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

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十必须”

高危行业的危险特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最严明的责任、最严格的管理、最严细的制度、最严肃的追责,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必须全面完成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行动

今年6月底,是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结束期,但有些工作,在企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各安监部门可以书面告知企业:对到期完不成的企业,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并责令停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必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新《安法》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企业不搞安全标准化就是违法。

(三)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要有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更重要的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杜绝以往出现的经过培训取证的人员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而真正在安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又无证的现象。

(四)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安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都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要按照新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特别强调: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必须要建立健全发货、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四个必查”

1、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2、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4、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载,杜绝不具备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把好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关,严格查验手续。

同时,企业销售的危化品必须附有“一书一签”,建立产品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这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监管人员检查企业时必须检查的内容。

(五)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隐患治理是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的核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人员,认真确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隐患,深入分析隐患产生原因,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隐患排查治理要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全员化,在自主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半年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认真查找影响企业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未聘请专家查隐患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共同加大督导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依法从严处罚。

(六)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

一是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底数,目前对一般行业企业中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的还不太准确。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备案,要重点了解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危化品储存数量、周边环境、日常监控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预案、救援队伍和专家等相关信息。 二是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评估并备案,要重点查看评估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是企业要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到演练在平时、应急在岗位,把事故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必须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常见问题是超人员超药量生产、特种工未经培训上岗、装卸车过程中人员众多等;批发经营企业严重超量储存、经营非法非标成品、野蛮装卸车等等。

在这里强调:

生产企业:

一是不允许出现一人无证上岗现象;

二是坚决杜绝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转分包生产线; 三是确保内部监控覆盖到所有重点部位,留存记录30天,这是安监部门日常监督企业和发生事故后调取证据的重要依据;

四是不向非法企业提供原料,出售产品。批发经营企业,不经营非法非标产品,不超量库存,不在指定地点外储存产品,装卸车过程中轻拿轻放,不能超人员。

(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所有新建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未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一律不予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凡是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法定时限办理延期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正在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工;严禁借改造之机边改造边生产;未履行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停产。

关于停产(停业)企业的处理措施:

对已经停产的危化企业,要拆除相关化工装置和设备,收回安监部门发放的相关证照,确保全面停产,防止偷偷进行生产;

对停产进行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或自动化改造的,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改,不能按期完成的,注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再生产、经营、使用按新建企业对待,履行“三同时”手续;

对原有的一些小化工企业,内部或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隐患无法整改,也没有能力搬入化工园区的,一律注销安全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对前面提到的一律不允许开工生产的情况,属地安监局要下达相关文书,并严格监督落实,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

(九)必须加强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发现和消除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和缺陷的重要阶段,是对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可靠性能的全面检验,也是风险最大,最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时期。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指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严格执行“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应急处理措施不落实不开车”的工作要求。现在按照新的规定,虽然试生产方案不要

求在安监部门备案,由企业自主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放松监管,试生产期间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期,各级安监部门都要加强试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建设单位试生产时间,试生产存在问题、试生产逾期的必须停产整改。

(十)必须严肃落实对事故企业的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对暂扣、吊销安全许可证甚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企业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出台了6条规定:

一是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是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是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四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五是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六是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管“十必须”

高危行业的危险特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最严明的责任、最严格的管理、最严细的制度、最严肃的追责,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必须全面完成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行动

今年6月底,是国家安监总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结束期,但有些工作,在企业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各安监部门可以书面告知企业:对到期完不成的企业,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并责令停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必须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新《安法》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企业不搞安全标准化就是违法。

(三)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要有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更重要的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杜绝以往出现的经过培训取证的人员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而真正在安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又无证的现象。

(四)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安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都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要按照新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特别强调: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必须要建立健全发货、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四个必查”

1、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2、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4、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严禁超装、混装、错装、超载,杜绝不具备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把好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关,严格查验手续。

同时,企业销售的危化品必须附有“一书一签”,建立产品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这既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监管人员检查企业时必须检查的内容。

(五)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隐患治理是安全生产预防工作的核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查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和《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人员,认真确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隐患,深入分析隐患产生原因,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隐患排查治理要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全员化,在自主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半年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认真查找影响企业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未聘请专家查隐患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共同加大督导和执法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依法从严处罚。

(六)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

一是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底数,目前对一般行业企业中重大危险源的底数掌握的还不太准确。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备案,要重点了解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危化品储存数量、周边环境、日常监控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预案、救援队伍和专家等相关信息。 二是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评估并备案,要重点查看评估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是企业要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到演练在平时、应急在岗位,把事故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必须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常见问题是超人员超药量生产、特种工未经培训上岗、装卸车过程中人员众多等;批发经营企业严重超量储存、经营非法非标成品、野蛮装卸车等等。

在这里强调:

生产企业:

一是不允许出现一人无证上岗现象;

二是坚决杜绝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转分包生产线; 三是确保内部监控覆盖到所有重点部位,留存记录30天,这是安监部门日常监督企业和发生事故后调取证据的重要依据;

四是不向非法企业提供原料,出售产品。批发经营企业,不经营非法非标产品,不超量库存,不在指定地点外储存产品,装卸车过程中轻拿轻放,不能超人员。

(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所有新建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未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一律不予审批;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凡是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法定时限办理延期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正在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工;严禁借改造之机边改造边生产;未履行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立即责令停产。

关于停产(停业)企业的处理措施:

对已经停产的危化企业,要拆除相关化工装置和设备,收回安监部门发放的相关证照,确保全面停产,防止偷偷进行生产;

对停产进行在役化工装置设计诊断或自动化改造的,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改,不能按期完成的,注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再生产、经营、使用按新建企业对待,履行“三同时”手续;

对原有的一些小化工企业,内部或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隐患无法整改,也没有能力搬入化工园区的,一律注销安全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

对前面提到的一律不允许开工生产的情况,属地安监局要下达相关文书,并严格监督落实,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并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

(九)必须加强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发现和消除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和缺陷的重要阶段,是对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可靠性能的全面检验,也是风险最大,最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时期。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指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严格执行“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应急处理措施不落实不开车”的工作要求。现在按照新的规定,虽然试生产方案不要

求在安监部门备案,由企业自主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放松监管,试生产期间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期,各级安监部门都要加强试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建设单位试生产时间,试生产存在问题、试生产逾期的必须停产整改。

(十)必须严肃落实对事故企业的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对暂扣、吊销安全许可证甚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企业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出台了6条规定:

一是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是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是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四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五是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六是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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