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5 09:21阅读2639
【背景链接】
近年来,互联网上涉及医患问题的热点事件呈多发态势,医患关系已成为网络舆论场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2016年1月,一产妇在北医三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的消息引发关注。亡故产妇杨女士所在单位发函称,希望医院对死者的离世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医院则表示,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而杨女士去世后其家属数十人滞留产科病房,大声喧哗、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医闹首要分子可判7年!”2015年9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医闹”从此入刑。
【标准表述】
[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人是和谐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重要前提。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发展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发展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问老百姓现在最怕什么?答案多半是怕得病。生病看医生,要花很多钱,小病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大病可能要几万甚至更多。有人将“医疗、教育、养老”并称为“新三座大山”,医药卫生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健康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福利之一,离开了医疗可及性及公平性,公民的生活满意度就会下降,容易成为对社会的不满者。这必将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原因一 患者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现代医学技术有其局限性,“无力回天”的事时有发生,而患者一方却固执地认为一旦出事就是对方的错。而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后者也通常抛弃正常维权渠道而选择非正式的恐吓、威胁以及身体伤害。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
原因二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当前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原因三 与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有关。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的确与医疗缺欠甚至差错、事故有关,但占比例不多。但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修养,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难以预料的突然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家属不满意,引发纠纷。
原因四 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但是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因五 信任缺失是医患冲突根源。传统医患关系建立在人际信任的基础上,但在如今的陌生人社会,公众就医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区域,具体的医患关系可能就是一次性的服务与被服务,人际信任不复存在,制度性信任尚未建立起来。而不少医院在生存压力驱动下,功利地开大处方药、过度检查,从而失去了公众信任。
原因六 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传统媒体特与网络媒体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原因七 “医闹”这一群体的兴风作浪,使纠纷愈演愈烈。发生纠纷后医院为息事宁人,常赔钱了事,闹得越厉害,赔得越多。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并因此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医闹”。这些人以聚众闹事的手段,使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医患关系紧张的影响]
一是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医患之间的诚信是生命相托,是份量最重的契约。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行为的商品属性和消费属性被强化,公益性和服务性被削弱,医生与患者之间互不信任,不仅引发矛盾,而且危及社会诚信的底线。
二是制约了医学的发展和进步。暴力索赔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严重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务人员不得不将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不宽容的医疗环境人为地设置了许多禁区,阻碍了对医疗极限的突破,妨碍了医学的进步。
三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地维护。医疗纠纷'大闹多赔','少闹少赔'等不良现象的存在,模糊了已有的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扭曲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辩证看待医患关系]
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医患之间还是能够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否则治疗就很难进行。另一方面,很多伤医事件,往往是多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无论是归结于患者或其家人对医生的不理解,还是医生对病人服务态度的恶劣,都失之偏颇,可能会得出片面乃至错误的结论,看似“正义”的群情激动,反而可能在事实上造成新的隔阂。
[参考对策]
第一,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这需要公安和司法等部门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同时,医疗机构要对每起医患纠纷认真讨论、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纠纷和事故中存在失误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要加强医疗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定期举办医学管理、法律等知识讲座,对每例纠纷和事故要组织教训讨论学习,对待事故不应“讳疾忌医”;引导医护人员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要探索建立并完善医患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医疗事故监管机制;医疗卫生属于高风险,高技术性行业,应该保护医生的风险精神,鼓励医生献身医学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实,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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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近年来,互联网上涉及医患问题的热点事件呈多发态势,医患关系已成为网络舆论场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2016年1月,一产妇在北医三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的消息引发关注。亡故产妇杨女士所在单位发函称,希望医院对死者的离世原因做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医院则表示,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而杨女士去世后其家属数十人滞留产科病房,大声喧哗、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医闹首要分子可判7年!”2015年9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医闹”从此入刑。
【标准表述】
[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人是和谐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重要前提。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发展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发展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问老百姓现在最怕什么?答案多半是怕得病。生病看医生,要花很多钱,小病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大病可能要几万甚至更多。有人将“医疗、教育、养老”并称为“新三座大山”,医药卫生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健康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福利之一,离开了医疗可及性及公平性,公民的生活满意度就会下降,容易成为对社会的不满者。这必将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原因一 患者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现代医学技术有其局限性,“无力回天”的事时有发生,而患者一方却固执地认为一旦出事就是对方的错。而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后者也通常抛弃正常维权渠道而选择非正式的恐吓、威胁以及身体伤害。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
原因二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当前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原因三 与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有关。一些医患纠纷的发生的确与医疗缺欠甚至差错、事故有关,但占比例不多。但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人文修养,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难以预料的突然变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务态度不好,家属不满意,引发纠纷。
原因四 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但是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原因五 信任缺失是医患冲突根源。传统医患关系建立在人际信任的基础上,但在如今的陌生人社会,公众就医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区域,具体的医患关系可能就是一次性的服务与被服务,人际信任不复存在,制度性信任尚未建立起来。而不少医院在生存压力驱动下,功利地开大处方药、过度检查,从而失去了公众信任。
原因六 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传统媒体特与网络媒体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原因七 “医闹”这一群体的兴风作浪,使纠纷愈演愈烈。发生纠纷后医院为息事宁人,常赔钱了事,闹得越厉害,赔得越多。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并因此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医闹”。这些人以聚众闹事的手段,使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医患关系紧张的影响]
一是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医患之间的诚信是生命相托,是份量最重的契约。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行为的商品属性和消费属性被强化,公益性和服务性被削弱,医生与患者之间互不信任,不仅引发矛盾,而且危及社会诚信的底线。
二是制约了医学的发展和进步。暴力索赔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严重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务人员不得不将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不宽容的医疗环境人为地设置了许多禁区,阻碍了对医疗极限的突破,妨碍了医学的进步。
三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地维护。医疗纠纷'大闹多赔','少闹少赔'等不良现象的存在,模糊了已有的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扭曲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辩证看待医患关系]
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医患之间还是能够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否则治疗就很难进行。另一方面,很多伤医事件,往往是多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无论是归结于患者或其家人对医生的不理解,还是医生对病人服务态度的恶劣,都失之偏颇,可能会得出片面乃至错误的结论,看似“正义”的群情激动,反而可能在事实上造成新的隔阂。
[参考对策]
第一,要构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这需要公安和司法等部门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医托、医闹。同时,医疗机构要对每起医患纠纷认真讨论、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纠纷和事故中存在失误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要加强医疗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定期举办医学管理、法律等知识讲座,对每例纠纷和事故要组织教训讨论学习,对待事故不应“讳疾忌医”;引导医护人员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要探索建立并完善医患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医疗事故监管机制;医疗卫生属于高风险,高技术性行业,应该保护医生的风险精神,鼓励医生献身医学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实,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