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同步练习(二)
一、填空题
1.化。
2.隋朝确立了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3.隋代三省制度中,
4.唐代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
5.唐玄宗时,政事堂改称。
6.唐中晚期,权力上升,事实上成为与政事堂并列的新宰相府。
7.唐翰林学士所制诏出自禁中,称“”,中书舍人所制诏称“。
8.唐代实行三省执要的体制。
9.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为辅。
10.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称。
11.南诏中央在国王之下设
12.吐蕃王称
13.中国最早的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典是《》。
14.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有
15.唐代以敕的形式颁布的具体行政法规称为
16.唐尚书省为落实诏敕所制订的文件称“”。
17.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和
18.监察御史奉旨按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
1 9·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
20.唐明经科以考核
21.唐代常科考生来源一是。
22.武则天时在科举考试的省试之上又增加了。
23.隋代将官吏任免权收归。
24.唐代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
25.唐代任命某官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
26.唐代差遣可归结为“”和“
27.唐代职事官量才任使,散官则按
28.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
29.唐代官员俸禄形式有、两种,高级官员还有形式的俸禄。
二、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 )正式规定三公均不参加政府机构的活动。
A.隋文帝 B.隋炀帝
C.唐太宗 D.唐玄宗
2.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的是( )
A.唐高宗 B.唐太宗
C.武则天 D.唐玄宗
3.隋唐职掌人事的部门是( )
A.吏部 B.户部
C.礼部 D.工部
4.隋唐在州(郡)之上设立的作为监察区的是( )
A.县 B.道 C.王国 D.亭
5.唐代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称( )
A.制书 B.敕
C.册书 D.命
6.唐代行政细则和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称( )
A.律 B.令 C.格 D.式
7.正式开科取士、确立科举制度的是( )
A.隋文帝 B.隋炀帝
C.唐太宗 D.武则天
8.唐代吏部铨选官员的下列标准中,最关键的是( )
A.身 B.言 C.书 D.判
三、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将正确答案选出并把它们的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唐代县下基层行政组织为( )
A.邻——保——坊
B.邻——保——村
C.乡——里——什
D.邻——保——里——乡
E.伍——什——保
2.隋唐中央司法机关有( )
A.刑部 B.礼部 C.大理寺 D.枢密院 E.御史台
3.隋唐科举制的考试程序有( )
A.乡试 B.县试 C.州考 D.省试 E.殿试
四、判断说明题(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隋代三公属于政府要职。
2.唐代设都护府,管理各归附少数民族。
3.唐代科举制的常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
五、名词解释题
1.门荫 2.行伍
3.流外人流 4.分察
六、简答题
1.简述唐代中书门下政事堂与以前政事堂的不同。
2.简述唐代的翰林院和枢密院。
3.简述隋唐时期的中央政府职能机构。
4.简述隋唐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5.简述唐代的行政决策形式。
6.简述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过程。
7.简述隋唐的科举制度。
8.简述唐代的官员任用制度。
七、论述题
1.试述隋代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和唐代的三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
2.试述隋唐的行政监督制度。
3.试述唐代的官员考课制度。
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同步练习(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隋唐 2.三省六部制 3.尚书省 4.政事堂 5.中书门下 6.枢密院
7.内制 外制 8.尚书奉行 9.寺 监 10.羁縻府州 11.清平官 12.赞普 13.唐六典 14.革诏 审诏 15.格 16.符 司隶台 17.御史台 谒者台 18.分巡 19.常科 制科 20.儒 文才 21.生徒 乡贡 22.殿试 23.中央 24.身 25.差遣 26.置使 检校 27.资 28.四善二十七最 29.米 言 书 判 田 货币 30.苟假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3.A 4.B 5.C 6.D 7.B 8.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CE 3.CDE
四、判断说明题
1.错误。隋代正式规定三公不再兼任政府职务,只作为奖赏有功之臣的最高荣誉职衔。
2.正确。唐初依汉代西域都护之例,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都护府,协调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管理各归附少数民族。
3.错误。唐代科举制度的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
五、名词解释题
1.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贵族或官员子弟经服役一定年限或出钱代役即可取得吏、兵部考试资格参加选官。
2.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
3.流外人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吏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人仕方式。
4.所谓分察是指唐代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
六、简答题
1.答:唐代中书门下政事堂与以前政事堂在体制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唐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共同充任兼职宰相。这些宰相均上午在朝堂议政,下午回本署办公。中书门下政事堂则不同,凡挂衙“同三品”或“同平章事”者均为专职宰相,不再在议政之后回本署办公了。
(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
(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中书门下体制本是一种分散相权的集体宰相制,但也有个别宰相因受皇帝宠信而擅权。
2.答:在唐中期以后行政决策权向宫内转移,行政执行权移向宫外。翰林院、枢密院等宫内机构逐渐削夺中书门下的决策权,宰相如同汉代的丞相一样,很快成为外朝奉行机关
的首长。
(1)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北门为宫城后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在这里“待诏”,实际上是让他们参与政事,以分割宰相之权,这可以说是皇帝着手建立新的秘书机构以取代宰相决策地位的开始。武则天时,“苏味道、韦承庆皆待诏禁中”,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内,直接承命奏复。到玄宗时,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所制诏出自禁中,称“内制”,而中书舍人所制诏称“外制”,改变了过去一切诏书由中书舍人制作的方式,中书舍人预闻机要之权从此被剥夺。这样,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翰林学士虽掌握了制诏权,但地位一直是皇帝的文秘属员,始终没有发展成为国家的新行政机构,并且其草诏权很快为枢密使所削夺。
(2)枢密院。枢密使在唐代是宦官的差遣之职。唐初设内侍省,省内诸职均由宦官担任,最初仅负内廷之责,在皇帝和中书、门下间上传下达。唐玄宗宠信宦官高力士,宦官地位骤升,甚至成为君相之间协调的枢纽。唐代宗时开始以宦官充任“内枢密使”,参预国家政务的决策,从此宦官在制度上被赋予了参政的权力。宦官专权毕竟只是专制皇权的伴生物,必须依附于皇权才能存在,当皇权真正衰落时,宦官的权势也随之烟消云散。
3.答:隋唐中央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有
(1)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有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掌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的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在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看法时可直接上奏请示皇帝,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2)六部二十四司。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3)九寺、五监。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能上基本处于平行地位,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九寺各设卿一员、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寺丞管理寺内日常事务。各监职官设置情况则较为复杂。
4.答:为了建立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地方行政体制,隋唐时期,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前代制度进行了调整。
(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州郡设置的失控而造成中央对地方管理难以应付的历史教训,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郡)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郡)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隋朝以前,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隋统一中国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为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的自主权则大为缩小。
5.答:君主专制在行政决策上的特点是皇帝处于行政决策的中心地位,通过皇帝的绝对权威来保证行政决策及其执行的统一性。唐代决策中枢是一个较大的群体,辅助皇帝决策的机构十分发达,这样看来,唐代的行政决策既是一种专制的个人决策形式,同时又是一种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群体决策方式,把这两种截然对立的决策形式融为一体的就是皇帝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掌握最后裁定之权。体现出群体决策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组织方式:
(1)大臣廷议。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
(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重大问题,皂帝常召开有宗室、勋臣、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加的会议。
以上各种决策会议,都属于行政决策的辅助手段,在中国古代国家中,最高决策权属于皇帝,故无论是哪种决策辅助手段,一旦形成意向性决策意见后,都须按一定程序形成诏敕,方能具有法律
效力。
6.答: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有草诏和审诏两个过程。
草诏有三种程序:①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②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③皇帝召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
审诏则要经过四个程序:①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②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③门下给事中审议后,如认为不妥,可在稿上涂改奏还中书;④经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施行。
7.答: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员最主要的途径。
(1)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科举制度。所谓科举,其本意是分科举拔人才。隋炀帝正式开科取士,确立科举制度,并成为以后整个封建社会晚期选官制度中的最主要内容。在科举制度下,士人可不必经举荐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用,有利于网罗封建政治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也适应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需要。
(2)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即常科和制科。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50余种,主要是明经、进士两科,明经科以考核儒家经典为主,进士科则以测试考生文才为主。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录取人数十分有限。唐代常科考生来源有两个,一是生徒,二是乡贡。
(3)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合格者称举人,举人有资格参礼部主持的省试。武则天时又在省试之上增加了殿试,即在省试的基础上进行由皇帝亲自进行的策问。
8.答:唐代官员的任用有一般任用制和特殊任职法两种。
(1)一般任用制。隋代将官吏任免权收归中央,伴随着科举制度,唐朝将决定待选士人的出身资格和对具备资格者定面授官的权力加以区分,分别授予礼部和吏部。按官品高低采用不同的委任方式,吏部所主管的文官仅限于六品以下,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有四条,称作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其中的“判”是选官授职的关键所在。
(2)特殊任职法。除一般任用制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任职法——使职差遣。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为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国家庶务的一种手段,造成国家庶
务管理的随意性;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置使、随事订补的方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的应变能力,使职差遣正是在不改变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对原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原任。差遣可归结为“置使”和“检校”两大类。
置使又可细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之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项临时委任负责人,置使的目的是为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
“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在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政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国家具体政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总之,差遣是皇帝针对临时性任务所拥有的非程序任官的权力,这种任官方式既有为事择人的优点,也有破坏制度的弊端。
七、论述题
1.答:隋代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唐代又在这一框架内部加以调整而有所损益。
(1)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秦汉三公列卿旧体制逐渐减少,三省新体制不断加强,隋朝建立后,过渡趋于完成。
首先,确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隋文帝正式规定三公均不参加政府机构的活动,并只作为奖赏有功之臣的最高荣誉职衔,这些最终从体制上根除了旧体制的残余,为新的中枢体制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魏晋以来,三省体制逐步成长,逐渐形成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诏令,门下省掌封驳的决策程序。但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之间的这种关系既不十分清楚,也并未被固定下来,造成三省之间决策地位的游移,影响三省新中枢体制的正常运行,隋文帝将这种分工确定下来,并将三省长官均列为宰相,这一措施将魏晋南北朝时期试运行达300余年的新体制加以定型,奠定了隋唐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2)二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总起来说,隋唐三省制度是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分别职掌决策、审议、执行三个平行系统,既互相制约和抗衡,又互相补充和合作,体现出中枢体制的制衡原则。但在隋唐三省制度中,尚书省权力过大,实际成为行政运转的轴心所在。不利于皇帝对整个行政系统的驾驭。因此,自唐太宗时起,便采取措施对隋制进行调整。
一是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完全变成奉行机构,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第三是在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
二是提高中书、门下两省地位。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
通过以上两方面措施,唐统治者完成了对隋代定型的三省体制的内部调整,演化为二省执要、尚书奉行的体制。这种调整的基本趋向有二:一是将决策权分散化,三省在决策程序上实行分权,有利于皇帝对国家事务的总体驾驭;二是将行政决策权与管理政务权相分离,造成决策机关与执行机构的彻底脱钩,这同样是为了确保皇帝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中枢地位。
2.答: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谒者台官员则奏旨巡行郡县,司隶台则监察京畿郡县。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掌纠弹百官,殿院,掌朝仪纠察,察院,职掌分察和分巡。
(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御史台主宫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这两项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
(4)参与司法审判。隋唐中央司汉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组成,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由三个部门长官共同处理。这一制度也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
(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此外,唐太宗以后分全国为十道设监察区,行使地方政务监督之权。
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很大成就,监察制度日趋完备,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构的本质决定了监察官员只是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唐朝前期,监察系统作用较大。到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权削弱,监察权也随之衰落。
3.答:唐代官员的考课制度较为完备,形成一套包括考核对象、标准、方式在内的颇具规模的官员考核体系。
(1)唐代由吏部主管考课政令。吏部下设考功司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其正、副长官郎中和员外郎分别管理京官考核和外官考核。
(2)唐代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唐代官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考核官员品德方面的主要标准,“二十七最”则是将官员职责分为二十七类,各类分别定出标准,主要考核官员的才干和政绩。根据善最的多少,评定出九等。
(3)考核的结果是官吏升贬的基本依据。小考只定等第,记人考状备案,供大考参考。大考成绩优异者升迁,有下下考者解任。此外考核结果还与俸禄挂钩。中中者可保持本禄,以上者加禄,以下者降禄。
(4)唐代官员考课从制度上讲虽然已经十分完善,在唐朝初年也曾收到过一些实效。但由于封建制度内在的弊端,考课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制度的规定往往相差甚远。考核条例虽然十分严格,而实际考核中却仅有上下、中上、中中、中下四等,其中又以中上、中中居多。唐中晚期的官员考课中,等第上下仅凭长官印象而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同步练习(二)
一、填空题
1.化。
2.隋朝确立了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3.隋代三省制度中,
4.唐代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
5.唐玄宗时,政事堂改称。
6.唐中晚期,权力上升,事实上成为与政事堂并列的新宰相府。
7.唐翰林学士所制诏出自禁中,称“”,中书舍人所制诏称“。
8.唐代实行三省执要的体制。
9.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为辅。
10.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称。
11.南诏中央在国王之下设
12.吐蕃王称
13.中国最早的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典是《》。
14.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有
15.唐代以敕的形式颁布的具体行政法规称为
16.唐尚书省为落实诏敕所制订的文件称“”。
17.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和
18.监察御史奉旨按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
1 9·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
20.唐明经科以考核
21.唐代常科考生来源一是。
22.武则天时在科举考试的省试之上又增加了。
23.隋代将官吏任免权收归。
24.唐代官员每十天休假一天,称
25.唐代任命某官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
26.唐代差遣可归结为“”和“
27.唐代职事官量才任使,散官则按
28.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
29.唐代官员俸禄形式有、两种,高级官员还有形式的俸禄。
二、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 )正式规定三公均不参加政府机构的活动。
A.隋文帝 B.隋炀帝
C.唐太宗 D.唐玄宗
2.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的是( )
A.唐高宗 B.唐太宗
C.武则天 D.唐玄宗
3.隋唐职掌人事的部门是( )
A.吏部 B.户部
C.礼部 D.工部
4.隋唐在州(郡)之上设立的作为监察区的是( )
A.县 B.道 C.王国 D.亭
5.唐代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称( )
A.制书 B.敕
C.册书 D.命
6.唐代行政细则和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称( )
A.律 B.令 C.格 D.式
7.正式开科取士、确立科举制度的是( )
A.隋文帝 B.隋炀帝
C.唐太宗 D.武则天
8.唐代吏部铨选官员的下列标准中,最关键的是( )
A.身 B.言 C.书 D.判
三、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将正确答案选出并把它们的标号写在题后括号内)
1.唐代县下基层行政组织为( )
A.邻——保——坊
B.邻——保——村
C.乡——里——什
D.邻——保——里——乡
E.伍——什——保
2.隋唐中央司法机关有( )
A.刑部 B.礼部 C.大理寺 D.枢密院 E.御史台
3.隋唐科举制的考试程序有( )
A.乡试 B.县试 C.州考 D.省试 E.殿试
四、判断说明题(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1.隋代三公属于政府要职。
2.唐代设都护府,管理各归附少数民族。
3.唐代科举制的常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
五、名词解释题
1.门荫 2.行伍
3.流外人流 4.分察
六、简答题
1.简述唐代中书门下政事堂与以前政事堂的不同。
2.简述唐代的翰林院和枢密院。
3.简述隋唐时期的中央政府职能机构。
4.简述隋唐为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5.简述唐代的行政决策形式。
6.简述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过程。
7.简述隋唐的科举制度。
8.简述唐代的官员任用制度。
七、论述题
1.试述隋代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和唐代的三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
2.试述隋唐的行政监督制度。
3.试述唐代的官员考课制度。
第四章 隋唐的行政管理
同步练习(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隋唐 2.三省六部制 3.尚书省 4.政事堂 5.中书门下 6.枢密院
7.内制 外制 8.尚书奉行 9.寺 监 10.羁縻府州 11.清平官 12.赞普 13.唐六典 14.革诏 审诏 15.格 16.符 司隶台 17.御史台 谒者台 18.分巡 19.常科 制科 20.儒 文才 21.生徒 乡贡 22.殿试 23.中央 24.身 25.差遣 26.置使 检校 27.资 28.四善二十七最 29.米 言 书 判 田 货币 30.苟假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3.A 4.B 5.C 6.D 7.B 8.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CE 3.CDE
四、判断说明题
1.错误。隋代正式规定三公不再兼任政府职务,只作为奖赏有功之臣的最高荣誉职衔。
2.正确。唐初依汉代西域都护之例,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都护府,协调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管理各归附少数民族。
3.错误。唐代科举制度的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
五、名词解释题
1.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贵族或官员子弟经服役一定年限或出钱代役即可取得吏、兵部考试资格参加选官。
2.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
3.流外人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吏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人仕方式。
4.所谓分察是指唐代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
六、简答题
1.答:唐代中书门下政事堂与以前政事堂在体制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唐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共同充任兼职宰相。这些宰相均上午在朝堂议政,下午回本署办公。中书门下政事堂则不同,凡挂衙“同三品”或“同平章事”者均为专职宰相,不再在议政之后回本署办公了。
(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
(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中书门下体制本是一种分散相权的集体宰相制,但也有个别宰相因受皇帝宠信而擅权。
2.答:在唐中期以后行政决策权向宫内转移,行政执行权移向宫外。翰林院、枢密院等宫内机构逐渐削夺中书门下的决策权,宰相如同汉代的丞相一样,很快成为外朝奉行机关
的首长。
(1)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北门为宫城后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在这里“待诏”,实际上是让他们参与政事,以分割宰相之权,这可以说是皇帝着手建立新的秘书机构以取代宰相决策地位的开始。武则天时,“苏味道、韦承庆皆待诏禁中”,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内,直接承命奏复。到玄宗时,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所制诏出自禁中,称“内制”,而中书舍人所制诏称“外制”,改变了过去一切诏书由中书舍人制作的方式,中书舍人预闻机要之权从此被剥夺。这样,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翰林学士虽掌握了制诏权,但地位一直是皇帝的文秘属员,始终没有发展成为国家的新行政机构,并且其草诏权很快为枢密使所削夺。
(2)枢密院。枢密使在唐代是宦官的差遣之职。唐初设内侍省,省内诸职均由宦官担任,最初仅负内廷之责,在皇帝和中书、门下间上传下达。唐玄宗宠信宦官高力士,宦官地位骤升,甚至成为君相之间协调的枢纽。唐代宗时开始以宦官充任“内枢密使”,参预国家政务的决策,从此宦官在制度上被赋予了参政的权力。宦官专权毕竟只是专制皇权的伴生物,必须依附于皇权才能存在,当皇权真正衰落时,宦官的权势也随之烟消云散。
3.答:隋唐中央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有
(1)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有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掌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的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在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看法时可直接上奏请示皇帝,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2)六部二十四司。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司以郎中为主官,员外郎为副长官。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3)九寺、五监。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能上基本处于平行地位,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叠之处甚多。九寺各设卿一员、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寺丞管理寺内日常事务。各监职官设置情况则较为复杂。
4.答:为了建立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的地方行政体制,隋唐时期,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对前代制度进行了调整。
(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州郡设置的失控而造成中央对地方管理难以应付的历史教训,隋唐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变革为州(郡)县二级体制,随后又在州(郡)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隋朝以前,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隋统一中国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为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地方的自主权则大为缩小。
5.答:君主专制在行政决策上的特点是皇帝处于行政决策的中心地位,通过皇帝的绝对权威来保证行政决策及其执行的统一性。唐代决策中枢是一个较大的群体,辅助皇帝决策的机构十分发达,这样看来,唐代的行政决策既是一种专制的个人决策形式,同时又是一种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群体决策方式,把这两种截然对立的决策形式融为一体的就是皇帝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掌握最后裁定之权。体现出群体决策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组织方式:
(1)大臣廷议。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两种方式。
(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一般在朝会结束后,宰相留下来与皇帝就朝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重大问题,皂帝常召开有宗室、勋臣、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加的会议。
以上各种决策会议,都属于行政决策的辅助手段,在中国古代国家中,最高决策权属于皇帝,故无论是哪种决策辅助手段,一旦形成意向性决策意见后,都须按一定程序形成诏敕,方能具有法律
效力。
6.答:唐代诏敕的草拟和颁行有草诏和审诏两个过程。
草诏有三种程序:①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②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③皇帝召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
审诏则要经过四个程序:①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②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③门下给事中审议后,如认为不妥,可在稿上涂改奏还中书;④经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施行。
7.答: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员最主要的途径。
(1)隋朝废除了门阀政治下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科举制度。所谓科举,其本意是分科举拔人才。隋炀帝正式开科取士,确立科举制度,并成为以后整个封建社会晚期选官制度中的最主要内容。在科举制度下,士人可不必经举荐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用,有利于网罗封建政治所需要的人才,同时也适应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需要。
(2)唐代科举包括两大类,即常科和制科。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50余种,主要是明经、进士两科,明经科以考核儒家经典为主,进士科则以测试考生文才为主。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录取人数十分有限。唐代常科考生来源有两个,一是生徒,二是乡贡。
(3)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合格者称举人,举人有资格参礼部主持的省试。武则天时又在省试之上增加了殿试,即在省试的基础上进行由皇帝亲自进行的策问。
8.答:唐代官员的任用有一般任用制和特殊任职法两种。
(1)一般任用制。隋代将官吏任免权收归中央,伴随着科举制度,唐朝将决定待选士人的出身资格和对具备资格者定面授官的权力加以区分,分别授予礼部和吏部。按官品高低采用不同的委任方式,吏部所主管的文官仅限于六品以下,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有四条,称作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其中的“判”是选官授职的关键所在。
(2)特殊任职法。除一般任用制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任职法——使职差遣。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为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国家庶务的一种手段,造成国家庶
务管理的随意性;而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置使、随事订补的方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的应变能力,使职差遣正是在不改变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下对原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原任。差遣可归结为“置使”和“检校”两大类。
置使又可细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之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项临时委任负责人,置使的目的是为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
“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在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政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国家具体政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总之,差遣是皇帝针对临时性任务所拥有的非程序任官的权力,这种任官方式既有为事择人的优点,也有破坏制度的弊端。
七、论述题
1.答:隋代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唐代又在这一框架内部加以调整而有所损益。
(1)三省分权的共同决策体制。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秦汉三公列卿旧体制逐渐减少,三省新体制不断加强,隋朝建立后,过渡趋于完成。
首先,确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隋文帝正式规定三公均不参加政府机构的活动,并只作为奖赏有功之臣的最高荣誉职衔,这些最终从体制上根除了旧体制的残余,为新的中枢体制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魏晋以来,三省体制逐步成长,逐渐形成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诏令,门下省掌封驳的决策程序。但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之间的这种关系既不十分清楚,也并未被固定下来,造成三省之间决策地位的游移,影响三省新中枢体制的正常运行,隋文帝将这种分工确定下来,并将三省长官均列为宰相,这一措施将魏晋南北朝时期试运行达300余年的新体制加以定型,奠定了隋唐中央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2)二省执要、尚书奉行体制。总起来说,隋唐三省制度是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分别职掌决策、审议、执行三个平行系统,既互相制约和抗衡,又互相补充和合作,体现出中枢体制的制衡原则。但在隋唐三省制度中,尚书省权力过大,实际成为行政运转的轴心所在。不利于皇帝对整个行政系统的驾驭。因此,自唐太宗时起,便采取措施对隋制进行调整。
一是压抑尚书省地位,使之完全变成奉行机构,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第三是在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
二是提高中书、门下两省地位。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
通过以上两方面措施,唐统治者完成了对隋代定型的三省体制的内部调整,演化为二省执要、尚书奉行的体制。这种调整的基本趋向有二:一是将决策权分散化,三省在决策程序上实行分权,有利于皇帝对国家事务的总体驾驭;二是将行政决策权与管理政务权相分离,造成决策机关与执行机构的彻底脱钩,这同样是为了确保皇帝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中枢地位。
2.答:隋唐时期,行政监督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谒者台和司隶台,御史台负责监察中央官员,谒者台官员则奏旨巡行郡县,司隶台则监察京畿郡县。唐代将隋代三台职掌合而为一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掌纠弹百官,殿院,掌朝仪纠察,察院,职掌分察和分巡。
(2)对监察官员任用的特殊程序。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或由御史台主宫委派,完全不受吏部的支配,以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御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督,称分巡。这两项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
(4)参与司法审判。隋唐中央司汉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组成,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由三个部门长官共同处理。这一制度也为后世所承袭和发展。
(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的并存。察院监察御史分巡州县是中央对地方实施行政监察的主要手段。此外,唐太宗以后分全国为十道设监察区,行使地方政务监督之权。
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很大成就,监察制度日趋完备,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构的本质决定了监察官员只是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唐朝前期,监察系统作用较大。到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权削弱,监察权也随之衰落。
3.答:唐代官员的考课制度较为完备,形成一套包括考核对象、标准、方式在内的颇具规模的官员考核体系。
(1)唐代由吏部主管考课政令。吏部下设考功司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其正、副长官郎中和员外郎分别管理京官考核和外官考核。
(2)唐代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唐代官员的考核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考核官员品德方面的主要标准,“二十七最”则是将官员职责分为二十七类,各类分别定出标准,主要考核官员的才干和政绩。根据善最的多少,评定出九等。
(3)考核的结果是官吏升贬的基本依据。小考只定等第,记人考状备案,供大考参考。大考成绩优异者升迁,有下下考者解任。此外考核结果还与俸禄挂钩。中中者可保持本禄,以上者加禄,以下者降禄。
(4)唐代官员考课从制度上讲虽然已经十分完善,在唐朝初年也曾收到过一些实效。但由于封建制度内在的弊端,考课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制度的规定往往相差甚远。考核条例虽然十分严格,而实际考核中却仅有上下、中上、中中、中下四等,其中又以中上、中中居多。唐中晚期的官员考课中,等第上下仅凭长官印象而定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