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营改增”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涉税刑事罪名分析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 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 号)等有关规定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作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其他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 207 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税务筹划逾越法律红线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如果企业税务筹划不当,可能会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逃税。根据《刑法》第 201 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合规风险点分析

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人须设专人保管、按照要求存放。如出现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将根据国税函„1995‟第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同时降低纳税人信用等级;如企业的空白发票丢失或被盗,被他人虚开,本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管理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人须设专人保管、按照要求存放;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须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如果违反上述任一规定,公司将无法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公司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关各方信息必须保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且涉嫌虚开发票。

4.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在交易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采购合同未约定发票类型、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丧失抵扣税款的机会,并增加企业成本费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不及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认证,方能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业务部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未及时取得,或未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进行认证,造成专用发票逾期不能认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6.误抵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公司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如已经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等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与实际交易不符、压线或错格、未加盖合规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上述不规范情形,将不

能抵扣,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上述不规范情形,客户可能拒收,影响资金回收。

8.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供应商风险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自身实力问题,垫资能力有限,价格波动承受力小,抗风险能力低,质量保障能力弱,当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较大欠款时,易引发诉讼纠纷的风险;甚至会出现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供应商随时退出市场,导致企业税务检查风险。

9.进项税逾期未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该发票逾期未申报,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公司多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营改增”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点分析

一、涉税刑事罪名分析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 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之一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务院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 号)等有关规定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作了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其他发票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 207 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5.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税务筹划逾越法律红线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如果企业税务筹划不当,可能会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逃税。根据《刑法》第 201 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合规风险点分析

1.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人须设专人保管、按照要求存放。如出现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将根据国税函„1995‟第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同时降低纳税人信用等级;如企业的空白发票丢失或被盗,被他人虚开,本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管理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纳税人须设专人保管、按照要求存放;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须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如果违反上述任一规定,公司将无法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 条规定,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公司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被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三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关各方信息必须保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且涉嫌虚开发票。

4.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单位在交易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采购合同未约定发票类型、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索要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丧失抵扣税款的机会,并增加企业成本费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不及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办理认证,方能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业务部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未及时取得,或未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进行认证,造成专用发票逾期不能认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6.误抵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公司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如已经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关要求,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等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与实际交易不符、压线或错格、未加盖合规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上述不规范情形,将不

能抵扣,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上述不规范情形,客户可能拒收,影响资金回收。

8.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供应商风险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自身实力问题,垫资能力有限,价格波动承受力小,抗风险能力低,质量保障能力弱,当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较大欠款时,易引发诉讼纠纷的风险;甚至会出现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供应商随时退出市场,导致企业税务检查风险。

9.进项税逾期未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该发票逾期未申报,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公司多缴纳增值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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