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确认后,持表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
第五条、对于车辆较多需集中管理的单位,可办理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车管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办一张副卡),主卡通过对副卡分配加油额度、查询副卡详细交易记录等,同时,每张卡可设置多种限项:限车号、限油品、限油站、限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章 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或定点加油站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结算
第十三条、持卡单位在充值时根据充值额直接开取发票,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不另行开票。
第十四条、加油卡实行“插卡加油、自动扣款、按月对账”的方式,加油时按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次月初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按单位分车号打印出用油的明细及汇总表寄送各持卡单位进行对帐,若持卡单位对加油清单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持卡单位和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
附件2
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用油采用“福建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加油,为保证加油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为加油卡的发卡方。负责制卡、发卡、加油、结算、设立热线电话为持卡单位提供咨询、投诉,以及加油卡查询、预分配、持失、换卡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编制经费单列单位)为加油卡的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用油必须使用加油卡,在全省中石化系统任一卡机联动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符合定点加油条件的用车单位申请办卡及新增用卡,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申请表》报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确认后,持表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办卡业务。
第五条、对于车辆较多需集中管理的单位,可办理多用户卡,包括一张主卡(车管人员持有)和多张副卡(每辆车办一张副卡),主卡通过对副卡分配加油额度、查询副卡详细交易记录等,同时,每张卡可设置多种限项:限车号、限油品、限油站、限日加油次数(数量或金额)等。
第六条、加油卡损坏或遗失,可凭持卡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章 用卡
第七条、加油卡可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如有限制加油站,只能在限定的油站内使用。
第八条、持卡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沾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持卡单
位应及时到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
第九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十条、新购置的车辆需要加油的,应使用单位加油主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可对主卡进行授权),办理机动车注册上牌手续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加油卡加油。
第十一条、持卡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有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或定点加油站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结算
第十三条、持卡单位在充值时根据充值额直接开取发票,车辆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后不另行开票。
第十四条、加油卡实行“插卡加油、自动扣款、按月对账”的方式,加油时按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次月初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按单位分车号打印出用油的明细及汇总表寄送各持卡单位进行对帐,若持卡单位对加油清单数据有异议,应于10天内与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联系,查明原因。若有差额,次月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国家如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持卡单位和中石化森美福州分公司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