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律师区别

法官 职 业 道 德 宗 旨

检察官

律师

公证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 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 休养提高素质,清正廉 洁同业互助 遵守法律,坚持客观、 公正的原则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 目的、承担民事责任的 证明机构

公务员

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 忠诚、公正、清廉、 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文明 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 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忠实执行宪法、法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原则: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 监督与激励并 重,公务员任 用 1 国籍 2 年满 18。3 拥护宪 法 4 具有良好 品行 5 具有正 常履行职责的 条件 6 具有符 合职位要求的 文化程度和工 作能力 7 其他 1 曾因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开除公职 3 其他

担 任 条 件

1 国籍 2 年满 23 3 拥护 满 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本科的,从 事法律工作满 2 年,高 法、最高法的满 3 年; 硕士、博士,从事法律 工作满 1 年,高法、最 高法的满 2 年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

1 国籍 2 年满 23 3 拥 满 护宪法 4 有良好的政 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 品行 5 身体健康 6 本 科的,从事法律工作 满 2 年,高检、最高 检满 3 年; 硕士、博士,从事法 律工作满 1 年, 高法、 最高法的满 2 年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 职

委托人拒绝已委托 的律师,不需要理 由,可以随时解除, 律师拒绝辩护或代 理的条件: 委托事 1 项违法 2 委托人利 用律师提供的服务 从事违法活动 3 委 托人故意隐瞒与案 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执业禁止: (不予发 执业禁止: 证)1、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2 受过刑 事处罚的,但过失 犯罪的除外 3 被开 除公职或吊销律师 执业证书的 事务所禁止情形:1 事务所禁止情形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 师事务所、律师或 者支付介绍费等不 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 律师事务所不得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 的经营活动 律师执业的人身保 障 权 :在法庭上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 追究,但是发表危 害国家安全、恶意 诽谤他人、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除外

公证机构负责人 3 年以 上公证经验。 公证员:1 国籍 2 年满 25-65 3 公道正派, 遵纪 守法,品行良好 4 通过 司法考试 5 在公证机构 实习 2 年以上或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 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 年以上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故意 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 3 被开除公 职 4 被吊销执业证书

禁 止 条 件

任 免

1 最高院院长:人大会;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庭长和审判员由 (副)庭长 最高院院长提请人大常 委通

过 2、 地方各级人法院长由 地方各级人大; 副院长、 审委会委员、 (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 请人大常委通过 3、 省政府、 、 省政府、 直辖市设立 的中法, 的中法,由省级人大常 委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 定任免, 定任免,副的由高院院 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任 免 4 民族自治区的各级人 法院长,由各级人大常 委任免

1 最高检检长:人大 会;副检长、检委会 委员、检查员由最高 检检长提请人大常委 通过 2、 地方各级检长由地 方各级人大; 副检长、 检委会委员、检查员 由本院检长提请人大 常委通过 3、 、 地方各级检长的任 免 ,须报上一级检长 提请该级人常批准 4 省政府、 直辖市、 省政府、直辖市、 自治区设立的检院, 自治区设立的检院, 由省级检长提请省级 人大常委任免 5 理检察员由本院检 长任免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 同时在 2 个以上公证 机构执业 2 从事有报酬 的其他职业 3 为本人及 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 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公证 4 私自出具 公证书 5 为不真实、不 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 公证专用物品 7 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 案 8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际秘密、商业 秘密或个人隐私 9 其他 可以担任公证员: 可以担任公证员:1 从 事法学教学、 研究公证,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

1 主任科员以 下:考试 2 选任制、委 任制、任期制 3 厅下领导可 竞争,不是领 导社会评 4 在定期考核 中被确定为不 称职的,按照 规定降低一个 职务层次任职 5 公务员可以 在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国有 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群 众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交

5、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 长任免 应 当 免 除 职 务 情 形 禁 止 兼 职 1 丧失国籍 2 调出本院 3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 职务 4 经考核确定为不 称职 5 因健康原因 6 退 休 7 辞职或被辞退 8 因 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 任职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行政机关、检察机 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务,不得兼任律师

6 上一级人检长有权 提请该级人常不批准 7 人检任命的撤销 1 丧失国籍 2 调出本 院 3 职务变动不需要 保留原职务 4 经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5 因健 康原因 6 退休 7 辞职 或被辞退 8 因违纪违 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 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务,不得兼任律 师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近姻亲关系 1 同一人检 (副) 检察 长、检委会委员 2 同一人检的(副)检 长(助理)检察员 3 同一业务部门的 (助 理)检察员 4 上下相邻两级(副) 检察长 1

、公务员不得兼任 执业律师 2 律师担 任各级人常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从事 诉讼代理或辩护业 务 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 的: 没有通过年检 2 正在接受暂停职 业处分 3 受到通报 批评处分没满一年 不正当竞争: 利用 1 律师兼有的其他身 份影响所承办业务 正常处理和审理 2 在司法机关内及附 近 200 米范围内设 立律师广告牌和其 他宣传媒介 3 向司 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散发附带律师广告 内容的物品 执业推广禁止: 执业推广禁止 1 不 得提供虚假信息或 夸大自己的专业能 力 2 不得暗示或明 示与司法、行政等 关联机关的特殊关 系, 不得贬低同行 3 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4 不得以提供或承 诺提供回扣等方式 承揽业务 5 不得以 明显低于同行的收 费水平竞争某项业 务

事审判、检察、法制工 作, 法律服务满 10 年的 公务员、律师 免职:1 丧失国籍 2 年 满 65 或健康原因 3 自愿 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 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流,交流方式 包括:调任、 转任、挂职 6 对专业性较 强职位的和辅 助性职位实行 聘任制(须经 省级批注)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 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 报酬

任 职 回 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 1 同一人法的(副)院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副)庭长 2 同一人法的院长、副 院长和(助理)审判员 3 同一审判庭的(副) 庭长、 (助理)审判员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法 (副)院长

公务员任职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1 直接上几下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 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2 变通 执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升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因地 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 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与主管部门规 定)3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 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 财务工作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一方 如果任领导, 如果任领导, 组纪监财审纪人 4 县乡级领 导职务的地域回避 5 公务回避

执 业 限 制

1 从人法离任 2 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 任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 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 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人或辩护人 1 审判工作实绩 2 思想 品德 3 审判业务和法学 理论水平 4 工作态度和 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

1 从人检离任 2 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 2 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 任检院办理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检察长的配偶、 子女 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 职检院办理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 检察工作实绩 2 思 想品德 3 审判业务和 法学理论水平 4 工作 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

可以提前退休 的(申请+批 准) 工作年 :1 限满 30 年 2 距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且工 作满 20 年的 3 其他

考 核

公证范围:1 合同 2 继 承 3 委托、 声明、赠与、 遗嘱 4 财产分割 5 招标 投标、 拍卖 6 婚姻状况、

在定期考核中 被确定为优 秀、称职的, 享受年终奖

判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 请复议

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 申请复议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 出生、生存、死亡、身 份、经历、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有无违法 犯罪记录 8 公司章程 9 保全证据 10 文书上的 签名、印鉴、日期、文 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 本相符 11 经申请的 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的:1 在 2 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 主要作用的 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 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 包庇同案人员的 5 其他 应当从轻处分: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3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 实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尽管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人大系统任免的: 1 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 县级的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的——本机人政向同级人大 提出罢免建议,副职人员的——向本机人常提建议。乡镇级的 ——本级人政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对于地方各级人政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处分—本级人政

应 当 奖 励

1 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 法,成绩显著 2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 果突出, 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 指导作用 3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 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 4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 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 损失,事迹突出 5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事迹突出 6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 或开展法制宣传, 或开展法制宣传,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效果显著 7 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 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 8 其他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 言论,参加非法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 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2 贪污受贿 3 徇私枉法 4 刑讯逼供 5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 据 6 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 工作秘密 7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8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 失 9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 从事盈利性的经营

1 在检

查工作中秉公 执法,成绩显著 2 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 建议被采纳,效果显 著 3 护国家、 集体和人民 利益,使其免受重大 损失,事迹突出 4 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事迹突出 5 护国家秘密和审判 工作秘密,有显著成 绩 6 其他

禁 止 行 为

1 散布有损声誉的言 论,参加非法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 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参加罢工 2 贪污受贿 3 徇私枉法 4 刑讯逼供 5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 证据 6 泄露国家秘密或审 判工作秘密 7 滥用职权, 侵犯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8 玩忽职守, 造成错案 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 损失 9 拖延办案, 贻误工作 10 从事盈利性的经营

1 私自接受委托、 收 取费用,接受委托 人的财务或其他利 益 2 利用提供法律 服务的便利谋取当 事人争议的权益 3 结合搜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或其他利 益,与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恶意串 通,侵害委托人的 权益 4 违反规定见 法官、检察官、仲 裁员及其他工作人 员 5 向法官、检察 官行贿等 6 故意提 供虚假证据或者威 胁利诱他人提供虚 假 7 煽动教唆当事 人采取扰乱公共秩

1 对于上级错误 的命令和决定, 可以提出意见, 如果上级不改 变, 或者要求立 即执行的, 及时 认为错误也必 须执行, 责任由 上级负责 2 但 是对于明显违 法的决定或命 令, 即使上级不 改变或者要求 立即执行的, 也 不得执行, 如果 执行了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活动‘ 11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私利 12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 其他 处 分 辞 退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1 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 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 另行安排的 3 因审判机 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 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 绝合理安排 4 旷工或无 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 超过 15 天, 或者一年内 累计超过 30 天的 5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 教育仍不改正

活动‘ 11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私利 12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接受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 13 其他

序、危害公共安全 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 8 扰乱法庭、仲 裁庭秩序,干扰诉 讼、仲裁活动正常 进行 9 不得向委托人就 案件结果做出承诺 警告,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开除 公务员不得辞职的: 公务员不得辞职的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 低服务年限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 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 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 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 结的 5 其他 予

以辞退的: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 予以辞退的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 因所在机关调整、 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 作,本人拒绝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等 5 旷工或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超 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 债权文书的效力:对经 债权文书的效力 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 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 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 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 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法 申请执行。此债权文书 确有错误,人法裁定不 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 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 构 2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 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 该争议向人法提起民事 诉讼 1 公务员在受 处分期间不得 晋升职务和级 别,其中受记 过以上的,不 得晋升工资档 次 2 不得辞退的: 公残丧失病伤 医,孕期产假 哺乳期 3 领导职务的 人员辞职或退 休 3 年,其他 公务员 2 年不 得到与原工作 业务直接相关 的企业或其他 盈利性组织任 职

警告,记过,记大过, 警告、罚款、没收 降级,撤职,开除 违法所得、停止执 业、吊销执业证书 1 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 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缩 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 安排 4 旷工或无正当 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 过 15 天, 或者一年内 累计超过 30 天的 5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 经教育仍不改正 委托关系终止: 与 1 委托人协商终止 2 被取消或者中止执 业资格 3 发现不可 克服的利益冲突 4 律师的健康状况不 适合继续代理 5 继 续代理将违反法律 或律师执业规范

其 他

1 法官如果认为生效裁 判或审判工作中存在问 题,可以向本级院长报 告或向有关法院反映 2 不得参加可能导致公 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 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 他经济活动 3 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 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 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 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 亲属或其他人谋取私人 利益 4 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 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 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 件和当事人进行不当的 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 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 合理的怀疑

法官 职 业 道 德 宗 旨

检察官

律师

公证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 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 休养提高素质,清正廉 洁同业互助 遵守法律,坚持客观、 公正的原则 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 目的、承担民事责任的 证明机构

公务员

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 忠诚、公正、清廉、 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文明 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 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忠实执行宪法、法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原则:公开平 等竞争择优, 监督与激励并 重,公务员任 用 1 国籍 2 年满 18。3 拥护宪 法 4 具有良好 品行 5 具有正 常履行职责的 条件 6 具有符 合职位要求的 文化程度和工 作能力 7 其他 1 曾因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开除公职 3 其他

担 任 条 件

1 国籍 2 年满 23 3 拥护 满 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本科的,从 事法律工作满 2 年,高 法、最高法的满 3 年; 硕士、博士,从事法律 工作满 1 年,高法、最 高法的满 2 年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

1 国籍 2 年满 23 3 拥 满 护宪法 4 有良好的政 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 品行 5 身体健康 6 本 科的,从事法律工作 满 2 年,高检、最高 检满 3 年; 硕士、博士,从事法 律工作满 1 年, 高法、 最高法的满 2 年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 职

委托人拒绝已委托 的律师,不需要理 由,可以随时解除, 律师拒绝辩护或代 理的条件: 委托事 1 项违法 2 委托人利 用律师提供的服务 从事违法活动 3 委 托人故意隐瞒与案 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执业禁止: (不予发 执业禁止: 证)1、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2 受过刑 事处罚的,但过失 犯罪的除外 3 被开 除公职或吊销律师 执业证书的 事务所禁止情形:1 事务所禁止情形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 师事务所、律师或 者支付介绍费等不 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 律师事务所不得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 的经营活动 律师执业的人身保 障 权 :在法庭上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 追究,但是发表危 害国家安全、恶意 诽谤他人、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除外

公证机构负责人 3 年以 上公证经验。 公证员:1 国籍 2 年满 25-65 3 公道正派, 遵纪 守法,品行良好 4 通过 司法考试 5 在公证机构 实习 2 年以上或具有 3 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 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 年以上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故意 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 过刑事处罚 3 被开除公 职 4 被吊销执业证书

禁 止 条 件

任 免

1 最高院院长:人大会;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庭长和审判员由 (副)庭长 最高院院长提请人大常 委通

过 2、 地方各级人法院长由 地方各级人大; 副院长、 审委会委员、 (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 请人大常委通过 3、 省政府、 、 省政府、 直辖市设立 的中法, 的中法,由省级人大常 委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 定任免, 定任免,副的由高院院 长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任 免 4 民族自治区的各级人 法院长,由各级人大常 委任免

1 最高检检长:人大 会;副检长、检委会 委员、检查员由最高 检检长提请人大常委 通过 2、 地方各级检长由地 方各级人大; 副检长、 检委会委员、检查员 由本院检长提请人大 常委通过 3、 、 地方各级检长的任 免 ,须报上一级检长 提请该级人常批准 4 省政府、 直辖市、 省政府、直辖市、 自治区设立的检院, 自治区设立的检院, 由省级检长提请省级 人大常委任免 5 理检察员由本院检 长任免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 同时在 2 个以上公证 机构执业 2 从事有报酬 的其他职业 3 为本人及 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 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公证 4 私自出具 公证书 5 为不真实、不 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 公证专用物品 7 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 案 8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际秘密、商业 秘密或个人隐私 9 其他 可以担任公证员: 可以担任公证员:1 从 事法学教学、 研究公证,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

1 主任科员以 下:考试 2 选任制、委 任制、任期制 3 厅下领导可 竞争,不是领 导社会评 4 在定期考核 中被确定为不 称职的,按照 规定降低一个 职务层次任职 5 公务员可以 在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国有 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群 众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交

5、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 长任免 应 当 免 除 职 务 情 形 禁 止 兼 职 1 丧失国籍 2 调出本院 3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 职务 4 经考核确定为不 称职 5 因健康原因 6 退 休 7 辞职或被辞退 8 因 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 任职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行政机关、检察机 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务,不得兼任律师

6 上一级人检长有权 提请该级人常不批准 7 人检任命的撤销 1 丧失国籍 2 调出本 院 3 职务变动不需要 保留原职务 4 经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5 因健 康原因 6 退休 7 辞职 或被辞退 8 因违纪违 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 的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务,不得兼任律 师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近姻亲关系 1 同一人检 (副) 检察 长、检委会委员 2 同一人检的(副)检 长(助理)检察员 3 同一业务部门的 (助 理)检察员 4 上下相邻两级(副) 检察长 1

、公务员不得兼任 执业律师 2 律师担 任各级人常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从事 诉讼代理或辩护业 务 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 的: 没有通过年检 2 正在接受暂停职 业处分 3 受到通报 批评处分没满一年 不正当竞争: 利用 1 律师兼有的其他身 份影响所承办业务 正常处理和审理 2 在司法机关内及附 近 200 米范围内设 立律师广告牌和其 他宣传媒介 3 向司 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散发附带律师广告 内容的物品 执业推广禁止: 执业推广禁止 1 不 得提供虚假信息或 夸大自己的专业能 力 2 不得暗示或明 示与司法、行政等 关联机关的特殊关 系, 不得贬低同行 3 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4 不得以提供或承 诺提供回扣等方式 承揽业务 5 不得以 明显低于同行的收 费水平竞争某项业 务

事审判、检察、法制工 作, 法律服务满 10 年的 公务员、律师 免职:1 丧失国籍 2 年 满 65 或健康原因 3 自愿 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 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流,交流方式 包括:调任、 转任、挂职 6 对专业性较 强职位的和辅 助性职位实行 聘任制(须经 省级批注)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 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 报酬

任 职 回 避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 1 同一人法的(副)院 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副)庭长 2 同一人法的院长、副 院长和(助理)审判员 3 同一审判庭的(副) 庭长、 (助理)审判员 4 上下相邻两级人法 (副)院长

公务员任职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 1 直接上几下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 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2 变通 执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升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因地 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 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与主管部门规 定)3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 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 财务工作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 夫妻直系三近姻,两同职务上下人,一方 如果任领导, 如果任领导, 组纪监财审纪人 4 县乡级领 导职务的地域回避 5 公务回避

执 业 限 制

1 从人法离任 2 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 任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 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 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人或辩护人 1 审判工作实绩 2 思想 品德 3 审判业务和法学 理论水平 4 工作态度和 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

1 从人检离任 2 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 2 离任后, 不得担任原 任检院办理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检察长的配偶、 子女 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 职检院办理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 检察工作实绩 2 思 想品德 3 审判业务和 法学理论水平 4 工作 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

可以提前退休 的(申请+批 准) 工作年 :1 限满 30 年 2 距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且工 作满 20 年的 3 其他

考 核

公证范围:1 合同 2 继 承 3 委托、 声明、赠与、 遗嘱 4 财产分割 5 招标 投标、 拍卖 6 婚姻状况、

在定期考核中 被确定为优 秀、称职的, 享受年终奖

判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 请复议

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 申请复议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 出生、生存、死亡、身 份、经历、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有无违法 犯罪记录 8 公司章程 9 保全证据 10 文书上的 签名、印鉴、日期、文 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 本相符 11 经申请的 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的:1 在 2 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 主要作用的 2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 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 包庇同案人员的 5 其他 应当从轻处分: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3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 实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尽管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人大系统任免的: 1 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 县级的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的——本机人政向同级人大 提出罢免建议,副职人员的——向本机人常提建议。乡镇级的 ——本级人政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对于地方各级人政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处分—本级人政

应 当 奖 励

1 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 法,成绩显著 2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 果突出, 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 指导作用 3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 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 4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 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 损失,事迹突出 5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事迹突出 6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 或开展法制宣传, 或开展法制宣传,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效果显著 7 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 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 8 其他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 言论,参加非法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 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2 贪污受贿 3 徇私枉法 4 刑讯逼供 5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 据 6 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 工作秘密 7 滥用职权,侵犯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8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 失 9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 从事盈利性的经营

1 在检

查工作中秉公 执法,成绩显著 2 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 建议被采纳,效果显 著 3 护国家、 集体和人民 利益,使其免受重大 损失,事迹突出 4 于同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事迹突出 5 护国家秘密和审判 工作秘密,有显著成 绩 6 其他

禁 止 行 为

1 散布有损声誉的言 论,参加非法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 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参加罢工 2 贪污受贿 3 徇私枉法 4 刑讯逼供 5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 证据 6 泄露国家秘密或审 判工作秘密 7 滥用职权, 侵犯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8 玩忽职守, 造成错案 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 损失 9 拖延办案, 贻误工作 10 从事盈利性的经营

1 私自接受委托、 收 取费用,接受委托 人的财务或其他利 益 2 利用提供法律 服务的便利谋取当 事人争议的权益 3 结合搜对方当事人 的财物或其他利 益,与对方当事人 或第三人恶意串 通,侵害委托人的 权益 4 违反规定见 法官、检察官、仲 裁员及其他工作人 员 5 向法官、检察 官行贿等 6 故意提 供虚假证据或者威 胁利诱他人提供虚 假 7 煽动教唆当事 人采取扰乱公共秩

1 对于上级错误 的命令和决定, 可以提出意见, 如果上级不改 变, 或者要求立 即执行的, 及时 认为错误也必 须执行, 责任由 上级负责 2 但 是对于明显违 法的决定或命 令, 即使上级不 改变或者要求 立即执行的, 也 不得执行, 如果 执行了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活动‘ 11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私利 12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 其他 处 分 辞 退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1 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 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 另行安排的 3 因审判机 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 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 绝合理安排 4 旷工或无 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 超过 15 天, 或者一年内 累计超过 30 天的 5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 教育仍不改正

活动‘ 11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私利 12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接受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 送礼 13 其他

序、危害公共安全 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 8 扰乱法庭、仲 裁庭秩序,干扰诉 讼、仲裁活动正常 进行 9 不得向委托人就 案件结果做出承诺 警告,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开除 公务员不得辞职的: 公务员不得辞职的 1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 低服务年限 2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 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 脱密期限的 3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4 正在接受审计、 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 结的 5 其他 予

以辞退的: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 予以辞退的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 因所在机关调整、 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 作,本人拒绝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等 5 旷工或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超 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 债权文书的效力:对经 债权文书的效力 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 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 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 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 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法 申请执行。此债权文书 确有错误,人法裁定不 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 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 构 2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 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 该争议向人法提起民事 诉讼 1 公务员在受 处分期间不得 晋升职务和级 别,其中受记 过以上的,不 得晋升工资档 次 2 不得辞退的: 公残丧失病伤 医,孕期产假 哺乳期 3 领导职务的 人员辞职或退 休 3 年,其他 公务员 2 年不 得到与原工作 业务直接相关 的企业或其他 盈利性组织任 职

警告,记过,记大过, 警告、罚款、没收 降级,撤职,开除 违法所得、停止执 业、吊销执业证书 1 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 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缩 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 工作,本人拒绝合理 安排 4 旷工或无正当 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 过 15 天, 或者一年内 累计超过 30 天的 5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 经教育仍不改正 委托关系终止: 与 1 委托人协商终止 2 被取消或者中止执 业资格 3 发现不可 克服的利益冲突 4 律师的健康状况不 适合继续代理 5 继 续代理将违反法律 或律师执业规范

其 他

1 法官如果认为生效裁 判或审判工作中存在问 题,可以向本级院长报 告或向有关法院反映 2 不得参加可能导致公 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 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其 他经济活动 3 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 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 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 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 亲属或其他人谋取私人 利益 4 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 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 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 件和当事人进行不当的 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 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 合理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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