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鹤岗公安政务、老警说事综合
昨晚认证为鹤岗市公安局的微信“鹤岗公安政务”发布《关于对南山岗台事件的最新回复》
全文如下:
对于网民关注的2月28日交警支队南山大队民警、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与群众发生过激行为的问题,南山公安分局铁西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受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2月28日8时许,交警支队南山大队大陆中队长侯冠旭带领民警许影昌,辅警卜岩、杨頔在南山岗台执勤点执勤。民警在依法盘查车辆过程中,现场无关群众李双生上前对卜岩进行质问,并要求卜岩将被盘查车辆放行。遭到拒绝后,李双生对卜岩进行辱骂,并上前用手戳打卜岩的脸部。因李双生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将李双生送往辖区派出所接受依法处理,侯冠旭在带领卜岩、杨頔欲将李双生带上警车时,遭到李双生拒绝并与侯冠旭、卜岩、杨頔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李双生被打。
同日,鹤岗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警务督察支队对民警履职存在的问题介入调查。29日,鹤岗市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负领导责任的交警支队南山大队大队长及涉事大陆中队长侯冠旭、民警许影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3月1日,南山公安分局对民警侯冠旭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对辅警卜岩、杨頔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治安处罚。鹤岗市公安局纪委依据市局警务督察支队和南山公安分局移交的民警违纪问题线索,已开展调查,并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鹤岗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日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到下面几个关键点:
1、民警侯冠旭带领民警许影昌、辅警卜岩、杨頔在依法执行职务;
2、民警在履行盘查职务时受到李双生的阻碍,并且李双生是使用了暴力;
3、民警侯冠旭在发现李双生暴力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老警说事认为是犯罪)后带领辅警卜岩、杨頔制止违法(犯罪)并欲将其移送送有权管辖的部门,期间又遭到李双生的暴力抗拒;
4、李双生连续以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法,现场民警也对李双生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李双生受伤(从材料中可以确定李双生受伤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
不知大家看出什么了吗?
暂不说民警侯冠旭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先来看看《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从这个规定来看,即使候警官等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是在执行职务时,候警官等的行为是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的!
来源:鹤岗公安政务、老警说事综合
昨晚认证为鹤岗市公安局的微信“鹤岗公安政务”发布《关于对南山岗台事件的最新回复》
全文如下:
对于网民关注的2月28日交警支队南山大队民警、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与群众发生过激行为的问题,南山公安分局铁西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受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6年2月28日8时许,交警支队南山大队大陆中队长侯冠旭带领民警许影昌,辅警卜岩、杨頔在南山岗台执勤点执勤。民警在依法盘查车辆过程中,现场无关群众李双生上前对卜岩进行质问,并要求卜岩将被盘查车辆放行。遭到拒绝后,李双生对卜岩进行辱骂,并上前用手戳打卜岩的脸部。因李双生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将李双生送往辖区派出所接受依法处理,侯冠旭在带领卜岩、杨頔欲将李双生带上警车时,遭到李双生拒绝并与侯冠旭、卜岩、杨頔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李双生被打。
同日,鹤岗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警务督察支队对民警履职存在的问题介入调查。29日,鹤岗市公安局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负领导责任的交警支队南山大队大队长及涉事大陆中队长侯冠旭、民警许影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3月1日,南山公安分局对民警侯冠旭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对辅警卜岩、杨頔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治安处罚。鹤岗市公安局纪委依据市局警务督察支队和南山公安分局移交的民警违纪问题线索,已开展调查,并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鹤岗市公安局
2016年3月1日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到下面几个关键点:
1、民警侯冠旭带领民警许影昌、辅警卜岩、杨頔在依法执行职务;
2、民警在履行盘查职务时受到李双生的阻碍,并且李双生是使用了暴力;
3、民警侯冠旭在发现李双生暴力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老警说事认为是犯罪)后带领辅警卜岩、杨頔制止违法(犯罪)并欲将其移送送有权管辖的部门,期间又遭到李双生的暴力抗拒;
4、李双生连续以暴力抗拒民警依法执法,现场民警也对李双生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李双生受伤(从材料中可以确定李双生受伤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
不知大家看出什么了吗?
暂不说民警侯冠旭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先来看看《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从这个规定来看,即使候警官等人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是在执行职务时,候警官等的行为是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