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和服务,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指生产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

第四条 县级农业部门做好本区域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农业标准化生产

第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修)订符合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培训和示范,指导生产者选购适宜的农业投入品,科学施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产品采收安全间隔期,按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把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生产技术结合起来,以标准化生产保障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登记,推行标准化生产。

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单位和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含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复配制剂的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购买原始记录台帐,鼓励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作物名称、作业面积、作业内容、日期等,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投入品使用记录包括:购买日期、名称、厂家、销售人、使用时间、安全间隔期等。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的指导工作,统一规范其记录格式和内容。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快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县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承担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乡镇要将检测机构和设备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产地准出重点产品,农业部门加强例行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测。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做好相关检测服务工作。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单。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对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四章 农产品产地证明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简称《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部门指定机构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产地证明》。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名称、数量、产地、质量安全状况、采收日期和生产者等。

第十六条 《产地证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格式(证明格式附后)。出具单位应当加盖印章。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副本为入市凭证。出具《产地证明》,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两联完全一致。

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追溯

第十八条 推行产地编码。县级农业部门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编码,确定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产地编码并建立生产基础信息库,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严格档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第二十条 建立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编码数据库、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等,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实施植物检疫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和服务,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指生产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等。

第四条 县级农业部门做好本区域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农业标准化生产

第五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修)订符合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培训和示范,指导生产者选购适宜的农业投入品,科学施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产品采收安全间隔期,按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把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生产技术结合起来,以标准化生产保障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代表性强、产品信誉好的单位,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扶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报产品认证、登记,推行标准化生产。

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单位和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水平。

第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含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复配制剂的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购买原始记录台帐,鼓励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作物名称、作业面积、作业内容、日期等,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投入品使用记录包括:购买日期、名称、厂家、销售人、使用时间、安全间隔期等。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的指导工作,统一规范其记录格式和内容。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快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县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承担本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乡镇要将检测机构和设备纳入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产地准出重点产品,农业部门加强例行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测。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生产的农产品采收上市前,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做好相关检测服务工作。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检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单。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部门必须对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四章 农产品产地证明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和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简称《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部门指定机构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书,出具《产地证明》。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名称、数量、产地、质量安全状况、采收日期和生产者等。

第十六条 《产地证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格式(证明格式附后)。出具单位应当加盖印章。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正本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副本为入市凭证。出具《产地证明》,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使用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两联完全一致。

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追溯

第十八条 推行产地编码。县级农业部门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编码,确定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产地编码并建立生产基础信息库,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严格档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第二十条 建立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编码数据库、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等,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实施植物检疫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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