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我国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地震、雪灾、洪灾、旱灾、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如2008年的雪灾、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2010年上海特大火灾事故、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等等。而面对这些大灾难带来的严重损失,我们该如何应对?保险在这些巨大的灾难面前又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呢?

【关键词】:保险 巨灾风险 风险管理

一、巨灾风险及保险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加快建设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减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具有极大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险有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的作用。此外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保险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的灾害易损性。因此在这里我们要分析一下在中国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

二、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保险业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2008年初我国南方低温冰雪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仅为60.39亿元,救灾比率仅为3.98%;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相对于8451亿元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仅为7.13亿元,救灾比率仅为0.08%;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理赔案件仅仅为76件,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仅为900余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少于0.001%;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经济损失逾5亿元人民币,而上海保监局所通报的关于“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保险排查理赔情

况显示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约为1023万元,保险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将小于2%。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灾害管理体系中保险业的作用十分有限。以2008年度为例,我国商业保险赔付在灾害直接损失的分摊比例仅仅为0.59%,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36%。目前,我国灾害救济体系中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对灾区损失进行补偿外,实际上灾区人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体来说,在我国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还有待加强。虽然在大灾难发生之后我国保险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认真排查灾区承保情况和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立即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但是保险赔付额在灾难造成的损失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并不能补偿大多数灾民的经济损失。绝大多数灾难造成的损失都是由灾民承担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对于灾害风险的管控主要有三个环节:首先是风险识别和评估,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最后是风险分散和转移。传统的商业保险往往注重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忽视风险控制和损失的降低;注重损失补偿,忽视防灾防损;注重“存量”风险的处理,忽视风险“减量”工作;注重灾后的社会“可恢复性”问题,忽视社会的风险暴露和灾害“易损性”问题。实际上,灾中的抢险救灾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并不能显著改善社会面对灾害的脆弱性,风险分散和转移也并不能真正降低风险。保险业在灾前的风险转嫁和灾后的损失补偿职能,固然能够调节经济波动,接续社会发展链条,但并未真正减少人民生命财产和总体经济的损失。

三、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塑造灾害管理主力军地位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使得保险公司缺少开发相关保险险种的动力,另外由于巨灾数据的掌握和模型构建上的难度造成灾害保险产品费率难以厘定,加之巨灾损失的累积性和集中赔付对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提出的挑战,以及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导致保险需求减少和费率增加等等因素,使得保险业在全球灾害环境下发挥积极作用显得困难重重。

国际间保险业参与管理灾害的各种模式为我国推动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以上挑战,完善我国灾害管理体系有赖于政府、保险公司和社

会的多方努力。

首先社会要加大关于巨灾保险的宣传,认清风险管理与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增强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

其次我国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发和提供与巨灾相关的保险产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通过自然灾害超额分保等再保险制度安排和风险证券化等风险融资方式联结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以此面向全国的金融和资本市场分散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险应当积极参与到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中,通过预先采用科学手段防灾、灾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的保险赔付,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灾害。

最后为了发展应对巨灾风险的商业保险,政府政策应该对保险公司有所倾斜,通过保险计划、税收优惠和共享赔偿等方法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推广类似于我国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对于诸如台风、水灾等我国常见灾害实行强制性保险;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民众的保险需求,促进巨灾保险产品的发展;在赔偿机制上给予保险公司扶持,采用充当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灾害风险的再保险人角色、为商业保险设定最高的损失额用以消除风险中最难以量化和承保的风险等方式,推动我国灾害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和扩大灾害保险产品供给,从而提高保险业参与我国灾害管理的效率和建立我国以保险机制为主体的灾害管理体系。

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摘要】:近年来,我国重大灾害频频发生,地震、雪灾、洪灾、旱灾、泥石流等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如2008年的雪灾、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2010年上海特大火灾事故、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等等。而面对这些大灾难带来的严重损失,我们该如何应对?保险在这些巨大的灾难面前又是如何发挥其作用的呢?

【关键词】:保险 巨灾风险 风险管理

一、巨灾风险及保险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加快建设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减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具有极大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险有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的作用。此外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保险业在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的提升,有助于降低社会的灾害易损性。因此在这里我们要分析一下在中国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

二、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保险业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2008年初我国南方低温冰雪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仅为60.39亿元,救灾比率仅为3.98%;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相对于8451亿元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仅为7.13亿元,救灾比率仅为0.08%;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理赔案件仅仅为76件,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仅为900余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少于0.001%;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经济损失逾5亿元人民币,而上海保监局所通报的关于“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保险排查理赔情

况显示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约为1023万元,保险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将小于2%。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灾害管理体系中保险业的作用十分有限。以2008年度为例,我国商业保险赔付在灾害直接损失的分摊比例仅仅为0.59%,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36%。目前,我国灾害救济体系中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对灾区损失进行补偿外,实际上灾区人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体来说,在我国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保险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还有待加强。虽然在大灾难发生之后我国保险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认真排查灾区承保情况和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立即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但是保险赔付额在灾难造成的损失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并不能补偿大多数灾民的经济损失。绝大多数灾难造成的损失都是由灾民承担的。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对于灾害风险的管控主要有三个环节:首先是风险识别和评估,其次是在此基础上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最后是风险分散和转移。传统的商业保险往往注重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忽视风险控制和损失的降低;注重损失补偿,忽视防灾防损;注重“存量”风险的处理,忽视风险“减量”工作;注重灾后的社会“可恢复性”问题,忽视社会的风险暴露和灾害“易损性”问题。实际上,灾中的抢险救灾和灾后的恢复重建并不能显著改善社会面对灾害的脆弱性,风险分散和转移也并不能真正降低风险。保险业在灾前的风险转嫁和灾后的损失补偿职能,固然能够调节经济波动,接续社会发展链条,但并未真正减少人民生命财产和总体经济的损失。

三、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塑造灾害管理主力军地位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使得保险公司缺少开发相关保险险种的动力,另外由于巨灾数据的掌握和模型构建上的难度造成灾害保险产品费率难以厘定,加之巨灾损失的累积性和集中赔付对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提出的挑战,以及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导致保险需求减少和费率增加等等因素,使得保险业在全球灾害环境下发挥积极作用显得困难重重。

国际间保险业参与管理灾害的各种模式为我国推动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以上挑战,完善我国灾害管理体系有赖于政府、保险公司和社

会的多方努力。

首先社会要加大关于巨灾保险的宣传,认清风险管理与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增强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

其次我国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发和提供与巨灾相关的保险产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通过自然灾害超额分保等再保险制度安排和风险证券化等风险融资方式联结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以此面向全国的金融和资本市场分散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险应当积极参与到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中,通过预先采用科学手段防灾、灾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的保险赔付,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灾害。

最后为了发展应对巨灾风险的商业保险,政府政策应该对保险公司有所倾斜,通过保险计划、税收优惠和共享赔偿等方法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推广类似于我国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对于诸如台风、水灾等我国常见灾害实行强制性保险;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民众的保险需求,促进巨灾保险产品的发展;在赔偿机制上给予保险公司扶持,采用充当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灾害风险的再保险人角色、为商业保险设定最高的损失额用以消除风险中最难以量化和承保的风险等方式,推动我国灾害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和扩大灾害保险产品供给,从而提高保险业参与我国灾害管理的效率和建立我国以保险机制为主体的灾害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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