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091-01

  摘 要 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正式出台。新规中,公积金提取方式更灵活便利,使用范围大幅放宽,可用来支付子女大中专学费、房租和物业费、医疗费。海南省出台的这项新规定,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本文主要阐述了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和贷款方面的用途,并客观的分析其新用途的可行性和推广性。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提取 贷款 新用途

  

  截止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然而,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却不到六成。因此,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国家政策及解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 种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条例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种情形中,安排在第一位的也是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提取情形,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此类提取占提取总额的70%以上)。即使是这种发生最多的提取情形,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也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如何操作只能留给主管部委去规定了。2005 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该文第8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 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注意的情形

  1.配偶如何支取其公积金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配偶,可以持结婚证明、首付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向缴存单位提出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总价款。

  2.住房公积金能否支取现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以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由职工提取;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境)定居、户口迁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受托银行以现金的行式支付给职工。

  3.对提取金额的限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即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离休退休、户口迁出所在地的市县或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划款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保留至少一个月的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和。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它是在满足缴存人自己的需要后,为其他需要资金的缴存人提供的购房贷款。

  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一味地鼓励个人住房贷款,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中增加了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的限制,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另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还对公积金贷款利率做了相应的上调。

  三、住房公积金新用途

  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海量滞存,有呼吁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车的,有要求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可用来支付子女大中专学费、房租和物业费、医疗费,使公积金提取方式更加灵活便利,使用范围大幅放宽。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规定赋予了住房公积金更多的内涵,打破了其与社保资金的界限,提高了它的使用效率。许多省份住房公积金沉淀了巨额资金,面临使用效率低的压力。一方面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储了住房公积金,因为未买房而无法提取;另一方面,又有无钱送子女上大学或看不起病的情况。为解决他们的困难,出台这样的政策是需要的。

  同时,这一规定的推出也是被动的。首先,它将住房公积金变作他用,已经严重违背了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初衷。其次,住房公积金为做到专款专用,随之而来的乱用现象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监管问题。再次,用住房公积金做这些事,会遮盖其他一些职能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也暴露了社会完善救助机制的缺乏。

  四、结语

  综上所述,解决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问题,提高其使用效率,还应从其最初的用途出发,正确处理提取与贷款的关系,增加提取方式的灵活性,限制贷款的条件和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使二者为住房者的购房提供有效的保障,真正达到“居者有其屋”。

  

  参考文献:

  [1]王凌云.试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问题.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6).

  [2]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www.mohurd.省略.2009.3.23.

  [3]卢进龙.提取应当成为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091-01

  摘 要 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正式出台。新规中,公积金提取方式更灵活便利,使用范围大幅放宽,可用来支付子女大中专学费、房租和物业费、医疗费。海南省出台的这项新规定,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本文主要阐述了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和贷款方面的用途,并客观的分析其新用途的可行性和推广性。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提取 贷款 新用途

  

  截止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然而,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却不到六成。因此,随着房价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国家政策及解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 种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条例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种情形中,安排在第一位的也是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提取情形,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此类提取占提取总额的70%以上)。即使是这种发生最多的提取情形,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也不可能规定得很详细,如何操作只能留给主管部委去规定了。2005 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该文第8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 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注意的情形

  1.配偶如何支取其公积金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配偶,可以持结婚证明、首付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向缴存单位提出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的总价款。

  2.住房公积金能否支取现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大中型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以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由职工提取;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境)定居、户口迁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受托银行以现金的行式支付给职工。

  3.对提取金额的限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即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离休退休、户口迁出所在地的市县或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划款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保留至少一个月的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和。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它是在满足缴存人自己的需要后,为其他需要资金的缴存人提供的购房贷款。

  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一味地鼓励个人住房贷款,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中增加了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的限制,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另外,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还对公积金贷款利率做了相应的上调。

  三、住房公积金新用途

  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海量滞存,有呼吁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车的,有要求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11月8日,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可用来支付子女大中专学费、房租和物业费、医疗费,使公积金提取方式更加灵活便利,使用范围大幅放宽。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规定赋予了住房公积金更多的内涵,打破了其与社保资金的界限,提高了它的使用效率。许多省份住房公积金沉淀了巨额资金,面临使用效率低的压力。一方面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储了住房公积金,因为未买房而无法提取;另一方面,又有无钱送子女上大学或看不起病的情况。为解决他们的困难,出台这样的政策是需要的。

  同时,这一规定的推出也是被动的。首先,它将住房公积金变作他用,已经严重违背了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初衷。其次,住房公积金为做到专款专用,随之而来的乱用现象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监管问题。再次,用住房公积金做这些事,会遮盖其他一些职能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也暴露了社会完善救助机制的缺乏。

  四、结语

  综上所述,解决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问题,提高其使用效率,还应从其最初的用途出发,正确处理提取与贷款的关系,增加提取方式的灵活性,限制贷款的条件和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使二者为住房者的购房提供有效的保障,真正达到“居者有其屋”。

  

  参考文献:

  [1]王凌云.试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问题.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6).

  [2]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www.mohurd.省略.2009.3.23.

  [3]卢进龙.提取应当成为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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