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
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
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并不晚于当年月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
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
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
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
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
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
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
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
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
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并不晚于当年月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
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
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
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
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
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
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
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
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
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
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
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
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
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年
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
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年月
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