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宪法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法复习要点

http://www.jsgwy.org 2008-07-09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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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

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

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二、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两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有负担义务的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是公民一生都享有的,不受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状态的影响。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从人一出生就享有的,它与公民的智力发育、健康状态有关,并非每个人都

有,也非每个人都是一样。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看公民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法律对公民行为能力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特点。

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对本原则作了规定。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⑤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书刊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容是一致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②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③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④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⑤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关概念解释如下:①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如合同。②单方

法律行为是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③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④单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如赠与。⑤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⑥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无需向对方偿付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⑦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仅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⑧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代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一方面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的不确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6.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种代理解释如下:①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指定单位的指定。

7.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②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③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④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⑤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⑥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说明:“对世权”在一般书上都叫做“绝对权”。

8.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④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⑤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说明: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否则,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0.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①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②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③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1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②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③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④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⑤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宪法要点

http://www.jsgwy.org 2008-07-10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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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浙江公务员录用考试取消公共基础统一改为常识判断。试题主要考察应考人员对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的掌握运用和对科学素质的测查。

从大纲情况来看,今年的常识部分考核范围比原来的缩小了很多 。但是,对我们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备考还是很有难度的,没有办法确定范围和方向。今年主要考察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掌握和运用。命题方式全部是客观案例分析题型,这样我们只要有一定的知识概念就能准确做出判断。大纲只是规定了大方向,从历年的考试分析,主要考察的是基础条款的应用知识,那么就要求我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大的条款必须掌握,复习要学会圈定复习范围,根据时间从宏观到微观去准备。宪法应分如下部分去准备:一、概述:宪法的概念和特征。(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它调整的是人们围绕国家政权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的功能:阐述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疑义;补充宪法。我国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违宪审查是维护公民权利、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宪法的至高无

上权威的关键环节。宪政的概念:又称民主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其本质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决定国家性质因素。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经济、思想);包括国体、政体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结构形成;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国际环境因素;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除外交和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特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特定人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组成、地位和性质、任期)等等。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之民法复习要点

http://www.jsgwy.org 2008-07-09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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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

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

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二、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两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有负担义务的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是公民一生都享有的,不受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状态的影响。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从人一出生就享有的,它与公民的智力发育、健康状态有关,并非每个人都

有,也非每个人都是一样。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看公民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法律对公民行为能力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特点。

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对本原则作了规定。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⑤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书刊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容是一致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②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③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④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⑤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关概念解释如下:①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则法律行为不成立,如合同。②单方

法律行为是指仅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③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④单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如赠与。⑤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⑥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无需向对方偿付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⑦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仅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⑧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代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一方面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的不确定,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6.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种代理解释如下:①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②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来自指定单位的指定。

7.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②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③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④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⑤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⑥物权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说明:“对世权”在一般书上都叫做“绝对权”。

8.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④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⑤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说明: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否则,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9.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0.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①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②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③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11.民事责任的特征:①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②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③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④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⑤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宪法要点

http://www.jsgwy.org 2008-07-10 来源:江苏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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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浙江公务员录用考试取消公共基础统一改为常识判断。试题主要考察应考人员对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内容的掌握运用和对科学素质的测查。

从大纲情况来看,今年的常识部分考核范围比原来的缩小了很多 。但是,对我们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备考还是很有难度的,没有办法确定范围和方向。今年主要考察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掌握和运用。命题方式全部是客观案例分析题型,这样我们只要有一定的知识概念就能准确做出判断。大纲只是规定了大方向,从历年的考试分析,主要考察的是基础条款的应用知识,那么就要求我们对这几部法律的大的条款必须掌握,复习要学会圈定复习范围,根据时间从宏观到微观去准备。宪法应分如下部分去准备:一、概述:宪法的概念和特征。(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它调整的是人们围绕国家政权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关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立法精神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涵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的功能:阐述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疑义;补充宪法。我国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违宪审查是维护公民权利、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宪法的至高无

上权威的关键环节。宪政的概念:又称民主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其本质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二、国家的基本制度:决定国家性质因素。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社会的精神文明(政治经济、思想);包括国体、政体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结构形成;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及其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需要、国际环境因素;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除外交和国防由中央统一管理外,特区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特定人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组成、地位和性质、任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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