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内或离婚后,父母不付抚养费,子女都可告父母

无论婚内或离婚后,父母不付抚养费,子女都可告父母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9日 关键词:抚养费

福建-厦门

陈华河

696916016

摘要

厦门陈华河 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厦门陈华河 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条文解读

1、法条析意

本条的立法旨在解决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尚未离婚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孩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针对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没有太多争议,但未离婚前父母一方拒绝抚养孩子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子女拥有诉权。

2、原告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民事活动,故未成年人除了16周岁以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们在法庭的发言没有法律效力。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但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

3、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能不能起诉要求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5、抚养费只付到子女18周岁吗?

不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案例

1、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

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残疾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2000年,我与前夫王某协议离婚,时年儿子15岁,同我生活,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2003年9月儿子因病导致残疾。可王某称儿子已18岁,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请问,王某应否支付残疾儿子的抚养费?答:《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你儿子的情形符合这一法律的规定,因而你可以要求其父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陈华河 ,北京市东元 事

务所厦门分所执业 、投资并购部副主任,擅长代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与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与财产纠纷以及办理涉外投资并购、资产与股权重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陈华河 曾赴芬兰凯门拉森工业大学留学深造,执业前,曾在芬兰、新加坡等数家跨国企业实习、工作,能运用英语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现为法国I.C.E.投资并购有限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厦门商报、台商周刊、《尚品》杂志等媒体特约顾问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 团 。目前担任澳大利亚WJR Consulting公司、香港Sky Link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厦门台商会馆、厦门鸿泰鑫建筑公司、爱客服饰等多家中外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陈华河 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其代理的大部分诉讼、非诉业务均取得良好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信赖。

咨询电话:[1**********]、0592-5568277 QQ:568188999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860号台商会馆7楼B单元(仙岳路和台湾街交叉路口附近)

博客:http://www.5lawyer.com

无论婚内或离婚后,父母不付抚养费,子女都可告父母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9日 关键词:抚养费

福建-厦门

陈华河

696916016

摘要

厦门陈华河 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厦门陈华河 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存续期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条文解读

1、法条析意

本条的立法旨在解决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尚未离婚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抚养子女的,孩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针对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没有太多争议,但未离婚前父母一方拒绝抚养孩子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子女拥有诉权。

2、原告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民事活动,故未成年人除了16周岁以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都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们在法庭的发言没有法律效力。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但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只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

3、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能不能起诉要求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5、抚养费只付到子女18周岁吗?

不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案例

1、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

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残疾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2000年,我与前夫王某协议离婚,时年儿子15岁,同我生活,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2003年9月儿子因病导致残疾。可王某称儿子已18岁,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请问,王某应否支付残疾儿子的抚养费?答:《婚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你儿子的情形符合这一法律的规定,因而你可以要求其父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陈华河 ,北京市东元 事

务所厦门分所执业 、投资并购部副主任,擅长代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与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与财产纠纷以及办理涉外投资并购、资产与股权重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陈华河 曾赴芬兰凯门拉森工业大学留学深造,执业前,曾在芬兰、新加坡等数家跨国企业实习、工作,能运用英语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现为法国I.C.E.投资并购有限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厦门商报、台商周刊、《尚品》杂志等媒体特约顾问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 团 。目前担任澳大利亚WJR Consulting公司、香港Sky Link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厦门台商会馆、厦门鸿泰鑫建筑公司、爱客服饰等多家中外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陈华河 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其代理的大部分诉讼、非诉业务均取得良好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信赖。

咨询电话:[1**********]、0592-5568277 QQ:568188999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860号台商会馆7楼B单元(仙岳路和台湾街交叉路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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