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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理
作者:许珂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限制国家的追诉权,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却没有确立该原则。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刑事再审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亦即普通法系所称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现在世界诸国公认的现代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已在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明文确立,是各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一致遵循的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理论研究难以打破传统桎梏,对这一原则很少论及更遑论突破,相关研究在较长的时间中处于进展停滞状态,发展极其缓慢。在我国刑事司法正尝试单一价值突破的今天,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与作用进行重新认识,无疑有其现实紧迫性。对这一原则的重新评价,也对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
不同诉讼制度背景中,对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的表述都不尽相同。对该原则的内涵的认识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分歧。大陆法系国家多秉承“狭义说”,主张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一个案件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可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可再行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主张“广义说”的普通法系国家则认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已决案件,对于仍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只要被告人有遭受双重危险的可能,也应适用。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适用上,不应该仅对法院所作的生效实体性裁判具有约束力,对于某些程序性裁判,如其涉及一定实体性内容,亦应受该原则的约束。易言之,就某一特定案件而言,法院如已对其作出相关的实体性生效裁判或关乎实体的程序性生效裁判,对该案件的二次起诉及审判即不被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允许。
现如今这一原则之重要性已为国际社会充分认识,也被很多国家写入其宪法或其他相关法,亦有国际公约对其予以确认以保障基本人权。在倡导民主和法制的今天,该原则正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蕴含
作为一项起源于数千年前的古老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得以流传至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进而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的原因即在于它契合了近年来对诉讼程序多元化价值目标的追寻。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理论指出,诉讼的价值目标就是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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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事不再理
作者:许珂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限制国家的追诉权,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并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却没有确立该原则。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刑事再审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则,亦即普通法系所称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现在世界诸国公认的现代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之一。该原则已在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明文确立,是各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一致遵循的原则之一。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理论研究难以打破传统桎梏,对这一原则很少论及更遑论突破,相关研究在较长的时间中处于进展停滞状态,发展极其缓慢。在我国刑事司法正尝试单一价值突破的今天,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与作用进行重新认识,无疑有其现实紧迫性。对这一原则的重新评价,也对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
不同诉讼制度背景中,对一事不再理这一概念的表述都不尽相同。对该原则的内涵的认识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分歧。大陆法系国家多秉承“狭义说”,主张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一个案件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可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可再行处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主张“广义说”的普通法系国家则认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已决案件,对于仍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只要被告人有遭受双重危险的可能,也应适用。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适用上,不应该仅对法院所作的生效实体性裁判具有约束力,对于某些程序性裁判,如其涉及一定实体性内容,亦应受该原则的约束。易言之,就某一特定案件而言,法院如已对其作出相关的实体性生效裁判或关乎实体的程序性生效裁判,对该案件的二次起诉及审判即不被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允许。
现如今这一原则之重要性已为国际社会充分认识,也被很多国家写入其宪法或其他相关法,亦有国际公约对其予以确认以保障基本人权。在倡导民主和法制的今天,该原则正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蕴含
作为一项起源于数千年前的古老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得以流传至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进而为世界诸多国家所采纳的原因即在于它契合了近年来对诉讼程序多元化价值目标的追寻。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目的理论指出,诉讼的价值目标就是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和诉讼