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摘要】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上仍然过多的强调了该罪的犯罪动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该罪是从流氓罪分立出来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立法对于该罪的罪状描述的模糊性,同时还跟司法实践中过多强调罪与罪的区分有关。刑法的文化与历史短期无法改变,寄望于立法的改善也非短期内能够进行,因此在现有的立法环境下,更应该从司法的层面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困难带来的困扰,合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失为一个办法。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想象竞合犯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困惑

我国《刑法》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从该罪的罪状描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在具体的认定上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罪状描述客观行为的相似性造成了以上的困扰,于是司法实践更多的转向从主观区分。如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一些人总结出了一些常用的标准:“从犯罪动机上看,如果是基于逞强斗狠、耍威风、以强凌弱、示威争霸、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的一般定寻衅滋事罪;从案发原因看,殴打他人如果事出有因一般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无事生非的打人则定寻衅滋事罪;从犯罪对象的角度上看,殴打特定对象的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殴打对象不特定的一般定寻衅滋事罪;从事发地点看,如果是公共场合,一般定寻衅滋事罪,如果不是则一般定故意伤害罪。[1]”再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动机的要素也被提及和强调,一些指导案例的判决书指出“行为人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毁坏被害人财物,因主观上不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客观上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以看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类似罪名司法实践往往从犯罪嫌疑人动机上去进行区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当中分立出来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有流氓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也就是所谓的流氓动机与目的”[2];其次是由于罪状描述上的不确定性,如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中的“任意”这些词本身就是带有极强的感情色彩,这就极易使得司法工作者寻求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上划定,最后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过于强调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认真分析以上几点原因,有这么几点是值得质疑的。首先,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素,在司法认定上将犯罪动机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不恰当。其次出于流氓动机打人比出于一般动机打人危害性更大,既然出于一般动机打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打人同样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既然出于流氓动机的故意重伤、故意杀人此时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打人造成轻伤也当然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同理出于一般动机使用暴力程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拿取他人钱财可以构成

抢劫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的强拿硬要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当然也可以构成抢劫罪。最后,很多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类似罪名的划分标准,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司法者力图在二者之间做出泾渭分明的划线,但长期的努力似乎有了结果,又似乎没有结果”[3]。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没有必要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而硬要归纳出几个不同点,此时完全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择一重罪进行处分。下面就结合想象竞合犯来对与寻衅滋事罪比较容易混淆的常见几个罪进行分析。

二、想象竞合犯原理的运用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情形下造成重伤、死亡的则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区分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故意),此时不定寻衅滋事罪是因为基于罪行均衡的考量刑法理论默认寻衅滋事罪不包含重伤、死亡的后果;如果造成轻微伤的,则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随意”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构罪标准;如果造成轻伤则首先肯定可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其次在判断是否是“随意”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如果能够肯定则该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寻衅滋事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则一重罪进行处罚,比较两者的法定刑后可知,此时定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的行为如果伴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并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此时直接定抢劫罪,这点跟上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死亡不再定寻衅滋事罪原因是一样的,就在于基于罪行均衡的考量强拿硬要行为的暴力被限制在没有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果强拿硬要行为伴有一定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并且是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前提是都达到了两罪的构罪数额标准)此时则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实施或威胁已经取得财物都可以是当场实施,关于这点已经被广泛认同在这里不在赘言),此时比较两者的法定刑后可知,如果数额较大且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下则定寻衅滋事罪。

任意毁损财物的情形下如果犯罪数额同时达到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标准,此时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三、结语

综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案件处理当中没有必要过多的纠结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观动机的细微区分上,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情形下,我们完全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关振海.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88.

[2]张唯,黄佳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J].法学杂志,2011(5):95.

[3]樊华中.寻衅滋事罪规范内的追问与规范外的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58.

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摘要】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上仍然过多的强调了该罪的犯罪动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该罪是从流氓罪分立出来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立法对于该罪的罪状描述的模糊性,同时还跟司法实践中过多强调罪与罪的区分有关。刑法的文化与历史短期无法改变,寄望于立法的改善也非短期内能够进行,因此在现有的立法环境下,更应该从司法的层面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困难带来的困扰,合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失为一个办法。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想象竞合犯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的困惑

我国《刑法》293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从该罪的罪状描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在具体的认定上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罪状描述客观行为的相似性造成了以上的困扰,于是司法实践更多的转向从主观区分。如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一些人总结出了一些常用的标准:“从犯罪动机上看,如果是基于逞强斗狠、耍威风、以强凌弱、示威争霸、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的一般定寻衅滋事罪;从案发原因看,殴打他人如果事出有因一般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无事生非的打人则定寻衅滋事罪;从犯罪对象的角度上看,殴打特定对象的一般定故意伤害罪,殴打对象不特定的一般定寻衅滋事罪;从事发地点看,如果是公共场合,一般定寻衅滋事罪,如果不是则一般定故意伤害罪。[1]”再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动机的要素也被提及和强调,一些指导案例的判决书指出“行为人出于教训被害人的目的毁坏被害人财物,因主观上不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客观上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以看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类似罪名司法实践往往从犯罪嫌疑人动机上去进行区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来的流氓罪当中分立出来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有流氓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也就是所谓的流氓动机与目的”[2];其次是由于罪状描述上的不确定性,如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中的“任意”这些词本身就是带有极强的感情色彩,这就极易使得司法工作者寻求从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上划定,最后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过于强调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认真分析以上几点原因,有这么几点是值得质疑的。首先,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素,在司法认定上将犯罪动机用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不恰当。其次出于流氓动机打人比出于一般动机打人危害性更大,既然出于一般动机打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打人同样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既然出于流氓动机的故意重伤、故意杀人此时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打人造成轻伤也当然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同理出于一般动机使用暴力程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拿取他人钱财可以构成

抢劫罪,那么出于流氓动机的强拿硬要如果暴力程度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当然也可以构成抢劫罪。最后,很多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类似罪名的划分标准,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上并没有发挥作用,“司法者力图在二者之间做出泾渭分明的划线,但长期的努力似乎有了结果,又似乎没有结果”[3]。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没有必要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而硬要归纳出几个不同点,此时完全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择一重罪进行处分。下面就结合想象竞合犯来对与寻衅滋事罪比较容易混淆的常见几个罪进行分析。

二、想象竞合犯原理的运用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情形下造成重伤、死亡的则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区分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故意),此时不定寻衅滋事罪是因为基于罪行均衡的考量刑法理论默认寻衅滋事罪不包含重伤、死亡的后果;如果造成轻微伤的,则结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判断是否构成“随意”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构罪标准;如果造成轻伤则首先肯定可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其次在判断是否是“随意”以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如果能够肯定则该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寻衅滋事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则一重罪进行处罚,比较两者的法定刑后可知,此时定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的行为如果伴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并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此时直接定抢劫罪,这点跟上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死亡不再定寻衅滋事罪原因是一样的,就在于基于罪行均衡的考量强拿硬要行为的暴力被限制在没有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果强拿硬要行为伴有一定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并且是当场取得财物(当然前提是都达到了两罪的构罪数额标准)此时则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实施或威胁已经取得财物都可以是当场实施,关于这点已经被广泛认同在这里不在赘言),此时比较两者的法定刑后可知,如果数额较大且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下则定寻衅滋事罪。

任意毁损财物的情形下如果犯罪数额同时达到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标准,此时构成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三、结语

综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案件处理当中没有必要过多的纠结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观动机的细微区分上,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情形下,我们完全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关振海.规范与政策: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二重区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88.

[2]张唯,黄佳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J].法学杂志,2011(5):95.

[3]樊华中.寻衅滋事罪规范内的追问与规范外的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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