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看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间却常常会出现问题。在“彭宇案”中,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在此后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中,媒体纷纷使用“某某版彭宇案”的报道模式,其基调是“好心扶人反被讹”,被告是“做好事”、“见义勇为”,受伤者是无良的“讹人者”。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舆论围观:司法如何公正审判

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轻易地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司法如何坚持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在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中,司法人员既要利用好舆论的提示功能,更要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司法的公正审判需要法官独立依法审案,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也要求法院能够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传媒及社会个人。“彭宇案”二审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规避了风险,客观上将一审法官推向了单独面对错误风险的前沿。

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防止外界,特别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有的行政领导在媒体舆论面前,为了维护政府形象有时会采取干预司法审判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既需要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案,也需要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意识。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审判取得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传媒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避免盲目的质疑和跟风,减轻审判的舆论压力。而传媒的报道是司法公开正常的,也是最有效的渠道。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将各种司法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舆论监督:传媒该怎样把握监督边界

传媒的舆论监督并非一种法定权利,通常情况下,传媒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没有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其依据实际上是来自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社会舆论机构是在代表公众行使这些权利。正因如此,传媒作为公众和舆论的代表便拥有了监督司法的权利。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程序有矛盾;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相冲突等等。因此,传媒在报道司法个案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司法尊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司法的审判地位。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无权超越法律干预司法审判。传媒在报道案件审判时,须注意尊重司法权威,自觉维护司法尊严,决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任意干预审判,破坏法制尊严。

从操作层面上讲,司法报道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理念。比如,要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不能称报道中的当事人为“罪犯”;要具有“立案意识”,不能超越相关的司法程序来报道案件。在“彭宇案”等相关案件中,传媒一发现类似事件,即先于司法机关在报道中给案件贴上标签,给当事人随意定性,这不但严重影响了司法尊严,也影响了传媒的形象。

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可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有助于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当前,我国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大多着眼于具体案件及司法人员的违纪腐败行为,而对于如何正确确定监督的范围尚缺乏明确的认识。实际上,从司法机关的工作、案件审理的程序,到对案件的检察、审判,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再到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包括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媒体监督的范围之中。

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还须明确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司法个案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传媒与司法产生矛盾的“重灾区”,明确边界十分重要。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做片面报道,不能带有主观倾向性;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对事件真相的深入调查上,而不是放在对案件审判的肆意评论上;要关注个案审判前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的因素,不要对审判环节指手画脚,更不要对法官的判案依据、推理等专业行为做不负责的评论。

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舆论的格局及传播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人的个人意见可以不经媒体把关便直接进入公众的视野。如“彭宇案”就是通过网络论坛率先传播出去的。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区分“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认为以职业化的新闻报道方式体现的反映媒体人意志的“媒介审判”和以非职业化的新闻报道形式体现的反映民众意志的“舆论审判”具有不同的意义。在面对网络上的个人意见,以及由此形成的网络舆论时,传媒和司法都应持更加理性的态度。

在“彭宇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从而干预了司法审判。

一些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过程中,存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尊重,对司法程序及相关要求与规范不能很好地遵守等现象,从而导致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司法程序,干扰司法审判的事情。

传媒干预司法审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道不客观。其表现是在报道中加入很多主观因素,所用的事实带有片面性等。二是搞煽情炒作。一些媒体无视司法工作的特性及规律,背离事实搞煽情炒作,如对一些简单问题大肆炒作,无限放大等。这种做法既会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致使案件审判在媒体舆论的左右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媒体的社会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还容易使媒体自身陷入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并且会由于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在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传媒和司法之间需要相互理解和尊重,这是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信:司法该如何回应媒体舆论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权主要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离不开传媒的司法报道和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应正确认识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知道媒体是在为社会和公众行使监督权,要主动为其实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媒体的舆论监督通常是通过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两种形式实现的。新闻报道可以为维护司法公正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报道,司法工作要实现公开与公正的承诺和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为其采访报道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其完成好报道任务。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利用媒体公开传播的优势,将司法信息及时加以传播,促进司法公开。

新闻评论是媒体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重要形式,也是公众通过媒体发表对司法工作意见与建议的重要渠道。新闻评论及其由此形成的舆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司法机关应认真对待新闻评论,依靠其所形成的社会舆论,规范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利用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排解司法活动中的矛盾与纠纷,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在面对传媒与公众的围观和质疑时,司法机关理应积极地作出回应。当然回应的方式和时机要把握得当。

从回应方式看,司法公开原则和回应舆论实质上是一致的。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可以保证司法的透明度和廉洁性。司法机关应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舆论质疑。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建设为主。这些平台的建设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从回应的人选来看,司法机关回应传媒和舆论质疑时须以组织的名义,通过固定的新闻发言人来作出回应,通常情况下参与审判的法官不宜作为回应的人选。所谓“裁判之外,法官无言”,是指不管是在审判之前还是之后,法官要尽量避免舆论的影响。但司法机关在面对传媒和舆论的质疑时就不该沉默不语,而是要积极予以回应。

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的审判未能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情况,客观上限制了传媒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改善与传媒的关系,形成有效的互动合作机制。

通常,司法机关拒绝媒体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自身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害怕见光;二是担心媒体搞“媒介审判”,影响自己公正判案,这是造成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媒介审判”弊端很多,因此传媒应当力戒。然而,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不应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一些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媒体介入会给司法工作“添乱”、“帮倒忙”,因而对媒体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司法机关拒绝媒体报道和监督的做法与政府强调的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相背离,它既侵害了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也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是不足取的。

总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传媒与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互动与配合,加深理解与尊重,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真正在社会与公众中确立起自己的公信力。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郑保卫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叶俊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间却常常会出现问题。在“彭宇案”中,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在此后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中,媒体纷纷使用“某某版彭宇案”的报道模式,其基调是“好心扶人反被讹”,被告是“做好事”、“见义勇为”,受伤者是无良的“讹人者”。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舆论围观:司法如何公正审判

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轻易地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司法如何坚持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在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中,司法人员既要利用好舆论的提示功能,更要不折不扣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结果。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舆论评判,需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考虑如何应付媒体和说服公众。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原则进行了分析推论,但经传媒质疑后,法官便回避了原本是正确的诉讼规则。在有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一些人的认识路径而引起舆论质疑后,法官的后续推理便受到了影响。

司法的公正审判需要法官独立依法审案,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也要求法院能够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传媒及社会个人。“彭宇案”二审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规避了风险,客观上将一审法官推向了单独面对错误风险的前沿。

法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防止外界,特别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有的行政领导在媒体舆论面前,为了维护政府形象有时会采取干预司法审判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既需要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案,也需要领导干部提高法律意识。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确保审判取得社会效果的重要方式。传媒与公众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及时了解审判信息,避免盲目的质疑和跟风,减轻审判的舆论压力。而传媒的报道是司法公开正常的,也是最有效的渠道。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将各种司法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舆论监督:传媒该怎样把握监督边界

传媒的舆论监督并非一种法定权利,通常情况下,传媒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没有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传媒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其依据实际上是来自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社会舆论机构是在代表公众行使这些权利。正因如此,传媒作为公众和舆论的代表便拥有了监督司法的权利。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程序有矛盾;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相冲突等等。因此,传媒在报道司法个案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司法尊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司法的审判地位。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无权超越法律干预司法审判。传媒在报道案件审判时,须注意尊重司法权威,自觉维护司法尊严,决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任意干预审判,破坏法制尊严。

从操作层面上讲,司法报道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理念。比如,要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不能称报道中的当事人为“罪犯”;要具有“立案意识”,不能超越相关的司法程序来报道案件。在“彭宇案”等相关案件中,传媒一发现类似事件,即先于司法机关在报道中给案件贴上标签,给当事人随意定性,这不但严重影响了司法尊严,也影响了传媒的形象。

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可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通过监督,有助于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当前,我国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大多着眼于具体案件及司法人员的违纪腐败行为,而对于如何正确确定监督的范围尚缺乏明确的认识。实际上,从司法机关的工作、案件审理的程序,到对案件的检察、审判,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再到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包括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媒体监督的范围之中。

传媒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还须明确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司法个案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传媒与司法产生矛盾的“重灾区”,明确边界十分重要。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做片面报道,不能带有主观倾向性;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对事件真相的深入调查上,而不是放在对案件审判的肆意评论上;要关注个案审判前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的因素,不要对审判环节指手画脚,更不要对法官的判案依据、推理等专业行为做不负责的评论。

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舆论的格局及传播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人的个人意见可以不经媒体把关便直接进入公众的视野。如“彭宇案”就是通过网络论坛率先传播出去的。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区分“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认为以职业化的新闻报道方式体现的反映媒体人意志的“媒介审判”和以非职业化的新闻报道形式体现的反映民众意志的“舆论审判”具有不同的意义。在面对网络上的个人意见,以及由此形成的网络舆论时,传媒和司法都应持更加理性的态度。

在“彭宇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从而干预了司法审判。

一些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过程中,存在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尊重,对司法程序及相关要求与规范不能很好地遵守等现象,从而导致在采访报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司法程序,干扰司法审判的事情。

传媒干预司法审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道不客观。其表现是在报道中加入很多主观因素,所用的事实带有片面性等。二是搞煽情炒作。一些媒体无视司法工作的特性及规律,背离事实搞煽情炒作,如对一些简单问题大肆炒作,无限放大等。这种做法既会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致使案件审判在媒体舆论的左右下失去应有的公正性,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媒体的社会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还容易使媒体自身陷入与司法机关的矛盾和冲突之中,并且会由于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在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传媒和司法之间需要相互理解和尊重,这是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基本要求。

司法公信:司法该如何回应媒体舆论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权主要通过它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制力和司法排除力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离不开传媒的司法报道和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应正确认识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知道媒体是在为社会和公众行使监督权,要主动为其实行正常的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媒体的舆论监督通常是通过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两种形式实现的。新闻报道可以为维护司法公正创造必要的条件。没有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和报道,司法工作要实现公开与公正的承诺和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为其采访报道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其完成好报道任务。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利用媒体公开传播的优势,将司法信息及时加以传播,促进司法公开。

新闻评论是媒体表达观点、发表意见的重要形式,也是公众通过媒体发表对司法工作意见与建议的重要渠道。新闻评论及其由此形成的舆论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司法机关应认真对待新闻评论,依靠其所形成的社会舆论,规范司法工作,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利用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排解司法活动中的矛盾与纠纷,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在面对传媒与公众的围观和质疑时,司法机关理应积极地作出回应。当然回应的方式和时机要把握得当。

从回应方式看,司法公开原则和回应舆论实质上是一致的。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可以保证司法的透明度和廉洁性。司法机关应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舆论质疑。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建设为主。这些平台的建设都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从回应的人选来看,司法机关回应传媒和舆论质疑时须以组织的名义,通过固定的新闻发言人来作出回应,通常情况下参与审判的法官不宜作为回应的人选。所谓“裁判之外,法官无言”,是指不管是在审判之前还是之后,法官要尽量避免舆论的影响。但司法机关在面对传媒和舆论的质疑时就不该沉默不语,而是要积极予以回应。

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的审判未能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情况,客观上限制了传媒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中,应进一步改善与传媒的关系,形成有效的互动合作机制。

通常,司法机关拒绝媒体监督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自身存在暗箱操作行为,害怕见光;二是担心媒体搞“媒介审判”,影响自己公正判案,这是造成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媒介审判”弊端很多,因此传媒应当力戒。然而,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不应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一些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媒体介入会给司法工作“添乱”、“帮倒忙”,因而对媒体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司法机关拒绝媒体报道和监督的做法与政府强调的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相背离,它既侵害了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也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是不足取的。

总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传媒与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双方应当进一步加强互动与配合,加深理解与尊重,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真正在社会与公众中确立起自己的公信力。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郑保卫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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