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业务知识

殡葬业务知识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课程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道学习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知识。下面我就什么是殡葬、丧葬习俗、殡葬改革、文明祭祀以及理性消费和《殡葬管理条例》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长期影响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国后,我国政府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行,对破除丧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要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科学、思想文化水平,就必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提高人们各方面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敢于挣脱传统的束缚,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不断使我们的思想、行为符合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很多方面人们的思想还是没有从传统中摆脱出来,仍旧被传统思想束缚了手脚,特别是在殡葬方面。传统的陈旧、落后的丧葬观念,厚葬遗风等不单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在封建迷信严重的地方,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社会负担。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殡葬文化

一、“殡葬”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什么是殡葬?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每个时期殡葬的形式都有所不同,同时它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现在的殡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献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二、传统丧葬习俗的落后性:

传统殡葬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大部分都被深深地打上了封建迷信思想的烙印,带着很大的落后性。主要表现在:

1、灵魂不死观念,信仰鬼神:原始人认为人死后还有灵魂存在,而墓地则是他们生活的地方。由此在处理遗体时要举行各种仪式来让死者感觉到舒适、安慰,并以祖先的灵魂为信仰崇拜。这种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和渲染,再加上道教、佛教等宗教思想把灵魂不死进一步理论化、迷信化,由此形成了中国的“鬼文化”,并形成系列相应的仪式、风俗(如:丧葬、祭鬼、驱鬼、招鬼、鬼故事等)。

2、入土为安观念:装棺土葬是几千年来习惯的做法,于是“入土为安”也逐渐成为固定的观念模式,在推行火葬的今天,由于这种观念的深入,使一些火化后再装棺土葬的“二次入棺”现象不断出现。

3、厚葬观念:象农村盛行的“做道场”、“念经拜忏”等。当然,之所以出现厚葬之风,这也与中国人重情理有很大关系。有人觉得这是最后一次敬孝的机会,要厚待一些;有的认为既然死者留下了一些财物,不如全部花在死者身上;当然也有人出于面子思想考虑,怕办得寒酸惹人笑话。

4、厚葬久丧的落后性:传统丧葬礼俗的系列仪式如:沐浴、停展、报丧、守灵、治丧、家祭、送葬、安葬讲求棺木质地、墓穴风水等,不仅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还带着明显的阶级印记。总的来说,旧丧葬习俗的特点在于厚葬久丧。具体表现在:报丧声势大、举丧仪式繁、仪式排场大、服丧时间长、治丧消费高。 三、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难在哪里?有人把殡葬改革比喻为“千年难题”,也有人称它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天 下第一难工程”。因为它变革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和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造活动,在于破除封建宗法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观念和浮华虚伪的形式,逐渐形成崇尚简朴、重在纪念、继承遗志、寄托哀思的殡葬风

俗;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应该采取的方式:在殡葬改革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宣传、引导、示范和教育的原则,这也是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一大特点。

在这里,我还想谈几点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即殡葬改革的“四化”:殡葬事业社会化;丧葬方式多样化;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管理规范化 ;

殡葬事业社会化:即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宣传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当中来,集思广益,综合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殡葬改革。政府在这方面要积极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丧葬方式多样化:在丧葬方式上,应该大力提倡树葬、花葬、河葬等,还要大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想些既环保、又新颖、意义深远、群众们乐于接受的葬式,这样在实施起来才更容易推行起来。近年来,我县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推行了乡村祠堂建设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转变殡葬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是永远不会凋落的行业,我们应该改变它的面貌,使得它能逐渐成为象医疗、卫生、环境一样的普通行业。既然人们的生活中少不了它,我们的从业人员就有义务把它变得亲切起来。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收获,我们现在的殡仪馆在环境建设、管理服务上所做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殡仪馆被民政部评定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殡葬管理规范化: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管理、土地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殡改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与管理的法规,加大殡葬执法力度,保障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文明祭祀

文明治丧祭祀要破除陈旧陋习,提倡新的文明方式。传统的扫墓祭祖是每年的祭祀时节的重要内容。其中很多不文明的现象阻碍了我们当今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殡葬习俗影响久远,那些陋习并不是说改就能瞬间转变过来的。毕竟要让人们接受新鲜事物也需要很长一个过程。在对待传统的问题上,我们要敢于创新,使其既能保留祭祀的传统,又能使祭祖方式更现代文明化。象烧化纸扎这种行为,出于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保护,市民应该自觉采用鲜花、贺卡等文明方式祭拜先祖。清明时节,一些居民图自己方便就在自家门前烧纸,风一吹,黑灰四处飞,路上的人也跟着遭殃。祭祀活动本身是一种文化传统,它反映出我们中华民族独特的祭祀风俗,我们的个人行为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容忽视。就比如很多大人带着小孩过马路,自己从来不遵守交通规则,那小的一辈长大了,对按规则行事仍旧没有任何观念。习惯影响着一个人性格的形成,而一个人的性格则影响着这个人一生的命运。所以,我们在祭扫时应该以身作则,用自身的言行规范青少年的行为,使他们在今后能自觉按照健康文明的方式祭祀先祖,保护好生态环境,造福后人。

倡导市民转变观念,文明祭祖,作为我们殡葬单位和部门来说,有很多的形式可以参考。由于传统殡葬观念影响深远、深入人心,我们应该意识到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即使是传统的思想,也是一代代人言传身教传承下来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和工作,我们殡葬改革是能尽快帮助广大群众转变陈旧落后观念,进行健康祭祀活动。为此,我们在宣传上做了很多功夫。每年以宣传车、宣传单、宣传横幅、咨询点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基层到广大的群众中去宣传殡葬改革。实践证明,这些工作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错的反响。

五、关于殡葬理性消费

中国历史上曾主张厚葬。古代的厚葬之风则严重影响了当时人的正常生活,以致于有些穷苦人家为了符合当时礼仪,厚葬亲人之后背上多年难以还清的债务。

受传统厚葬风的影响,我们社会中至今还存在很多对亲人后事大操大办的现象。有些人还把办理丧事当成是炫耀自己的机会,不惜重金讲排场、要面子,请阴阳先生,以“阳间有,阴间也要有”的迷信观念,给先人烧“别墅”、“奔驰”等等,希望亲人在阳间没有享用的能在

阴间得到。架势能做多大就多大,这些观念行为都使我们的殡葬消费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状态。这些现象在农村种尤为严重。有些本身不富裕的家庭,操办起丧事来却特能花钱,上千上万眼睛也不眨一下。亲戚朋友、邻里街坊等遇到要办丧事时也难免不参照着做。长此以往,在市民中渐渐形成了“丧葬难”,“死不起人”的现象,阻滞了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殡葬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况且我们要面对的受传统理念影响至深的广大农村地区。在这些信息传达还不畅通的地方,更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深入到实地,宣传殡葬改革好处,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传统殡葬观念,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使群众获益,形成社会主义和谐文明新风尚 六、结合《殡葬管理条例》讲几条主要内容。

(一)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对违规土葬者如何处理?

强制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死者遗体进行土葬。凡违规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棺火化。 (三)城区办丧应遵守哪些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的丧事活动提倡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街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出殡途中阻塞交通和抛撒冥纸、冥钞。 (四)死者遗体如何接运?

死者遗体原则上由殡葬服务单位接运,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到殡仪馆。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由医院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接运,就近火化,不得运往外地。《新条例》实施后可能规定除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都将禁止。

(五)公民是否可以举报殡葬违规行为?

根据我县出台的《临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我们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六)办理火化为什么要出具死亡证明?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毁尸灭迹,火化前必须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七)哪些地方禁止葬坟?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渠道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建造坟墓和修坟扩坟。

(八)死者骨灰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是留存,死者骨灰可由亲属保存,也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二是撒播,可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山林中;三是安葬,有骨灰墓葬、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种形式。国家提倡骨灰撒播及植树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九)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遵守哪些规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毁损水利设施,不得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墓穴实行硬化,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接纳外籍人(含祖籍是本地的人员)入葬。 (十)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什么是封建迷信用品?

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在丧事活动中看风水、请巫婆、神汉、扬幡招魂、做道场等。 封建迷信用品是指用于祭祀活动的冥钞、纸人、纸马、纸房等。

(十一)哪些殡葬违规行为可以罚款?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2)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的报检、现场监督、处理方法、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的要求和内容。

1. 本规程适用于由北京首都机场口岸入境的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监督管

理。 2.尸体、骸骨、棺柩及骨灰的定义 3.尸体是指经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

4.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后出土腐烂剩余的骨部分。 5.棺柩是指盛放尸体或骸骨的包装容器。 6.骨灰是指尸体或骸骨经火化后剩余的无机物质。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七、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

1.结果判定:根据报检情况、现场检疫查验情况及必要的卫生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工作流程上按要求填写检疫评定意见。

2.缮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缮制《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骨灰领取

(一)本地区行政区域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营性公墓单位出具的墓穴位证、购墓发票、购墓合同书、领取。

(二)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的申请(必须保证不入棺再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村、乡镇出具的骨灰领取处理监督证明领取。

(三) 非本行政区域人员到我区死亡的,凭有效户籍证明、骨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铜仁市区火化的由该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各县、自治县(万山特区划为铜仁市火化区)火化的,由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村居民

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

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

村居民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

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

行处理。

一、中国的殡葬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着手了对殡葬的改革。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都表示同意,并且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在中华大地上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 在周恩来、邓小平等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率作用下,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响应下,中国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建立殡葬法律制度,到构筑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在引导人们接受火葬、破除殡葬陋俗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殡葬行业也由点到面,由小到大,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根据中国的国情,1985年2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在火葬区倡导推行火葬。人口稀少、偏僻山区,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是规划建立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火葬和土葬在我国将会长期并存。我们的殡葬改革,非常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和宗教信仰,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保留着传统的火葬、土葬、天葬、水葬等形式。

二、殡葬设施建设

为了适应实行火葬的需要,中国从1956年以后,开始在火葬区的城市建立进行火化的殡仪馆和火葬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1500多个,每年死亡人口800多万,火化遗体400多万具,火化率达52.7%,已有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了火葬,有些省市火化率接近100%。在兴建塔陵、骨灰寄存设

施,开展草葬、花葬、树葬、水葬等葬式的基础上,从80年代开始,以人文景观为目标,以园林化、艺术化和主体化为形式,在城市建立了经营性公墓,在农村建立了公益性公墓,一大批环境园林化、艺术化、绿化美化的公墓在全国各地出现,据统计,目前经营性公墓2000多个,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约10万个。殡葬设备产品从仿制到自主开发,生产技术得到快速提高。火化机产品技术接近国外先进技术水平,部分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殡仪车、遗体冷冻柜、遗体罩、告别台、空气净化器、冷藏棺、消毒加湿器、骨灰盒等多种多样、已形成高、中、低门类齐全具有民族特色系列化殡葬设备产品,许多产品已出口国外。

三、殡葬管理

当代中国的殡葬工作作为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其业务归民政部管理,并从中央到地省、市、县的政府,都设置了负责殡葬管理的专门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殡葬管理法规和规定,从上到下逐步形成法规体系,殡葬执法有力的保障了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同时,还在广大城乡基层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依托,建立了殡葬管理和殡仪相结合的红白理事会,他们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群众办丧事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人民群众文明节俭办事,制止丧事中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既服务又管理,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重要作用。使政府的殡葬管理与群众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殡葬标语:殡葬改革宣传标语

★ 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建坟墓。

★ 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 殡葬管理,人人有责。

★ 殡葬业是生命传承事业,殡葬业者是生命传承师。

★ 倡导殡葬文明新风,维护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形象。

★ 倡导殡葬文明新风,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 倡导厚养薄葬新风,崇尚敬老养老美德。

★ 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 倡导文明祭祀,反对封建迷信。

★ 倡导遗体葬于公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 打好殡改攻坚战,落实殡改责任制。

★ 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

★ 改变旧的丧葬观念,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改革丧葬陋习,禁止老坟新修。

★ 干扰殡葬改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搞好迁移规划,逐步实现无坟化。

★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给丧属多一点关怀,让丧属多一份满意

七、问:丧事承办人应凭什么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答:1.正常死亡者,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及无名、无主遗体者,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外来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家属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4.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属地内正常死亡的,除按规定出具证明外,还应出示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实行实名、实地登记办理火化手续。

八、问:丧事承办人应凭什么证明领取骨灰?

答:1.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放或寄存在公墓或骨灰堂的,应出具《晋江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如购买外县市公墓墓穴或骨灰格位的,除需提交骨灰去向证明外,还应出具购买墓穴或骨灰格位的发票原件及公墓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的骨灰管理证明,经市殡葬管理所核准后,方可领取骨灰。

2.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进行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留骨灰的,须事先向村(社区)、镇(街道)登记,报市殡葬管理所核准后,持市殡葬管理所开具的《骨灰存(取)申请表》领取骨灰,统一组织处理。

3.凡未能提交骨灰去向有效证明的,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寄存在市殡仪馆内。

殡葬业务知识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根据课程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道学习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知识。下面我就什么是殡葬、丧葬习俗、殡葬改革、文明祭祀以及理性消费和《殡葬管理条例》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我国是一个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迷信思想长期影响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建国后,我国政府为了“移风易俗,改造中国”,逐步推行以火葬为核心的一系列殡葬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推行,对破除丧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要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提高人们的科学、思想文化水平,就必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提高人们各方面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敢于挣脱传统的束缚,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不断使我们的思想、行为符合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在很多方面人们的思想还是没有从传统中摆脱出来,仍旧被传统思想束缚了手脚,特别是在殡葬方面。传统的陈旧、落后的丧葬观念,厚葬遗风等不单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还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在封建迷信严重的地方,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社会负担。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殡葬文化

一、“殡葬”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什么是殡葬?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每个时期殡葬的形式都有所不同,同时它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现在的殡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献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二、传统丧葬习俗的落后性:

传统殡葬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大部分都被深深地打上了封建迷信思想的烙印,带着很大的落后性。主要表现在:

1、灵魂不死观念,信仰鬼神:原始人认为人死后还有灵魂存在,而墓地则是他们生活的地方。由此在处理遗体时要举行各种仪式来让死者感觉到舒适、安慰,并以祖先的灵魂为信仰崇拜。这种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加以利用和渲染,再加上道教、佛教等宗教思想把灵魂不死进一步理论化、迷信化,由此形成了中国的“鬼文化”,并形成系列相应的仪式、风俗(如:丧葬、祭鬼、驱鬼、招鬼、鬼故事等)。

2、入土为安观念:装棺土葬是几千年来习惯的做法,于是“入土为安”也逐渐成为固定的观念模式,在推行火葬的今天,由于这种观念的深入,使一些火化后再装棺土葬的“二次入棺”现象不断出现。

3、厚葬观念:象农村盛行的“做道场”、“念经拜忏”等。当然,之所以出现厚葬之风,这也与中国人重情理有很大关系。有人觉得这是最后一次敬孝的机会,要厚待一些;有的认为既然死者留下了一些财物,不如全部花在死者身上;当然也有人出于面子思想考虑,怕办得寒酸惹人笑话。

4、厚葬久丧的落后性:传统丧葬礼俗的系列仪式如:沐浴、停展、报丧、守灵、治丧、家祭、送葬、安葬讲求棺木质地、墓穴风水等,不仅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还带着明显的阶级印记。总的来说,旧丧葬习俗的特点在于厚葬久丧。具体表现在:报丧声势大、举丧仪式繁、仪式排场大、服丧时间长、治丧消费高。 三、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难在哪里?有人把殡葬改革比喻为“千年难题”,也有人称它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天 下第一难工程”。因为它变革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观念和丧葬习俗。

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这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造活动,在于破除封建宗法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观念和浮华虚伪的形式,逐渐形成崇尚简朴、重在纪念、继承遗志、寄托哀思的殡葬风

俗;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应该采取的方式:在殡葬改革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宣传、引导、示范和教育的原则,这也是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一大特点。

在这里,我还想谈几点对殡葬改革的认识。即殡葬改革的“四化”:殡葬事业社会化;丧葬方式多样化;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管理规范化 ;

殡葬事业社会化:即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宣传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殡葬改革当中来,集思广益,综合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殡葬改革。政府在这方面要积极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丧葬方式多样化:在丧葬方式上,应该大力提倡树葬、花葬、河葬等,还要大家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想些既环保、又新颖、意义深远、群众们乐于接受的葬式,这样在实施起来才更容易推行起来。近年来,我县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推行了乡村祠堂建设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转变殡葬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殡葬设施园林化:殡葬是永远不会凋落的行业,我们应该改变它的面貌,使得它能逐渐成为象医疗、卫生、环境一样的普通行业。既然人们的生活中少不了它,我们的从业人员就有义务把它变得亲切起来。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收获,我们现在的殡仪馆在环境建设、管理服务上所做出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殡仪馆被民政部评定为国家三级殡仪馆。 殡葬管理规范化: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管理、土地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殡改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与管理的法规,加大殡葬执法力度,保障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四、关于文明祭祀

文明治丧祭祀要破除陈旧陋习,提倡新的文明方式。传统的扫墓祭祖是每年的祭祀时节的重要内容。其中很多不文明的现象阻碍了我们当今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些殡葬习俗影响久远,那些陋习并不是说改就能瞬间转变过来的。毕竟要让人们接受新鲜事物也需要很长一个过程。在对待传统的问题上,我们要敢于创新,使其既能保留祭祀的传统,又能使祭祖方式更现代文明化。象烧化纸扎这种行为,出于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保护,市民应该自觉采用鲜花、贺卡等文明方式祭拜先祖。清明时节,一些居民图自己方便就在自家门前烧纸,风一吹,黑灰四处飞,路上的人也跟着遭殃。祭祀活动本身是一种文化传统,它反映出我们中华民族独特的祭祀风俗,我们的个人行为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容忽视。就比如很多大人带着小孩过马路,自己从来不遵守交通规则,那小的一辈长大了,对按规则行事仍旧没有任何观念。习惯影响着一个人性格的形成,而一个人的性格则影响着这个人一生的命运。所以,我们在祭扫时应该以身作则,用自身的言行规范青少年的行为,使他们在今后能自觉按照健康文明的方式祭祀先祖,保护好生态环境,造福后人。

倡导市民转变观念,文明祭祖,作为我们殡葬单位和部门来说,有很多的形式可以参考。由于传统殡葬观念影响深远、深入人心,我们应该意识到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即使是传统的思想,也是一代代人言传身教传承下来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和工作,我们殡葬改革是能尽快帮助广大群众转变陈旧落后观念,进行健康祭祀活动。为此,我们在宣传上做了很多功夫。每年以宣传车、宣传单、宣传横幅、咨询点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基层到广大的群众中去宣传殡葬改革。实践证明,这些工作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群众中产生了很不错的反响。

五、关于殡葬理性消费

中国历史上曾主张厚葬。古代的厚葬之风则严重影响了当时人的正常生活,以致于有些穷苦人家为了符合当时礼仪,厚葬亲人之后背上多年难以还清的债务。

受传统厚葬风的影响,我们社会中至今还存在很多对亲人后事大操大办的现象。有些人还把办理丧事当成是炫耀自己的机会,不惜重金讲排场、要面子,请阴阳先生,以“阳间有,阴间也要有”的迷信观念,给先人烧“别墅”、“奔驰”等等,希望亲人在阳间没有享用的能在

阴间得到。架势能做多大就多大,这些观念行为都使我们的殡葬消费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状态。这些现象在农村种尤为严重。有些本身不富裕的家庭,操办起丧事来却特能花钱,上千上万眼睛也不眨一下。亲戚朋友、邻里街坊等遇到要办丧事时也难免不参照着做。长此以往,在市民中渐渐形成了“丧葬难”,“死不起人”的现象,阻滞了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殡葬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况且我们要面对的受传统理念影响至深的广大农村地区。在这些信息传达还不畅通的地方,更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深入到实地,宣传殡葬改革好处,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传统殡葬观念,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使群众获益,形成社会主义和谐文明新风尚 六、结合《殡葬管理条例》讲几条主要内容。

(一)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对违规土葬者如何处理?

强制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死者遗体进行土葬。凡违规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棺火化。 (三)城区办丧应遵守哪些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的丧事活动提倡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街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出殡途中阻塞交通和抛撒冥纸、冥钞。 (四)死者遗体如何接运?

死者遗体原则上由殡葬服务单位接运,也可由丧主自行运送到殡仪馆。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由医院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接运,就近火化,不得运往外地。《新条例》实施后可能规定除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都将禁止。

(五)公民是否可以举报殡葬违规行为?

根据我县出台的《临邑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我们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凡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六)办理火化为什么要出具死亡证明?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毁尸灭迹,火化前必须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七)哪些地方禁止葬坟?

《条例》中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渠道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建造坟墓和修坟扩坟。

(八)死者骨灰有哪些处理方式?

一是留存,死者骨灰可由亲属保存,也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二是撒播,可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山林中;三是安葬,有骨灰墓葬、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多种形式。国家提倡骨灰撒播及植树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九)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遵守哪些规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毁损水利设施,不得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墓穴实行硬化,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接纳外籍人(含祖籍是本地的人员)入葬。 (十)什么是封建迷信活动?什么是封建迷信用品?

封建迷信活动是指在丧事活动中看风水、请巫婆、神汉、扬幡招魂、做道场等。 封建迷信用品是指用于祭祀活动的冥钞、纸人、纸马、纸房等。

(十一)哪些殡葬违规行为可以罚款?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2)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的报检、现场监督、处理方法、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的要求和内容。

1. 本规程适用于由北京首都机场口岸入境的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的卫生检疫监督管

理。 2.尸体、骸骨、棺柩及骨灰的定义 3.尸体是指经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

4.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后出土腐烂剩余的骨部分。 5.棺柩是指盛放尸体或骸骨的包装容器。 6.骨灰是指尸体或骸骨经火化后剩余的无机物质。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七、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

1.结果判定:根据报检情况、现场检疫查验情况及必要的卫生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工作流程上按要求填写检疫评定意见。

2.缮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缮制《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骨灰领取

(一)本地区行政区域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营性公墓单位出具的墓穴位证、购墓发票、购墓合同书、领取。

(二)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的申请(必须保证不入棺再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村、乡镇出具的骨灰领取处理监督证明领取。

(三) 非本行政区域人员到我区死亡的,凭有效户籍证明、骨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铜仁市区火化的由该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各县、自治县(万山特区划为铜仁市火化区)火化的,由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村居民

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3.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4.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

三、死亡原因分类 1.因非意外伤害死亡 2.患传染病死亡的 3.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4.患非检疫传染病死亡的 5.因患非传染病死亡的 6.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

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

村居民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

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

行处理。

一、中国的殡葬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着手了对殡葬的改革。1956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议,所有的人死后都实行火化,只留骨灰,不留遗体,并且不建坟墓。当时的国家领导及各界知名人士151人都表示同意,并且在倡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从此在中华大地上拉开了殡葬改革的帷幕。 在周恩来、邓小平等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率作用下,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响应下,中国的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建立殡葬法律制度,到构筑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在引导人们接受火葬、破除殡葬陋俗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殡葬行业也由点到面,由小到大,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根据中国的国情,1985年2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在火葬区倡导推行火葬。人口稀少、偏僻山区,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是规划建立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火葬和土葬在我国将会长期并存。我们的殡葬改革,非常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和宗教信仰,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保留着传统的火葬、土葬、天葬、水葬等形式。

二、殡葬设施建设

为了适应实行火葬的需要,中国从1956年以后,开始在火葬区的城市建立进行火化的殡仪馆和火葬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1500多个,每年死亡人口800多万,火化遗体400多万具,火化率达52.7%,已有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了火葬,有些省市火化率接近100%。在兴建塔陵、骨灰寄存设

施,开展草葬、花葬、树葬、水葬等葬式的基础上,从80年代开始,以人文景观为目标,以园林化、艺术化和主体化为形式,在城市建立了经营性公墓,在农村建立了公益性公墓,一大批环境园林化、艺术化、绿化美化的公墓在全国各地出现,据统计,目前经营性公墓2000多个,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约10万个。殡葬设备产品从仿制到自主开发,生产技术得到快速提高。火化机产品技术接近国外先进技术水平,部分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殡仪车、遗体冷冻柜、遗体罩、告别台、空气净化器、冷藏棺、消毒加湿器、骨灰盒等多种多样、已形成高、中、低门类齐全具有民族特色系列化殡葬设备产品,许多产品已出口国外。

三、殡葬管理

当代中国的殡葬工作作为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其业务归民政部管理,并从中央到地省、市、县的政府,都设置了负责殡葬管理的专门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殡葬管理法规和规定,从上到下逐步形成法规体系,殡葬执法有力的保障了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同时,还在广大城乡基层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依托,建立了殡葬管理和殡仪相结合的红白理事会,他们根据殡葬管理的有关要求,为群众办丧事提供服务的同时,引导人民群众文明节俭办事,制止丧事中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既服务又管理,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重要作用。使政府的殡葬管理与群众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殡葬标语:殡葬改革宣传标语

★ 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建坟墓。

★ 殡葬改革,功在千秋,利国利民,惠及子孙。

★ 殡葬管理,人人有责。

★ 殡葬业是生命传承事业,殡葬业者是生命传承师。

★ 倡导殡葬文明新风,维护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形象。

★ 倡导殡葬文明新风,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 倡导厚养薄葬新风,崇尚敬老养老美德。

★ 倡导文明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 倡导文明祭祀,反对封建迷信。

★ 倡导遗体葬于公墓,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 打好殡改攻坚战,落实殡改责任制。

★ 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

★ 改变旧的丧葬观念,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改革丧葬陋习,禁止老坟新修。

★ 干扰殡葬改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搞好迁移规划,逐步实现无坟化。

★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给丧属多一点关怀,让丧属多一份满意

七、问:丧事承办人应凭什么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答:1.正常死亡者,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及无名、无主遗体者,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外来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家属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4.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属地内正常死亡的,除按规定出具证明外,还应出示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实行实名、实地登记办理火化手续。

八、问:丧事承办人应凭什么证明领取骨灰?

答:1.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放或寄存在公墓或骨灰堂的,应出具《晋江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如购买外县市公墓墓穴或骨灰格位的,除需提交骨灰去向证明外,还应出具购买墓穴或骨灰格位的发票原件及公墓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的骨灰管理证明,经市殡葬管理所核准后,方可领取骨灰。

2.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进行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留骨灰的,须事先向村(社区)、镇(街道)登记,报市殡葬管理所核准后,持市殡葬管理所开具的《骨灰存(取)申请表》领取骨灰,统一组织处理。

3.凡未能提交骨灰去向有效证明的,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寄存在市殡仪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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