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认定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级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并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的认定权限,但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联社进行最终认定。

第三十三条分类经办人员职责:

(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分类认定表》,提出初步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理由,参加信贷讨论。

(二)根据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和意见,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二)负责辖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贷款、本级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二)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单位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完成。

(四)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

(五)向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计部门职责:

(一)按照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台帐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

(二)根据分类结果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

第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认定程序:

(一)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逐笔按以下步骤进行:由贷款分类人员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信用支持、非财务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额度由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撰写《分类工作底稿》(附表5、6),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1)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2)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发放贷款的信贷经办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3),并进行初分,有争议的、超权限的,由机构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初分结果。

(二)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具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三)确定分类结果。

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授权以外的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由上级类别下调至下级类别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类别上调至上级类别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授权确定分类结果。

第九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动态调整。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定期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九地市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度首月7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省联社办事处,办事处汇总统计后于10日前上报省联社;西安市各县级联社要于10日前上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省联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月报制度,逐月检测、按季考核。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第四十一条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授权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的原则。

(一)授权认定,指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结合实际,对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进行授权,由其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要求,依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二)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分类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等,客户信息资料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根据更新的客户信息对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进行重新审定。

(三)超限核准,指分类业务额度超过本级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上级机构认定和核准。

(四)归口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检查、上报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十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

(三)对次级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规模。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债务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损失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申请核销。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信贷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分类工作底稿》(附表5、6),主要有以下内容:(1)客户背景材料,包括A.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B.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C.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授信业务背景材料,包括:A.授信的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B.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C.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D.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E.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F.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3)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包括:A.影响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B.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C.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第四十四条信贷资产信息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依据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应与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工作相结合。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加强信贷资产的动态管理,对表内外应收利息进行监控,认真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第四十六条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客户进行分类,对被查单位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被查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对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高信贷分类人员的信贷业务知识技能,掌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客观真实地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和分类。

第四十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信贷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可通过定期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一)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上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债务人贷款进行分类,对被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其主管领导报告。

(三)稽核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组织实施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将检查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晋职的重要依据;并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考核、干部离任稽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认定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级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并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由主任(行长)以及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的认定权限,但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企事业法人贷款,如计入损失类,必须上报省联社进行最终认定。

第三十三条分类经办人员职责:

(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填写《分类认定表》,提出初步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理由,参加信贷讨论。

(二)根据认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和意见,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二)负责辖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风险管理部认定。

第三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贷款、本级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需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二)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单位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完成。

(四)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

(五)向基层农村信用社和分支机构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计部门职责:

(一)按照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台帐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

(二)根据分类结果制定呆账准备计提计划。

第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认定程序:

(一)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逐笔按以下步骤进行:由贷款分类人员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信用支持、非财务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额度由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撰写《分类工作底稿》(附表5、6),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1)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2)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由发放贷款的信贷经办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3),并进行初分,有争议的、超权限的,由机构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确定初分结果。

(二)复审。

贷款发放单位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签具意见,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

(三)确定分类结果。

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授权以外的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由上级类别下调至下级类别的,由发放单位的贷款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类别上调至上级类别的,由贷款发放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后,按照授权确定分类结果。

第九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事长(董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动态调整。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定期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九地市县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每季度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度首月7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省联社办事处,办事处汇总统计后于10日前上报省联社;西安市各县级联社要于10日前上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省联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月报制度,逐月检测、按季考核。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第四十一条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审批应遵循“授权认定、常规管理、超限核准、归口负责”的原则。

(一)授权认定,指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结合实际,对基层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进行授权,由其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要求,依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二)常规管理,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作为信贷经营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分类经办人员应及时搜集掌握客户最新的分类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分析、整理,及时更新财务或非财务信息等,客户信息资料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根据更新的客户信息对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进行重新审定。

(三)超限核准,指分类业务额度超过本级认定审批权限的,必须报上级机构认定和核准。

(四)归口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检查、上报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十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

(三)对次级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规模。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债务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损失的贷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申请核销。

第四十三条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需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信贷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分类工作底稿》(附表5、6),主要有以下内容:(1)客户背景材料,包括A.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B.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C.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2)授信业务背景材料,包括:A.授信的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B.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C.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D.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E.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F.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3)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包括:A.影响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B.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C.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的立项文件和批准文件;(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第四十四条信贷资产信息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依据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应与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工作相结合。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加强信贷资产的动态管理,对表内外应收利息进行监控,认真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第四十六条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对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客户进行分类,对被查单位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作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被查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对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通过业务培训、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提高信贷分类人员的信贷业务知识技能,掌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客观真实地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和分类。

第四十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信贷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级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可通过定期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一)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上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债务人贷款进行分类,对被检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其主管领导报告。

(三)稽核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贷款风险分类规定、组织实施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县级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将检查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晋职的重要依据;并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考核、干部离任稽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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