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企事业单位”?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08-30 09:5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那么,什么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正确理解“公共企事业单位”,关系到确定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环境保护部为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但是,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仅有此一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划分,那么如此区分合理吗? 一、名词短语的基本知识
词与词相组合,即构成短语,以名词为主体的短语称为名词短语。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是名词短语的分类之一,在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中,其中心词是名词,前边有起修饰作用的定语。定语是相对于中心词而言的,对中心词进行修饰,如对中心词进行描写,描写中心词的性质或状态;或者对中心词进行限制,限制中心词的数量、时间、范围等等。很明显,“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名词短语,并且是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公共”是定语。
二、“企事业单位”各词的概念分析
1、事业、企事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业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为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如科学文化事业;第二种含义为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区别于“企业”),如事业单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企事业”是合成词,系企业与事业两词所合成,根据解释,两者的性质、范围不同,不能相互包容。
2、单位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等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等的各个部门,如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单位是用来与个人相区分的,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容易鉴别的,设立需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备案。
三、“公共”是谁的定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共”是属性词,义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具有区别或分类的作用,一般只能做定语。那么“公共”是谁的定语?修饰的是“企”?还是“企”和“事业单位”? 抑或是“企事业”和“单位”?
1、仅仅修饰“企”吗?
如果“公共”仅仅是修饰“企”的话,那么应将“公共企事业单位”表述为“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否则,违反了汉语使用规律。
2、“公共”修饰“企”和“事业单位”吗?
“公共”修饰了“企业”是无异议的,“公共”还修饰了“事业单位”吗?该“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事业单位,还是两个名词即“事业”和“单位”两个名词组成的名词短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本已具有公共性,无须用“公共”再次强调,此处的“事业单位”并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事业单位,应为“事业”和“单位”。
3、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
因此,“公共”应该是修饰了“企事业”,《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是合理的。那么什么是“公共事业”呢?《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事业”并无相应的词条解释,从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行业均属于公共事业。可知,“公共事业”与“事业单位”不同,“公共事业”是根据行业的公共性来对该类社会行业的统称,而“事业单位”是指行业中的参与主体。“公共事业单位”指的是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各类参与主体,而“公共企业单位”则是指非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
因此,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划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是合理的。
什么是“公共企事业单位”?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08-30 09:5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那么,什么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正确理解“公共企事业单位”,关系到确定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环境保护部为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但是,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仅有此一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划分,那么如此区分合理吗? 一、名词短语的基本知识
词与词相组合,即构成短语,以名词为主体的短语称为名词短语。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是名词短语的分类之一,在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中,其中心词是名词,前边有起修饰作用的定语。定语是相对于中心词而言的,对中心词进行修饰,如对中心词进行描写,描写中心词的性质或状态;或者对中心词进行限制,限制中心词的数量、时间、范围等等。很明显,“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名词短语,并且是偏正关系的名词短语,“公共”是定语。
二、“企事业单位”各词的概念分析
1、事业、企事业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业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为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如科学文化事业;第二种含义为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区别于“企业”),如事业单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如工厂、矿山、铁路、公司等。“企事业”是合成词,系企业与事业两词所合成,根据解释,两者的性质、范围不同,不能相互包容。
2、单位
单位,是指机关、团体等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等的各个部门,如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单位是用来与个人相区分的,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容易鉴别的,设立需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备案。
三、“公共”是谁的定语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共”是属性词,义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具有区别或分类的作用,一般只能做定语。那么“公共”是谁的定语?修饰的是“企”?还是“企”和“事业单位”? 抑或是“企事业”和“单位”?
1、仅仅修饰“企”吗?
如果“公共”仅仅是修饰“企”的话,那么应将“公共企事业单位”表述为“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否则,违反了汉语使用规律。
2、“公共”修饰“企”和“事业单位”吗?
“公共”修饰了“企业”是无异议的,“公共”还修饰了“事业单位”吗?该“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事业单位,还是两个名词即“事业”和“单位”两个名词组成的名词短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本已具有公共性,无须用“公共”再次强调,此处的“事业单位”并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界定的事业单位,应为“事业”和“单位”。
3、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
因此,“公共”应该是修饰了“企事业”,《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是合理的。那么什么是“公共事业”呢?《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事业”并无相应的词条解释,从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行业均属于公共事业。可知,“公共事业”与“事业单位”不同,“公共事业”是根据行业的公共性来对该类社会行业的统称,而“事业单位”是指行业中的参与主体。“公共事业单位”指的是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各类参与主体,而“公共企业单位”则是指非公共事业领域中的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
因此,将“公共企事业单位”划分为“公共企业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