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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部门及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一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1. 省内限额标准。副高职称及副处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2. 省外限额标准。副高职称及副处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3.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1.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
2.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70元。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 元,包干使用。
2.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部门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五、应加强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1.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 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10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
乘车时间每超过l 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3.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 50%予以补助。
4.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机票、火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凭证。
5.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6.校领导的差旅费开支在本着节约的原则下可实报实销。
六、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有关差旅费报销。
1.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7天以内(含7天),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2.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7天以内(含7天),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住宿或伙食的(以会议、培训通知内容为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由按照规定报销。
3.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期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报销。
七、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
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2008年12月25日制定的《学院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发[2008]17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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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部门及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4.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一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
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1. 省内限额标准。副高职称及副处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2. 省外限额标准。副高职称及副处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3.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1.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
2.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70元。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 元,包干使用。
2.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部门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五、应加强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1.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 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10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
乘车时间每超过l 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3.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 50%予以补助。
4.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机票、火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凭证。
5.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6.校领导的差旅费开支在本着节约的原则下可实报实销。
六、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有关差旅费报销。
1.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7天以内(含7天),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2.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期7天以内(含7天),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住宿或伙食的(以会议、培训通知内容为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由按照规定报销。
3.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期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报销。
七、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
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2008年12月25日制定的《学院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暂行规定》(发[2008]17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