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
陕环发„2006‟10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审批管理,依法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5月22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并附审查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2.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性 审批 程序 通知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 2006年8月25日
— 1 —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
第三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以及国家委托省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六条 取得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2
置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七条 已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审批办理。
第八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结后,申请单位须持一份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统一窗口登记后送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十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所附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许可证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后,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书面材料送达统一窗口(法规处),由统 — 3 —
一窗口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承办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由辐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自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许可证的批复。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证申请,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法规处)向许可证申请单位送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统一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六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将在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4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都必须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批一次。
第五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单位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审 — 5 —
批申请及相关材料,统一窗口受理并登记后由承办处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对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4);
(二)转入、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四)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在收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送达统一窗口(法规处),由统一窗口将受理通知书送达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单位。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对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的批复。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一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法规处)向申请单位送达同意转让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由统一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 6
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负责对陕西省境内所有转入和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备案。
附件1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附件2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附件3: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 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10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 11 —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12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 13 —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14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 15 —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16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 17 —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 18 -
附件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 - 19 -
- 20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
陕环发„2006‟10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审批管理,依法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5月22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和《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并附审查工作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2.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性 审批 程序 通知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 2006年8月25日
— 1 —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
第三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以及国家委托省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六条 取得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2
置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七条 已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审批办理。
第八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结后,申请单位须持一份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统一窗口登记后送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十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所附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许可证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后,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书面材料送达统一窗口(法规处),由统 — 3 —
一窗口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承办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由辐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自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许可证的批复。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证申请,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法规处)向许可证申请单位送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统一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六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将在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4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都必须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批一次。
第五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持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单位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审 — 5 —
批申请及相关材料,统一窗口受理并登记后由承办处室办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对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见附件4);
(二)转入、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四)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在收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送达统一窗口(法规处),由统一窗口将受理通知书送达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单位。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对申请单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的批复。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一条 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法规处)向申请单位送达同意转让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由统一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 6
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陕西省环保局承办处室负责对陕西省境内所有转入和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备案。
附件1
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附件2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作程序流程图
附件3: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 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10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 11 —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12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 13 —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14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 15 —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16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 17 —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 18 -
附件4: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 〕 号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 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份
。 - 19 -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