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及对策
作者:鲍建玲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校园贴吧在学生中的应用很广泛。随之而来,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也比较普遍。本文分析了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的构成要件,并阐述了它的危害,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贴吧;名誉权;名誉侵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势如破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网络成为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不可缺少的工具和平台。其中有一种网络论坛——贴吧,也倍受网民的喜爱。它与传统的网络论坛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它把搜索引擎与网络论坛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网民可以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从而登录到自己感兴趣的论坛。第二,创建主题的权利属于网民。以前,开设主题的权利在网站管理者手中,现在,用户可以开设自己想要的主题贴吧,真正实现了论坛的开放性。第三,它的操作非常简单。在相关的贴吧网站,网民只要用任意一个邮箱,就可以在贴吧注册,并不需要实名认证。只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很快进入自己感兴趣的主题贴吧,然后自由发帖。或者创建一个新的主题贴吧,在这里畅所欲言。
青年人是最乐于接受新事物的,学生们以自己学校的名称为关键字创建自己的校园贴吧,因而,现在许多学校都有这样的网上论坛。笔者做了一个实验,即在提供贴吧服务的某网站陆续输入学校的名称,(其中包括10所大学,10所中学),结果都很快地进入了该校的贴吧,而且论坛上的帖子很多。可见贴吧在学生中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时至今天,贴吧在让我们尽享上网乐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某新闻网在2010年2月4日,曾经刊登一篇题为《xx学生恶意评价老师帖子充斥贴吧,含攻击言语》的文章。文章指出,在贴吧里,随便输入一个学校名字,都可能发现学生“评价”老师的帖子。在这些帖子中,有不少是恶意攻击老师的,有的甚至是人身攻击。学生们不仅随意给老师取很不雅的外号,有的甚至公开点老师全名谩骂……2010年11月04日,《xx报》刊登了一篇题为《xx校园贴吧沦为“八卦阵”学生穿“马甲”骂校长》的文章。文章指出,武汉市某中学一则“讨论××校长的败笔”的话题,竟有跟帖489个,里面不时充满了中肯以及火药味极浓的话语。xx在线,2011年11月15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校园贴吧文化,不良影响令人忧》的文章。文章指出,贴吧文化发生了一些扭曲——成为某些人发泄以及对他人进行人生攻击的平台。有些人在大学没有努力学习而到毕业时不能取得证书,内心产生对导师以及领导的愤恨,怀着恶意在贴吧发泄不满,意图搞臭学校。本人想分析一下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
一、校园贴吧中确实存在名誉侵权问题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
名誉权则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或遭受其他不利的后果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为此《民法通则》第101条明文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那么,怎样才算名誉侵权呢,即有什么构成要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该法条看,侵害名誉权应有四个要件:(一)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有主观过错。下面我根据这四个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一)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要把正当的反映问题、提意见的行为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区别开来。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因而学生或教师在贴吧中反映问题,给单位或个人提意见,只要他们所说的与事实相符合,就不违法。而且,这样做,可以加强群众监督作用,增强对相关责任人的震慑力。
但是,在贴吧中,我们看到许多侮辱、诽谤、甚至漫骂他人的内容。有的人说,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必须是在合法的限度内,尊重他人名誉就是法律的要求,否则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损害事实
有些人认为,贴吧是虚拟世界,即使上面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论,也不会对现实世界中的人造成损害。其实,并非如此。贴吧虽然是虚拟的空间,但帖子内容所指的对象却是现实的,看贴的人也是现实的。人们把从网络中得到的错误信息带到现实社会中来,并对某人形成某种偏见是难免的。这样必然造成了对权利人名誉的损害,甚至影响他的生活和工作,给他带来精神的痛苦。类似事件的报道,在媒体上并不少见。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呢?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是能被第三人知悉,那么我们就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精神遭受损害,同时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侵权事实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快的速度传播。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即发表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当侵权事实发生,侵权人在接收到被侵权人要求删除和积极补救的要求时未作删除和补救行动,甚至继续发生侵权事实。
侵权行为应该指向特定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对他人的相貌特征、行为举止、语言风格、生活经历具体描述,或者有所歪曲影射,以第三人可以指认为标准。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校园贴吧的点击率往往很高,在上面发表的言论传播速度很快。而从贴吧中看到这些信息的人,往往也无从甄别判断信息的真伪。往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样的言论传播开来,必然造成对特定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四)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在校园贴吧中的发恶意贴的侵权人,往往是故意的。也就是他们希望通过散布一些不良信息,损坏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的人格,从而诋毁他人的形象。
而作为网站经营者也存有过失的主观过错。如果网站疏于管理,任由那些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贴子在网站上长期存在,实际上就是在放任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属于过失的主观过错。
二、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的危害
有些人认为贴吧是虚拟的空间,对上面的言论不必认真,不必理睬。其实,随着网络的发展,校园贴吧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会造成以下危害:
(一)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受害人可以是作为法人的学校,也可以是作为自然人的教师和学生。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享有名誉权。如果他们的名誉权遭到任意践踏,必然降低他们的社会声誉,从而减少他们的发展机会,甚至带来经济损失。作为自然人,还会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使他们感到精神痛苦。
(二)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
校园本应是一片净土,可是在贴吧中却存在着可以任意践踏人权,违反法律,发泄私欲的场所。这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也与教育单位的职能很不相符。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不健全,判断是非的能力比较低。对贴吧中的不良信息耳濡目染,必然影响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影响学校中的人际和谐,降低了学校的工作效率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往往是匿名发表的。受害人虽然受到伤害,甚至很气愤,但并不知道发贴人是谁。必然引起种种猜测,甚至发生空穴来风、捕风捉影,以及盲目反击的事情。这样必然影响学校的人际和谐,降低学校的工作效率。
三、对策
既然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有以上危害,我们就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我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对策。
(一)学校
1.学校应当加强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增进彼此的理解;同时,提供更多反映问题的渠道,并加强反馈
有些人在校园贴吧中发表一些不良的言论是出于对学校、老师或同学的不满,从而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为之。如果学校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强彼此的沟通,必然消除许多误解,增进感情,从而也会减少许多的消极言论。
凡是在贴吧中发表各种言论的人往往是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所以,学校可以开设反映问题的电子邮箱,凡是对学校工作或教师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反映问题。学校成立专门的监督队伍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给予反馈。这样,一方面,满足了提意见者在隐瞒身份的情况下反映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学校的工作更好的开展。
2.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有些人在贴吧中对他人肆意侮辱、诽谤、漫骂,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后果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师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教育他们做守法公民。
(二)国家
1.国家通过立法,实行网络贴吧登记的实名制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
第5款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用户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定虚拟空间用户的身份,以便必要的时候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事实上用户隐匿真实情况进行注册是常有的事。侵权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进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没人能知道他们是谁。
所以,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实行网络贴吧登记的实名制。这样,每个人在网上发布信息,都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所以每个人都置于被社会监督的地位,那么,网上的各种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就会大大减少。不仅如此,网络诈骗,色情信息也会销声匿迹。我们的社会将会纯净很多。
有的人说,在网络上每个人可以隐瞒真实身份畅所欲言,这才是网络的魅力。为什么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发表言论需要真实身份,需要对言论的真实性负责,而到了网上就可以用虚假身份,并不负责任,歪曲事实呢?须知网络是现实空间的延续,网络虽是虚拟的,但每一个上网的人都是现实的,他在网上得到的信息被带到现实社会中来也是难免的。
2.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在名誉侵权问题中,网络经营者的责任
对网络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
首先,在侵权言论发表前,网络经营者由于无法审查信息内容,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经营者必须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时间内按“表面合理标准”对言论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
第三,网络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应该发现并删除不当内容却因忽略而没有发现或删除,网络经营者应依情况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表面合理标准”意思就是网络经营者只负有对信息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以公众的常识看来是明显不当的,那么经营者就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信息删除。
“合理时间”是指用户信息发表后至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必须删除的一段时间。这个“合理时间”是一个技术性指标,需要根据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符合“表面合理标准”的信息,如果确实是属于侮辱、诽谤的,在受害人提出请求后,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否则,网络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
(三)被侵权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必然助长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
当权益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对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上述信息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当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客观存在的。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教育工作者,本人确实感觉到这个问题,影响了校园的纯洁和平静。希望大家团结起来,与这种违法行为做斗争,还我们的校园以洁净,让学生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进步。
参考文献:
[1]刘辉.校园贴吧沦为“八卦阵”学生穿“马甲”骂校长[N].楚天金报,2010-11-04.
[2]毛飞.校园贴吧文化,不良影响令人忧[EB/OL].中南在线/znonline.net,2011-11-15.
[3]申文峰.学生恶意评价老师帖子充斥贴吧,含攻击言语[EB/OL].深圳新闻网,2010-2-4.
[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及对策
作者:鲍建玲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校园贴吧在学生中的应用很广泛。随之而来,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也比较普遍。本文分析了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的构成要件,并阐述了它的危害,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校园贴吧;名誉权;名誉侵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势如破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网络成为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不可缺少的工具和平台。其中有一种网络论坛——贴吧,也倍受网民的喜爱。它与传统的网络论坛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它把搜索引擎与网络论坛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网民可以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从而登录到自己感兴趣的论坛。第二,创建主题的权利属于网民。以前,开设主题的权利在网站管理者手中,现在,用户可以开设自己想要的主题贴吧,真正实现了论坛的开放性。第三,它的操作非常简单。在相关的贴吧网站,网民只要用任意一个邮箱,就可以在贴吧注册,并不需要实名认证。只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很快进入自己感兴趣的主题贴吧,然后自由发帖。或者创建一个新的主题贴吧,在这里畅所欲言。
青年人是最乐于接受新事物的,学生们以自己学校的名称为关键字创建自己的校园贴吧,因而,现在许多学校都有这样的网上论坛。笔者做了一个实验,即在提供贴吧服务的某网站陆续输入学校的名称,(其中包括10所大学,10所中学),结果都很快地进入了该校的贴吧,而且论坛上的帖子很多。可见贴吧在学生中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时至今天,贴吧在让我们尽享上网乐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某新闻网在2010年2月4日,曾经刊登一篇题为《xx学生恶意评价老师帖子充斥贴吧,含攻击言语》的文章。文章指出,在贴吧里,随便输入一个学校名字,都可能发现学生“评价”老师的帖子。在这些帖子中,有不少是恶意攻击老师的,有的甚至是人身攻击。学生们不仅随意给老师取很不雅的外号,有的甚至公开点老师全名谩骂……2010年11月04日,《xx报》刊登了一篇题为《xx校园贴吧沦为“八卦阵”学生穿“马甲”骂校长》的文章。文章指出,武汉市某中学一则“讨论××校长的败笔”的话题,竟有跟帖489个,里面不时充满了中肯以及火药味极浓的话语。xx在线,2011年11月15日发表了一篇题为《校园贴吧文化,不良影响令人忧》的文章。文章指出,贴吧文化发生了一些扭曲——成为某些人发泄以及对他人进行人生攻击的平台。有些人在大学没有努力学习而到毕业时不能取得证书,内心产生对导师以及领导的愤恨,怀着恶意在贴吧发泄不满,意图搞臭学校。本人想分析一下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
一、校园贴吧中确实存在名誉侵权问题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影响。
名誉权则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或遭受其他不利的后果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为此《民法通则》第101条明文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那么,怎样才算名誉侵权呢,即有什么构成要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该法条看,侵害名誉权应有四个要件:(一)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四)有主观过错。下面我根据这四个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一)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要把正当的反映问题、提意见的行为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区别开来。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因而学生或教师在贴吧中反映问题,给单位或个人提意见,只要他们所说的与事实相符合,就不违法。而且,这样做,可以加强群众监督作用,增强对相关责任人的震慑力。
但是,在贴吧中,我们看到许多侮辱、诽谤、甚至漫骂他人的内容。有的人说,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必须是在合法的限度内,尊重他人名誉就是法律的要求,否则轻则构成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损害事实
有些人认为,贴吧是虚拟世界,即使上面有一些不恰当的言论,也不会对现实世界中的人造成损害。其实,并非如此。贴吧虽然是虚拟的空间,但帖子内容所指的对象却是现实的,看贴的人也是现实的。人们把从网络中得到的错误信息带到现实社会中来,并对某人形成某种偏见是难免的。这样必然造成了对权利人名誉的损害,甚至影响他的生活和工作,给他带来精神的痛苦。类似事件的报道,在媒体上并不少见。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呢?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是能被第三人知悉,那么我们就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精神遭受损害,同时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侵权事实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快的速度传播。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即发表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即当侵权事实发生,侵权人在接收到被侵权人要求删除和积极补救的要求时未作删除和补救行动,甚至继续发生侵权事实。
侵权行为应该指向特定的侵害对象,或者是对他人的相貌特征、行为举止、语言风格、生活经历具体描述,或者有所歪曲影射,以第三人可以指认为标准。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校园贴吧的点击率往往很高,在上面发表的言论传播速度很快。而从贴吧中看到这些信息的人,往往也无从甄别判断信息的真伪。往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样的言论传播开来,必然造成对特定公民、法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四)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在校园贴吧中的发恶意贴的侵权人,往往是故意的。也就是他们希望通过散布一些不良信息,损坏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的人格,从而诋毁他人的形象。
而作为网站经营者也存有过失的主观过错。如果网站疏于管理,任由那些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贴子在网站上长期存在,实际上就是在放任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属于过失的主观过错。
二、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的危害
有些人认为贴吧是虚拟的空间,对上面的言论不必认真,不必理睬。其实,随着网络的发展,校园贴吧对我们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会造成以下危害:
(一)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受害人可以是作为法人的学校,也可以是作为自然人的教师和学生。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享有名誉权。如果他们的名誉权遭到任意践踏,必然降低他们的社会声誉,从而减少他们的发展机会,甚至带来经济损失。作为自然人,还会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使他们感到精神痛苦。
(二)对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
校园本应是一片净土,可是在贴吧中却存在着可以任意践踏人权,违反法律,发泄私欲的场所。这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也与教育单位的职能很不相符。学生正处于成长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不健全,判断是非的能力比较低。对贴吧中的不良信息耳濡目染,必然影响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影响学校中的人际和谐,降低了学校的工作效率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往往是匿名发表的。受害人虽然受到伤害,甚至很气愤,但并不知道发贴人是谁。必然引起种种猜测,甚至发生空穴来风、捕风捉影,以及盲目反击的事情。这样必然影响学校的人际和谐,降低学校的工作效率。
三、对策
既然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有以上危害,我们就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我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对策。
(一)学校
1.学校应当加强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增进彼此的理解;同时,提供更多反映问题的渠道,并加强反馈
有些人在校园贴吧中发表一些不良的言论是出于对学校、老师或同学的不满,从而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而为之。如果学校提供更多的机会加强彼此的沟通,必然消除许多误解,增进感情,从而也会减少许多的消极言论。
凡是在贴吧中发表各种言论的人往往是怕别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的。所以,学校可以开设反映问题的电子邮箱,凡是对学校工作或教师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反映问题。学校成立专门的监督队伍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给予反馈。这样,一方面,满足了提意见者在隐瞒身份的情况下反映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学校的工作更好的开展。
2.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有些人在贴吧中对他人肆意侮辱、诽谤、漫骂,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违法,后果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师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教育他们做守法公民。
(二)国家
1.国家通过立法,实行网络贴吧登记的实名制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0条
第5款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用户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定虚拟空间用户的身份,以便必要的时候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事实上用户隐匿真实情况进行注册是常有的事。侵权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进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很强的隐蔽性,没人能知道他们是谁。
所以,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实行网络贴吧登记的实名制。这样,每个人在网上发布信息,都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所以每个人都置于被社会监督的地位,那么,网上的各种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等不负责任的言论就会大大减少。不仅如此,网络诈骗,色情信息也会销声匿迹。我们的社会将会纯净很多。
有的人说,在网络上每个人可以隐瞒真实身份畅所欲言,这才是网络的魅力。为什么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发表言论需要真实身份,需要对言论的真实性负责,而到了网上就可以用虚假身份,并不负责任,歪曲事实呢?须知网络是现实空间的延续,网络虽是虚拟的,但每一个上网的人都是现实的,他在网上得到的信息被带到现实社会中来也是难免的。
2.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在名誉侵权问题中,网络经营者的责任
对网络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
首先,在侵权言论发表前,网络经营者由于无法审查信息内容,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经营者必须在信息发表后的一段时间内按“表面合理标准”对言论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
第三,网络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或应该发现并删除不当内容却因忽略而没有发现或删除,网络经营者应依情况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表面合理标准”意思就是网络经营者只负有对信息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果以公众的常识看来是明显不当的,那么经营者就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信息删除。
“合理时间”是指用户信息发表后至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必须删除的一段时间。这个“合理时间”是一个技术性指标,需要根据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符合“表面合理标准”的信息,如果确实是属于侮辱、诽谤的,在受害人提出请求后,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否则,网络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
(三)被侵权人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必然助长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
当权益人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对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因为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上述信息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当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校园贴吧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客观存在的。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教育工作者,本人确实感觉到这个问题,影响了校园的纯洁和平静。希望大家团结起来,与这种违法行为做斗争,还我们的校园以洁净,让学生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进步。
参考文献:
[1]刘辉.校园贴吧沦为“八卦阵”学生穿“马甲”骂校长[N].楚天金报,2010-11-04.
[2]毛飞.校园贴吧文化,不良影响令人忧[EB/OL].中南在线/znonline.net,2011-11-15.
[3]申文峰.学生恶意评价老师帖子充斥贴吧,含攻击言语[EB/OL].深圳新闻网,2010-2-4.
[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