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指南
为规范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指导我省
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编制本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包含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的基本要求(包括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信息联网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环检机构。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
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引用标准
2.1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
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I、J、K
2.2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D
2.3 DB36/617-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
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4 DB36/618-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5 HJ/T289《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
技术要求》
2.6 HJ/T29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
量设备技术要求》
2.7 HJ/T292《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
设备技术要求》
2.8 HJ/T39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
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
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三、环检机构建设
3.1检测场地
环检机构的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一般依托安检
机构的场地或其紧邻场所,方便车主检测需要。环检机构内
检测线应当单独设置、独立运行。
3.1.1环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
设,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1.2环检机构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般由检测车
间、计算机操作间、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客户休息区
和站内道路等组成。站内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它硬质
地面,承重满足被检车辆要求。
3.1.3环检机构检测车间、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等
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设置显著的标线和引导牌等。
3.1.4环检机构应设置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满
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安全规定。
3.1.5环检机构应具备拟申请车型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并满足国标及江西省地标要求,同时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
能。
3.1.6检测车间满足下列条件:
3.1.6.1重型车辆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4.5米,
宽度不小于5米;轻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长度满足检测车型的要求。
3.1.6.2检测车间外墙适当采取防火、防水等措施,内
部高度不低于6米,地面建议采用防滑涂层保护;
3.1.6.3每条检测线应当设置不小于3平方米的操作间,
操作间内温度建议保持在18℃-26℃,检测操作计算机、分
析仪器、联网设备等应放置在操作间内;
3.1.6.4检测线应有通风降噪设施,柴油线应有抽排处
理装置;
3.1.6.5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
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
作员可以通过紧急按钮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
测试电源。
3.1.7业务大厅面积、业务窗口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公示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具体项目、检测收费标准、岗位职
责、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设置明显的登录、收费、报告打
印、环保标志发放等指示牌。
3.1.8环检机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检测数据
及图像等信息。
3.1.8.1配备独立的数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数据服务
器应能存储1年以上的检测信息;
3.1.8.2每条检测线要安装能够清晰分辨车辆牌照号、
清楚观察检测过程的摄像设备。
3.2环检机构人员
依托现有安检机构的环检机构,其人员配置可以互相兼
任。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3.2.1环检机构应配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系统管理员、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
备管理员等人员。
3.2.2环检机构应建立各类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
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检测标准开展业务。
3.2.3环检机构每条检测线应配备2-3名专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允许1人多岗。
3.2.4环检机构人员资质
3.2.4.1机构负责人。熟悉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
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
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检测过程安全要求;
3.2.4.2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熟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
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
3.2.4.3质量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
3.2.4.4系统管理员。要求熟悉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
熟悉计算机硬件及网络常见问题维护。
3.2.4.5质量监督员。具有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
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
检测工作2年以上。
3.2.4.6仪器设备管理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熟悉了解仪器设备。
3.2.4.7检测人员。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培训,通过
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微机操作
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引车员应
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3.2.5每个环检机构应确定一名熟悉环保检测业务的联
络人。
3.3检测仪器设备及系统
3.3.1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满足本指南引用标准的要求。
3.3.2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和软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设备供应商应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3.3.3所有检测设备必须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
授权检定机构的检定和校准。
3.3.4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环保部
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3.4质量管理
环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
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
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3.5环检机构委托程序
3.5.1环检机构应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
认证)证书。
3.5.2现有环检机构必须于2016年6月底前具备工况法
检测能力,并取得省质监局扩项认证,由省环保厅备案委托
后开展检测;新建环检机构必须由省环保厅评审委托后开展
检测。
3.6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格式由省环保厅统一编制,每份检测报告有唯
一的报告编号,一式两份,车主一份,环检机构存档一份。
对于经多次检测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检
测报告格式见附表2。
四、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及信息联网
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包括车辆预检检查、车辆登记、上线
检测、报告单打印、标志核发等。
环检机构应接入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检测系统应满
足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技术规范。
本指南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 检测次数: 车牌号码 车主及联系方式
车辆型号
基准质量(kg)
VIN (出厂编号)
变速器形式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排量(L)
燃油规格
检测项目依据
登录员
操作员 引车员
检测所用设备
设备名称:排气分析仪设备认证编
码: 设备型号: 车辆生产企业 最大总质量(kg) 驱动方式 档位数 发动机号 燃油型号 催化转化器情况 车辆生产日期 驱动轮胎气压发动机型号 汽缸数 累计行驶里程(km) 进气方式(自然/增压)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及单项判定 低怠速 高怠速 λ 内容 × × 测试 -6-6 % 10 % 10 汽双怠速法
≤ ≤ ×≤ ≤ ×油 限值 -6-6 % % 10 10 车 排 气排气污染HC CO NOx HC+NOx 设备名称 排气分析仪 污物 染测试 设备认证编码 简易瞬态工况法 (g/km)
限值≤ ≤ ≤ ≤ 设备型号 制造厂 单项判定
平均值 限值 怠速转 测量值,Rb 单项判定 自由加速滤纸烟速,r/min 1 Rb Rb 2 3 4 度法 ≤ 柴-1平均值 限值 怠速转 最后三次测量值,m 油单项判定 -1-1自由加速不透光速,r/min 1 m m 2 3 车烟度法 排 ≤ 气-1 光吸收系数k,m MaxHP污MaxHP /P n(r/min) 内容 染VeLMaxHP e(%) HP HP 加载减速试验不 测试结果 透光烟度法 限值
单项判定
检测结论(裁决) 测功机 流量计 设备名称:滤纸式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名称:不透光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测功机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不透光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报告批准人 XX检测有限公司(盖章) 、无加盖检测专用章、涂改数据、复印件均无效;
2.本报告一式二份:车辆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持一份; 3.对本报告中检测数据如有异议,在被检车辆未离开检测单位时,可向检测单位提出,否则不予以受理 4.本报告中的标记:O表示合格X表示不合格,/表示不作判定,一表示未检或该栏目为空白,无内容。VeLMaxHP表示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MaxHP表示最大轮边功率,Pe表示发动机额定功率值,n表示最大功率点发动机转速
5.举报投诉电话XXX(检测单位)
江西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指南
为规范全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更好地指导我省
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编制本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包含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的基本要求(包括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等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信息联网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环检机构。
本指南适用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
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引用标准
2.1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
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I、J、K
2.2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D
2.3 DB36/617-201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
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4 DB36/618-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5 HJ/T289《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
技术要求》
2.6 HJ/T29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
量设备技术要求》
2.7 HJ/T292《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
设备技术要求》
2.8 HJ/T39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
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
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三、环检机构建设
3.1检测场地
环检机构的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一般依托安检
机构的场地或其紧邻场所,方便车主检测需要。环检机构内
检测线应当单独设置、独立运行。
3.1.1环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
设,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3.1.2环检机构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般由检测车
间、计算机操作间、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客户休息区
和站内道路等组成。站内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它硬质
地面,承重满足被检车辆要求。
3.1.3环检机构检测车间、业务大厅、车辆停放场地等
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并设置显著的标线和引导牌等。
3.1.4环检机构应设置消防通道,配有消防设施,并满
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消防法规和安全规定。
3.1.5环检机构应具备拟申请车型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并满足国标及江西省地标要求,同时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
能。
3.1.6检测车间满足下列条件:
3.1.6.1重型车辆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4.5米,
宽度不小于5米;轻型车检测车间,通过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米。长度满足检测车型的要求。
3.1.6.2检测车间外墙适当采取防火、防水等措施,内
部高度不低于6米,地面建议采用防滑涂层保护;
3.1.6.3每条检测线应当设置不小于3平方米的操作间,
操作间内温度建议保持在18℃-26℃,检测操作计算机、分
析仪器、联网设备等应放置在操作间内;
3.1.6.4检测线应有通风降噪设施,柴油线应有抽排处
理装置;
3.1.6.5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
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
作员可以通过紧急按钮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
测试电源。
3.1.7业务大厅面积、业务窗口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公示各种规章制度、检测具体项目、检测收费标准、岗位职
责、具体流程、适用标准,设置明显的登录、收费、报告打
印、环保标志发放等指示牌。
3.1.8环检机构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检测数据
及图像等信息。
3.1.8.1配备独立的数据服务器及存储设备。数据服务
器应能存储1年以上的检测信息;
3.1.8.2每条检测线要安装能够清晰分辨车辆牌照号、
清楚观察检测过程的摄像设备。
3.2环检机构人员
依托现有安检机构的环检机构,其人员配置可以互相兼
任。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证上岗。
3.2.1环检机构应配备检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系统管理员、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检测人员、仪器设
备管理员等人员。
3.2.2环检机构应建立各类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
并有效实施,保证检测有关人员能按检测标准开展业务。
3.2.3环检机构每条检测线应配备2-3名专职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允许1人多岗。
3.2.4环检机构人员资质
3.2.4.1机构负责人。熟悉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
规范;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
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检测过程安全要求;
3.2.4.2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熟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
识,掌握汽车理论和汽车构造知识。
3.2.4.3质量负责人。具有大专(含)以上相关学历或
中级(含)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
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
3.2.4.4系统管理员。要求熟悉机动车环保检测技术、
熟悉计算机硬件及网络常见问题维护。
3.2.4.5质量监督员。具有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
初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
检测工作2年以上。
3.2.4.6仪器设备管理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熟悉了解仪器设备。
3.2.4.7检测人员。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培训,通过
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微机操作
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软件;引车员应
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3.2.5每个环检机构应确定一名熟悉环保检测业务的联
络人。
3.3检测仪器设备及系统
3.3.1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满足本指南引用标准的要求。
3.3.2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和软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设备供应商应在说明书中附有符合上述标准的声明文件。
3.3.3所有检测设备必须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
授权检定机构的检定和校准。
3.3.4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与环保部
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3.4质量管理
环检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
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
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3.5环检机构委托程序
3.5.1环检机构应取得省级质监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
认证)证书。
3.5.2现有环检机构必须于2016年6月底前具备工况法
检测能力,并取得省质监局扩项认证,由省环保厅备案委托
后开展检测;新建环检机构必须由省环保厅评审委托后开展
检测。
3.6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格式由省环保厅统一编制,每份检测报告有唯
一的报告编号,一式两份,车主一份,环检机构存档一份。
对于经多次检测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检
测报告格式见附表2。
四、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及信息联网
环检机构检测流程包括车辆预检检查、车辆登记、上线
检测、报告单打印、标志核发等。
环检机构应接入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检测系统应满
足环保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技术规范。
本指南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检测单位名称:×××检测有限公司 报告编号:×××××× 检测次数: 车牌号码 车主及联系方式
车辆型号
基准质量(kg)
VIN (出厂编号)
变速器形式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排量(L)
燃油规格
检测项目依据
登录员
操作员 引车员
检测所用设备
设备名称:排气分析仪设备认证编
码: 设备型号: 车辆生产企业 最大总质量(kg) 驱动方式 档位数 发动机号 燃油型号 催化转化器情况 车辆生产日期 驱动轮胎气压发动机型号 汽缸数 累计行驶里程(km) 进气方式(自然/增压)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及单项判定 低怠速 高怠速 λ 内容 × × 测试 -6-6 % 10 % 10 汽双怠速法
≤ ≤ ×≤ ≤ ×油 限值 -6-6 % % 10 10 车 排 气排气污染HC CO NOx HC+NOx 设备名称 排气分析仪 污物 染测试 设备认证编码 简易瞬态工况法 (g/km)
限值≤ ≤ ≤ ≤ 设备型号 制造厂 单项判定
平均值 限值 怠速转 测量值,Rb 单项判定 自由加速滤纸烟速,r/min 1 Rb Rb 2 3 4 度法 ≤ 柴-1平均值 限值 怠速转 最后三次测量值,m 油单项判定 -1-1自由加速不透光速,r/min 1 m m 2 3 车烟度法 排 ≤ 气-1 光吸收系数k,m MaxHP污MaxHP /P n(r/min) 内容 染VeLMaxHP e(%) HP HP 加载减速试验不 测试结果 透光烟度法 限值
单项判定
检测结论(裁决) 测功机 流量计 设备名称:滤纸式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名称:不透光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测功机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设备名称:不透光烟度计 设备认证编码: 设备型号: 报告批准人 XX检测有限公司(盖章) 、无加盖检测专用章、涂改数据、复印件均无效;
2.本报告一式二份:车辆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持一份; 3.对本报告中检测数据如有异议,在被检车辆未离开检测单位时,可向检测单位提出,否则不予以受理 4.本报告中的标记:O表示合格X表示不合格,/表示不作判定,一表示未检或该栏目为空白,无内容。VeLMaxHP表示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MaxHP表示最大轮边功率,Pe表示发动机额定功率值,n表示最大功率点发动机转速
5.举报投诉电话XXX(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