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津档〔2007〕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区县档案局、发改委(计委)、工经委(经贸委)、建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 七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0号)和《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津档〔2006〕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并取得《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以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的档案验收代替。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控股集团)等单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津档〔1998〕36号),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2、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项目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3、编制了全套竣工图,完成了本单位形成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各参建方档案的归档,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制度建设及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档案数量、案卷质量,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3、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市档案局在收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
1、听取项目档案工作汇报;
2、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逐项实地考察,抽查项目档案案卷比例为10%;
3、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法人反馈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 达到《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认定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市档案局出具验收证明。
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
见,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主题词:档案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 细则 抄送: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 (共500份)
附件1: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津档〔2007〕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区县档案局、发改委(计委)、工经委(经贸委)、建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 七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0号)和《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津档〔2006〕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并取得《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以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的档案验收代替。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控股集团)等单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津档〔1998〕36号),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2、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项目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3、编制了全套竣工图,完成了本单位形成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各参建方档案的归档,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制度建设及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档案数量、案卷质量,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3、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市档案局在收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
1、听取项目档案工作汇报;
2、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逐项实地考察,抽查项目档案案卷比例为10%;
3、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法人反馈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 达到《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认定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市档案局出具验收证明。
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
见,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主题词:档案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 细则 抄送: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 (共500份)
附件1: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