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鄂文

[1996]6号),十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 效率的原则,现将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宏观管理,弱化直接管理。分析现有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机构,加强主要业务 科室力量,撤并业务性质相近的机构。

(二)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加强办公室综合协调能力,将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后勤服务 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组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为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托安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 障的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 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 ,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救灾 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救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开展国际 减灾活动,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 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 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 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安置特、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协调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性法 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 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 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帮助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就业;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促 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核实报批;组织市内行政区 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组织地名调查,审定 地名资料,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承办全市 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指导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主管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科(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文档、保密、信 访、会务、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人事、劳资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三)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和管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 制本级民政事业费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项民政事业费专项指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基本建设计划,并对基建项目进行预、决算的审查,指导全市民政统计工作和计算机的开发 、应用、培训及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 度;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督促检查生产救灾救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负责查灾、核灾和统计上报灾情 ,掌握和发布救灾工作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负责突发性 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收集整理灾情资料,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 部门制订支持灾区的优惠政策和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困难。负责赈灾募捐工作,帮助灾区 、贫困地区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救 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负责农村救灾保险工作;编制农村福利生产发展计 划,管理农村福利院;组织发放寒衣救济,负责农村困难户、五保户的临时救济;负责农村 基层社会保障的试点工作。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

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地方法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和实施办法,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七)优抚科

拟订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革命军人、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残的抚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劳动致富,指导基层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组织;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 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疾病治疗;指导光荣院的 建设和管理;承办革命烈士褒扬;负责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搜集编纂革命烈士事迹,管理 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馆建筑物;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做好战时拥军支前工作 。

(八)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定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 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 站的工作。

(九)城市福利科

拟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老年公寓以及各类福利设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拟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指导 社区服务工作;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以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 救济、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制订福利生产发展规划,扶持兴办福利生产企业;指导、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社会事务管理科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负责违法婚姻的清查处理, 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拟订殡葬管理的地方规章,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所开展殡仪服 务工作。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 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所的财务使用执行情况;协调军队 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 实施。

(十二)社团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检、标识代码 的管理工作;检查社团活动的社会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社团案件进行行政处 罚,受理社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十三)区划地名科

拟订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变更、界线变更和 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制订标准 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

(十四)基层政权建设科

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的示范培训;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 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 纪

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4名,副科8名)。

单列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单列工勤人员编制5名,均为事业编制。

主题词:民政 机构 编制 通知

────────────────────────────────────────

抄 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一、增加的职能

(一)归口管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三)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能;

(四)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

(五)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晄莨窬煤蜕缁岱⒄构婊贫┤?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各地 抓好落实;指导全区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二)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外地救灾 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指导农村救灾 合作保险。

(三)负责调查、协调、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订落实农村五保 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农村贫 困户的扶持工作。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 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 调、指导军供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 (七)负责三峡库区农村迁入我区移民的安置和有关扶持开发工作。

(八)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 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槨*?/p>

(九)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指导区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 关部门拟定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 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的报批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推进社区建设。

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上报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工作;研究 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镇、街道边界争议的 调处事务。

(十三)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 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镇、街道地名管理工作。

 (十四)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 (十六)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二十)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区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鄂文

[1996]6号),十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 效率的原则,现将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宏观管理,弱化直接管理。分析现有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机构,加强主要业务 科室力量,撤并业务性质相近的机构。

(二)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加强办公室综合协调能力,将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后勤服务 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组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为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托安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 障的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 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 ,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救灾 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救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开展国际 减灾活动,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 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 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 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安置特、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协调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性法 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 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 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帮助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就业;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促 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核实报批;组织市内行政区 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组织地名调查,审定 地名资料,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承办全市 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指导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主管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科(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文档、保密、信 访、会务、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人事、劳资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三)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和管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 制本级民政事业费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项民政事业费专项指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基本建设计划,并对基建项目进行预、决算的审查,指导全市民政统计工作和计算机的开发 、应用、培训及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 度;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督促检查生产救灾救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负责查灾、核灾和统计上报灾情 ,掌握和发布救灾工作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负责突发性 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收集整理灾情资料,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 部门制订支持灾区的优惠政策和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困难。负责赈灾募捐工作,帮助灾区 、贫困地区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救 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负责农村救灾保险工作;编制农村福利生产发展计 划,管理农村福利院;组织发放寒衣救济,负责农村困难户、五保户的临时救济;负责农村 基层社会保障的试点工作。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

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地方法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和实施办法,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七)优抚科

拟订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革命军人、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残的抚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劳动致富,指导基层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组织;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 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疾病治疗;指导光荣院的 建设和管理;承办革命烈士褒扬;负责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搜集编纂革命烈士事迹,管理 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馆建筑物;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做好战时拥军支前工作 。

(八)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定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 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 站的工作。

(九)城市福利科

拟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老年公寓以及各类福利设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拟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指导 社区服务工作;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以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 救济、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制订福利生产发展规划,扶持兴办福利生产企业;指导、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社会事务管理科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负责违法婚姻的清查处理, 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拟订殡葬管理的地方规章,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所开展殡仪服 务工作。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 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所的财务使用执行情况;协调军队 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 实施。

(十二)社团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检、标识代码 的管理工作;检查社团活动的社会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社团案件进行行政处 罚,受理社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十三)区划地名科

拟订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变更、界线变更和 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制订标准 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

(十四)基层政权建设科

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的示范培训;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 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 纪

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4名,副科8名)。

单列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单列工勤人员编制5名,均为事业编制。

主题词:民政 机构 编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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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一、增加的职能

(一)归口管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三)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能;

(四)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

(五)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晄莨窬煤蜕缁岱⒄构婊贫┤?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各地 抓好落实;指导全区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二)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外地救灾 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指导农村救灾 合作保险。

(三)负责调查、协调、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订落实农村五保 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农村贫 困户的扶持工作。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 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 调、指导军供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 (七)负责三峡库区农村迁入我区移民的安置和有关扶持开发工作。

(八)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 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槨*?/p>

(九)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指导区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 关部门拟定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 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的报批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推进社区建设。

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上报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工作;研究 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镇、街道边界争议的 调处事务。

(十三)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 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镇、街道地名管理工作。

 (十四)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 (十六)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二十)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区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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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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