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津档〔2007〕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区县档案局、发改委(计委)、工经委(经贸委)、建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 七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0号)和《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津档〔2006〕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并取得《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以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的档案验收代替。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控股集团)等单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津档〔1998〕36号),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2、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项目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3、编制了全套竣工图,完成了本单位形成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各参建方档案的归档,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制度建设及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档案数量、案卷质量,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3、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市档案局在收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

1、听取项目档案工作汇报;

2、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逐项实地考察,抽查项目档案案卷比例为10%;

3、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法人反馈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 达到《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认定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市档案局出具验收证明。

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

见,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主题词:档案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 细则 抄送: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 (共500份)

附件1: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津档〔2007〕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级机关、团体、企业集团,各区县档案局、发改委(计委)、工经委(经贸委)、建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 七年十一月二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0号)和《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津档〔2006〕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并取得《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以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的档案验收代替。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控股集团)等单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津档〔1998〕36号),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工作;

2、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项目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3、编制了全套竣工图,完成了本单位形成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各参建方档案的归档,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第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制度建设及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档案数量、案卷质量,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3、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市档案局在收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程序:

1、听取项目档案工作汇报;

2、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逐项实地考察,抽查项目档案案卷比例为10%;

3、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法人反馈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 达到《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认定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市档案局出具验收证明。

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

见,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主题词:档案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 细则 抄送: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8日印 (共500份)

附件1: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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