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多年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直是学界讨论的话题。人行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过去几年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在上市过程中它们的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得以提高,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更为成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任务在去年“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将于近期出台。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不能照搬外国模式,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理想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发展脉络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银行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 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组织形式制定的保护性安排。①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我们一般所称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众多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当某个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者破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专门的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质上最终是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服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的制度。从世界各国银行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隐性存款保护。多年以来,我国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建立专门的机构保障存款安全,事实上实行的是一种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了问题,政府是最后的“买单人”,并且这种服务的范围渗透到银行业之外的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领域。例如,在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倒闭过程中,政府都为这些破产企业买了单。
18世纪开始,许多国家包括美国、挪威、德国等都进行了存款保险计划的尝试,但是明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33年美国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银行业危机,原有的银行安全网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大量的金融机构暂停营业或者破产。1933年美国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明确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②之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近八十年的发展,经历了十几次重大的调整,不断的发展完善。从美国建立该制度到1961年印度、挪威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空白期,但是美国面对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金融危机时的成功经验,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它的作用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演变已经成为了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上百个国家建立了该制度,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酝酿实施这一制度。欧美地区国家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很多,占了世界总数的绝大多数,亚洲地区发展趋势很快,非洲和中东地区的国家则相对较少。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大多数国家将存款保护视为保持一国经济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存款保险制度正是有效防范银行挤兑,化解金融风险,对存款提供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② 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45页。 参见凌涛:《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页。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加大。例如1997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而且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冲击。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全国规模的金融危机,但是在金融市场化的深入,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多,中小商业银行的兴起和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①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要想防患于未然,采用此制度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稳定存款人的信心。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从众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某个存款人的行为选择往往依附于其他人的行为预期,而其他人的预期很容易受某一因素的影响,所以挤兑危机是银行难以避免的风险。而存款保险是应对这种投机性挤兑近乎完美的制度,因为这一保险制度的存在,那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有取款意愿的存款人已经没有取出存款的必要,这样就给稳定存款者的信心提供了保证。
(3)有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监管,减轻中央银行的压力。存款保险机构对成员机构经营状况的关注,对于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专门性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较大幅度的提高处理问题银行的效率,降低了处置成本。②同时,专门性基金的存在也可以直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就不会使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的措施,使央行的放款压力得到缓解,增加其独立性。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增强金融监管方面优势明显,但不可避免的存在消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如果存款完全被存款保险体系保护,银行就倾向于选择低的流动性储备水平,而且在监管机构和存款人监督不力的情况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这就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道德风险根源于缺乏监管,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给了存款人忽略对银行进行监督的理由,减轻了存款人对银行清偿能力的担心,对于投机性挤兑有很好的缓冲作用,但是这也导致银行减少了对自身实力的证实,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旦发生金融危机,破坏性反而更大。
(2)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体系中一些经营欠佳的银行往往采用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储户来存款,经营成本的增加诱使银行进行从事高风险资产业务,从而导致银行的风险增加。③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下去,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市场竞争的约束力下降,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会从中实际获利,导致出现稳健银行补贴脆弱银行的现象。特别是在自愿和支付单一固定存款保险费率的保险制度框架下,那些经营业绩好的银行就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退出存款保险体系。
三、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1.加重了国家财政和央行的负担
一般而言,隐性存款保险保护下的银行危机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入财政或者中央银行再贷款,但无论是财政承担还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质上是由全部纳税人或全体居①
②
③ 牛中荣:《上海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赵育琴:《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经济师》2010年第4期,第186页。 李云:《试谈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载《青海金融》2007年第12期,第34页。
民承担。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着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和问题的金融机构实施整顿。1995年接管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于1996年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将其收购; 1996年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动用几十亿元再贷款,全额偿付了所有债务;1998年3月,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之后,中央拿出40亿元进行救助;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中,仅1999年国有四大银行就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剥离不良资产114万亿;截止到2006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达12103万亿。①这些都很直接的证明,国家财政和央行为此承担了沉重的负担。
2.银行道德风险水平相对更高
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形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可能滋生和加强道德风险,实行该制度的的国家大多数提供了无限制的全额保护,把风险完全留给政府来承担,银行只顾盈利。事实也表明很多银行不顾风险的进行高风险业务操作,因为它们知道有政府后台进行后期保护,完全没有进行风险控制的必要。这严重偏离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同时由于有国家财政做后盾,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改善不良资产,证明自身实力的积极性明显不高,抱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态度,不利于金融环境的改善,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
3.对宏观经济政策产生冲击
隐性存款制度作为一种事后存款制度,其补偿方式具有短暂性和一次性的特征。事后不确定的赔付可能对某一时期货币政策产生冲击:如果采取中央银行再贷款对银行危机进行融资时,一次性大量的基础货币支出,可能会对当时的货币政策执行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财政承担危机成本,或者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等方式来承担成本,也同样会对财政政策造成不利影响。从1997年以来,央行多次向有问题的银行提供短期再贷款支持,用以解决这些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同样,2004年南方证劵公司被接管,其流动性风险也是靠央行的再贷款来解决的。以上种种势必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
4.扰乱市场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目前中国金融业国有四大银行垄断的现实也同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分不开。国有银行大多受央行和财政的支持力度很大,对于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比例较小的中小规模银行和金融机构,因为影响力不大,政府在不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前往往只是给予它们政策上的倾斜照顾,并没有实质性的支持。这就形成了我国当前金融垄断的局面。这些大银行自恃“太大而不能倒闭”,肆无忌惮的经营高风险业务品种,由于这些国有银行在存款份额中占据绝大多数,势必会增加银行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公众的利益。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公平竞争的银行体系。2003年以来,重点推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和内部机制的改革。目前国有银行改制的成效开始显现,财务状况明显改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都发生了积极变化。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正在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②国内多层级商业金融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微观基础已经具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仍存①
② 王博:《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载《商业经济》2010年第5期,第76页。 李一兮:《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选择》,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在严重的不良资产,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依旧影响着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就目前中国金融垄断的局面而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形成合理的存款金融结构体系,就必须进行银行业的改革。首先,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为国有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由于有国家做信用保障,更多的存款者选择国有银行,导致银行业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竞争的不公平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长远看来,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使存款者不再以是否国有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而是更看重银行的经营业绩,保证非国有银行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健康的生存环境中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其次,随着我国银行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2006年12月中国依据加入WTO时的承诺,金融业对外资银行开放之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不再完全是银行的所有者,如果国家再用隐性的存款保险来为银行的经营承担风险,也就失去了逻辑上的合理性。所以必须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由存款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合理分担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从正常经营到出现支付危机,再到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中,审慎性监管属于第一道安全网,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属于第二道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属于第三道安全网,它们在危机处理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①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危机处理的机制还不完善。这些年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无不是依赖于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实质是一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第三道安全网,可以有效的完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对成员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检查规范,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银行挤兑,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相比市场准入制度的大量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规定十分的粗略笼统。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我国主要由央行进行行政处置,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了损失,这就是上文提到的隐性政府保护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做法。据相关资料统计,人民银行自1998年以来,为300多家倒闭金融机构提供了最后的援助,承担了1800多亿元存款债务。这种处理方法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最后接管者,势必会增加央行的负担。存款保险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由专业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置。这样提高了对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处置效率,对破产银行资产的清算、债务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安排,从而有利于其尽快退出市场。而且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对于有挽救余地的银行我们可以实施援助,对于不值得挽救的银行令其尽快退出银行业,防止挤兑蔓延,把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四、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不能照搬外国模式,在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下面笔者就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以下几点:
(一)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① 陈杰:《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
一个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支撑。就目前而言,如果我国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其中最紧要的是需要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部法律仅对商业银行的破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后怎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不能满足制度运行的需要,必须增加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后如何优先进行存款赔偿的具体规定,以及无力赔偿时的补救措施。
(二)独立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设立
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立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官方模式,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二是由银行同业之出资间共同建立的民间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非官方模式,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三是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建立的混合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官银模式,如日本、比利时、西班牙。①官方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机构的权威性,但是完全由政府出资,财政负担仍然十分重,而且也不利于调动银行业的积极性;非官方模式正好相反,虽然减轻了财政压力,但是不利于提高存款金融机构的信誉,成员机构从中获益较少。而采用官银模式,既可以保证机构的权威性,也减轻了财政负担。根据当前中国经济实际,制度创办初期宜采用官方模式,由央行出面设置,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操作运行。而机构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是最终实现官民共建,这就需要在之后的运行过程中逐步吸收投保金融机构的资金。
鉴于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当中,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尚未形成,部分领域还存在监管真空问题。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该仅有简单的“付款箱”的功能,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
②业的监管。
(三)存款保险投保的模式与保险范围
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存款保险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非强制性的投保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首先,我国银行构成体系中,国有银行占据总业务很大的份额,如果采用自愿的投保模式,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四大国有银行加入的可能性很小,从而留下风险隐患,这也不利于存款机构的公平竞争;其次,采用自愿投保模式,不利于存款基金保险的筹集,很多银行必定不愿意参与其中,广大存款者也对存款保险制度失去信心。鉴于以上理由,强制性投保模式应该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二选择,这是符合国际社会多数多家实践经验的,也符合存款保险制度内在的利益、秩序、安全价值取向。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投资渠道不多,多数金融资产集中在存款上,所以居民存款包括在存款保险范围内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我国企业存款及居民储蓄存款合计共占到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80%以上,因此我认为,为了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应该把企业存款包括在内。对于是否把外币纳入保险范围,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居民和企业外币存款约占居民与企业本外币存款的4%左右,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外币存款有长期增长的趋势,所以把外币存款纳入保险范围之内有其必然性。一般来说银行同业之间的存款都数额较大,但是银行作为机构较之个人更容易获知存款机构各方面的信息,并深谙市场运行规律,因此在中国,不宜把银行同业存款放在存款保险范围内。鉴于政府作为我国将来存款保险制度的主导者,为降低道德风险,更不宜把政府存款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综上可知我国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具体应包括:居民的本、外币储蓄存款、机构及企业居民本、外币①
② 参见陈晓莉:《对中国存款保险基金模式的分析和建议》,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期,第94页。 参见罗宽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可以借鉴》,载《经济纵横》 2007年7期,第56页。
存款。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使命的重要物质基础。大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①
从美国经验可以看出,稳健存款保险基金的形成是一个较长期的积累过程。②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状态良好,但是如果一开始就完全依赖金融机构保费的收入,显然不切合实际。因为我国金融机构要消化的历史包袱较重,不良资产较多,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应该主要靠政府资本金的注入。对于这部分基本资本金,可以由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共同提供,日后根据保险存款机构经营情况将所收取的保费逐年偿还。
从存款保险制度制定目的和安全性的角度来看,不宜把存款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我国应该通过相关法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除进行保险赔付外,可以进行购买国
③债等低风险的投资,投资所得或利益应纳入存款保险基金。
(五)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额的确定
根据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不同,各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有高低之分。一般,金融体系越稳定,费率越低,反之则费率较高,从各国实践来看,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在最初运行时都采用事先确定的固定费率。但是在固定费率下,由于低风险的银行与高风险的银行缴纳同等费率的保险费用,设计缺乏公平性而广受批评。在存款保险的费率制的选择上,尽管目前大多数国家目前仍实行单一固定费率制,但差别费率制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也应借鉴其经验。但引入基于风险等级的差别费率制需要建立在较成熟的金融制度之上,考虑到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现阶段我们可实行存款保险的“有限浮动费率制”。即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保费计收的基准费率主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对于中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保费计收可略高基准费率。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同,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因此我国也也应该给存款保险的金融设置一个额度。对于这一额度的设定,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标准,一个是人均GDP的倍数。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是人均GDP的1-2倍。另一个是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④按照第一个标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倍的标准计算,中国存款保险的限额不到3万人民币,显然不能给广大的存款者提供有效保护。笔者比较认同在中国参照第二种标准,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居民存款占了很大的比例且多数为小额存款。为了更好的兼顾公平,应该采用这种覆盖面较广的标准来制定存款保险额度,以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的调查数据,中国存款在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为95%左右,从这可以看出以5万元为限额能够覆盖95%的存款客户。那么中国存款保险的限额设定为多少最为合适呢?我认为以10万元为限额最为合适,因为以10万为限额不仅能保障保险的覆盖面,而且可以兼顾未来几年的情况。当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保险额度还需要不断调整提高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这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
①
②参见李云龙:《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中国的模式选择》,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Gillian.:“Deposit Insurance: a survey of actual and best practices”, IMF working paper , April 1999. ③刘 静,彭建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策思考》,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9期,第207页。 ④李晓红:《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载《经济论坛》2011年第6期,第104页。
参考文献
[1]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0 年第1期,第45页;
[2]凌涛:《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M],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页;
[3]牛中荣:《上海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 士学位论文;
[4]赵育琴:《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载《经济师》2010年第4期第 186页;
[5]李云:《试谈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载《青海金融》2007年第12期,第 34页;
[6]李一兮:《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7]王博:《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载《商业经济》2010年第5 期,第76页;
[8]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版;
[9]罗宽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可以借鉴》[J],载《经济纵横》2007年7期,第 56页;
[10]陈晓莉:《对中国存款保险基金模式的分析和建议》[J],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06年第4 期,第94页;
[11]陈杰:《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0年硕 士学位论文;
[12]李云龙:《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中国的模式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刘 静、彭建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策思考》[J],载《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9期,第207页;
[14]李晓红:《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载《经济论坛》2011年第6 期,第104页;
[15]Gillian. “Deposit Insurance: a survey of actual and best practices”, IMF working paper , April 1999;
谢 辞
时光荏苒,如剪如梭,于依山傍海,湖光林影间停留已有四载,近来,多有辗转他处,始感身处不知之福久矣。回顾往昔,幕幕浮现,有耕耘收获之喜悦,亦有虚度错失之遗憾。四年,一段年华,一个轮回;毕业,是终结,虽不愿接受,是开端,亦期待已久。
历时半年,本文始成,这得益于湖海老师的悉心指导,在过去的近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中,商学院的许多老师和同学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支持,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书本里没有的知识,论文的写作也离不开舍友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给予我最真挚热烈的感谢。
回顾多年求学生涯,无论得意失落,父母亲人始终理解信任,设身处地,实属不易,贵胜千金。其间,多有恩师,寄予厚望,悉心栽培,深感荣幸,感激不尽。同窗同舍,诤友挚友,道同不同,同舟携手,岁月经年,难忘依然。惟愿人长久,此桃于心,定以李报之。
2012年5月6日
一、引言
多年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直是学界讨论的话题。人行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过去几年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在上市过程中它们的法人治理结构得以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得以提高,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更为成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任务在去年“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将于近期出台。构建中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不能照搬外国模式,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理想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发展脉络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当吸收存款的银行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 为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借用保险组织形式制定的保护性安排。①按照国际惯例,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我们一般所称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众多符合条件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当某个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者破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专门的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质上最终是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服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的制度。从世界各国银行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隐性存款保护。多年以来,我国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建立专门的机构保障存款安全,事实上实行的是一种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了问题,政府是最后的“买单人”,并且这种服务的范围渗透到银行业之外的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领域。例如,在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倒闭过程中,政府都为这些破产企业买了单。
18世纪开始,许多国家包括美国、挪威、德国等都进行了存款保险计划的尝试,但是明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33年美国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银行业危机,原有的银行安全网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大量的金融机构暂停营业或者破产。1933年美国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明确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②之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近八十年的发展,经历了十几次重大的调整,不断的发展完善。从美国建立该制度到1961年印度、挪威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空白期,但是美国面对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金融危机时的成功经验,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虽然它的作用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演变已经成为了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上百个国家建立了该制度,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酝酿实施这一制度。欧美地区国家实行该制度的国家很多,占了世界总数的绝大多数,亚洲地区发展趋势很快,非洲和中东地区的国家则相对较少。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大多数国家将存款保护视为保持一国经济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存款保险制度正是有效防范银行挤兑,化解金融风险,对存款提供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② 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45页。 参见凌涛:《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页。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加大。例如1997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而且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冲击。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全国规模的金融危机,但是在金融市场化的深入,金融创新产品的增多,中小商业银行的兴起和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①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要想防患于未然,采用此制度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稳定存款人的信心。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从众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羊群效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某个存款人的行为选择往往依附于其他人的行为预期,而其他人的预期很容易受某一因素的影响,所以挤兑危机是银行难以避免的风险。而存款保险是应对这种投机性挤兑近乎完美的制度,因为这一保险制度的存在,那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有取款意愿的存款人已经没有取出存款的必要,这样就给稳定存款者的信心提供了保证。
(3)有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监管,减轻中央银行的压力。存款保险机构对成员机构经营状况的关注,对于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专门性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较大幅度的提高处理问题银行的效率,降低了处置成本。②同时,专门性基金的存在也可以直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这就不会使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的措施,使央行的放款压力得到缓解,增加其独立性。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增强金融监管方面优势明显,但不可避免的存在消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如果存款完全被存款保险体系保护,银行就倾向于选择低的流动性储备水平,而且在监管机构和存款人监督不力的情况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这就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道德风险根源于缺乏监管,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给了存款人忽略对银行进行监督的理由,减轻了存款人对银行清偿能力的担心,对于投机性挤兑有很好的缓冲作用,但是这也导致银行减少了对自身实力的证实,加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旦发生金融危机,破坏性反而更大。
(2)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问题。体系中一些经营欠佳的银行往往采用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储户来存款,经营成本的增加诱使银行进行从事高风险资产业务,从而导致银行的风险增加。③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下去,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市场竞争的约束力下降,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会从中实际获利,导致出现稳健银行补贴脆弱银行的现象。特别是在自愿和支付单一固定存款保险费率的保险制度框架下,那些经营业绩好的银行就会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或者退出存款保险体系。
三、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1.加重了国家财政和央行的负担
一般而言,隐性存款保险保护下的银行危机的成本由政府承担,入财政或者中央银行再贷款,但无论是财政承担还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质上是由全部纳税人或全体居①
②
③ 牛中荣:《上海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赵育琴:《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经济师》2010年第4期,第186页。 李云:《试谈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载《青海金融》2007年第12期,第34页。
民承担。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着手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和问题的金融机构实施整顿。1995年接管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并于1996年决定由广东发展银行将其收购; 1996年关闭了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动用几十亿元再贷款,全额偿付了所有债务;1998年3月,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之后,中央拿出40亿元进行救助;在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中,仅1999年国有四大银行就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剥离不良资产114万亿;截止到2006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达12103万亿。①这些都很直接的证明,国家财政和央行为此承担了沉重的负担。
2.银行道德风险水平相对更高
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形存款保险制度更有可能滋生和加强道德风险,实行该制度的的国家大多数提供了无限制的全额保护,把风险完全留给政府来承担,银行只顾盈利。事实也表明很多银行不顾风险的进行高风险业务操作,因为它们知道有政府后台进行后期保护,完全没有进行风险控制的必要。这严重偏离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同时由于有国家财政做后盾,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改善不良资产,证明自身实力的积极性明显不高,抱着“大树底下好乘凉”的态度,不利于金融环境的改善,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
3.对宏观经济政策产生冲击
隐性存款制度作为一种事后存款制度,其补偿方式具有短暂性和一次性的特征。事后不确定的赔付可能对某一时期货币政策产生冲击:如果采取中央银行再贷款对银行危机进行融资时,一次性大量的基础货币支出,可能会对当时的货币政策执行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财政承担危机成本,或者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等方式来承担成本,也同样会对财政政策造成不利影响。从1997年以来,央行多次向有问题的银行提供短期再贷款支持,用以解决这些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同样,2004年南方证劵公司被接管,其流动性风险也是靠央行的再贷款来解决的。以上种种势必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
4.扰乱市场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目前中国金融业国有四大银行垄断的现实也同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分不开。国有银行大多受央行和财政的支持力度很大,对于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比例较小的中小规模银行和金融机构,因为影响力不大,政府在不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前往往只是给予它们政策上的倾斜照顾,并没有实质性的支持。这就形成了我国当前金融垄断的局面。这些大银行自恃“太大而不能倒闭”,肆无忌惮的经营高风险业务品种,由于这些国有银行在存款份额中占据绝大多数,势必会增加银行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公众的利益。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公平竞争的银行体系。2003年以来,重点推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公司治理和内部机制的改革。目前国有银行改制的成效开始显现,财务状况明显改善,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不良贷款率明显下降,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都发生了积极变化。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正在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②国内多层级商业金融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微观基础已经具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仍存①
② 王博:《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载《商业经济》2010年第5期,第76页。 李一兮:《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选择》,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在严重的不良资产,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依旧影响着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就目前中国金融垄断的局面而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形成合理的存款金融结构体系,就必须进行银行业的改革。首先,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为国有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由于有国家做信用保障,更多的存款者选择国有银行,导致银行业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竞争的不公平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长远看来,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使存款者不再以是否国有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而是更看重银行的经营业绩,保证非国有银行平等的竞争地位,在健康的生存环境中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其次,随着我国银行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2006年12月中国依据加入WTO时的承诺,金融业对外资银行开放之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不再完全是银行的所有者,如果国家再用隐性的存款保险来为银行的经营承担风险,也就失去了逻辑上的合理性。所以必须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由存款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合理分担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从正常经营到出现支付危机,再到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中,审慎性监管属于第一道安全网,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属于第二道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属于第三道安全网,它们在危机处理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①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事后危机处理的机制还不完善。这些年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无不是依赖于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实质是一种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第三道安全网,可以有效的完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对成员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检查规范,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银行挤兑,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相比市场准入制度的大量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规定十分的粗略笼统。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我国主要由央行进行行政处置,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了损失,这就是上文提到的隐性政府保护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做法。据相关资料统计,人民银行自1998年以来,为300多家倒闭金融机构提供了最后的援助,承担了1800多亿元存款债务。这种处理方法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最后接管者,势必会增加央行的负担。存款保险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由专业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置。这样提高了对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处置效率,对破产银行资产的清算、债务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安排,从而有利于其尽快退出市场。而且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对于有挽救余地的银行我们可以实施援助,对于不值得挽救的银行令其尽快退出银行业,防止挤兑蔓延,把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四、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不能照搬外国模式,在参考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下面笔者就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以下几点:
(一)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① 陈杰:《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湖南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
一个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支撑。就目前而言,如果我国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其中最紧要的是需要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部法律仅对商业银行的破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破产后怎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不能满足制度运行的需要,必须增加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后如何优先进行存款赔偿的具体规定,以及无力赔偿时的补救措施。
(二)独立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设立
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立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官方模式,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二是由银行同业之出资间共同建立的民间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非官方模式,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三是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建立的混合存款保险机构,被称为官银模式,如日本、比利时、西班牙。①官方模式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机构的权威性,但是完全由政府出资,财政负担仍然十分重,而且也不利于调动银行业的积极性;非官方模式正好相反,虽然减轻了财政压力,但是不利于提高存款金融机构的信誉,成员机构从中获益较少。而采用官银模式,既可以保证机构的权威性,也减轻了财政负担。根据当前中国经济实际,制度创办初期宜采用官方模式,由央行出面设置,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操作运行。而机构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是最终实现官民共建,这就需要在之后的运行过程中逐步吸收投保金融机构的资金。
鉴于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当中,完善的审慎监管制度尚未形成,部分领域还存在监管真空问题。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该仅有简单的“付款箱”的功能,应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
②业的监管。
(三)存款保险投保的模式与保险范围
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存款保险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非强制性的投保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首先,我国银行构成体系中,国有银行占据总业务很大的份额,如果采用自愿的投保模式,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四大国有银行加入的可能性很小,从而留下风险隐患,这也不利于存款机构的公平竞争;其次,采用自愿投保模式,不利于存款基金保险的筹集,很多银行必定不愿意参与其中,广大存款者也对存款保险制度失去信心。鉴于以上理由,强制性投保模式应该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二选择,这是符合国际社会多数多家实践经验的,也符合存款保险制度内在的利益、秩序、安全价值取向。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投资渠道不多,多数金融资产集中在存款上,所以居民存款包括在存款保险范围内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我国企业存款及居民储蓄存款合计共占到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80%以上,因此我认为,为了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应该把企业存款包括在内。对于是否把外币纳入保险范围,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居民和企业外币存款约占居民与企业本外币存款的4%左右,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外币存款有长期增长的趋势,所以把外币存款纳入保险范围之内有其必然性。一般来说银行同业之间的存款都数额较大,但是银行作为机构较之个人更容易获知存款机构各方面的信息,并深谙市场运行规律,因此在中国,不宜把银行同业存款放在存款保险范围内。鉴于政府作为我国将来存款保险制度的主导者,为降低道德风险,更不宜把政府存款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综上可知我国存款保险保障的范围具体应包括:居民的本、外币储蓄存款、机构及企业居民本、外币①
② 参见陈晓莉:《对中国存款保险基金模式的分析和建议》,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期,第94页。 参见罗宽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可以借鉴》,载《经济纵横》 2007年7期,第56页。
存款。
(四)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使命的重要物质基础。大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①
从美国经验可以看出,稳健存款保险基金的形成是一个较长期的积累过程。②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状态良好,但是如果一开始就完全依赖金融机构保费的收入,显然不切合实际。因为我国金融机构要消化的历史包袱较重,不良资产较多,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应该主要靠政府资本金的注入。对于这部分基本资本金,可以由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共同提供,日后根据保险存款机构经营情况将所收取的保费逐年偿还。
从存款保险制度制定目的和安全性的角度来看,不宜把存款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我国应该通过相关法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除进行保险赔付外,可以进行购买国
③债等低风险的投资,投资所得或利益应纳入存款保险基金。
(五)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额的确定
根据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不同,各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有高低之分。一般,金融体系越稳定,费率越低,反之则费率较高,从各国实践来看,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在最初运行时都采用事先确定的固定费率。但是在固定费率下,由于低风险的银行与高风险的银行缴纳同等费率的保险费用,设计缺乏公平性而广受批评。在存款保险的费率制的选择上,尽管目前大多数国家目前仍实行单一固定费率制,但差别费率制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也应借鉴其经验。但引入基于风险等级的差别费率制需要建立在较成熟的金融制度之上,考虑到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现阶段我们可实行存款保险的“有限浮动费率制”。即根据不同类型银行的风险程度,保费计收的基准费率主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对于中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保费计收可略高基准费率。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同,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帐户保险金额设定一个上限,在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因此我国也也应该给存款保险的金融设置一个额度。对于这一额度的设定,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标准,一个是人均GDP的倍数。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是人均GDP的1-2倍。另一个是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④按照第一个标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倍的标准计算,中国存款保险的限额不到3万人民币,显然不能给广大的存款者提供有效保护。笔者比较认同在中国参照第二种标准,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居民存款占了很大的比例且多数为小额存款。为了更好的兼顾公平,应该采用这种覆盖面较广的标准来制定存款保险额度,以使90%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偿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的调查数据,中国存款在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为95%左右,从这可以看出以5万元为限额能够覆盖95%的存款客户。那么中国存款保险的限额设定为多少最为合适呢?我认为以10万元为限额最为合适,因为以10万为限额不仅能保障保险的覆盖面,而且可以兼顾未来几年的情况。当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保险额度还需要不断调整提高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这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
①
②参见李云龙:《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中国的模式选择》,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Gillian.:“Deposit Insurance: a survey of actual and best practices”, IMF working paper , April 1999. ③刘 静,彭建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策思考》,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9期,第207页。 ④李晓红:《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载《经济论坛》2011年第6期,第104页。
参考文献
[1]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0 年第1期,第45页;
[2]凌涛:《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M],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页;
[3]牛中荣:《上海商业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 士学位论文;
[4]赵育琴:《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载《经济师》2010年第4期第 186页;
[5]李云:《试谈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J],载《青海金融》2007年第12期,第 34页;
[6]李一兮:《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7]王博:《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载《商业经济》2010年第5 期,第76页;
[8]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版;
[9]罗宽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创新可以借鉴》[J],载《经济纵横》2007年7期,第 56页;
[10]陈晓莉:《对中国存款保险基金模式的分析和建议》[J],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06年第4 期,第94页;
[11]陈杰:《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0年硕 士学位论文;
[12]李云龙:《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与中国的模式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07 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刘 静、彭建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策思考》[J],载《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9期,第207页;
[14]李晓红:《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载《经济论坛》2011年第6 期,第104页;
[15]Gillian. “Deposit Insurance: a survey of actual and best practices”, IMF working paper , April 1999;
谢 辞
时光荏苒,如剪如梭,于依山傍海,湖光林影间停留已有四载,近来,多有辗转他处,始感身处不知之福久矣。回顾往昔,幕幕浮现,有耕耘收获之喜悦,亦有虚度错失之遗憾。四年,一段年华,一个轮回;毕业,是终结,虽不愿接受,是开端,亦期待已久。
历时半年,本文始成,这得益于湖海老师的悉心指导,在过去的近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中,商学院的许多老师和同学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支持,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书本里没有的知识,论文的写作也离不开舍友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此一并给予我最真挚热烈的感谢。
回顾多年求学生涯,无论得意失落,父母亲人始终理解信任,设身处地,实属不易,贵胜千金。其间,多有恩师,寄予厚望,悉心栽培,深感荣幸,感激不尽。同窗同舍,诤友挚友,道同不同,同舟携手,岁月经年,难忘依然。惟愿人长久,此桃于心,定以李报之。
201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