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

兵临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8日   02 版)

都是陈年旧案,同样年轻的被告人都被执行死刑,都有“真凶”再现,家属都经过马拉松式的申诉,两桩具有太多相似性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聂树斌案,近日都迎来令人惊喜的转机:被执行死刑18年之久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决无罪,聂树斌案最高法也指令山东省高院启动复查。这样的司法纠错力度,印证了四中全会带来的良好法治氛围,也为当下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生动的注解。

呼案纠错成功,应验了我国司法再审的一种潜在规律——只有司法机关基本确定是错案才会启动再审,而再审一旦启动也就基本上能够判断是错案。也就是说,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案件是否错案司法机关基本上已经心里有数了。以此分析,聂案的异地复查尚不是正式启动再审,所以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明朗。

在对上述案件逆转显现出亢奋的同时,舆论关注点也随即转向如何追责和赔偿方面,这是个案恢复正义的必然演进结果。但是,这两起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带给中国司法的进步意义究竟在哪里?或者说,在打破以往司法纠错局限于“活着的被告人”的局面之外,它们还能否为司法制度的文明与司法程序的正义,提供更多的警示性价值。我的观点是:应当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错误思维,从法治的规律上确立起“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检视聂树斌案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因为我们太关注再审程序的实质结果,而忽略了其首先作为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效的裁判究竟是不是错案,最权威的判决乃是重启司法程序,严格按照审判规律进行依法认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开透明,判决合法有据,即便当初的判决没有错,这对被告人家属而言也是一种程序公正,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回应机制。聂案中,其母认为“我这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再审”,似乎结果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再审能否给出一个合乎逻辑、消弭此间种种疑窦的正当性结论,显得更为重要。

遗憾的是,这种正当的程序总是难以彰显,取而代之的却是令人难以捉摸的“内部意见”。究竟程序启动卡在了哪个层级的哪个环节?任凭公共舆论呼吁,司法仍然呈现出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此前河北高院不让律师调阅卷宗就“很是蹊跷”,反倒令人生出“做了亏心事才怕鬼叫门”的猜测,也使得案件纠错带有鲜明的“人治”烙印。

以往一切稍显诡异的现象背后,其实都可以归结到司法体系内纠错的思维误区,即案件纠错必须是“板上钉钉”,只有司法机关百分百认定是错案才启动纠错程序,否则不会轻易启动。由于涉及判决的安定性权威性与实体的公正性,实践中司法机关显得更是比较慎重。这种纠错思维也体现在法律对再审启动规定十分严格的条件,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提起再审都需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对于“确有错误”的主观认知,往往需要比之前定罪更高的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证据证明百分百是错案,一般都不会轻易启动再审。

与纠错对无罪证据的极度强调相反,刑事司法对于定罪的证据要求则比较宽松,往往是采取“疑罪从有”的思维。错案的发生或许各有各的情由,但共性原因都是证据标准的降低,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立法上,我国设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标准,但在具体定罪过程中,什么情况才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往往受到当时当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对证据不那么“确实充分”的案件,就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而降低证据标准,并通过量刑打折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不难看出,司法不同环节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恰是造成错案频发和纠错极难的重要原因。这种“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需要板上钉钉”的现象,根本上背离了现代刑事司法的理性和文明,呈现出的仍旧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近年来,在冤假错案的压力下,司法改革关注到定罪环节的证据标准问题,开始渐渐确立“疑罪从无”的制度要求。但是对于纠错程序中的证据标准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反思,使得一些存疑的生效裁判难以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澄清,反倒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呼案和聂树斌案之所以搁置这么久,除却个中复杂的利益关系,都与“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思维逻辑有关。只有改变这种扭曲的司法逻辑,错案的发生几率才可能大大降低,一些生效的错误裁判才能得到更多的纠正机会,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

兵临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8日   02 版)

都是陈年旧案,同样年轻的被告人都被执行死刑,都有“真凶”再现,家属都经过马拉松式的申诉,两桩具有太多相似性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聂树斌案,近日都迎来令人惊喜的转机:被执行死刑18年之久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决无罪,聂树斌案最高法也指令山东省高院启动复查。这样的司法纠错力度,印证了四中全会带来的良好法治氛围,也为当下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生动的注解。

呼案纠错成功,应验了我国司法再审的一种潜在规律——只有司法机关基本确定是错案才会启动再审,而再审一旦启动也就基本上能够判断是错案。也就是说,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案件是否错案司法机关基本上已经心里有数了。以此分析,聂案的异地复查尚不是正式启动再审,所以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明朗。

在对上述案件逆转显现出亢奋的同时,舆论关注点也随即转向如何追责和赔偿方面,这是个案恢复正义的必然演进结果。但是,这两起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带给中国司法的进步意义究竟在哪里?或者说,在打破以往司法纠错局限于“活着的被告人”的局面之外,它们还能否为司法制度的文明与司法程序的正义,提供更多的警示性价值。我的观点是:应当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错误思维,从法治的规律上确立起“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检视聂树斌案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因为我们太关注再审程序的实质结果,而忽略了其首先作为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效的裁判究竟是不是错案,最权威的判决乃是重启司法程序,严格按照审判规律进行依法认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开透明,判决合法有据,即便当初的判决没有错,这对被告人家属而言也是一种程序公正,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回应机制。聂案中,其母认为“我这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再审”,似乎结果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再审能否给出一个合乎逻辑、消弭此间种种疑窦的正当性结论,显得更为重要。

遗憾的是,这种正当的程序总是难以彰显,取而代之的却是令人难以捉摸的“内部意见”。究竟程序启动卡在了哪个层级的哪个环节?任凭公共舆论呼吁,司法仍然呈现出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此前河北高院不让律师调阅卷宗就“很是蹊跷”,反倒令人生出“做了亏心事才怕鬼叫门”的猜测,也使得案件纠错带有鲜明的“人治”烙印。

以往一切稍显诡异的现象背后,其实都可以归结到司法体系内纠错的思维误区,即案件纠错必须是“板上钉钉”,只有司法机关百分百认定是错案才启动纠错程序,否则不会轻易启动。由于涉及判决的安定性权威性与实体的公正性,实践中司法机关显得更是比较慎重。这种纠错思维也体现在法律对再审启动规定十分严格的条件,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提起再审都需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对于“确有错误”的主观认知,往往需要比之前定罪更高的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证据证明百分百是错案,一般都不会轻易启动再审。

与纠错对无罪证据的极度强调相反,刑事司法对于定罪的证据要求则比较宽松,往往是采取“疑罪从有”的思维。错案的发生或许各有各的情由,但共性原因都是证据标准的降低,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立法上,我国设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标准,但在具体定罪过程中,什么情况才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往往受到当时当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对证据不那么“确实充分”的案件,就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而降低证据标准,并通过量刑打折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不难看出,司法不同环节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恰是造成错案频发和纠错极难的重要原因。这种“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需要板上钉钉”的现象,根本上背离了现代刑事司法的理性和文明,呈现出的仍旧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近年来,在冤假错案的压力下,司法改革关注到定罪环节的证据标准问题,开始渐渐确立“疑罪从无”的制度要求。但是对于纠错程序中的证据标准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反思,使得一些存疑的生效裁判难以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澄清,反倒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呼案和聂树斌案之所以搁置这么久,除却个中复杂的利益关系,都与“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思维逻辑有关。只有改变这种扭曲的司法逻辑,错案的发生几率才可能大大降低,一些生效的错误裁判才能得到更多的纠正机会,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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