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山西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姓 名

系 别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段 全 政法系 法 学 法学0801班 0890020113 安 晖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内容摘要

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然而对此问题的学术探究仅局限于民法等相关法律领域。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向前发展,人权的主体逐渐关注于胎儿,胎儿的人权主体资格即胎儿是否享有权利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术理论界一个新的热点问题。从人类人权的角度来探究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将胎儿权纳入人类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的范畴,希望能通过立法保护胎儿的本身利益和权利,这是人权理念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法理内涵的阐述和对其性质的学理基础的探究,并结合人权基础上胎儿基本权利的论述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胎儿人权的发展状况和建立完善的人权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维护人权。

【关键词】胎儿权利 人权 计生政策 堕胎

Analysis of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bstract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long been an important philosophy of law, however, this issue of academic inquiry is limited to civil law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of law.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eories, the main body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the fetus,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fetus, fetal rights capacity has become a new hot issue in the academic sector. Of human rights point of view to explore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fetus, the fetus into a human humane care and ethical scope of legislation to protect its vital interests and rights, the enhancement of human valu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fetal legal connotation elaborate and on the nature of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research,And the combination of human rights on the basis of fetal rights discourse and current on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fetus,Put forward to build and perfect our country the interests of the fetus right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With a view to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in fetu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to provide strong safeguard of human rights,In order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Key words】Fetal rights human rights Child policy Abortion

目 录

一、生命的形成及胎儿概述„„„„„„„„„„„„„„„„(1)

(一)生命的形成与胎儿的法理内涵„„„„„„„„„„„„„„„„„„(1)

(二)胎儿性质的学理基础„„„„„„„„„„„„„„„„„„„„„„(2)

二、人权基础上胎儿的基本权利„„„„„„„„„„„„„„„(2)

(一) 享有生命的权利„„„„„„„„„„„„„„„„„„„„„„„„(2)

(二) 享有健康的权利„„„„„„„„„„„„„„„„„„„„„„„„(2)

(三) 享有被抚养的权利„„„„„„„„„„„„„„„„„„„„„„„(3)

(四) 享有继承的权利„„„„„„„„„„„„„„„„„„„„„„„„(3)

(五) 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3)

三、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及现实矛盾„„„(3)

(一)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3)

(1)现实人性伦理的需要„„„„„„„„„„„„„„„„„„„„(3)

(2)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3)

(3)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3)

(二)我国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面临的难点„„„„„„„„„„„„„„„(3)

(1)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3)

(2)意欲侵权与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矛盾„„„„„„„„„„„„„„(3)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的矛盾„„„„„„„„(4)

四、完善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4)

(一)加强胎儿人权保护力度,维护其法律地位„„„„„„„„„„„„„(4)

(二)认定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补充其法律权利„„„„„„„„„„„„„(4)

(三)设立胎儿侵权诉讼制度,规范其法律程序„„„„„„„„„„„„„(4)

(四)修善胎儿刑法立法规定,澄清其法律事实„„„„„„„„„„„„„(4)

五、结束语 „„„„„„„„„„„„„„„„„„„„„„„„„„„„„(4) 参考文献„„„„„„„„„„„„„„„„„„„„„„„„„„„„„(5) 致谢„„„„„„„„„„„„„„„„„„„„„„„„„„„„„(6)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学生姓名:段 全 指导老师:安 晖

胎儿作为人类孕育生命的开始, 不仅是个人生命的初始阶段,还是必经的发展阶段。如果没有经历过胎儿阶段怎么能是“人”呢?显而不可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胎儿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在人类胚胎研究与实验中的应用,把胚胎或胎儿当作试验的对象。胎儿作为特殊的人权主体,他或她享有的最低层次的人权是什么呢?很显然,是生命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能因为其是胎儿或者认为还未出生就剥夺他(她)生命的权利,而对其权利和利益坐视不管。

当前,有关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问题探究在我国法学界和理论界是一种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也是模糊不清,一笔带过。与此同时,对于胎儿的法律界定和地位、胎儿利益的立法和保护等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学术分歧,所以导致在许多类似的案件中,胎儿的合法利益及相关权利均得不到有效保护。

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法理内涵的阐述和对其性质的学理基础的探究,并结合人权基础上胎儿基本权利的论述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胎儿人权的发展状况和建立完善的人权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命的形成及胎儿概述

(一)生命的形成与胎儿的法理内涵

何谓生命?生命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断新生、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万物生灵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中所体现出来的种种现象的总和即构成了生命。人是最典型、最普遍的生命体。人的初始形态即是胎儿,胎儿成形后经过时间的孕育而出生,再长大成人。生命的形成需要历经几个必经阶段,在此,不做过多的叙述,就本文来说,所要研究的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全面阐述胎儿的法理内涵。那么,如何界定胎儿的法理内涵呢?有的人认为,胎儿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注重他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对其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观点或者理念虽有其局限性,但是从一些角度上看,又可以站得住脚。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作简单理解:

第一,无论是受精卵、胚胎期还是胎儿期,都是未出生的生命体,这没有本质的区别,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的生命体的利益与权利都会受到立法者一定的关注。

第二,从受精卵到胚胎期再到胎儿期之间的时间界限并不明显和严格,因此,没有 必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研究和考证三者之间的界限,而是应当通过胎儿的社会性来合理界定胎儿的内涵。胎儿的社会性这一提法并非是首次提出,在此之前,许多法学家都曾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但是,都没有进行总结和整合,而是零星地散落在各种著作中。简单来讲,胎儿的社会性就是胎儿不是胎儿本身,而是受到来自社会环境、地域条件等的约束,使其附上一定的社会背景,这正是我们所要具体研究的问题之一。从法律逻辑角度来说,胎儿与法律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先后次序或者顺序。基于此,本文将胎儿的法理内涵诠释为具有一定人权和社会属性的而未涉及到法律层次的正孕育着的生命体。

(二)胎儿性质的学理基础

上文中我们初步阐述了胎儿的法理学内涵,那么,胎儿能够拥有其内涵的学理基础是什么,胎儿与民法上所说的“人”又有怎样的关联性?就这些提问或者说是疑惑以下将做重点分析。

胎儿与自然人(民法) 二者是有区别和联系的。民法中的“自然人”之所以称之为真真正正的人,是因为在此的“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上称之为民事权利主体,而胎儿并非是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其较为详细的阐述。

另外,在国际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胎儿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但是,对其性质以及出生时间的认定显露出各自不同的看法,可谓百家争鸣,各执一词,难分高下。本文结合各派各家在此做了总结阐述:“第一,阵痛说;第二,部分露出说;第三,全部露出说;第四,断带说;第五,啼哭说;第六,独立呼吸说。这些学说都是一面之词,没有

【1】综合其他各学说的好的方面,都有其片面性。本文的观点是,当胎儿与脐带全部分离

而又能够独自呼吸的时候,此时,胎儿就降临人间了。

二、人权基础上胎儿的基本权利

对于人权基础上胎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论学术界也一直都存在着众多争议。对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其财产利益,而且还应涉及人身利益等相关切身利益。另外,关于胎儿利益的侵权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一般地,人权基础上的胎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五种权利构成。

(一) 享有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人权,人的生命由自然赋予,生命权并非是法定的权利,因此,不能因为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或者个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就全盘否定胎儿不享有生命的权利。当然,也许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胎儿不具备意思

【2】表示能力,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利,所以不享有生命权。这显然是错误认识,是一种误

解。

再者,关于堕胎,这一问题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牵涉到了法律、伦理、道德等众多领域,对人们观念的固守、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持具有重大影响。关于堕胎问 题,很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是,胎儿不享有生命权,堕胎并不侵犯胎儿的利益和权利。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堕胎是否是胎儿利益的一种侵权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医学上的要求,不适宜生育而堕胎的,不应当被认为是侵犯胎儿的生命权。因为,胎儿是人类发育、发展的初级阶段,随后必会发展成自然人,如果胎儿在不适宜出生的条件和环境下出生,其本身的缺陷将不利于以后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负担。反过来,假使胎儿本身没有问题,很健康,生育胎儿无任何安全隐患,则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而堕胎,此时应当视为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也有相当一部分反对胎儿享有生命权的学者这样认为,胎儿享有生命的权利与我国当前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和相抵触。这种认识也是错误和扭曲的,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具有法律的保障和完善机制,故承认胎

【3】儿具有生命权并不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相冲突和矛盾。

(二) 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如果健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则公民的其他权利就难以实现。针对本文,由此可引申出胎儿健康权的含义,它是指胎儿在

【4】母体孕育期间所享有生理机能及身体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胎儿能否健康地孕育,

将直接关系到其出生以后能否成为一个健康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或个人。假如胎儿的

健康权受到外界的侵害,则很有可能导致其出生后有残疾或者呈现出某一病态,这将会给新生婴儿的家庭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沉重打击,同时也必将造成社会的负担。

(三) 享有被抚养的权利

胎儿作为人类生命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在承认其享有权利

【5】能力的前提下,胎儿应当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在胎儿还在襁褓之中而他的第一抚养人

由于外力致使胎儿死亡的,势必影响到胎儿出生后的受抚养利益,因此,侵权人应当就胎儿受到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且,胎儿所享有的被抚养的权利应当在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范围之内。

(四) 享有继承的权利

在胎儿是否具有继承的权利这一问题上,各国法律像是商量好了似的,有其一致性。换句话说,各国法律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均认为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

(五) 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本文的观点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受遗赠的权利,即法定代理人代替胎儿行使接受或放弃遗赠。

三、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及现实矛盾

(一)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

1. 现实人性伦理的需要

一方面,从生物学上来看,人是胎生动物,作为人,首先受到来自人性、伦理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应作出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既得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很明显它不能合理保护胎儿应有的既得利益,此时,法律制约与来自人性伦理的约束之

【6】间相互冲突。

2. 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保障胎儿利益是现代社会法制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当代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向前推进,已经积淀了大量先进的科研成果,有的科学研究已经位于世界前列。而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这是我国现代法制不断进步发展的需要。

3. 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化学、光、工业等污染和医疗事故致使胎儿在母体中受损伤的案

【7】例层出不穷,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大有上升的趋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其各方面立法正处在逐步完善之中,法官又没有可借鉴的判例可以援引,因而有关胎儿保护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此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是积极保障胎儿利益的一个助推点。

(二)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矛盾

1. 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

随着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问题的探究,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对胎儿生命权予以保护的观点。按照其观点,又将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即妇女自愿堕胎是否是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典型的关于堕胎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堕胎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它不仅仅是一道法律难题,也是一个社会难题。现阶段,胎儿生命权与妇女自决权之间的矛

【8】盾仍未得到解决。

2. 意欲侵权与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矛盾

假如不能对意欲侵权与对胎儿造成的实质损害结果两者作出明确区分和准确判断

的话,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就因举证缺失而败诉,这样,即使有立法来保护胎儿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但因其无法适用而失去应有的意义。

3.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胎儿不出生就没有权利能力,而这一法律规定过于陈旧,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现实的需求。因此,从立法制度上来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存在着矛盾,并且这一矛盾仍在不断变化和演进之中。

四、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措施

传统法律法规只对胎儿在母亲体内期间及出生后做出非特别保护。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呈现出滞后性,其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担起保护胎儿利益和权利的重任。基于此,要想保障胎儿的权利,还需要完善立法。

(一)加强胎儿人权保护力度,维护其法律地位

从我国法律进程的发展趋势来看,合法保护胎儿的切身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需要。当代世界各国在法律上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维护胎儿人权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其法律地位。

(二)认定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补充其法律权利

在民事主体上,承认胎儿的地位,这符合人权法益标准,将更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权利。众所周知,胎儿与自然人或者个人属于同体生命体,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

(三)设立胎儿侵权诉讼制度,规范其法律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胎儿侵权的问题,应当在程序上设立一套实现其相应权利的诉讼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代理人制度。【9】由于胎儿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其代理人由其母亲担任最为适合,但也可以在具体实践中具体选择,做灵活处理。同时,在代理制度上扩展被代理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胎儿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将其视为代理的对象。这时,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为其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进行代理。此外,还可为胎儿设立保护人。【10】保护人要能够为实体权利人的财产等权利进行公正、合理地保护。其优点一是能够保障胎儿的财产等实体权利不被他人恶意取得;二是促使胎儿的父母积极为胎儿的切身利益考虑,从而保证原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

(四)修善胎儿刑法立法规定,澄清其法律事实

我国刑法第240条、241条、242条和第262条之法条均有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犯罪及其量刑的规定,而对胎儿的刑法法条之规定却微乎其微。再者,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样的事实认识不清或存在认识上的缺陷,即当母体孕育胎儿7个月,尚有2-3个月胎儿即将出生之际,由于某种不当或故意行为,或堕胎,或因外力故意,又或蓄意致胎儿死亡,此时,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或嫌疑人是否该受到处罚?【11】笔者认为,应当构成犯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并且应当在现行刑法中补充胎儿的立法规定,澄清蓄意致胎儿死亡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事实。

五、结束语

胎儿是个人生命的初始阶段和必经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才能全面地保障胎儿利益的人权,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理念,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本文在法理上还不够确切。在实践方面,由于仍处于考察、验证阶段,故其不完善之处将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徐开墅. 民商法辞典[K].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郭明瑞. 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4】 胡长清. 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欧阳娇、陈娉婷. 浅议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6】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 韩宁、胡健. 胎儿利益保护探析[J].法律与社会,2007。

【8】 潘瑾.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法制天地,2008。

【9】 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0】杜卉卉.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J].唯识·法制建设,2006。

【11】向俊霖. 论人权视角下的胎儿权利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7。

致谢:

本论文是在指导教师安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本论文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的调整等各个环节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我的导师安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政法系的老师,为我打下坚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还要感谢同学们的支持和鼓励,保障论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母校四年来对我的栽培和教导。

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山西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姓 名

系 别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段 全 政法系 法 学 法学0801班 0890020113 安 晖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内容摘要

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然而对此问题的学术探究仅局限于民法等相关法律领域。随着人权理论的不断向前发展,人权的主体逐渐关注于胎儿,胎儿的人权主体资格即胎儿是否享有权利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术理论界一个新的热点问题。从人类人权的角度来探究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将胎儿权纳入人类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的范畴,希望能通过立法保护胎儿的本身利益和权利,这是人权理念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法理内涵的阐述和对其性质的学理基础的探究,并结合人权基础上胎儿基本权利的论述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胎儿人权的发展状况和建立完善的人权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维护人权。

【关键词】胎儿权利 人权 计生政策 堕胎

Analysis of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bstract

Fetal interests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long been an important philosophy of law, however, this issue of academic inquiry is limited to civil law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of law.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theories, the main body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the fetus,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fetus, fetal rights capacity has become a new hot issue in the academic sector. Of human rights point of view to explore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fetus, the fetus into a human humane care and ethical scope of legislation to protect its vital interests and rights, the enhancement of human value,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fetal legal connotation elaborate and on the nature of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research,And the combination of human rights on the basis of fetal rights discourse and current on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f fetus,Put forward to build and perfect our country the interests of the fetus right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With a view to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in fetu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to provide strong safeguard of human rights,In order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Key words】Fetal rights human rights Child policy Abortion

目 录

一、生命的形成及胎儿概述„„„„„„„„„„„„„„„„(1)

(一)生命的形成与胎儿的法理内涵„„„„„„„„„„„„„„„„„„(1)

(二)胎儿性质的学理基础„„„„„„„„„„„„„„„„„„„„„„(2)

二、人权基础上胎儿的基本权利„„„„„„„„„„„„„„„(2)

(一) 享有生命的权利„„„„„„„„„„„„„„„„„„„„„„„„(2)

(二) 享有健康的权利„„„„„„„„„„„„„„„„„„„„„„„„(2)

(三) 享有被抚养的权利„„„„„„„„„„„„„„„„„„„„„„„(3)

(四) 享有继承的权利„„„„„„„„„„„„„„„„„„„„„„„„(3)

(五) 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3)

三、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及现实矛盾„„„(3)

(一)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3)

(1)现实人性伦理的需要„„„„„„„„„„„„„„„„„„„„(3)

(2)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3)

(3)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3)

(二)我国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面临的难点„„„„„„„„„„„„„„„(3)

(1)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3)

(2)意欲侵权与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矛盾„„„„„„„„„„„„„„(3)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的矛盾„„„„„„„„(4)

四、完善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4)

(一)加强胎儿人权保护力度,维护其法律地位„„„„„„„„„„„„„(4)

(二)认定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补充其法律权利„„„„„„„„„„„„„(4)

(三)设立胎儿侵权诉讼制度,规范其法律程序„„„„„„„„„„„„„(4)

(四)修善胎儿刑法立法规定,澄清其法律事实„„„„„„„„„„„„„(4)

五、结束语 „„„„„„„„„„„„„„„„„„„„„„„„„„„„„(4) 参考文献„„„„„„„„„„„„„„„„„„„„„„„„„„„„„(5) 致谢„„„„„„„„„„„„„„„„„„„„„„„„„„„„„(6)

浅析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

学生姓名:段 全 指导老师:安 晖

胎儿作为人类孕育生命的开始, 不仅是个人生命的初始阶段,还是必经的发展阶段。如果没有经历过胎儿阶段怎么能是“人”呢?显而不可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胎儿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在人类胚胎研究与实验中的应用,把胚胎或胎儿当作试验的对象。胎儿作为特殊的人权主体,他或她享有的最低层次的人权是什么呢?很显然,是生命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能因为其是胎儿或者认为还未出生就剥夺他(她)生命的权利,而对其权利和利益坐视不管。

当前,有关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问题探究在我国法学界和理论界是一种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也是模糊不清,一笔带过。与此同时,对于胎儿的法律界定和地位、胎儿利益的立法和保护等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学术分歧,所以导致在许多类似的案件中,胎儿的合法利益及相关权利均得不到有效保护。

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法理内涵的阐述和对其性质的学理基础的探究,并结合人权基础上胎儿基本权利的论述及我国目前对胎儿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对策及建议,以期能为我国胎儿人权的发展状况和建立完善的人权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命的形成及胎儿概述

(一)生命的形成与胎儿的法理内涵

何谓生命?生命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不断新生、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万物生灵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中所体现出来的种种现象的总和即构成了生命。人是最典型、最普遍的生命体。人的初始形态即是胎儿,胎儿成形后经过时间的孕育而出生,再长大成人。生命的形成需要历经几个必经阶段,在此,不做过多的叙述,就本文来说,所要研究的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全面阐述胎儿的法理内涵。那么,如何界定胎儿的法理内涵呢?有的人认为,胎儿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注重他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对其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观点或者理念虽有其局限性,但是从一些角度上看,又可以站得住脚。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作简单理解:

第一,无论是受精卵、胚胎期还是胎儿期,都是未出生的生命体,这没有本质的区别,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的生命体的利益与权利都会受到立法者一定的关注。

第二,从受精卵到胚胎期再到胎儿期之间的时间界限并不明显和严格,因此,没有 必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研究和考证三者之间的界限,而是应当通过胎儿的社会性来合理界定胎儿的内涵。胎儿的社会性这一提法并非是首次提出,在此之前,许多法学家都曾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但是,都没有进行总结和整合,而是零星地散落在各种著作中。简单来讲,胎儿的社会性就是胎儿不是胎儿本身,而是受到来自社会环境、地域条件等的约束,使其附上一定的社会背景,这正是我们所要具体研究的问题之一。从法律逻辑角度来说,胎儿与法律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先后次序或者顺序。基于此,本文将胎儿的法理内涵诠释为具有一定人权和社会属性的而未涉及到法律层次的正孕育着的生命体。

(二)胎儿性质的学理基础

上文中我们初步阐述了胎儿的法理学内涵,那么,胎儿能够拥有其内涵的学理基础是什么,胎儿与民法上所说的“人”又有怎样的关联性?就这些提问或者说是疑惑以下将做重点分析。

胎儿与自然人(民法) 二者是有区别和联系的。民法中的“自然人”之所以称之为真真正正的人,是因为在此的“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上称之为民事权利主体,而胎儿并非是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其较为详细的阐述。

另外,在国际上,大多数学者都认可胎儿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但是,对其性质以及出生时间的认定显露出各自不同的看法,可谓百家争鸣,各执一词,难分高下。本文结合各派各家在此做了总结阐述:“第一,阵痛说;第二,部分露出说;第三,全部露出说;第四,断带说;第五,啼哭说;第六,独立呼吸说。这些学说都是一面之词,没有

【1】综合其他各学说的好的方面,都有其片面性。本文的观点是,当胎儿与脐带全部分离

而又能够独自呼吸的时候,此时,胎儿就降临人间了。

二、人权基础上胎儿的基本权利

对于人权基础上胎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论学术界也一直都存在着众多争议。对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其财产利益,而且还应涉及人身利益等相关切身利益。另外,关于胎儿利益的侵权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一般地,人权基础上的胎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五种权利构成。

(一) 享有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人权,人的生命由自然赋予,生命权并非是法定的权利,因此,不能因为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或者个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就全盘否定胎儿不享有生命的权利。当然,也许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胎儿不具备意思

【2】表示能力,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利,所以不享有生命权。这显然是错误认识,是一种误

解。

再者,关于堕胎,这一问题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牵涉到了法律、伦理、道德等众多领域,对人们观念的固守、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持具有重大影响。关于堕胎问 题,很多专家学者的观点是,胎儿不享有生命权,堕胎并不侵犯胎儿的利益和权利。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堕胎是否是胎儿利益的一种侵权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医学上的要求,不适宜生育而堕胎的,不应当被认为是侵犯胎儿的生命权。因为,胎儿是人类发育、发展的初级阶段,随后必会发展成自然人,如果胎儿在不适宜出生的条件和环境下出生,其本身的缺陷将不利于以后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必要负担。反过来,假使胎儿本身没有问题,很健康,生育胎儿无任何安全隐患,则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而堕胎,此时应当视为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

也有相当一部分反对胎儿享有生命权的学者这样认为,胎儿享有生命的权利与我国当前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和相抵触。这种认识也是错误和扭曲的,因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具有法律的保障和完善机制,故承认胎

【3】儿具有生命权并不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相冲突和矛盾。

(二) 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如果健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则公民的其他权利就难以实现。针对本文,由此可引申出胎儿健康权的含义,它是指胎儿在

【4】母体孕育期间所享有生理机能及身体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胎儿能否健康地孕育,

将直接关系到其出生以后能否成为一个健康的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或个人。假如胎儿的

健康权受到外界的侵害,则很有可能导致其出生后有残疾或者呈现出某一病态,这将会给新生婴儿的家庭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沉重打击,同时也必将造成社会的负担。

(三) 享有被抚养的权利

胎儿作为人类生命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在承认其享有权利

【5】能力的前提下,胎儿应当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在胎儿还在襁褓之中而他的第一抚养人

由于外力致使胎儿死亡的,势必影响到胎儿出生后的受抚养利益,因此,侵权人应当就胎儿受到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且,胎儿所享有的被抚养的权利应当在胎儿利益的人权保护范围之内。

(四) 享有继承的权利

在胎儿是否具有继承的权利这一问题上,各国法律像是商量好了似的,有其一致性。换句话说,各国法律在对待这一问题上,均认为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

(五) 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关于胎儿的继承权,本文的观点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受遗赠的权利,即法定代理人代替胎儿行使接受或放弃遗赠。

三、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及现实矛盾

(一)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需要

1. 现实人性伦理的需要

一方面,从生物学上来看,人是胎生动物,作为人,首先受到来自人性、伦理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应作出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既得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很明显它不能合理保护胎儿应有的既得利益,此时,法律制约与来自人性伦理的约束之

【6】间相互冲突。

2. 现代法制发展的需要

纵观世界各国,保障胎儿利益是现代社会法制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当代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向前推进,已经积淀了大量先进的科研成果,有的科学研究已经位于世界前列。而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必须特别注重保护老、幼、妇、残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这是我国现代法制不断进步发展的需要。

3. 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化学、光、工业等污染和医疗事故致使胎儿在母体中受损伤的案

【7】例层出不穷,司法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大有上升的趋势。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其各方面立法正处在逐步完善之中,法官又没有可借鉴的判例可以援引,因而有关胎儿保护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此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是积极保障胎儿利益的一个助推点。

(二)我国对胎儿利益着力进行保障的现实矛盾

1. 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

随着对胎儿利益人权保护问题的探究,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对胎儿生命权予以保护的观点。按照其观点,又将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生育自决权之间的矛盾,即妇女自愿堕胎是否是剥夺了胎儿的生命权,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典型的关于堕胎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堕胎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它不仅仅是一道法律难题,也是一个社会难题。现阶段,胎儿生命权与妇女自决权之间的矛

【8】盾仍未得到解决。

2. 意欲侵权与造成实质损害之间的矛盾

假如不能对意欲侵权与对胎儿造成的实质损害结果两者作出明确区分和准确判断

的话,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就因举证缺失而败诉,这样,即使有立法来保护胎儿的切身利益和权利,但因其无法适用而失去应有的意义。

3.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的矛盾

在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胎儿不出生就没有权利能力,而这一法律规定过于陈旧,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现实的需求。因此,从立法制度上来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胎儿权利能力资格之间存在着矛盾,并且这一矛盾仍在不断变化和演进之中。

四、胎儿利益人权保护的立法措施

传统法律法规只对胎儿在母亲体内期间及出生后做出非特别保护。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呈现出滞后性,其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担起保护胎儿利益和权利的重任。基于此,要想保障胎儿的权利,还需要完善立法。

(一)加强胎儿人权保护力度,维护其法律地位

从我国法律进程的发展趋势来看,合法保护胎儿的切身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需要。当代世界各国在法律上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维护胎儿人权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其法律地位。

(二)认定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补充其法律权利

在民事主体上,承认胎儿的地位,这符合人权法益标准,将更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权利。众所周知,胎儿与自然人或者个人属于同体生命体,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

(三)设立胎儿侵权诉讼制度,规范其法律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胎儿侵权的问题,应当在程序上设立一套实现其相应权利的诉讼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代理人制度。【9】由于胎儿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其代理人由其母亲担任最为适合,但也可以在具体实践中具体选择,做灵活处理。同时,在代理制度上扩展被代理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胎儿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将其视为代理的对象。这时,可以由胎儿的父母为其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进行代理。此外,还可为胎儿设立保护人。【10】保护人要能够为实体权利人的财产等权利进行公正、合理地保护。其优点一是能够保障胎儿的财产等实体权利不被他人恶意取得;二是促使胎儿的父母积极为胎儿的切身利益考虑,从而保证原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

(四)修善胎儿刑法立法规定,澄清其法律事实

我国刑法第240条、241条、242条和第262条之法条均有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犯罪及其量刑的规定,而对胎儿的刑法法条之规定却微乎其微。再者,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样的事实认识不清或存在认识上的缺陷,即当母体孕育胎儿7个月,尚有2-3个月胎儿即将出生之际,由于某种不当或故意行为,或堕胎,或因外力故意,又或蓄意致胎儿死亡,此时,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或嫌疑人是否该受到处罚?【11】笔者认为,应当构成犯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并且应当在现行刑法中补充胎儿的立法规定,澄清蓄意致胎儿死亡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事实。

五、结束语

胎儿是个人生命的初始阶段和必经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只有不断完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才能全面地保障胎儿利益的人权,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理念,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本文在法理上还不够确切。在实践方面,由于仍处于考察、验证阶段,故其不完善之处将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改进。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徐开墅. 民商法辞典[K].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郭明瑞. 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4】 胡长清. 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欧阳娇、陈娉婷. 浅议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6】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 韩宁、胡健. 胎儿利益保护探析[J].法律与社会,2007。

【8】 潘瑾.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法制天地,2008。

【9】 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0】杜卉卉. 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J].唯识·法制建设,2006。

【11】向俊霖. 论人权视角下的胎儿权利保护[D].长春:吉林大学,2007。

致谢:

本论文是在指导教师安晖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本论文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的调整等各个环节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我的导师安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大学四年来政法系的老师,为我打下坚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还要感谢同学们的支持和鼓励,保障论文的顺利完成。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母校四年来对我的栽培和教导。

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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