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1

河南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采购配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级监管工作机制

第一条 省级公开遴选招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包括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统一配送工作。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配送企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县(市、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第三条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分

级负责对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药品采购发票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开展采购配送活动;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配送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 对开展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工作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按照《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见附件)从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

门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省辖市、县(市、区)共同参与。原则上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

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综合评价前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后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前5名的配送企业,在通报表扬的基础上,各地要优先选择,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后5名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

第三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各地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活动中,发现有下述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纳入省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药品采购配送分级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处罚办法。

第九条 生产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恶意和虚假投标;

3、不按规定和时间保证药品供应;

4、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5、不按规定给配送企业开具发票;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条 配送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

3、以非中标(入围)品种替代中标(入围)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药品;

4、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

5、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配送活动(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

2、不按规定零差率销售药品

3、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外采购药品;

4、采购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

5、恶意和虚假订购;

6、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章 长效督导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各级长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河南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采购配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级监管工作机制

第一条 省级公开遴选招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包括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统一配送工作。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配送企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县(市、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第三条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分

级负责对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药品采购发票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开展采购配送活动;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配送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 对开展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工作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按照《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见附件)从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

门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省辖市、县(市、区)共同参与。原则上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

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综合评价前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后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前5名的配送企业,在通报表扬的基础上,各地要优先选择,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后5名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

第三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各地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活动中,发现有下述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纳入省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药品采购配送分级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处罚办法。

第九条 生产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恶意和虚假投标;

3、不按规定和时间保证药品供应;

4、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5、不按规定给配送企业开具发票;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条 配送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

3、以非中标(入围)品种替代中标(入围)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药品;

4、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

5、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配送活动(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

2、不按规定零差率销售药品

3、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外采购药品;

4、采购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

5、恶意和虚假订购;

6、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章 长效督导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各级长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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