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
【摘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可以作为证人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名义对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除此之外,本文还从未成年人、鉴定专家、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备证人资格首先必须了解案情,其中证人了解案情的渠道可以是多方面的。其次,证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行为能力,还要有正确表达的能力,才能作为证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证人才能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证据链条的延伸,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存在以下特殊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的问题。
一、特殊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一)单位
对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社会各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人认为,证人首先是自然人,其次具有知道案情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单位是不具有上述功能的,在诉讼过程中,单位作证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即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才能够得以实现,在涉及质问、作证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复杂的可操作性,因此单位不应具有证人资格。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单位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在案情的事实尤其是程序方面的需要以单位的名义加以证明,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单位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比如,由于长期的工作关系,当单位为职工在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证明时,虽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即自然人作证,但从本质来看,是单位自身的行为。
单位作证时具体采用的形式,应该是具体情况而定。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出具书面证明,单位一旦出具了证明材料,相应的就具有了一定的责任。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单位作证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任,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尊重。
(二)未成年证人
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明辨是非与正确表达的能力,因而是不能出庭作证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仅仅以年龄界定证人的资格,是有失偏颇的。年龄小只能说明证人的证言可采性相对低一些,如果某未成年人是案情的唯一目击者,只因为年龄问题,而把证人排除在外,致使不能提前破案,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损失。
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
【摘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可以作为证人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名义对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除此之外,本文还从未成年人、鉴定专家、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备证人资格首先必须了解案情,其中证人了解案情的渠道可以是多方面的。其次,证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行为能力,还要有正确表达的能力,才能作为证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证人才能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证据链条的延伸,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存在以下特殊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的问题。
一、特殊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一)单位
对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社会各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人认为,证人首先是自然人,其次具有知道案情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单位是不具有上述功能的,在诉讼过程中,单位作证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即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才能够得以实现,在涉及质问、作证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复杂的可操作性,因此单位不应具有证人资格。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单位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在案情的事实尤其是程序方面的需要以单位的名义加以证明,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单位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比如,由于长期的工作关系,当单位为职工在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证明时,虽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即自然人作证,但从本质来看,是单位自身的行为。
单位作证时具体采用的形式,应该是具体情况而定。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出具书面证明,单位一旦出具了证明材料,相应的就具有了一定的责任。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单位作证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任,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尊重。
(二)未成年证人
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明辨是非与正确表达的能力,因而是不能出庭作证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仅仅以年龄界定证人的资格,是有失偏颇的。年龄小只能说明证人的证言可采性相对低一些,如果某未成年人是案情的唯一目击者,只因为年龄问题,而把证人排除在外,致使不能提前破案,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