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代建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使项目顺利实施,委托人将本工程委托代建人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路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及特点,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铁路立交桥工程主体,信号、通信、电力等迁改工程。

二、委托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工程建设管理、监理至竣工转产。

三、委托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委托管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委托工程合同价款(含:工程费按中标价,代建服务费按中标价10%计取,监理费按规定计取,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万元,铁路土地占用费 万元、质量检测费 万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00000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委托建设任务。

九、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实施建设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建设管理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受托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建设管理。

(5)“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6)“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管理业务的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章 双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三条 委托人有权对委托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七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报委托人确认后组织实施。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签证的验工计价及时保证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受托项目投资。

第三章 双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委托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因该工程建设引起地方相关既有设施迁改及协调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委托项目的建设实施,参与委托项目的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核拨委托工程合同价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十六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委托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委托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委托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委托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等事项负责,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人应督促责任单位返工处理,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代建人负责按照国家、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设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计算方法:

委托工程合同价款(含:工程费按中标价,代建服务费按中标价 %计取,监理费按规定计取,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万元,铁路土地占用费 万元、质量检测费 万元)。

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圆整 人民币(¥:00000元) 第十一条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向代建人拨代建工程合同价款: 代建合同价款:委托合同签章生效 天内拨付合同价款 %,滑床板完成后 天内付合同价款的 %。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十七条 代建人的联系人: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委托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5号及月底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哈尔滨铁

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工程的主要内容见以下设计文件。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拖延一天应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额0.01%的违约金。

3、因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4、因工程征迁原因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5、因重大技术变更、汛期,运输要点遇有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6、施工水电由委托人负责提供接引点。

7、施工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产生费用结算按实调整。

8、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如果超出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材料价格(钢材、水泥、砂石等)3%,超出部分由委托人承担或收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以委托人、代建人、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确认的材价为准。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代建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使项目顺利实施,委托人将本工程委托代建人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路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及特点,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铁路立交桥工程主体,信号、通信、电力等迁改工程。

二、委托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工程建设管理、监理至竣工转产。

三、委托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委托管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委托工程合同价款(含:工程费按中标价,代建服务费按中标价10%计取,监理费按规定计取,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万元,铁路土地占用费 万元、质量检测费 万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00000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管理合同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委托建设任务。

九、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实施建设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建设管理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受托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建设管理。

(5)“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6)“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管理业务的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8)“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二章 双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三条 委托人有权对委托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七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报委托人确认后组织实施。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签证的验工计价及时保证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受托项目投资。

第三章 双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委托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因该工程建设引起地方相关既有设施迁改及协调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委托项目的建设实施,参与委托项目的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及时核拨委托工程合同价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十六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委托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委托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委托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委托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等事项负责,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人应督促责任单位返工处理,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代建人负责按照国家、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设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设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计算方法:

委托工程合同价款(含:工程费按中标价,代建服务费按中标价 %计取,监理费按规定计取,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万元,铁路土地占用费 万元、质量检测费 万元)。

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圆整 人民币(¥:00000元) 第十一条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向代建人拨代建工程合同价款: 代建合同价款:委托合同签章生效 天内拨付合同价款 %,滑床板完成后 天内付合同价款的 %。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十七条 代建人的联系人: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委托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5号及月底书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哈尔滨铁

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工程的主要内容见以下设计文件。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拖延一天应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额0.01%的违约金。

3、因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4、因工程征迁原因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5、因重大技术变更、汛期,运输要点遇有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满足施工条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6、施工水电由委托人负责提供接引点。

7、施工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产生费用结算按实调整。

8、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浮动如果超出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材料价格(钢材、水泥、砂石等)3%,超出部分由委托人承担或收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以委托人、代建人、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确认的材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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