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执行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涉及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由于特殊情况,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应提前30天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县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于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属于非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协议供货商),以文件形式向各单位公布。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和工程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副本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得执行没有预算的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涉及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由于特殊情况,年初未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应提前30天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县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于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属于非定点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协议供货商),以文件形式向各单位公布。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和工程项目,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副本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