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承诺书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2、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做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
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文规定做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安全生产承诺书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2、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做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
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文规定做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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