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问:民间借贷,如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及不动产抵押,能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具体应该如何办理?湖北省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淡红丽

答:从总体上看,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不动产抵押时应当进行登记提供法律基础。《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于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难发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职部门将不动产及其物权的相关事项记载于国家专门簿册的事实。此外,《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具体而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2条中“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不动产登记簿所应记载的不动产范围作出明确性规定。这也应作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限定。对于民间借贷能否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疑问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分类,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标示登记和权利登记。前者是对不动产自然状态的登记,如对土地面积及其四邻界址、土地类型的登记;后者是对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登记,如房屋所有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还包括对特殊债权的登记,如以债权为对象的预告登记。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中的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重要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另外,参照不动产登记簿中“抵押权登记信息”部分,在符合《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的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将拟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原因、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以及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准确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由此可知,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不动产抵押的情形,其借贷资金属于被担保主债权或者属于其一部分时,该项民间借贷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但是,还应注意,与该项抵押登记相关的其他债权性要素,如借款合同,因其并不属于《细则》第65条规定的登记内容,故不能申请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而且,如果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涉及不动产抵押,无论其借贷资金是否属于被担保主债权或者被担保主债权之一部分,因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登记范围,所以也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此外,受“房地一体”原则的规范,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视为自动抵押,反之亦然,这就要求我们在登记时保证抵押登记的一致性。

民间借贷能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问:民间借贷,如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及不动产抵押,能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具体应该如何办理?湖北省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淡红丽

答:从总体上看,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不动产抵押时应当进行登记提供法律基础。《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于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难发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职部门将不动产及其物权的相关事项记载于国家专门簿册的事实。此外,《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具体而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2条中“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不动产登记簿所应记载的不动产范围作出明确性规定。这也应作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限定。对于民间借贷能否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疑问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分类,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标示登记和权利登记。前者是对不动产自然状态的登记,如对土地面积及其四邻界址、土地类型的登记;后者是对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登记,如房屋所有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还包括对特殊债权的登记,如以债权为对象的预告登记。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中的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重要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另外,参照不动产登记簿中“抵押权登记信息”部分,在符合《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的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将拟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原因、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以及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准确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由此可知,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不动产抵押的情形,其借贷资金属于被担保主债权或者属于其一部分时,该项民间借贷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但是,还应注意,与该项抵押登记相关的其他债权性要素,如借款合同,因其并不属于《细则》第65条规定的登记内容,故不能申请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而且,如果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涉及不动产抵押,无论其借贷资金是否属于被担保主债权或者被担保主债权之一部分,因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登记范围,所以也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此外,受“房地一体”原则的规范,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视为自动抵押,反之亦然,这就要求我们在登记时保证抵押登记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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