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档案记录(国家标准)

【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种猪场。

2种猪编号

种猪必须编号以志识别。以育种为目的的县以上种猪场应给每头仔猪编号。编号在仔猪韧生时进行。采用剪耳编号法。

公猪编单号,母猪编双号。

3测定和记录项目

3.1祖先

必须查明种猪的血缘关系。系谱中至少应有三代亲本的耳号。

如任何一个祖先在系谱中出现二次以上,该祖先即称为共同祖先,并以符号标出,同时标明该种猪的近交程度。

3.2繁殖性能

3.2.1产仔率

出生时同窝的仔猪总数,包括死胎,木乃依和畸形猪在内。产活仔数则专指出生时存活的仔猪数,包括衰弱即将死亡的仔猪在内。

3.2.2成活率

产活仔数占产仔数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2.3初生重

仔猪初生的个体重,在出生后12小时以内测定,只测出生时存活仔猪的体重。全窝仔猪总称所得的体重称为初生窝重。

3.2.4泌乳力

以仔猪20日龄时全窝重量为代表,包括寄养进来的仔猪在内,但寄出仔猪的体重不得计入。寄养的仔猪数必须注明。

3.2.5断乳窝重

同窝仔语在断乳时各个体重,即断乳重的总和。应注明断乳日龄(45或60日龄),同一场中各窝仔堵的断乳日龄应力求一致。

3.2.6育成仔猪数

断乳时同窝仔猪的头数,包括寄入的在内,并注明寄养头数。

3.2.7哺育率

育成仔猪数占产活仔数的比例。如有寄养情况,应在产活仔数中扣除寄出仔猪数,加上寄养进来的仔猪数,其计算公式为:

3.2.8情期受胎率

母猪在一个发情期中输精(包括人工授精和自然交配在内)而受胎的头数占输精母猪总数的比例。计算时不必顾及在同一个发情期内输精的次数。

3.3肥育性能

种公猪的肥育性能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寸的平均成绩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用种猪本身自断乳至180日龄期间的相应指标来代替。

3.3.1日增重

整个肥育测定期间(种猪本身为自断乳至180日龄)的平均每日增重。其计算公式为:

3.3.2饲料利用率

上述期间每单位增重所消耗的饲料量。应按精、粗、青、糟渣等不同饲料种类分别计算,然后将全部饲料统一折算成消化能和可消化粗蛋白后合并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按重量计时为千克/千克,按消化能计时为兆卡/千克,按可消化粗蛋白计时为克/千克)

3.4胴体品质

种公猪的胴体品质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时的平均成绩(参见猪种验收和良种登记标准)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域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利用超声波等器械对种猪本身在180日龄时进行膘厚,眼肌面积等指标的活体测定。

3.4.1宰前体重

当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达到适宜屠宰体重(自60至100千克不等,视品种而异)后,经24小时的断食休息,称得的空腹体重即为宰前体重。有条件时应连续称三天。即达到适宜屠宰体重后,早晨空腹称重,第二天早晨又空腹称重一次,然后加喂一顿,即断食休息,并充分供给饮水,在第三天早晨空腹称重后屠宰,以三天体重的平均值作为宰前体重。采用后一办法时应注明。

3.4.2胴体重

肥猪经:

a.放血放血部位在咽喉正中偏右3~3.5厘米,刺人心脏附近,但不得刺破心脏,保证放血良好。

b.脱毛在60~65℃热水中浸烫5~7分钟,退毛,并去除蹄壳,刨毛前不吹气。

c.切除头,蹄和尾。

头:从侧面沿耳根后缘及下额上第一条自然横稻切开,至喉部。切断喉与气管,将喉留于头部,然后断离寰枕关节,割下整个头部。

蹄:前腿在腕关节下切开,断离腕掌关节。后腿在跗关节内侧面断离第一跗间关节(即距跗关节),将距骨和跟骨保留于胴体,以便在跟腱处悬吊。下两排跗骨则与后蹄一起切下。

尾:紧贴肛门切断尾根,避免突出或凹进。

d.开膛自肛门起,沿腹下中线至咽喉止,剖开腹和胸,除去板油和肾脏以外的全部内脏。要求不带油肉,不挑破心、胆、肚和肠。

e.劈半用刀沿背椎平分背部脂肪,然后循刀口,用砍刀或电锯将胴体劈成两半,尽量保持肉片的完整性,以便进行胴休测量。

分别称量左右两侧肉片(包括板油和肾)的重量,两侧肉片重量之和即为胴体重。

3.4.3屑宰率

胴体重占宰前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4胴体重

3.4.4.1胴体斜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肋骨与胸骨接合处的长度。

3.4.4.2胴体直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颈椎凹陷处的长度。

均在肉片悬吊肘测量。

3.4.5膘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垂直于背部的皮下脂肪厚度。不包括皮厚在内。在多点测定膘厚时,例如测定背部最厚处,腰部最薄处和荐部最厚处三点的膘厚,可将其平均值作为代表,这时必须注明其为平均膘厚。

2.4.6皮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背部皮厚。

3.4.7眼肌面积

在倒数第一和第二胸椎间背最长肌的横断面面积。如无求积仪时用下列公式估测:

眼肌面积(厘米2)=眼肌高度(厘米)×眼肌宽度(厘米)×0.7

3.4.8后腿比例

在后肢向后成行状态下,沿腰椎与荐椎接合处的垂直切线切下的后腿重量占整个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9花、板油比例

花油和板油的重量占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10瘦肉比例

将剥离板油和肾脏后的胴体剖析为瘦肉,脂肪以及皮和骨四种成分。剖析时肌肉和肌间脂肪不另剔出,并尽量减少作业损耗,控制在2%以下,瘦肉重量占这四种成分总重量的比例即为瘦肉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以脂肪为基准计算所得的瘦肉和脂肪比例称为肉脂比。

3.4.10分割肉比例

每片胴体在剥离板油和肾脏后,分割出四块瘦肉,即颈背肌肉(一号肉)、前腿肌肉(二号肉)、大排肌肉(三号肉)和后腿肌肉(四号肉),分割时第一刀从第六和第七肋间斩下颈背和前腿部分。第二刀从腰椎与荐椎接合处斩下后腿部分,第三刀在脊椎骨下4~6厘米肋骨处与背线平行斩下脊骨部分。第四刀在前腿将腕关节上方斩去l~2厘米。第五刀在后腿将跗关节上方斩去2~3厘米。每块均要去皮及皮下脂肪,并尽量修去肌肉表面的脂肪,剔除全部骨骼。剔骨时注意尽量不弄破肌膜,以保持肉完整。分割肉比例是指一、二、三、四号肉总重量占分割前已剥割板油和肾脏的胴体重比例,它的商品瘦肉率,其计算公式为:

自3.4.4至3.4.1l各项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只在左侧胴体测定。

3.4.12肉质

3.4.12.1熟肉率

割取大腰肌称重后置于瓷质或搪瓷容器中,放人燕锅中蒸,煮沸后经l.5~2小时后取出,吊挂冷却至室温后,再称重,两次重量的比例即为熟肉率,其计算公式为:

3.4.12.2肌肉pH值

在最后胸椎处的眼肌芯中,用刀片切取肉样30克,加30毫升蒸馏水,置于组织捣碎机中捣碎,过滤后取滤液,用酸度计测定其pH值,这项工作应在宰后2小时内进行完毕,记录上应注明测定时距宰杀的时间。

3.4.12.3系水力

在宰后1小时的新鲜胴体中,用刀片在最后胸椎处的眼肌芯中,切取1厘米3的肉样一块,用感量为0.00l克的天平称重,然后放于新华定量滤纸φ9型滤纸上,再将其移置于硬质光滑的有机玻璃或塑料板上,肉样上方同样覆盖滤纸和有机玻璃或塑料板,再于其上加压35千克的铁块或其它重物,经10分钟后取出肉样,再次称重。前后两次重量的比例即为系水力,(表示肌肉蛋白质保持内含水分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3.4.12.4肉色

肉色为肌肉颜色的简称,以股二头肌,最后一个胸椎处背最长肌和臀中肌的新鲜切面的颜色,用目测评分法评定,灰白色评1分,微红色评2分,正常鲜红色评3分,微暗红色评4分,暗红色评5分。

3.4.12.5大理石纹

大理石纹是指一块肌肉范围内,肌肉脂肪即可见脂肪的分布情况,亦以最后胸椎处眼肌和臀中肌为代表,。用目测评分法评定,只有痕迹评1分,微量评2分,少量评3分,适量评4分,过量评5分。

3.5生长发育

测定三次,第一次在断乳时,只测定体重。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在180日龄和成年(36月龄以上)时测定体重和体尺。成年母猪应在怀孕1~2个月期间,处于种用体况时测定。

3.5.1体重

在早晨喂料前空腹称重。

3.5.2体长

枕骨脊至尾根的距离,用软尺沿背线紧贴体表量取。

3.5.3胸围

切于肩胛后角的胸部垂直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3.5.4体高

髫甲至地面的垂直距离。用硬尺量取。

3.5.5腿围

自左侧膝关节前缘,经肛门,绕至右侧膝关节前缘的距离,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3.5.6管围

左前肢管部最细处的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标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农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效华。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总局

【批准或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82-04-10

【实施日期】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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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牧网 责任编辑:杨鹏

【标准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种猪场。

2种猪编号

种猪必须编号以志识别。以育种为目的的县以上种猪场应给每头仔猪编号。编号在仔猪韧生时进行。采用剪耳编号法。

公猪编单号,母猪编双号。

3测定和记录项目

3.1祖先

必须查明种猪的血缘关系。系谱中至少应有三代亲本的耳号。

如任何一个祖先在系谱中出现二次以上,该祖先即称为共同祖先,并以符号标出,同时标明该种猪的近交程度。

3.2繁殖性能

3.2.1产仔率

出生时同窝的仔猪总数,包括死胎,木乃依和畸形猪在内。产活仔数则专指出生时存活的仔猪数,包括衰弱即将死亡的仔猪在内。

3.2.2成活率

产活仔数占产仔数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2.3初生重

仔猪初生的个体重,在出生后12小时以内测定,只测出生时存活仔猪的体重。全窝仔猪总称所得的体重称为初生窝重。

3.2.4泌乳力

以仔猪20日龄时全窝重量为代表,包括寄养进来的仔猪在内,但寄出仔猪的体重不得计入。寄养的仔猪数必须注明。

3.2.5断乳窝重

同窝仔语在断乳时各个体重,即断乳重的总和。应注明断乳日龄(45或60日龄),同一场中各窝仔堵的断乳日龄应力求一致。

3.2.6育成仔猪数

断乳时同窝仔猪的头数,包括寄入的在内,并注明寄养头数。

3.2.7哺育率

育成仔猪数占产活仔数的比例。如有寄养情况,应在产活仔数中扣除寄出仔猪数,加上寄养进来的仔猪数,其计算公式为:

3.2.8情期受胎率

母猪在一个发情期中输精(包括人工授精和自然交配在内)而受胎的头数占输精母猪总数的比例。计算时不必顾及在同一个发情期内输精的次数。

3.3肥育性能

种公猪的肥育性能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寸的平均成绩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用种猪本身自断乳至180日龄期间的相应指标来代替。

3.3.1日增重

整个肥育测定期间(种猪本身为自断乳至180日龄)的平均每日增重。其计算公式为:

3.3.2饲料利用率

上述期间每单位增重所消耗的饲料量。应按精、粗、青、糟渣等不同饲料种类分别计算,然后将全部饲料统一折算成消化能和可消化粗蛋白后合并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按重量计时为千克/千克,按消化能计时为兆卡/千克,按可消化粗蛋白计时为克/千克)

3.4胴体品质

种公猪的胴体品质用其10头以上后裔(或半同胞),种母猪用3头以上后裔(或全同胞)在肥育测定时的平均成绩(参见猪种验收和良种登记标准)来表示。在未进行后裔域全同胞,半同胞)肥育测定时,利用超声波等器械对种猪本身在180日龄时进行膘厚,眼肌面积等指标的活体测定。

3.4.1宰前体重

当后裔(或全同胞、半同胞)肥育达到适宜屠宰体重(自60至100千克不等,视品种而异)后,经24小时的断食休息,称得的空腹体重即为宰前体重。有条件时应连续称三天。即达到适宜屠宰体重后,早晨空腹称重,第二天早晨又空腹称重一次,然后加喂一顿,即断食休息,并充分供给饮水,在第三天早晨空腹称重后屠宰,以三天体重的平均值作为宰前体重。采用后一办法时应注明。

3.4.2胴体重

肥猪经:

a.放血放血部位在咽喉正中偏右3~3.5厘米,刺人心脏附近,但不得刺破心脏,保证放血良好。

b.脱毛在60~65℃热水中浸烫5~7分钟,退毛,并去除蹄壳,刨毛前不吹气。

c.切除头,蹄和尾。

头:从侧面沿耳根后缘及下额上第一条自然横稻切开,至喉部。切断喉与气管,将喉留于头部,然后断离寰枕关节,割下整个头部。

蹄:前腿在腕关节下切开,断离腕掌关节。后腿在跗关节内侧面断离第一跗间关节(即距跗关节),将距骨和跟骨保留于胴体,以便在跟腱处悬吊。下两排跗骨则与后蹄一起切下。

尾:紧贴肛门切断尾根,避免突出或凹进。

d.开膛自肛门起,沿腹下中线至咽喉止,剖开腹和胸,除去板油和肾脏以外的全部内脏。要求不带油肉,不挑破心、胆、肚和肠。

e.劈半用刀沿背椎平分背部脂肪,然后循刀口,用砍刀或电锯将胴体劈成两半,尽量保持肉片的完整性,以便进行胴休测量。

分别称量左右两侧肉片(包括板油和肾)的重量,两侧肉片重量之和即为胴体重。

3.4.3屑宰率

胴体重占宰前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4胴体重

3.4.4.1胴体斜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肋骨与胸骨接合处的长度。

3.4.4.2胴体直长

从耻骨联合前缘至第一颈椎凹陷处的长度。

均在肉片悬吊肘测量。

3.4.5膘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垂直于背部的皮下脂肪厚度。不包括皮厚在内。在多点测定膘厚时,例如测定背部最厚处,腰部最薄处和荐部最厚处三点的膘厚,可将其平均值作为代表,这时必须注明其为平均膘厚。

2.4.6皮厚

在第六和第七胸椎接合处测定的背部皮厚。

3.4.7眼肌面积

在倒数第一和第二胸椎间背最长肌的横断面面积。如无求积仪时用下列公式估测:

眼肌面积(厘米2)=眼肌高度(厘米)×眼肌宽度(厘米)×0.7

3.4.8后腿比例

在后肢向后成行状态下,沿腰椎与荐椎接合处的垂直切线切下的后腿重量占整个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9花、板油比例

花油和板油的重量占胴体重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3.4.10瘦肉比例

将剥离板油和肾脏后的胴体剖析为瘦肉,脂肪以及皮和骨四种成分。剖析时肌肉和肌间脂肪不另剔出,并尽量减少作业损耗,控制在2%以下,瘦肉重量占这四种成分总重量的比例即为瘦肉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以脂肪为基准计算所得的瘦肉和脂肪比例称为肉脂比。

3.4.10分割肉比例

每片胴体在剥离板油和肾脏后,分割出四块瘦肉,即颈背肌肉(一号肉)、前腿肌肉(二号肉)、大排肌肉(三号肉)和后腿肌肉(四号肉),分割时第一刀从第六和第七肋间斩下颈背和前腿部分。第二刀从腰椎与荐椎接合处斩下后腿部分,第三刀在脊椎骨下4~6厘米肋骨处与背线平行斩下脊骨部分。第四刀在前腿将腕关节上方斩去l~2厘米。第五刀在后腿将跗关节上方斩去2~3厘米。每块均要去皮及皮下脂肪,并尽量修去肌肉表面的脂肪,剔除全部骨骼。剔骨时注意尽量不弄破肌膜,以保持肉完整。分割肉比例是指一、二、三、四号肉总重量占分割前已剥割板油和肾脏的胴体重比例,它的商品瘦肉率,其计算公式为:

自3.4.4至3.4.1l各项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只在左侧胴体测定。

3.4.12肉质

3.4.12.1熟肉率

割取大腰肌称重后置于瓷质或搪瓷容器中,放人燕锅中蒸,煮沸后经l.5~2小时后取出,吊挂冷却至室温后,再称重,两次重量的比例即为熟肉率,其计算公式为:

3.4.12.2肌肉pH值

在最后胸椎处的眼肌芯中,用刀片切取肉样30克,加30毫升蒸馏水,置于组织捣碎机中捣碎,过滤后取滤液,用酸度计测定其pH值,这项工作应在宰后2小时内进行完毕,记录上应注明测定时距宰杀的时间。

3.4.12.3系水力

在宰后1小时的新鲜胴体中,用刀片在最后胸椎处的眼肌芯中,切取1厘米3的肉样一块,用感量为0.00l克的天平称重,然后放于新华定量滤纸φ9型滤纸上,再将其移置于硬质光滑的有机玻璃或塑料板上,肉样上方同样覆盖滤纸和有机玻璃或塑料板,再于其上加压35千克的铁块或其它重物,经10分钟后取出肉样,再次称重。前后两次重量的比例即为系水力,(表示肌肉蛋白质保持内含水分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3.4.12.4肉色

肉色为肌肉颜色的简称,以股二头肌,最后一个胸椎处背最长肌和臀中肌的新鲜切面的颜色,用目测评分法评定,灰白色评1分,微红色评2分,正常鲜红色评3分,微暗红色评4分,暗红色评5分。

3.4.12.5大理石纹

大理石纹是指一块肌肉范围内,肌肉脂肪即可见脂肪的分布情况,亦以最后胸椎处眼肌和臀中肌为代表,。用目测评分法评定,只有痕迹评1分,微量评2分,少量评3分,适量评4分,过量评5分。

3.5生长发育

测定三次,第一次在断乳时,只测定体重。第二次和第三次分别在180日龄和成年(36月龄以上)时测定体重和体尺。成年母猪应在怀孕1~2个月期间,处于种用体况时测定。

3.5.1体重

在早晨喂料前空腹称重。

3.5.2体长

枕骨脊至尾根的距离,用软尺沿背线紧贴体表量取。

3.5.3胸围

切于肩胛后角的胸部垂直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3.5.4体高

髫甲至地面的垂直距离。用硬尺量取。

3.5.5腿围

自左侧膝关节前缘,经肛门,绕至右侧膝关节前缘的距离,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3.5.6管围

左前肢管部最细处的周径,用软尺紧贴体表量取。

【标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农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效华。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总局

【批准或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82-04-10

【实施日期】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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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牧网 责任编辑: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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