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30期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职业教育政策与制度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要素、价值和建构
戴汉冬,石伟平
(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上海200062)
摘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的教育活动,其自身的长效发展需要凝聚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利益相关要:
者等多方的力量。而合作共同体的有效形成,能够实现多元个体的价值协同和异质同构,以及多方资源的聚合与共生,突破校企合作的瓶颈,推动合作健康、稳定、有力、有序、有效的运转。因此,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要素、价值和建构,是提升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必然要求。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价值;建构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5)0030-0059-05
为了回归教育的本质与内涵,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满足人的需求,在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增进人的幸福与发展,实现合目的性与合教育性的统一。[1]这一目标,仅凭职业院校的单薄之力无以实现,需要包括企业在内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达成。而实现多方个体及其优势资源的凝聚与整合,需要内生个体积极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高效运转;需要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为校企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实时沟通和多元互动牵线搭桥,进而促进异质个体的同质建构和合作体制机制的灵活开放,并最终实现校企合作
的多方共赢。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在含义“共同体”是人类群体生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类型,探讨“共同体”的含义,对进一步明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共同体的内涵
“共同体”(Community )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于1881年在其社会学著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提出的,意即拥有共同事物的特质和相同身份与特点感觉的群体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历史和思想积淀的联合体,
收稿日期:2015-06-20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40)的阶段性成果,
主持人:石伟平;教育部委托研究项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课题”。
作者简介:戴汉冬(1989—),男,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
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石伟平(1957—),男,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
是有关人员共同的本能和习惯,或思想的共同记忆,是人们对某种共同关系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直接自愿的、和睦共处的、更具有意义的一种平等互助关系,是人类群体生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类型。[2]
关于共同体的社会形态和语境早已存在,但是对其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多是依循诸如血缘、地域等社区化的传统因素。直至现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特定人群、组织和机构之间的跨域跨界联系和交往愈益频繁和紧密,以血缘、地域等原始因素为纽带的传统共同体概念在不同个体迅捷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逐步瓦解,诸如学习共同体、知识共同体、实践共同体、合作共同体等新的共同体概念在特定语境中不断得到衍生与重构。[3]校企合作共同体亦伴随着社会背景和语境的快速变换,在学校和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不断提升的现实下自然出现。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校企共同体”是指一种建立在合作共赢基础上的,以共同目标、共同建设、共同组织、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为特征的,以协议形式缔约建设的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利益实体,是校企合作的新型组织形式。[4]而在职业教育中,这种共同体对于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塑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合乎社会需求的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实现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的教育活动,其自身的长效发展需要把作为非盈利机构的职业院校和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作为具有较高运行效率和多元化功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则能够有效地把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多方利益相关者所具备的优势资源予以整合,并在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下,弥补校企合作中存在的短期化、浅层次、低水准、碎片式、松散型等方面的缺陷,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逐步向长效化、深层次、高水准、集中式、紧密型的优势合作过渡。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多元要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其中以政府为主导,行业为指导,校企双方为核心主体,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直接参与。
(一)政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者政府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的制定者与决策者,必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作为一个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构成的,为实现人才培养、促进企校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和保障民生稳定等多元共同目标而组建起来的利益实体,需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充分保障下,促进包括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多方优势资源的聚合与共生,以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多元个体的多方共赢与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二)行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者行会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企业与学校、教育与产业,促进工学结合、产教合作的重要纽带与桥梁。同时,作为承担制定和完善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管等重任的实体组织,对本行业的经济发展态势、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均有着较为全面的掌控与了解。因此,能够在校企合作中,为企业和学校提供行业最新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引导职业院校贴近行业和企业的现实需求,为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牵线搭桥,以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转。[5]
(三)企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经济体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其自身属性决定了追逐经济利益为其根本目的,其主要职能在于大力发展经济和创造财富,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同时,作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现产教融合的重要支撑,企业在过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验中,虽然表现出较为冷淡的态度,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
性,但是其对行业最前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的拥有,以及对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和标准的控制,决定着其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规划和教育教学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直接决定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有效运行。
(四)学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教育体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主要载体,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任。[6]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实现该目标的有效路径。此外,作为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职业院校在多数情况下均表现出积极热情的态度,努力寻求合适的企业并与之合作,成为校企合作的积极推动者。通过与企业的积极互动,共同办学,共建基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融合;在及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和了解企业与市场实时需求的同时,实现了校内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活动的与时俱进。
(五)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一线参与者
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作为“人性”的个体,与政府、行会、企业和学校等“组织化”的个体不同。他们隶属于学校和企业,通过机构和组织的整体导引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达成机构和组织的预设目标,在推动机构和组织长效运转的同时,实现个体的自我提升与超越。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线参与者和合作共同体的重要组成内容,教师和学生在校企双方的共同安排下,进入企业实践锻炼和顶岗实习,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融合;企业员工则通过为师生提供一线指导,或入校兼职、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实现自身专业理论知识的丰富与扩充。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现实价值合作共同体的构建,作为有效破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当前所存在的一系列瓶颈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由“双元”走向“多元”
长久以来,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概念理解和实际操作,主要聚焦于学校和企业两大主体身上,整个合作过程的实现均由校企“双元主体”
共同参与得以实现,学校和企业成为校企合作最直接的参与体。而在合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包括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其他个体,仅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被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之中,未能从真正意义上纳入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个体范围之内。由此,造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期以来局限于狭小的资源空间和主体范围之内,难以取得长效性和实质性的发展与进步。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则能够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内,基于个体同质性赋予所有利益相关者以主动性个体的身份,消解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原有的被动身份,打破过去合作“双元”主体存在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实现合作由“双主体”向“多主体”的转变,充分调动各参与体本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校企合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新鲜的血液。
(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由“僵化”走向“灵活”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有效路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创新的顶层设计和合理的协调指导机制,造成其长期处于一种组织无序、权责不明的状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无法实现有效匹配,良性运转的体制机制形成困难。此外,在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无法协调统一而趋向“僵化”的同时,“学校一头热”“工学两层皮”“官企校三分离”等体制机制的瓶颈问题亦无法有效解决,职业教育合作预期的效果与目的难以实现。[7]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建立,能够将原本分散的利益相关者凝聚成统一的整体,增进不同个体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消除阻碍良好体制机制形成的障碍,融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环境,摆脱校企“二元主体”的局限,实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由“封闭僵化”走向“灵活开放”,为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纵深化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多方资源由“分散”走向“聚合”
个体与个体往往因其共有的特质而相互吸
引,因不同的异质而相互排斥。在校企合作范围内,就资源而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参与体均因相互之间的异质性而趋于分散,但又因相互之间的同质性而谋求聚合。在校企“双主体”的合作时代,主体资源均围绕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互补与平衡而得以组合与配置,诸如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被动体,均以被动的身份为配合校企双方的需要而实现自身资源的优先提取与开发。在缺失多元个体主动性的条件下无法实现利益相关者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与优化配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建构,能够实现原先被动体相关资源的主体转化,促进利益相关者内隐资源的显性化。同时,在主体资源充分热化的条件下,转变“双元”主体资源的双向互动为“多元”主动性个体资源的混合互动;在突破资源点对点的局限性的同时,增进资源点对面的开放性。在共同体内多元主动性个体的共同努力下,谋求多方资源由分散和疏离走向聚合与共生,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稳定、持久、有效的发展与进步。
(四)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驱动模式由“外推”走向“内生”
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是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动力和维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8]在政府政策法规和行业组织体系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合作的实际推行多以学校为主力。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由于未能明晰合作为其带来的现实利益而表现出消极的态度。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更是因为个体性和组织性的差异而被动的局限于校企二大主体之内,难以发挥自身应有的主体性。整个校企合作主要是靠分散个体的有限参与,以及政府引导下的外部需求等外部因素予以推动,无法实现利益相关者自身对合作的有益建构,真正意义上的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尚未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实现不同合作主体之间的价值协同和异质同构,从共同体内部衍生出共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追求,促使合作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内生出与其他个体进行多元
互动、共享融合的志趣,形成职业教育多方协同创新、共建合作的良好氛围。
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路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基于有效的制度保障,优选合作单位,加强合作管理,创新利益驱动机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制度保障:打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防护体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教师、学生、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要素,其机体健康、稳定、有序、有效的运行,依赖于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予以保障。就现状而言,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均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基本上都是以诸如“通知”“意见”和“决定”等宏观形式出现的,而以“法律”“制度”“条例”“办法”“细则”等微观形式出现的较为少见。[9]合作共同体作为维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需要受到合作参与各方应有的重视。因此,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导者,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有关促进和保障共同体顺利构建与良好运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晰利益相关者各自在共同体中所应承担的权责和义务,促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实现多元个体的聚合与共生,以及多方优势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创设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二)优选合作单位:奠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基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对合作单位的选择决定着最终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因此,并非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都能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象。要达成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与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这一目标,需要在综合考虑相关合作个体利益诉求以及愿景、成长性、规模、资源、能力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沟通交流,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10]首先,要看合作单位的自愿性。优先选取那些自愿为职业院校提供资源、资金、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愿意接纳教师和学生到企业
实践实习,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单位。其次,要看合作单位的匹配性。不同学校和企业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均有所不同,要实现合作的良性运转,学校应当基于自身的特色寻求能够与之相互匹配与共融的合作单位。再次,要看合作单位的成长性。校企合作要实现自身发展的长效性,因此所选择的企业必然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规模,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保证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强化合作管理:夯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发展基石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所要实现的,就是基于不同个体的共同特质,把参与校企合作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聚合起来。由于校企双方及其隶属于双方的教师、学生和员工各自拥有的文化、背景均有所不同,多方个体在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由此可能为合作共同体的实际运作造成困难。因此,为了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统一各方意志,实现共同体内部精细化的运转,成为必然之举。一方面,通过成立诸如校企合作共同体理事会、委员会等合作管理机构,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制定共同体实施细则,明确成员各自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协同管理和有序运转。另一方面,通过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建立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师生与校企等点对面的多元沟通与对话机制,让共同体内部成员能够合理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意见,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长效发展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
(四)创新利益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驱动模式
校企合作共同体由不同的利益个体构成,因为共同的目标愿景和利益需求而凝聚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开放、相互促进。实现多元异质个体的同质建构,需要建立良好稳固的驱动机制予以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利益驱动。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靠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尚不完善的宏观性政策予以推动,在职业院校的积极
响应下得以开展。但是,在这种还不健全的外部驱动因素的影响下,合作中除学校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由于未能明晰合作为其带来的现实利益而消极应对,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也因为作为“人性”的个体隶属于组织而尽显被动。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需创新当前的利益驱动模式,以解合作困境。政府通过财税政策和法律等予以保障,行业协会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协调,同时赋予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主动性合作个体的身份,明晰自己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其在合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驱动模式由“外推”向“内生”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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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菲迪南·滕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M].林容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3.
[3]张志旻,赵世奎,任之光,杜全生,韩智勇,周延泽,高瑞平. 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10):14-20.
[4]叶鉴铭“校企共同体”. 的实践探索——以友嘉机电学院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09,(12):62-64.
[5]只海平,王明耀. 构建“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探讨[J].机械职业教育,20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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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叶鉴铭,梁宁森,周小海. 破解高职校企合作“五大瓶颈”的路径与策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共同体”建设的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72-74.
[8]丁金昌,童卫军,黄兆信. 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08,(17):68.
[9]齐丽娟. 浅析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J].教育探索,2014,(05):93-94.
[10]王振洪,邵建东. 构建利益共同体推进校企深度合作[J].中国高等教育,2011,(Z1):61-63.
2015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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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政策与制度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要素、价值和建构
戴汉冬,石伟平
(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上海200062)
摘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的教育活动,其自身的长效发展需要凝聚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利益相关要:
者等多方的力量。而合作共同体的有效形成,能够实现多元个体的价值协同和异质同构,以及多方资源的聚合与共生,突破校企合作的瓶颈,推动合作健康、稳定、有力、有序、有效的运转。因此,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要素、价值和建构,是提升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必然要求。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价值;建构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G7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290(2015)0030-0059-05
为了回归教育的本质与内涵,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满足人的需求,在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增进人的幸福与发展,实现合目的性与合教育性的统一。[1]这一目标,仅凭职业院校的单薄之力无以实现,需要包括企业在内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达成。而实现多方个体及其优势资源的凝聚与整合,需要内生个体积极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高效运转;需要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为校企双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实时沟通和多元互动牵线搭桥,进而促进异质个体的同质建构和合作体制机制的灵活开放,并最终实现校企合作
的多方共赢。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在含义“共同体”是人类群体生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类型,探讨“共同体”的含义,对进一步明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共同体的内涵
“共同体”(Community )作为社会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于1881年在其社会学著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提出的,意即拥有共同事物的特质和相同身份与特点感觉的群体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历史和思想积淀的联合体,
收稿日期:2015-06-20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40)的阶段性成果,
主持人:石伟平;教育部委托研究项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课题”。
作者简介:戴汉冬(1989—),男,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
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石伟平(1957—),男,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技术教育。
是有关人员共同的本能和习惯,或思想的共同记忆,是人们对某种共同关系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直接自愿的、和睦共处的、更具有意义的一种平等互助关系,是人类群体生活中最为基本的一种类型。[2]
关于共同体的社会形态和语境早已存在,但是对其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多是依循诸如血缘、地域等社区化的传统因素。直至现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特定人群、组织和机构之间的跨域跨界联系和交往愈益频繁和紧密,以血缘、地域等原始因素为纽带的传统共同体概念在不同个体迅捷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逐步瓦解,诸如学习共同体、知识共同体、实践共同体、合作共同体等新的共同体概念在特定语境中不断得到衍生与重构。[3]校企合作共同体亦伴随着社会背景和语境的快速变换,在学校和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不断提升的现实下自然出现。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内涵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校企共同体”是指一种建立在合作共赢基础上的,以共同目标、共同建设、共同组织、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为特征的,以协议形式缔约建设的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利益实体,是校企合作的新型组织形式。[4]而在职业教育中,这种共同体对于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塑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合乎社会需求的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实现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的教育活动,其自身的长效发展需要把作为非盈利机构的职业院校和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作为具有较高运行效率和多元化功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则能够有效地把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多方利益相关者所具备的优势资源予以整合,并在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下,弥补校企合作中存在的短期化、浅层次、低水准、碎片式、松散型等方面的缺陷,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逐步向长效化、深层次、高水准、集中式、紧密型的优势合作过渡。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多元要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其中以政府为主导,行业为指导,校企双方为核心主体,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直接参与。
(一)政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者政府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的制定者与决策者,必然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作为一个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构成的,为实现人才培养、促进企校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和保障民生稳定等多元共同目标而组建起来的利益实体,需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充分保障下,促进包括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多方优势资源的聚合与共生,以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多元个体的多方共赢与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二)行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者行会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企业与学校、教育与产业,促进工学结合、产教合作的重要纽带与桥梁。同时,作为承担制定和完善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管等重任的实体组织,对本行业的经济发展态势、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均有着较为全面的掌控与了解。因此,能够在校企合作中,为企业和学校提供行业最新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预测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引导职业院校贴近行业和企业的现实需求,为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牵线搭桥,以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转。[5]
(三)企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经济体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其自身属性决定了追逐经济利益为其根本目的,其主要职能在于大力发展经济和创造财富,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同时,作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现产教融合的重要支撑,企业在过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验中,虽然表现出较为冷淡的态度,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
性,但是其对行业最前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的拥有,以及对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和标准的控制,决定着其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规划和教育教学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直接决定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有效运行。
(四)学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教育体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主要载体,承担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重任。[6]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实现该目标的有效路径。此外,作为校企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职业院校在多数情况下均表现出积极热情的态度,努力寻求合适的企业并与之合作,成为校企合作的积极推动者。通过与企业的积极互动,共同办学,共建基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融合;在及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和了解企业与市场实时需求的同时,实现了校内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活动的与时俱进。
(五)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一线参与者
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作为“人性”的个体,与政府、行会、企业和学校等“组织化”的个体不同。他们隶属于学校和企业,通过机构和组织的整体导引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达成机构和组织的预设目标,在推动机构和组织长效运转的同时,实现个体的自我提升与超越。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线参与者和合作共同体的重要组成内容,教师和学生在校企双方的共同安排下,进入企业实践锻炼和顶岗实习,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融合;企业员工则通过为师生提供一线指导,或入校兼职、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实现自身专业理论知识的丰富与扩充。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现实价值合作共同体的构建,作为有效破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当前所存在的一系列瓶颈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由“双元”走向“多元”
长久以来,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概念理解和实际操作,主要聚焦于学校和企业两大主体身上,整个合作过程的实现均由校企“双元主体”
共同参与得以实现,学校和企业成为校企合作最直接的参与体。而在合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包括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其他个体,仅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被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之中,未能从真正意义上纳入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个体范围之内。由此,造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期以来局限于狭小的资源空间和主体范围之内,难以取得长效性和实质性的发展与进步。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则能够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内,基于个体同质性赋予所有利益相关者以主动性个体的身份,消解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原有的被动身份,打破过去合作“双元”主体存在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实现合作由“双主体”向“多主体”的转变,充分调动各参与体本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校企合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新鲜的血液。
(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由“僵化”走向“灵活”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有效路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创新的顶层设计和合理的协调指导机制,造成其长期处于一种组织无序、权责不明的状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无法实现有效匹配,良性运转的体制机制形成困难。此外,在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无法协调统一而趋向“僵化”的同时,“学校一头热”“工学两层皮”“官企校三分离”等体制机制的瓶颈问题亦无法有效解决,职业教育合作预期的效果与目的难以实现。[7]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建立,能够将原本分散的利益相关者凝聚成统一的整体,增进不同个体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消除阻碍良好体制机制形成的障碍,融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环境,摆脱校企“二元主体”的局限,实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由“封闭僵化”走向“灵活开放”,为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纵深化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加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多方资源由“分散”走向“聚合”
个体与个体往往因其共有的特质而相互吸
引,因不同的异质而相互排斥。在校企合作范围内,就资源而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各参与体均因相互之间的异质性而趋于分散,但又因相互之间的同质性而谋求聚合。在校企“双主体”的合作时代,主体资源均围绕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互补与平衡而得以组合与配置,诸如政府、行会、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等在内的被动体,均以被动的身份为配合校企双方的需要而实现自身资源的优先提取与开发。在缺失多元个体主动性的条件下无法实现利益相关者优势资源的充分整合与优化配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建构,能够实现原先被动体相关资源的主体转化,促进利益相关者内隐资源的显性化。同时,在主体资源充分热化的条件下,转变“双元”主体资源的双向互动为“多元”主动性个体资源的混合互动;在突破资源点对点的局限性的同时,增进资源点对面的开放性。在共同体内多元主动性个体的共同努力下,谋求多方资源由分散和疏离走向聚合与共生,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稳定、持久、有效的发展与进步。
(四)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驱动模式由“外推”走向“内生”
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是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动力和维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8]在政府政策法规和行业组织体系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合作的实际推行多以学校为主力。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由于未能明晰合作为其带来的现实利益而表现出消极的态度。教师、学生和企业员工更是因为个体性和组织性的差异而被动的局限于校企二大主体之内,难以发挥自身应有的主体性。整个校企合作主要是靠分散个体的有限参与,以及政府引导下的外部需求等外部因素予以推动,无法实现利益相关者自身对合作的有益建构,真正意义上的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尚未形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实现不同合作主体之间的价值协同和异质同构,从共同体内部衍生出共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追求,促使合作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内生出与其他个体进行多元
互动、共享融合的志趣,形成职业教育多方协同创新、共建合作的良好氛围。
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路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基于有效的制度保障,优选合作单位,加强合作管理,创新利益驱动机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制度保障:打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防护体系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学校、教师、学生、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要素,其机体健康、稳定、有序、有效的运行,依赖于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予以保障。就现状而言,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均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但基本上都是以诸如“通知”“意见”和“决定”等宏观形式出现的,而以“法律”“制度”“条例”“办法”“细则”等微观形式出现的较为少见。[9]合作共同体作为维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需要受到合作参与各方应有的重视。因此,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导者,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有关促进和保障共同体顺利构建与良好运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晰利益相关者各自在共同体中所应承担的权责和义务,促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实现多元个体的聚合与共生,以及多方优势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创设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二)优选合作单位:奠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基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有效模式,对合作单位的选择决定着最终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因此,并非任何一家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都能成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象。要达成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与社会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这一目标,需要在综合考虑相关合作个体利益诉求以及愿景、成长性、规模、资源、能力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沟通交流,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10]首先,要看合作单位的自愿性。优先选取那些自愿为职业院校提供资源、资金、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愿意接纳教师和学生到企业
实践实习,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单位。其次,要看合作单位的匹配性。不同学校和企业各自所擅长的领域均有所不同,要实现合作的良性运转,学校应当基于自身的特色寻求能够与之相互匹配与共融的合作单位。再次,要看合作单位的成长性。校企合作要实现自身发展的长效性,因此所选择的企业必然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规模,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段内保证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强化合作管理:夯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发展基石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所要实现的,就是基于不同个体的共同特质,把参与校企合作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聚合起来。由于校企双方及其隶属于双方的教师、学生和员工各自拥有的文化、背景均有所不同,多方个体在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由此可能为合作共同体的实际运作造成困难。因此,为了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统一各方意志,实现共同体内部精细化的运转,成为必然之举。一方面,通过成立诸如校企合作共同体理事会、委员会等合作管理机构,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制定共同体实施细则,明确成员各自应有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协同管理和有序运转。另一方面,通过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建立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师生与校企等点对面的多元沟通与对话机制,让共同体内部成员能够合理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意见,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长效发展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
(四)创新利益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的驱动模式
校企合作共同体由不同的利益个体构成,因为共同的目标愿景和利益需求而凝聚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开放、相互促进。实现多元异质个体的同质建构,需要建立良好稳固的驱动机制予以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利益驱动。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靠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尚不完善的宏观性政策予以推动,在职业院校的积极
响应下得以开展。但是,在这种还不健全的外部驱动因素的影响下,合作中除学校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由于未能明晰合作为其带来的现实利益而消极应对,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也因为作为“人性”的个体隶属于组织而尽显被动。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同体需创新当前的利益驱动模式,以解合作困境。政府通过财税政策和法律等予以保障,行业协会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予以协调,同时赋予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主动性合作个体的身份,明晰自己在合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其在合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驱动模式由“外推”向“内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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