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依法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矿业公司内部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条 矿业公司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办)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矿业公司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各单位提取的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并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可适时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矿业公司社保办统收统支。单位缴纳的
生育基金由矿业公司财务部按月代征,转公司社保办。社保办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筹集的生育基金如有结余,转作下年滚存使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一)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剖宫产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女职工妊娠3个月(含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一)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100元。
(二)绝育手术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500元。
(三) 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1000元。 第十一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种待遇,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凭有效票据、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矿业公司总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等医疗资料在矿业公司社保办报销。
因急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各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时,所生婴儿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职工,生育子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矿业公司社保办负责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依法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矿业公司内部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条 矿业公司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办)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矿业公司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各单位提取的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并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以及基金承受能力可适时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矿业公司社保办统收统支。单位缴纳的
生育基金由矿业公司财务部按月代征,转公司社保办。社保办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筹集的生育基金如有结余,转作下年滚存使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一)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剖宫产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女职工妊娠3个月(含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费用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一)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100元。
(二)绝育手术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500元。
(三) 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生育保险费用最高支付额1000元。 第十一条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种待遇,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凭有效票据、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矿业公司总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等医疗资料在矿业公司社保办报销。
因急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第十二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各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时,所生婴儿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职工,生育子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矿业公司社保办负责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