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

二、那些人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6、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其它一些特殊主体的竞业限制义务。

除了上述特殊主体外,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负竞业限制义务。

三、如何约定在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到任何单位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在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怎么办?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五、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的约定

劳动者离职时,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离职之后两年,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离职后两年,那么超过两年之后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六、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如何约定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是违法的,会视同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作法虽然表面上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劳动者的利益并无损害,应为有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因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通常由劳资双方约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已经有一些标准,或者正在起草中,需分情况对待。

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在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竞限制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则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新的用人单位并不对入职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单位明知入职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劳资双方的约定,合同的约定义务只能对合同双方有效。

但新的用人单位有下述行为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侵犯劳动者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此时原单位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2、劳动者未离职而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时。

九、非劳动关系下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且《合同法》并不禁止此类约定,故在非劳动关系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

二、那些人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6、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其它一些特殊主体的竞业限制义务。

除了上述特殊主体外,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负竞业限制义务。

三、如何约定在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到任何单位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四、在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怎么办?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五、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的约定

劳动者离职时,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离职之后两年,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离职后两年,那么超过两年之后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六、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如何约定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是违法的,会视同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作法虽然表面上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劳动者的利益并无损害,应为有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因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通常由劳资双方约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已经有一些标准,或者正在起草中,需分情况对待。

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在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依据《竞限制协议》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则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新的用人单位并不对入职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单位明知入职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为,竞业限制义务来源于劳资双方的约定,合同的约定义务只能对合同双方有效。

但新的用人单位有下述行为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侵犯劳动者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此时原单位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2、劳动者未离职而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时。

九、非劳动关系下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且《合同法》并不禁止此类约定,故在非劳动关系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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