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
发包方:
承包方: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它 。
四、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土建,基本装修 (万元),水、电安装量计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负责接通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或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3、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人员和资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三天以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发包方签订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使用合格品;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发包方派驻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后一天之内进行检查;
3、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
4、承包方应坚持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发包方概不负责。
5、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二、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但发包方未按约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而发生的涨价部分应由发包方负责。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长沙银行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我省的补充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二、施工期间:发包方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向承包方及时拨款,拨款方式为: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 。
四、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除留工程造价 %作为保修金外,其余一次性结清。
五、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
六、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七、发包方超出湘建经字(90)126号文件规定结算时间,对所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按银行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和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
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奖罚条件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
2、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十天(按日历天)由发包方按 奖给承包方;
3、延误日期,每延期十天(按日历天),由承包方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二、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因国家计划变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原因停缓建,除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三、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返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每( )项
一、向 市(县)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毕鉴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拨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湖南省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日期:
发包方:
承包方: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它 。
四、工程造价 (万元),其中土建,基本装修 (万元),水、电安装量计 (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负责接通至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或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3、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人员和资料、施工机械进场;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场地的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三天以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发包方签订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使用合格品;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发包方派驻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单后一天之内进行检查;
3、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
4、承包方应坚持文明、安全施工、施工中因承包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发包方概不负责。
5、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二、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但发包方未按约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而发生的涨价部分应由发包方负责。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长沙银行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我省的补充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二、施工期间:发包方应按工程形象进度向承包方及时拨款,拨款方式为: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为: 。
四、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除留工程造价 %作为保修金外,其余一次性结清。
五、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
六、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七、发包方超出湘建经字(90)126号文件规定结算时间,对所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按银行计划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和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
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奖罚条件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
1、按合同工期完工者不奖不罚;
2、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十天(按日历天)由发包方按 奖给承包方;
3、延误日期,每延期十天(按日历天),由承包方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二、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因国家计划变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原因停缓建,除向承包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三、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完成工程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返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每( )项
一、向 市(县)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办毕鉴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拨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