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改革

2013司法改革,路在何方

发布:2013-03-27 08:5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本社见习记者 王 涵 浏览:294710次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编者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3月10日,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完成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12项,完成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113项。

尽管成就有目共睹,但司法改革,仍然任重道远。2013年的司法改革,重点在哪儿、突破点在哪里?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姜明安:劳教制度应司法化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今年进行劳教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预计,随着近期有可能出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标志着劳教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姜明安说:“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究竟应如何设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均有不同意见,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我倾向于第三种方案而不同意第一、二种方案。” 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改革、重构,可以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姜明安建议,要建立合理的机制,把劳教的适用范围缩小。劳教的主要功能是矫治、改造,当然也有维护秩序功能,但是应该作为第二位的附属功能。劳教的对象要分清,不能给一些领导找到把人送去劳教的借口。最重要的是应该明确劳教制度应该向司法或准司法方向发展的道路,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判,劳教的决定程序应该由法院公开审理,要保证媒体可以采访监督,被劳教者有辩驳的权利。

姜明安说:“我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全面改造重构,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一个新制度取代劳教制度,当然未来是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矫治法》的,但所有这一切改革的核心还是应该使劳教制度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陈卫东:司法权力应被监督

除了劳教制度改革外,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的突破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应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从外部说,应该完善监督机制,杜绝领导“写条子”干预司法的现象;从内部说,司法机关应该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陈卫东认为,在司法系统的内部管理机制中,要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决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各级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优化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基层和中级法院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强化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

另外,陈卫东建议,从长远来看,针对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时期官员腐

败现象突出的情况,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提升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应该成立专门的反腐败侦查机关,即反腐败侦查局来侦查检察机关目前负责的自侦类案件。反腐败侦查机关可以在纪委、监察和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基础上组建,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来替代实践中的“双规”措施,以提高反腐败侦查的法治化水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和起诉,以形成权力的制约。

针对饱受社会关注的、未决羁押场所的管理归属问题,陈卫东认为,应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管理的中立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虽然,当前公安部门已经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强化了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大了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障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日常待遇,并以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在长远的管理功能上来看,还是由一个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为有利。

张卫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进一步改革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近几年,由于一系列鉴定意见争议案件,使得鉴定意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并期望的改革热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对此颇有研究。

民事诉讼中,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运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进行证明外,对双方之间争议的事实问题的证明,往往还需要诉讼外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分析、鉴别、判断对该事实问题作出专业性意见,这种结论就是鉴定意见。

虽然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完善了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将鉴定结论概念改为鉴定意见,并明确了鉴定人为鉴定意见负责并出庭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从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如果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那还是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 张卫平介绍,虽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中明确要求对鉴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但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审判人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要解决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完善证据制度,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

张卫平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内容应该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应将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国家管理的范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并公布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有利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贾宇:司法公信可以重塑中国

如果说,上述几位学者均是就自己的研究领域切脉中国司法改革,那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跳出自己的研究领域,建言司改突破点。

贾宇认为,当今中国之治理,除了法治别无他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宪法、法律在国家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公信力。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对于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建立司法公信力当是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

贾宇进一步阐述,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诚信。官场不诚信,一表现为不依法行政,二表现为以权谋私。有了司法权威与公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就会产生威力,官员用权就不能不有所顾忌。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商务诚信;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社会诚信。

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是否打算真的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人员中有人腐败,我们就冠名叫“司法腐败”,把那些兢兢业业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都

笼罩在这顶大帽子的阴影下,而政府官员中的腐败现象并不比司法机关少。还有,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访取得领导人的批示来改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这在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十八大报告中,在全面论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后,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并且对建立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提出了要求。可以说,十八大报告揭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要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当务之急是要建设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的建设。

基层法官:多元机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刘黎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时认为,应重新定位信访功能,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引导百姓理性维权,自觉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切实减少行政干预。

刘黎认为,在2013年的法院工作中应该加大公开处理案件的力度,利用好舆论监督的力量,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公开宣判,通过全程透明的审理过程,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

另外,配备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她认为,接访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所以,应该选调一些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担任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 刘黎介绍,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各级人大、政府、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一同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刘黎认为,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应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使上诉和申诉、上访数量日益下降,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2013司法改革,路在何方

发布:2013-03-27 08:5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本社见习记者 王 涵 浏览:294710次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编者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3月10日,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完成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12项,完成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113项。

尽管成就有目共睹,但司法改革,仍然任重道远。2013年的司法改革,重点在哪儿、突破点在哪里?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姜明安:劳教制度应司法化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今年进行劳教制度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预计,随着近期有可能出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标志着劳教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姜明安说:“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究竟应如何设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均有不同意见,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我倾向于第三种方案而不同意第一、二种方案。” 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改革、重构,可以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姜明安建议,要建立合理的机制,把劳教的适用范围缩小。劳教的主要功能是矫治、改造,当然也有维护秩序功能,但是应该作为第二位的附属功能。劳教的对象要分清,不能给一些领导找到把人送去劳教的借口。最重要的是应该明确劳教制度应该向司法或准司法方向发展的道路,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判,劳教的决定程序应该由法院公开审理,要保证媒体可以采访监督,被劳教者有辩驳的权利。

姜明安说:“我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全面改造重构,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一个新制度取代劳教制度,当然未来是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矫治法》的,但所有这一切改革的核心还是应该使劳教制度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陈卫东:司法权力应被监督

除了劳教制度改革外,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的突破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应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从外部说,应该完善监督机制,杜绝领导“写条子”干预司法的现象;从内部说,司法机关应该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陈卫东认为,在司法系统的内部管理机制中,要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决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各级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优化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基层和中级法院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强化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

另外,陈卫东建议,从长远来看,针对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时期官员腐

败现象突出的情况,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提升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应该成立专门的反腐败侦查机关,即反腐败侦查局来侦查检察机关目前负责的自侦类案件。反腐败侦查机关可以在纪委、监察和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基础上组建,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来替代实践中的“双规”措施,以提高反腐败侦查的法治化水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和起诉,以形成权力的制约。

针对饱受社会关注的、未决羁押场所的管理归属问题,陈卫东认为,应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管理的中立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虽然,当前公安部门已经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强化了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大了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障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日常待遇,并以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在长远的管理功能上来看,还是由一个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为有利。

张卫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进一步改革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近几年,由于一系列鉴定意见争议案件,使得鉴定意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并期望的改革热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对此颇有研究。

民事诉讼中,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运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进行证明外,对双方之间争议的事实问题的证明,往往还需要诉讼外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分析、鉴别、判断对该事实问题作出专业性意见,这种结论就是鉴定意见。

虽然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完善了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将鉴定结论概念改为鉴定意见,并明确了鉴定人为鉴定意见负责并出庭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从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如果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那还是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 张卫平介绍,虽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中明确要求对鉴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但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审判人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要解决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完善证据制度,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

张卫平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内容应该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应将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国家管理的范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并公布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有利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贾宇:司法公信可以重塑中国

如果说,上述几位学者均是就自己的研究领域切脉中国司法改革,那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跳出自己的研究领域,建言司改突破点。

贾宇认为,当今中国之治理,除了法治别无他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宪法、法律在国家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公信力。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对于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建立司法公信力当是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

贾宇进一步阐述,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诚信。官场不诚信,一表现为不依法行政,二表现为以权谋私。有了司法权威与公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就会产生威力,官员用权就不能不有所顾忌。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商务诚信;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社会诚信。

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是否打算真的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人员中有人腐败,我们就冠名叫“司法腐败”,把那些兢兢业业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都

笼罩在这顶大帽子的阴影下,而政府官员中的腐败现象并不比司法机关少。还有,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访取得领导人的批示来改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这在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十八大报告中,在全面论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后,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并且对建立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提出了要求。可以说,十八大报告揭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要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当务之急是要建设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的建设。

基层法官:多元机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刘黎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时认为,应重新定位信访功能,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引导百姓理性维权,自觉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切实减少行政干预。

刘黎认为,在2013年的法院工作中应该加大公开处理案件的力度,利用好舆论监督的力量,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公开宣判,通过全程透明的审理过程,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

另外,配备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她认为,接访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所以,应该选调一些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担任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 刘黎介绍,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各级人大、政府、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一同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刘黎认为,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应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使上诉和申诉、上访数量日益下降,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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