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今年8月份以来,贵州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今年8月份以来,贵州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专业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工。 3、矿井必须有防突设计,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煤层群的矿井,必须选择不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开采单一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抽放的消突措施。 4、必须按要求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确保抽采系统投入正常使用;防突钻机和仪器仪表的配备必须满足防突工作的要求。 5、采掘工作面瓦斯经预抽后,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其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防突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 7、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防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8、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9、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紧急避险系统限期3年之内完成。 10、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二、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建立抽采专业机构。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 3、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瓦斯综合治理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因水害隐患严重停产整顿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设立煤矿防治水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 3、必须开展矿井区域性水害威胁和局部性水害威胁预测预报工作。 3、必须建立完善防治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4、必须建立建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可靠的排水等系统。 5、必须探清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 6、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 7、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局第2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防治水规定》(黔府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 8、矿井必须有符合井下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按规定按时与相关部门交换图纸。 四、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建立、健全各项顶板管理制度。 2、采掘工作面必须淘汰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推行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煤巷掘进工作面推行以钢代木,必须使用矿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锚网或锚杆+W钢带(煤帮用锚杆加金属网)联合支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光爆锚喷。 3、必须严格技术管理。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有加强顶板管理的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维修巷道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的整合技改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整合技改区域严禁组织生产,不得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 2、不得有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 3、必须按照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建设。 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要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通知》(黔能源发[2010]45号)精神,立即停产,并分期分批予以关闭取缔。 以上是各类停产整顿煤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要求的程序对整改方案进行分级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执行的各类停产整顿煤矿整改方案同时也是下一步复工复产验收的主要标准。
贵州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今年8月份以来,贵州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今年8月份以来,贵州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专业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工。 3、矿井必须有防突设计,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煤层群的矿井,必须选择不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开采单一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抽放的消突措施。 4、必须按要求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确保抽采系统投入正常使用;防突钻机和仪器仪表的配备必须满足防突工作的要求。 5、采掘工作面瓦斯经预抽后,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其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防突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 7、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防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8、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9、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紧急避险系统限期3年之内完成。 10、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二、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建立抽采专业机构。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 3、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瓦斯综合治理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因水害隐患严重停产整顿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要求设立煤矿防治水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 3、必须开展矿井区域性水害威胁和局部性水害威胁预测预报工作。 3、必须建立完善防治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4、必须建立建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可靠的排水等系统。 5、必须探清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区积水情况。 6、必须配备满足防治水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 7、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局第28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防治水规定》(黔府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 8、矿井必须有符合井下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按规定按时与相关部门交换图纸。 四、未淘汰木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必须建立、健全各项顶板管理制度。 2、采掘工作面必须淘汰木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推行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煤巷掘进工作面推行以钢代木,必须使用矿用工字钢、U型钢支架,锚网或锚杆+W钢带(煤帮用锚杆加金属网)联合支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光爆锚喷。 3、必须严格技术管理。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有加强顶板管理的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4、维修巷道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或非法违法建设的整合技改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1、整合技改区域严禁组织生产,不得以整合技改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 2、不得有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 3、必须按照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建设。 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要按照省能源局《关于取消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通知》(黔能源发[2010]45号)精神,立即停产,并分期分批予以关闭取缔。 以上是各类停产整顿煤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要求的程序对整改方案进行分级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执行的各类停产整顿煤矿整改方案同时也是下一步复工复产验收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