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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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在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 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 一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 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以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 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 厂内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与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 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认、核算损失) ,负责服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算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负责对供方的索赔在财务结算款中扣除。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在与买方市场的供方(独家供货及卖放市场的供方除外)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违约条款上注明“出现质量问题按《××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进行索赔”,并将索赔标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供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及时提供给供方,对于已提供过的供方可不重复提供,但必须在合同上约定。

第十八条 供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需方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包括图纸、技术协议、产品性能等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等)时,由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市场部售后服务处等有关部门提出质量扣罚书面报告,质量管理处汇总报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下达《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分别送采购部、生产部制造协作处等部门,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供方如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第十九条 计财部凭采购部门下达的《合同违约金收取通知单》及修改后的支款凭证,从货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出具公司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生产单位自行外包加工的产品或生产过程的质量处罚,按工艺路线划分责任,实行谁委外谁负责的原则,由质量管理处对工艺路线负责单位按质量否决权和质量风险金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其经济损失可参照本办法向供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分立单位的质量索赔,由质量管理处通

知计财部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每月28日前应将本月对供方产品质量索赔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质管处汇总,经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通知采购部门并上网公布,计财部监督采购部门索赔实施情况,每季度填报《供方产品质量索赔反馈表》向质量管理处反馈索赔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供方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考核单位会同采购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据,如:检验报告,安装使用单位及用户投诉报告、会议纪要等,必要时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共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索赔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的说明报质量管理处,经主管质量领导批示后执行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主管质量领导、质量管理处、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市场部、设计部、技术部等单位领导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索赔意见,一般质量问题的索赔考核单位提出索赔意见,质量管理处审核,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当供方对我公司质量索赔提出异议时,可通过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进行裁决,经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鉴于售后服务的特殊性,对于供方产品在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场部售后服务处可代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代处理,未及时提供配件的可自行采购配件,其费用经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生产过程的损失,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处负责对供方质量问题处罚过程的协调,对有争议的处罚结果进行裁决,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的索赔结论,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质量管理处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供方产品在生产、安装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违约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足时,应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对于损失较大,损失超过货款总额或合同已结算无法进行质量索赔时,由质量管理处汇同采购等部门与供方进行协商,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需诉讼法律时,由审计监察部协助实施法律仲裁,特殊情况可参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处每月通过内部信息网,以《质量动态》

形式向全厂各部门通报对供方的索赔情况,包括上月的处罚执行情况和本月的处罚要求。

第四章 质量索赔标准

第三十条 质量索赔标准的执行要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对于形成批量的,造成影响较大引起用户投诉的要按索赔标准上限规定进行索赔。

第三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附表一:××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 附表二: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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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在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 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 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 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 一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 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以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 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 厂内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与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 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认、核算损失) ,负责服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算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负责对供方的索赔在财务结算款中扣除。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在与买方市场的供方(独家供货及卖放市场的供方除外)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违约条款上注明“出现质量问题按《××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进行索赔”,并将索赔标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供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在签订合同时应及时提供给供方,对于已提供过的供方可不重复提供,但必须在合同上约定。

第十八条 供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需方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包括图纸、技术协议、产品性能等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等)时,由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市场部售后服务处等有关部门提出质量扣罚书面报告,质量管理处汇总报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下达《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分别送采购部、生产部制造协作处等部门,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供方如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第十九条 计财部凭采购部门下达的《合同违约金收取通知单》及修改后的支款凭证,从货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出具公司收款收据。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生产单位自行外包加工的产品或生产过程的质量处罚,按工艺路线划分责任,实行谁委外谁负责的原则,由质量管理处对工艺路线负责单位按质量否决权和质量风险金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其经济损失可参照本办法向供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分立单位的质量索赔,由质量管理处通

知计财部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各考核单位每月28日前应将本月对供方产品质量索赔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质管处汇总,经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通知采购部门并上网公布,计财部监督采购部门索赔实施情况,每季度填报《供方产品质量索赔反馈表》向质量管理处反馈索赔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供方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考核单位会同采购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据,如:检验报告,安装使用单位及用户投诉报告、会议纪要等,必要时由采购部门通知供方共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索赔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的说明报质量管理处,经主管质量领导批示后执行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主管质量领导、质量管理处、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市场部、设计部、技术部等单位领导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索赔意见,一般质量问题的索赔考核单位提出索赔意见,质量管理处审核,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当供方对我公司质量索赔提出异议时,可通过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质量事故调查分析领导小组进行裁决,经公司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鉴于售后服务的特殊性,对于供方产品在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场部售后服务处可代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代处理,未及时提供配件的可自行采购配件,其费用经主管质量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生产过程的损失,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处负责对供方质量问题处罚过程的协调,对有争议的处罚结果进行裁决,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的索赔结论,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质量管理处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供方产品在生产、安装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违约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足时,应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对于损失较大,损失超过货款总额或合同已结算无法进行质量索赔时,由质量管理处汇同采购等部门与供方进行协商,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需诉讼法律时,由审计监察部协助实施法律仲裁,特殊情况可参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处每月通过内部信息网,以《质量动态》

形式向全厂各部门通报对供方的索赔情况,包括上月的处罚执行情况和本月的处罚要求。

第四章 质量索赔标准

第三十条 质量索赔标准的执行要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对于形成批量的,造成影响较大引起用户投诉的要按索赔标准上限规定进行索赔。

第三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附表一:××股份有限公司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 附表二:供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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