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与秘书档案工作
蔡雨
白居易三十一岁那年,在长安以书判拔萃科登第,官授秘书省校书郎(约相当于当今人事部门的秘书、文书)。此段期间,他为上司起草了百道“判”( 唐时的一种公文文体),这里面有不少关涉到官府的秘书档案工作的案例。
某丁私发制书(公家文件),法司断其漏泄机密坐罪,丁则辩诉并非机密事请求按本罪论。(因为唐律疏议卷九职制上:“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白居易对此案的判文是:“ 君命是专,刑其无小;王言非密,罪则从轻。丁乃攸司,属当行下。不慎厥德,擅发如纶之言;自灾于身,难求疏网之漏。然则法通加减,四有重 轻工。必也志在私行,叭当专达之责;如或事关枢密,则科漏泄之辜。请验迹于紫泥,方定弄于丹笔。”私发公文是吏之大忌。此案的关键在于:若泄漏“大事应密者”(相当于今之“绝密”文件)应科以绞刑;若非“大事应密者”则判一年半徒刑。白居易要忠诚于朝廷和上司,恪守唐律;然而也不能草菅人命。看来他对该案关键情节的了解尚未确凿,故提出验明所发文件的封泥,辨明文件属机密件还是一般文件,才作定刑。看来白公办案丁是丁卯是卯,力求重证据,量刑准确。
某乙盗卖官文印信。法司以“伪造”罪论处盗卖印信者。该盗卖者自诉“卖因买者欲用而非己用,请求减罪”。按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三:“ 盗官文书印者徒一。余印杖一百(注: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这很像当今机关单位的印章,有办公室的行政公章、财务业务章之分,二者有所区别。白居易对此案的判 文是:“贿以公行,印惟盗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伊人无良,同恶相济。所由既败官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窃器成奸,不畏不入。潜谋斯露,窃弄难容。犹执薄言,将求末减。用因于买,比自作而虽殊;情本于奸,与伪造而何异?以兹降等,诚恐利淫。”印信是被用是因为有人买(去用),这比自己行用虽有差别,但卖与买臭味相同,跟伪造又有何不同?因为这条理由而降等量罪,恐怕有益于今后的同类型的作奸犯科(盗用印信)者。白居易对负责秘书档案工作的吏员而知法犯法的,可谓深恶痛绝,他主张“严打”而绝不手软。
摘自《潮州日报》
白居易与秘书档案工作
蔡雨
白居易三十一岁那年,在长安以书判拔萃科登第,官授秘书省校书郎(约相当于当今人事部门的秘书、文书)。此段期间,他为上司起草了百道“判”( 唐时的一种公文文体),这里面有不少关涉到官府的秘书档案工作的案例。
某丁私发制书(公家文件),法司断其漏泄机密坐罪,丁则辩诉并非机密事请求按本罪论。(因为唐律疏议卷九职制上:“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白居易对此案的判文是:“ 君命是专,刑其无小;王言非密,罪则从轻。丁乃攸司,属当行下。不慎厥德,擅发如纶之言;自灾于身,难求疏网之漏。然则法通加减,四有重 轻工。必也志在私行,叭当专达之责;如或事关枢密,则科漏泄之辜。请验迹于紫泥,方定弄于丹笔。”私发公文是吏之大忌。此案的关键在于:若泄漏“大事应密者”(相当于今之“绝密”文件)应科以绞刑;若非“大事应密者”则判一年半徒刑。白居易要忠诚于朝廷和上司,恪守唐律;然而也不能草菅人命。看来他对该案关键情节的了解尚未确凿,故提出验明所发文件的封泥,辨明文件属机密件还是一般文件,才作定刑。看来白公办案丁是丁卯是卯,力求重证据,量刑准确。
某乙盗卖官文印信。法司以“伪造”罪论处盗卖印信者。该盗卖者自诉“卖因买者欲用而非己用,请求减罪”。按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三:“ 盗官文书印者徒一。余印杖一百(注: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余印谓印物及畜产者。)”这很像当今机关单位的印章,有办公室的行政公章、财务业务章之分,二者有所区别。白居易对此案的判 文是:“贿以公行,印惟盗用。罪之大者,法可逃乎?伊人无良,同恶相济。所由既败官为墨,予取予求;彼乙乃窃器成奸,不畏不入。潜谋斯露,窃弄难容。犹执薄言,将求末减。用因于买,比自作而虽殊;情本于奸,与伪造而何异?以兹降等,诚恐利淫。”印信是被用是因为有人买(去用),这比自己行用虽有差别,但卖与买臭味相同,跟伪造又有何不同?因为这条理由而降等量罪,恐怕有益于今后的同类型的作奸犯科(盗用印信)者。白居易对负责秘书档案工作的吏员而知法犯法的,可谓深恶痛绝,他主张“严打”而绝不手软。
摘自《潮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