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Q/ S XC
Q/SXC G208.023—2013
代替 Q/SXC G208.023-2010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13 - 03 - 01 发布 2013 - 03 - 01 实施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
Q/SXC G208.023—201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 ..............................................................................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 1
5.1 合格证正面式样设计 ............................................................ 1
5.2 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 ............................................................ 2
5.3 合格证正面样式印制 ............................................................ 2
5.4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 2
5.4.1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前准备及安装................................. 2
5.4.2 合格证打印 ................................................................ 2
5.4.3 合格证的上传 .............................................................. 2
5.5 合格证的核查及后续快速处理程序 ................................................ 2
5.6 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 3
5.7 合格证的修改 .................................................................. 3
5.8 合格证的撤销 .................................................................. 3
5.9 合格证的交付 .................................................................. 4
5.10 合格证的作废 ................................................................. 4
5.11 合格证的监管 ................................................................. 4
5.11.1 公司内部监管 ............................................................. 4
5.11.2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 ................................................. 4
5.1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 4
5.11.4 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 ....................................................... 5
6 报告和记录 ........................................................................ 5
I
Q/SXC G208.023—2013
前 言
Q/SXC G208.023-2013《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企业管理标准体系标准之一,也是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之一。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公司机动车合格证的制作、配发、使用及信息上传等工作,确保本公 司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合格证信息核对后续处理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格证信息核对 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以使公司机动车合格证管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作 相应修订更新。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代替Q/SXC G208.023-2010《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
本规范与Q/SXC G208.023-2010《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的内容;
——修改了合格证打印的内容;
——修改了合格证上传的内容;
——新增了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修改了国家对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内容。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水军。
本规范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WQS(A)3ZLGLB01-2005/0;
——SWQS(A)3ZLGLB01-2007/0;
——SWQS(A)3ZLGLB01-2008/0。
——Q/SXC G208.023-2010
II
Q/SXC G208.023—2013
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包括合机动车合格证的纸张 正面样式设计、备案、印制,打印,上传,修改,撤销,交付,作废,监管等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或文件编号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或文 件编号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或文件编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85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发改产业[2008]761号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 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Q/SXC G216.011-2010 管理标准的常用记录格式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085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 职责
4.1 公司管理层:保证合格证管理所需的资源并督导相关人员按要求开展合格证工作。
4.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机动车合格证日常管理工作的实施。
4.3 技术开发部门: 负责公告管理工作, 及时将最新公告技术参数通报给质量管理部门合格证负责人, 协助销售部门确保与客户确定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一致。
4.4 销售部门:负责购置税工作,通过购置税工作平台、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可登录以下网址
http://code.vidc.info)及时填报、更新购置税配置信息,协助提供“车辆购置税配置序列号”(正 常情况下由质量管理部从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可登录以下网址 http://code.vidc.info)查询获取)。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合格证正面式样设计
质量管理部门按GB/T 2108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要求或参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合格证管 理部 ( 以下简称中机合格证管理部 ) 网站 相关 页面 ( 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 ) 的要求设计合格证的正面式样。 合格证的正面 “企 业名称的正下方第二行”须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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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C G208.023—2013
5.2 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
质量管理部门须在合格证正式使用之前将合格证正面样式向中机合格证管理部备案,并从中机合 格证管理部网站上查询备案结果。(具体备案要求参见:中机合格证管理部网站相关页面(可从以下 网址获得:))。
5.3 合格证正面样式印制
质量管理部门须按备案的式样从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合格证正面样式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 防伪信息。(参考印制单位:石家庄中晟安全印刷公司(原石家庄石钞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电话: 0311-86261947,85051307;网址:http://www.zsaqys.com/;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金马小区腾达园 18号。)
5.4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
5.4.1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前准备及安装
首次使用前或必要时,公司授权专人,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信或者 证明信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公告》企业信息变更复印件、U 盾申请单等到中机合格证管理部领取或补领、变更企业信息、加密信息、企业ID、企业代码、U盾等(相 关资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学习“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说明,并从中机合格证管 理部网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下载并安装、升级最新版本软件,完成“机 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设置、计算机硬件信息采集备案、登陆中机合格证管理部网站(可 从以下网址获得:)进行用户信息维护、U盾管理、U盾升级更新(每月或在 使用前均需在“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一次)等工作。
5.4.2 合格证打印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参照GB/T 21085《机动车 出厂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产品参数、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车辆购置税 配置序列号、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为本公司生产的车辆打印或修改合格证背面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技术参数表》包括二维条码,并须确保合格证与车辆的一一对应。打印完成后,在“车辆制造企业信 息”栏右下角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5.4.3 合格证的上传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合格证打印后48小时内(不排除非工作日)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 信息系统” 软件向中机合格证管理部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 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超过期限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将被中机合格证管理部拒收,企业须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 统”软件中的“申请补传”功能,对需要补传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写相关原因后提交补传申请,经中 机合格证管理部批准后方为补传成功。
改装车在上传合格证信息时要保证底盘合格证信息也上传到了合格证数据库中。
5.5 合格证的核查及后续快速处理程序
自2008年6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所有乘用车及客车类)注册登记 时, 除核对随车配发的合格证信息应当与实际车辆一致外, 对合格证发证日期为6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 还应当与国产整车合格证信息核查数据库进行核对。凡合格证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按后续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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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C G208.023—201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2位以上人员负责合格证核对信息反馈情况的查询和接收工作, 并在24小时 内处理完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登陆合格证数据中心网站进行备案。对属信息漏报或者误报的,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传或更正;对因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传或 更正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其机动车产品销售商收回车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发现 合格证有伪造、假冒嫌疑的,公司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甄别真伪。
5.6 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 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要求:
自2013年3月1日起,企业须将合格证管理系统V3.0升级至V4.0,技术参数中新增填报“车辆购置 税配置序列号”(缺少该参数将无法打印合格证,该参数打印时不显示,只保存在二维条码中),合 格证信息打印后48小时内上传至合格证管理部。合格证管理部将合格证信息传递给国税总局车辆购置 税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合格证二维条码读取配置序列号,提取车辆配置信息,核对车辆 购置税征管系统,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3年4月1日起,合格证管理部不再接收V3.0数据(即无“购置税配置序列号”的合格证)。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2013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车辆,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 的合格证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车辆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的合格证信息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合格证信息的不予办理。
5.7 合格证的修改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但尚未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修 改并按修改后的内容重新打印配发并上传合格证,收回更改前的合格证。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修改并 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申请修改功能,对根据需要修改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 写相关原因后提交修改申请,经合格证工作机构批准后方为修改成功,然后重新打印配发合格证,收 回更改前的合格证。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以下五 个数据“底盘合格证编号、整车合格证编号、车辆制造日期、合格证发证日期、VIN或车架号”的修改 时,须先对已上传的合格证信息进行撤销操作后再重新打印配发并上传或补传合格证,收回更改前的 合格证。
5.8 合格证的撤销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以下五个数据“底盘合格证编号、整 车合格证编号、车辆制造日期、合格证发证日期、VIN或车架号”的修改时,须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 理信息系统” 软件中的申请撤销功能, 对需要撤销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写相关原因后提交撤销申请, 经合格证工作机构批准后方为撤销成功;“撤销申请”经过国家合格证数据中心批准后,将传递给公 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合格证信息核查库进行撤销操作。中机合格证管理部收到公安部交通管理 科学研究所的撤销返馈后再对审批通过的数据包在合格证总库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
合格证的撤销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新上传的数据只能在1 天之后才能进行撤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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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存在改装关系的车辆或底盘,如果其改装车的合格证存在,将不能撤销,只有先撤销改 c)
d)
e)
f) 装车的合格证,才能撤销被改装的合格证; 如果合格证数据中心拒绝撤销,那么提交的撤销请求将不能执行;只有合格证数据中心同意 撤销的数据,才会传递到无锡所; 无锡所处理从合格证数据中心传递的撤销请求包,在车辆注册核查库上进行撤销操作;无锡 所反馈撤销请求包的最终撤销操作结果; 合格证数据中心收到无锡所反馈后,对于无锡所反馈撤销成功的数据,将从合格证总库中撤 销该合格证;对于无锡所反馈撤销失败的数据,合格证数据中心不对合格证总库进行操作, 只对失败结果进行记录; 企业可以登陆合格证数据中心网站的查询平台查看自己的撤销请求以及撤销成功与否的详细
信息。
5.9 合格证的交付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外购底盘的合格证,将合格证编号、车辆型号、VIN、发动机号等信息记录 到“底盘合格证接收记录表”(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1)中,向发证单位反馈并保 持接收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配发的整车合格证及底盘合格证交给公司销售部门,并将合格证编号、纸张 编号、 车辆型号、 VIN、 发动机号等信息记录到 “整车合格证交接记录表” (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 的表H.023002)中,经销售部门签核后保持交接记录。
销售部门负责将配发的整车合格证及底盘合格证与交付车辆一一对应地交给客户,将交付的合格 证数量记录到《随车文件签收单》并请客户签核后保持记录。
5.10 合格证的作废
对于重新配发合格证的情况,质量管理部门须将修改前的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回收封存,且在《车 辆合格证变更作废记录表》(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4)中记录修改或作废原因、合 格证编号、纸张编号、VIN、发动机号等必要的信息,对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无法回收封存的则须加以 注明。
5.11 合格证的监管
5.11.1 公司内部监管
公司管理层及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责任保证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与 《公告》产品的一致,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不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不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对合 格证信息尚未上传的机动车,不得销售。
5.11.2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工信部)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合格证信息的生成、传送以及核对后续处理等情况作为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管理内容。对未按要求配 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 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合格证核对符合率低、核对后续处理不及时的生产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 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5.1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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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 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 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5.11.4 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对企业上传的车辆合格证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 传合格证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报告和记录
6.1 底盘合格证接收记录表 H.023001
6.2 整车合格证交接记录表 H.023002
6.3 车辆合格证变更作废通知单 H.023003
6.4 车辆合格证变更作废记录表 H.0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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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 ..............................................................................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 1
5.1 合格证正面式样设计 ............................................................ 1
5.2 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 ............................................................ 2
5.3 合格证正面样式印制 ............................................................ 2
5.4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 2
5.4.1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前准备及安装................................. 2
5.4.2 合格证打印 ................................................................ 2
5.4.3 合格证的上传 .............................................................. 2
5.5 合格证的核查及后续快速处理程序 ................................................ 2
5.6 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 3
5.7 合格证的修改 .................................................................. 3
5.8 合格证的撤销 .................................................................. 3
5.9 合格证的交付 .................................................................. 4
5.10 合格证的作废 ................................................................. 4
5.11 合格证的监管 ................................................................. 4
5.11.1 公司内部监管 ............................................................. 4
5.11.2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 ................................................. 4
5.1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 4
5.11.4 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 ....................................................... 5
6 报告和记录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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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Q/SXC G208.023-2013《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企业管理标准体系标准之一,也是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之一。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公司机动车合格证的制作、配发、使用及信息上传等工作,确保本公 司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建立合格证信息核对后续处理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格证信息核对 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产品合格证档案,做到在车辆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可查,以使公司机动车合格证管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作 相应修订更新。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代替Q/SXC G208.023-2010《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
本规范与Q/SXC G208.023-2010《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前言的内容;
——修改了合格证打印的内容;
——修改了合格证上传的内容;
——新增了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修改了国家对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内容。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水军。
本规范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WQS(A)3ZLGLB01-2005/0;
——SWQS(A)3ZLGLB01-2007/0;
——SWQS(A)3ZLGLB01-2008/0。
——Q/SXC G208.02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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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C G208.023—2013
车辆合格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工作,包括合机动车合格证的纸张 正面样式设计、备案、印制,打印,上传,修改,撤销,交付,作废,监管等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或文件编号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或文 件编号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或文件编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85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发改产业[2008]761号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 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Q/SXC G216.011-2010 管理标准的常用记录格式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085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 职责
4.1 公司管理层:保证合格证管理所需的资源并督导相关人员按要求开展合格证工作。
4.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机动车合格证日常管理工作的实施。
4.3 技术开发部门: 负责公告管理工作, 及时将最新公告技术参数通报给质量管理部门合格证负责人, 协助销售部门确保与客户确定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一致。
4.4 销售部门:负责购置税工作,通过购置税工作平台、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可登录以下网址
http://code.vidc.info)及时填报、更新购置税配置信息,协助提供“车辆购置税配置序列号”(正 常情况下由质量管理部从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可登录以下网址 http://code.vidc.info)查询获取)。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合格证正面式样设计
质量管理部门按GB/T 2108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要求或参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合格证管 理部 ( 以下简称中机合格证管理部 ) 网站 相关 页面 ( 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 ) 的要求设计合格证的正面式样。 合格证的正面 “企 业名称的正下方第二行”须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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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
质量管理部门须在合格证正式使用之前将合格证正面样式向中机合格证管理部备案,并从中机合 格证管理部网站上查询备案结果。(具体备案要求参见:中机合格证管理部网站相关页面(可从以下 网址获得:))。
5.3 合格证正面样式印制
质量管理部门须按备案的式样从有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合格证正面样式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 防伪信息。(参考印制单位:石家庄中晟安全印刷公司(原石家庄石钞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电话: 0311-86261947,85051307;网址:http://www.zsaqys.com/;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金马小区腾达园 18号。)
5.4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
5.4.1 “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前准备及安装
首次使用前或必要时,公司授权专人,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信或者 证明信原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公告》企业信息变更复印件、U 盾申请单等到中机合格证管理部领取或补领、变更企业信息、加密信息、企业ID、企业代码、U盾等(相 关资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学习“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使用说明,并从中机合格证管 理部网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下载并安装、升级最新版本软件,完成“机 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设置、计算机硬件信息采集备案、登陆中机合格证管理部网站(可 从以下网址获得:)进行用户信息维护、U盾管理、U盾升级更新(每月或在 使用前均需在“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一次)等工作。
5.4.2 合格证打印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参照GB/T 21085《机动车 出厂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产品参数、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车辆购置税 配置序列号、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为本公司生产的车辆打印或修改合格证背面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技术参数表》包括二维条码,并须确保合格证与车辆的一一对应。打印完成后,在“车辆制造企业信 息”栏右下角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5.4.3 合格证的上传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合格证打印后48小时内(不排除非工作日)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 信息系统” 软件向中机合格证管理部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 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超过期限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将被中机合格证管理部拒收,企业须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 统”软件中的“申请补传”功能,对需要补传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写相关原因后提交补传申请,经中 机合格证管理部批准后方为补传成功。
改装车在上传合格证信息时要保证底盘合格证信息也上传到了合格证数据库中。
5.5 合格证的核查及后续快速处理程序
自2008年6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所有乘用车及客车类)注册登记 时, 除核对随车配发的合格证信息应当与实际车辆一致外, 对合格证发证日期为6月1日以后的机动车, 还应当与国产整车合格证信息核查数据库进行核对。凡合格证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按后续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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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2位以上人员负责合格证核对信息反馈情况的查询和接收工作, 并在24小时 内处理完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登陆合格证数据中心网站进行备案。对属信息漏报或者误报的,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传或更正;对因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传或 更正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其机动车产品销售商收回车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发现 合格证有伪造、假冒嫌疑的,公司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甄别真伪。
5.6 合格证与车辆购置税结合运作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 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07号)要求:
自2013年3月1日起,企业须将合格证管理系统V3.0升级至V4.0,技术参数中新增填报“车辆购置 税配置序列号”(缺少该参数将无法打印合格证,该参数打印时不显示,只保存在二维条码中),合 格证信息打印后48小时内上传至合格证管理部。合格证管理部将合格证信息传递给国税总局车辆购置 税征管系统,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扫描合格证二维条码读取配置序列号,提取车辆配置信息,核对车辆 购置税征管系统,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3年4月1日起,合格证管理部不再接收V3.0数据(即无“购置税配置序列号”的合格证)。 自2013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2013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车辆,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 的合格证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车辆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的合格证信息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关业务。无合格证信息的不予办理。
5.7 合格证的修改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但尚未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修 改并按修改后的内容重新打印配发并上传合格证,收回更改前的合格证。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修改并 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申请修改功能,对根据需要修改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 写相关原因后提交修改申请,经合格证工作机构批准后方为修改成功,然后重新打印配发合格证,收 回更改前的合格证。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公司销售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技术参数变更的文件——《车辆合格证变更作 废通知单》(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3)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以下五 个数据“底盘合格证编号、整车合格证编号、车辆制造日期、合格证发证日期、VIN或车架号”的修改 时,须先对已上传的合格证信息进行撤销操作后再重新打印配发并上传或补传合格证,收回更改前的 合格证。
5.8 合格证的撤销
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已配发且上传的机动车合格证实施以下五个数据“底盘合格证编号、整 车合格证编号、车辆制造日期、合格证发证日期、VIN或车架号”的修改时,须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 理信息系统” 软件中的申请撤销功能, 对需要撤销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填写相关原因后提交撤销申请, 经合格证工作机构批准后方为撤销成功;“撤销申请”经过国家合格证数据中心批准后,将传递给公 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合格证信息核查库进行撤销操作。中机合格证管理部收到公安部交通管理 科学研究所的撤销返馈后再对审批通过的数据包在合格证总库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
合格证的撤销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新上传的数据只能在1 天之后才能进行撤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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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存在改装关系的车辆或底盘,如果其改装车的合格证存在,将不能撤销,只有先撤销改 c)
d)
e)
f) 装车的合格证,才能撤销被改装的合格证; 如果合格证数据中心拒绝撤销,那么提交的撤销请求将不能执行;只有合格证数据中心同意 撤销的数据,才会传递到无锡所; 无锡所处理从合格证数据中心传递的撤销请求包,在车辆注册核查库上进行撤销操作;无锡 所反馈撤销请求包的最终撤销操作结果; 合格证数据中心收到无锡所反馈后,对于无锡所反馈撤销成功的数据,将从合格证总库中撤 销该合格证;对于无锡所反馈撤销失败的数据,合格证数据中心不对合格证总库进行操作, 只对失败结果进行记录; 企业可以登陆合格证数据中心网站的查询平台查看自己的撤销请求以及撤销成功与否的详细
信息。
5.9 合格证的交付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外购底盘的合格证,将合格证编号、车辆型号、VIN、发动机号等信息记录 到“底盘合格证接收记录表”(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1)中,向发证单位反馈并保 持接收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配发的整车合格证及底盘合格证交给公司销售部门,并将合格证编号、纸张 编号、 车辆型号、 VIN、 发动机号等信息记录到 “整车合格证交接记录表” (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 的表H.023002)中,经销售部门签核后保持交接记录。
销售部门负责将配发的整车合格证及底盘合格证与交付车辆一一对应地交给客户,将交付的合格 证数量记录到《随车文件签收单》并请客户签核后保持记录。
5.10 合格证的作废
对于重新配发合格证的情况,质量管理部门须将修改前的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回收封存,且在《车 辆合格证变更作废记录表》(格式见Q/SXC G216.011-2010的表H.023004)中记录修改或作废原因、合 格证编号、纸张编号、VIN、发动机号等必要的信息,对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无法回收封存的则须加以 注明。
5.11 合格证的监管
5.11.1 公司内部监管
公司管理层及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责任保证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与 《公告》产品的一致,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不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不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对合 格证信息尚未上传的机动车,不得销售。
5.11.2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工信部)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合格证信息的生成、传送以及核对后续处理等情况作为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管理内容。对未按要求配 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 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合格证核对符合率低、核对后续处理不及时的生产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 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5.1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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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 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 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5.11.4 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对企业上传的车辆合格证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填报或上 传合格证信息的企业,国税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报告和记录
6.1 底盘合格证接收记录表 H.023001
6.2 整车合格证交接记录表 H.023002
6.3 车辆合格证变更作废通知单 H.023003
6.4 车辆合格证变更作废记录表 H.0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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