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0-1996(代替GB 3190-82)
Wrought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s Chemical composition limit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9批准1997-01-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
本标准适用于以压力加工方法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板、带、箔、管、棒、型、线、和锻件)及其所用的铸锭和板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987-86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005-87铝及铝合金术语 GB/T 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GB/T 1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3要求
3.1化学成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取样
3.2.1生产厂应按熔次,在熔体中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对于连续铸造,每班应至少取一次试样。 3.2.2使用厂在加工产品上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采样时,应尽量使样品具有代表性。采取的样品应清洗干净,去掉氧化皮、包覆层、脏物、油污及润滑油等,并应避免因腐蚀、氧化或污染改变样品的成分。 3.2.3试样应取双份,一份分析,一份备查。备查试样的保存期限为:纯铝不少于半年,铝合金不少于1年。
3.3成分分析
3.3.1常规分析时只分析表1中有数值规定的元素,铝不作分析,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怀疑有其他元素超过了规定值,应作进一步分析。
3.3.2常规分析可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也可用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有争议时,必须采用GB/T6987或双方另行商订的方法作仲裁分析。
3.3.3第一次分析结果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分析,并以第二次分析结果作为生产厂出厂、验收的判定依据。
4其他
4.1铝含量大于等于99.00%但小于99. 90%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 4.2铝含量大于等于99.90%但小于等于99.99%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01 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求和后将总和修约到0.0×%。 4.3表1中,含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量为单个数值者,铝为最低限,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其他”一栏系指未列出或未规定数值的金属元素。表头未列出的某些元素,当有极限含量要求时,其具体规定列于空白栏中。
4.4化学成分分析报告给出的元素含量的位数,应与表1中规定的相应牌号的位数一致。 4.5数值修约方法按GB/T8170规定进行。 4.6本标准的术语符合GB/T8005的规定。
4.7本标准牌号的命名符合GB/T16474的规定。 4.8新旧牌号对照关系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新旧牌号对照表
注:①“原”是指化学成分与新牌号等同,且都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②“代”是指与新牌号的化学成分相似,且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③“曾用”是指已经鉴定,工业生产时曾经用过的牌号,但没有收入GB3190-82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0-1996(代替GB 3190-82)
Wrought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s Chemical composition limit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7-09批准1997-01-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
本标准适用于以压力加工方法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板、带、箔、管、棒、型、线、和锻件)及其所用的铸锭和板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987-86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005-87铝及铝合金术语 GB/T 8170-87数值修约规则
GB/T 1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3要求
3.1化学成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取样
3.2.1生产厂应按熔次,在熔体中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对于连续铸造,每班应至少取一次试样。 3.2.2使用厂在加工产品上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采样时,应尽量使样品具有代表性。采取的样品应清洗干净,去掉氧化皮、包覆层、脏物、油污及润滑油等,并应避免因腐蚀、氧化或污染改变样品的成分。 3.2.3试样应取双份,一份分析,一份备查。备查试样的保存期限为:纯铝不少于半年,铝合金不少于1年。
3.3成分分析
3.3.1常规分析时只分析表1中有数值规定的元素,铝不作分析,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怀疑有其他元素超过了规定值,应作进一步分析。
3.3.2常规分析可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也可用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有争议时,必须采用GB/T6987或双方另行商订的方法作仲裁分析。
3.3.3第一次分析结果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分析,并以第二次分析结果作为生产厂出厂、验收的判定依据。
4其他
4.1铝含量大于等于99.00%但小于99. 90%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 4.2铝含量大于等于99.90%但小于等于99.99%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01 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求和后将总和修约到0.0×%。 4.3表1中,含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量为单个数值者,铝为最低限,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其他”一栏系指未列出或未规定数值的金属元素。表头未列出的某些元素,当有极限含量要求时,其具体规定列于空白栏中。
4.4化学成分分析报告给出的元素含量的位数,应与表1中规定的相应牌号的位数一致。 4.5数值修约方法按GB/T8170规定进行。 4.6本标准的术语符合GB/T8005的规定。
4.7本标准牌号的命名符合GB/T16474的规定。 4.8新旧牌号对照关系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新旧牌号对照表
注:①“原”是指化学成分与新牌号等同,且都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②“代”是指与新牌号的化学成分相似,且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③“曾用”是指已经鉴定,工业生产时曾经用过的牌号,但没有收入GB3190-82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