥用识别机制(4)黑客攻击行为(5)随意出售个人信息(6)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由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继受行为,继受人亦可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围内,对于思想或情感所完成的具有独创性表现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中有关客体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作品。简言之,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从作品诞生或发表即依法取得,一般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通常被称为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原则。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在各国基本上均规定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其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第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第三,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第四,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只要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或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可以称之为数字化作品。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著作

权人的作品,均构成侵权。

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给予了明确说明。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其保护对象之一,对计算机软件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它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与专利权相比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而绝大多数的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

(2)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即创作者或者开发者要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手续,当作品创作完成时,其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了,这对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来说,极其方便。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办理申请手续,还得等到专利局批准后才能取得。

(3)著作权人不必交纳著作权维持费。而专利权人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专利权维持费,才能保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否则,其专利权便会自动终止。

(4)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将其软件的内容公开(请注意:公开使用软件与将软件的内容公开不是一回事)。而取得专利权,就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通常人们将电子商务法视为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所解决的问题集中于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字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安全标准与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等方面。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10)网上税收问题(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我们可以根据三个基本原则来界定在线交易主体:第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第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第三,主体公示原则。

4.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应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安全保护的义务(2)合理注意的义务(3)及时删除的义务(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

5.什么是电子认证: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1)要求数字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2)收取费用的权利。(3)及时获得通知的权利。(4)单方撤销或终止数字证书的权利。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2)公开其名称、许可证号、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审查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4)保证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证书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5)妥善保存与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

7.可靠的电子签名条件:(1)在使用电子签名的情形下,签署电子签名的方式只与签名人相关,而非他人(2)当签署时,电子签名的方式处于签名人,而非他人控制之下(3)任何在电子签名后所作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4)当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是为了保证与之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时,如何对签署后的信息所做的篡改,都是有迹可察的。

8.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的优势:(1)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而传统签名的签名人一般都会亲临交易现场。(2)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象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庭提交。(3)大多数人只有一种手书签名样式(虽然事实上它可能发生演变),但一个人却可能同时拥有许多个电子签名。(4)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署者完全忘记的情况,而电子签名则有可能被遗忘。(5)传统手书签名可以用视觉进行比较,而电子签名一般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

9.为什么我国只认可可靠电子签名:

10.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11.电子合同的有效及有效性:

12.电子合同签订一般步骤:

13.要约符合什么条件:

14.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其功能是代替商事交易主体完成常规的商贸活动,是商事主体双方的头脑和身体功能的延伸。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

15.知识产权概念及特点:广义而言,包括一切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从狭义的传统解释而言,则是国家通过法的形式所确认和保护的智力成果创造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商誉性标记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6.著作权: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版权。

保护对象类型: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艺术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以类似方法创作的作品;(7)图形作品、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特征:(1)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又都具有信息的特征。

(2)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3)著作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既不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也不是物质奖励,它是作品的支配利用权为标的的商品交换的价格体现。4.著作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该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方法、观点和感情。5.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6.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完全随作品的载体即有形物的转移而转移。7.著作权保护具有地域性。

保护期限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7.民事侵权方式:(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8.侵权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19.域名定义: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IP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

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主要有:(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2)域名的全球惟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

 20.我国企业域名保护问题:(1)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2)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 (3)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 21.网络消费概念:广义的网络消费者,就是上网接受由网络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而进行网络活动的人。狭义的网络消费者,仅限于参与网上在线购物的那部分个人。在接受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同时,以购买一定的生活用品为其选择网络的目的, 因而, 狭义上的网络消费者其实是双重支付者, 他们一方面要向网络服务经营者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另一方面, 还要支付网上所选择的商品的费用。 22.消费者特点、权利: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本节仅介绍其前五种基本权利,其它的都是基本权利的衍生权利。 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 自由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权,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

2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2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个人数据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25.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3)邮箱地址。(4)网络活动踪迹。

26.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保护模式1.法律规范2.建设性的行业指引3.技术保护模式4.网络中介隐私认证服务5.安全港模式

立法原则:(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2)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应当注重与国际准则接轨。(3)制定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

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1)Cookies文件的滥用(2)监视软件的滥用(3)滥用识别机制(4)黑客攻击行为(5)随意出售个人信息(6)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著作权(Copyright)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由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继受行为,继受人亦可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范围内,对于思想或情感所完成的具有独创性表现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中有关客体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作品。简言之,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从作品诞生或发表即依法取得,一般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通常被称为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原则。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在各国基本上均规定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其保护的作品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第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第三,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第四,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只要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或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可以称之为数字化作品。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著作

权人的作品,均构成侵权。

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给予了明确说明。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其保护对象之一,对计算机软件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它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与专利权相比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而绝大多数的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

(2)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即创作者或者开发者要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手续,当作品创作完成时,其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了,这对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来说,极其方便。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办理申请手续,还得等到专利局批准后才能取得。

(3)著作权人不必交纳著作权维持费。而专利权人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专利权维持费,才能保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否则,其专利权便会自动终止。

(4)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将其软件的内容公开(请注意:公开使用软件与将软件的内容公开不是一回事)。而取得专利权,就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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